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战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京津冀绿色建筑设计提供因地制宜的指导,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设计。
1.0.3 绿色建筑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原则,结合项目所在地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文化等特点,考虑建筑全寿命期内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之间的协调关系,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4 绿色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