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批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一、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90);
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524-90)。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