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1 为提高城市轨道交通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设计质量,
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技术先进,制
定本标准。
1. O. 2 本标准适用于列车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 20 km/ h 的城市
轨道交通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工程的设计。本标准不适用于城
市轨道交通防排烟设计。
1. O. 3 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车站、区间隧道、地面及高架车站、
封闭声屏障区间、车辆综合基地等内部空气环境应采用通风、空
位调节与供暖进行控制。
1. O. 4 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应使城市轨道交通内部空气环境
的温度、湿度、气流速度、空气质量、压力变化、系统运行噪
声、气流组织等满足人员舒适要求和设备正常运转。
1. O. 5 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应按城市轨道交通的最大高
峰小时客流量和行车密度设计。当具备分期实施条件时,系统设
备应按近期和远期配置、分期实施。
1. O. 6 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设计应预留系统设备、管道及配
件安装、操作、测量、调试和维修的空间,并应在土建设计中预
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系统大型设备及管道应设置运输通道和
起吊设施。
1. O. 7 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的管道、保温及消声材料应
采用A 级不燃材料, 当局部部位采用A 级不燃材料有困难时,
保温材料可采用Bl级难燃材料。管道、保温及消声材料应具有
防潮、防腐、防蛙、耐老化和元毒的性能。
1. O. 8 城市轨道交通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