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2号)要求,由林草局组织编制的《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林草局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7月24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建标 195-2018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2018-07-24 2018-12-01
2 建标 196-2018 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2018-07-24 2018-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