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IEC导则 第1部分:“技术工作程序”和第2部分:“国际标准结构及编写规则”中都规定了ISO/IEC的专利引用政策。
(1)基本原则
在标准的条款中没有其他可用的方法供选择时,如果技术理由证明引用专利项目是合理的,原则上不反对用包括采用专利权覆盖的专利项目的条款制定国际标准——这些专利项目被定义为专利、实用新型和其他基于发明的法定权利。
(2)具体规定
1)披露义务。文件的提出者应提交委员会注意其已知的并考虑纳入提案的所有项目的专利权,任何参与编写文件的相关方都应提请委员会注意编写文件的各阶段所发现的专利权问题;
2)许可要求。如果由于技术原因接受了该提案,则提出者应要求已确定的专利权持有人发表声明,说明专利权持有人愿意在合理和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下与全球的申请人协商其授权的国际许可证。如果专利持有人没有发表声明,在没有得到ISO理事会或IEC理事会授权的情况下,相关委员会不得在文件中使用专利权所覆盖的项目;
3)标准对其中专利情况的表述。所有提交征求意见的文件,在封面上均应包括下列内容:
“敬请本文件接收者在提出评论意见同时,将其发现的任何有关的专利权问题一并提交,并提供支持文件。”
对于已经出版,但在制定期间未确定是否有专利权问题的文件,在其前言中应包含以下注释:
“提请对下面的可能性予以注意,即本文件的某些要素可能是具有专利权的主题内容。对于确认任何或所有这些专利权,ISO/IEC不应负有责任。”
对于已经出版的并且在其制定期间已经确认了与其有关的专利权的标准,在其引言中应该纳入下列通知:
“ISO/IEC提请注意以下事实:即已经确认,为符合本国际标准,可以使用(…条款…)中给出的涉及(…主题内容…)的专利。
对于本专利权的证据、有效性和范围,ISO/IEC不表示任何观点。
本专利权持有者已向ISO/IEC保证,他愿意以合理且不歧视条件与全世界专利使用者谈判许可证事宜。本专利持有者在这一方面的声明,已在ISO/IEC登记。有关信息可以从下列地址获取:
…专利权持有者名称…
…地址…
注意以下可能性:即本国际标准的某些要素可能是上述已确认的专利权之外的专利权的主题内容。对于确认任何或所有这些专利权,ISO/IEC不应该负有任何责任。”
4)实施标准后的复查程序。文件出版后,如果发现不能在合理和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下获得专利许可证——许可证中覆盖了包括文件中的项目,则应将文件退回相关委员会进一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