1. 0.1 海绵城市是在城市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绿色发展要
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城市基础建设的系统性,有利于将城
市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命共同体。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扩大优质生态
产品供给、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规范海绵城市建设效果的
评价,制定本标准。
1. O. 2 本标准适用于海绵城市建设效果的评价。
1. O. 3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应遵循海绵城市建设的宗旨. 保护山
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态格局,维系生态本底的渗透、滞蓄、蒸发
(腾)、径流等水文特征,保护和恢复降雨径流的自然积存、自然
渗透、自然净化。
1. O. 4 悔绵城市建设评价应遵循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路线与方
法,目标与问题导向相结合,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
治理"理念系统谋划,因地制宜,灰色设施和l 绿色设施相结合,
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方法综合施策。
1. O. 5 海绵城市建设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
合同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