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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0/T-530-2025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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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地方其他
  • 更新日期: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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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老   设施   建筑设计   DBJ50   530
资源简介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buildings of elderly facilities

  DBJ50/T-530-2025

  主编单位: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5 年 1 2 月 1 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标〔2025〕34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 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 建管局,有关单位:

  现批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编号为DBJ50/T-530-2025, 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标准文 本可在标准备案后登录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官 网免费下载。

  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中机中联 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9月4日

  前 言

  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度重 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立项计划的通知》(渝建标 〔2023〕31号)的有关要求,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 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要求,经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吸收科 研成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 地与总平面;5.建筑设计;6.室内装修;7.建筑设备;8.专项设计。

  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中机中 联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 石桥铺渝州路17号,邮编:400039,联系电话:023-61539243)。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

  主 编 单 位: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重庆市养老服务协会

  重庆市建筑装饰协会

  重庆大学

  重庆光大百龄帮康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一社会福利院

  重庆合展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青杠老年护养中心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椿萱居适老重庆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水印养老社区中国有限公司

  重庆顺美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赵永勃 郭小忠 杨芳乙 王 鹏 郭恒良

  汤 怡 王 文 斌 廖曙江 陈 洁 唐小川 许 景 峰 杨 海 丹 童 愚 沈舒伟 张 谦 张雅婷 任 贵 阳 谢 畔 田方利 陆家斌 郭 彬 5邓 庆 田奇恒 韩 韬 何开远 古 征 牛新可 聂诗怡 杨文杰 傅剑锋 肖卓娅 汪 勇 陈权辉 邓高峰

  审 查 人 员:刘大伟 田 玲 雷 鸣 张向阳 张 俊 孟德韬 李永强

  1 总 则

  1.0.1 为适应重庆市养老设施建设发展需要,提高养老设施设 计质量,符合健康、卫生、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 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全日养老设施和日间 养老设施。

  1.0.3 养老设施设计应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保护老年人 隐私和尊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确 保照料服务有效开展。

  1.0.4 养老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重庆 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养老设施 facilities for the elderly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是全日养老设施和 日间养老设施的统称。

  2.0.2 全日养老设施 24-hour facilities for the elderly

  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建筑空 间,是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的统称。

  2.0.3 日间养老设施 day facilities for the elderly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建 筑空间,包括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服务中心(站)和老年人日间 照料中心。

  2.0.4 老年人用房 space for the elderly

  指养老设施中供老年人使用的主要用房,包括生活用房、文 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

  2.0.5 生活用房 living space

  指为满足老年人居住、就餐等基本生活需求以及为其提供生 活照料服务而设置的用房。

  2.0.6 文娱与健身用房 entertainment and fitness space 指为满足老年人文娱、健身活动需求而设置的用房。

  2.0.7 康复与医疗用房 rehabilitation and medical space 指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服务及医疗服务而设置的用房。

  2.0.8 生活单元 residential unit

  主要为一定数量非护理型床位而设的生活空间组团, 一般成 套布置,供老年人在辅助生活照料服务的条件下进行相对自主、 独立的生活。

  2.0.9 照料单元 care unit

  主要为一定数量护理型床位而设的相对独立的生活空间组 团,并有照护人员为其区域内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及护理 服务。

  2.0.10 认知障碍 cognitive impairment

  一个或多个认知领域受到损害或出现功能下降。

  2.0.11 认知障碍照护专区 dementia care area

  针对认知障碍老年人的认知能力、行为特点进行环境设计, 并专供认知障碍老年人使用的照护专区。

  2.0.12 单元起居厅 living room in care unit

  供照料单元内的老年人进行日常起居活动的空间。

  2.0.13 紧急送医通道 emergency medical route

  可通至救护车停靠的建筑出入口或室外场地的连续无阻碍 的路径。

  2.0.14 老年安宁疗护病区 geriatric hospice care ward

  以老年终末期患者为中心,采用多学科团队协作模式,缓解 其身体和精神心理的痛苦,提供症状控制、舒适照护、精神心理慰 藉、社会支持等服务,使其舒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为患者家属 及照护者提供支持和哀伤辅导,提高老年终末期患者生命质量的 医疗单元。

  2.0.15 防疫隔离区 quarantine area for preventing infection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养老设施中临时设置的供隔离人员 接受隔离观察的区域。

  2.0.16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system for elderly care service

  将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信息应用系统整合集成,实 现各智能化子系统信息共享、养老业务协同和高效智能化管理的 综合系统。

  3 基本规定

  3.0.1 养老设施应符合重庆市老龄事业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 设规划及上位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基础设 施,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3.0.2 养老设施应面向服务对象并按服务功能进行设计。服务 对象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的规定,且符合表3.0.2的规定。服务功能的确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表3.0.2 养老设施的基本类型及服务对象

  注:△为应选择。

  3.0.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的前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养老设施的前期策划,包括但不限于政策研究、市场 调研、项目定位、运营方案、设计技术指标、经济测算分析、改建调 整可行性分析等;

  2 /既有建筑改建为养老设施时,应预先进行可行性评估,确 定通过改建能符合本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 通用规范》GB 55022的规定;

  3 既有建筑改建为养老设施在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 困难时,按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防火性能安全评价,经评价

  改造具备可行性后,再开展相应消防设计。

  3.0.4 养老设施内供老年人使用的场地及用房均应进行无障碍 设 计 。

  4 基地与总平面

  4.1 基地选址

  4.1.1 养老设施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排水通畅、不 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4.1.2 养老设施基地应选择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应远 离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和储运的区域。

  4.1.3 养老设施基地应选择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 务设施使用方便的地段,应避开对外公路、快速路及交通量大的 交叉路口等地段。

  4.2 总平面布局

  4.2.1 养老设施总平面应根据养老设施的不同类型进行合理布 局,功能分区和动静分区应明确。

  4.2.2 总平面交通组织应流畅便捷,在满足消防、疏散、运输要 求的同时避免对人员通行造成影响。

  4.2.3 养老设施的建筑和场地设计应便于清洁卫生,空间布局 应有利于防止传染病传播。养老设施设有生活用房的建筑间距 应满足卫生间距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4.2.4 养老设施附近应设置集散场地,集散场地不宜小于

  0.5m²/ 人,确有困难时不应小于0.2m²/ 人。

  4.2.5 养老设施基地及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 道。货物、垃圾、医疗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

  4.2.6 养老设施宜为低层或多层建筑,并宜独立设置。当与其

  他建筑合建(含医养结合)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应位于独立的 建筑分区内,并应有独立的交通系统和对外出入口。

  4.2.7 建筑的主要出入口至机动车道路之间应留有满足安全疏 散需求的缓冲空间。

  4.2.8 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 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

  4.2.9 总平面内应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 置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下客点,并与无障碍人行道相连;

  2 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下客点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4.2.10 养老设施应为老年人设置室外活动场地。老年人使用 的室外活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满足老年人室外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设施和场 地条件;

  2 应避免与车辆交通空间交叉,且应保证能获得日照,宜选 择在向阳、避风处;

  3 地面应平整防滑、排水畅通,当有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 2.5%;

  4 集中室外活动场地应与满足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卫生间邻 近设置。

  4.2.11 总平面布置应进行场地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绿 化植物应适应重庆本地气候,且不应对老年人安全和健康造成 危害。

  4.2.12 室外场地内道路、临水和临空的活动场地、台阶、坡道等 设施应设置照明、栏杆、扶手等安全防护措施。

  4.2.13 室外护栏及扶手应具有支撑老年人身体平衡、防止倾倒 等功能,并应满足抗菌、防滑、耐污与耐久等性能。

  5 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各类养老设施的规模应按表5.1.1的规定执行。

  表5.1.1 养老设施规模划分

  注:1 规模在300床以上的设施宜分点设置;

  2 直接用于老年人的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所 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

  5.1.2 养老设施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其中老年 人用房包括生活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各类 养老设施的房间设置应按表5.1.2的规定执行。

  表5.1.2 各类养老设施的房间设置

  续表5.1.2

  续表5 . 1 .2

  注:1 表中“□”为应设置;“△”为宜设置;“O” 为可设置;“—”为不设置;

  2 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设施只对照“□”“△”部分,其中,新建项目需同时 具备“□”“△”,改造项目在技术条件相同时,须具备“□”。非提供基本公共 服务的养老设施可参照设置;

  3 全日养老设施的生活用房分为照料单元与生活单元,用房配置可参考本标准 第5. 1.3条。

  5.1.3 全日养老设施中,为护理型床位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照 料单元设计;为非护理型床位设置的生活用房宜按生活单元或照 料单元设计。生活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按照料单元设计时,应设居室、单元起居厅、就餐、备 餐、护理站、清洁间、污物间、卫生间、盥洗、洗浴等用房或空间,可 设老年人休息、家属探视等用房或空间;

  2 当按生活单元设计时,应设居室、就餐、卫生间、盥洗、洗 浴、电炊操作的厨房等用房或空间;

  3 生活用房平面设计时应统筹老年人居住的舒适性和运营 服务的便利性,宜按照料单元与生活单元组合方式进行设计,同 时考虑远期改造的可行性。

  5.1.4 照料单元应满足相对独立使用的要求,设计床位数不应 大于60床。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应单独设置,设计床位数不应大 于20床。

  5.1.5 养老设施的阳台、上人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居室的阳台宜相连通;

  2 阳台、上人平台宜设衣物晾晒装置;

  3 阳台、上人平台的栏杆、栏板应采取防坠落措施,防护高 度不应低于1.20m, 且距地面0.35m 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4 顶层阳台上部应设雨篷,雨篷进深不宜小于阳台进深。 开敞式阳台应做好雨水遮挡及排水措施。为认知障碍老年人服 务的单元,应设封闭阳台。

  5.1.6 养老设施内物品的运送应洁污分流,且运送垃圾废物、换 洗被服等污物的流线不应穿越食品存放、加工区域及老年人用餐 区 域 。

  5.1.7 养老设施二层及以上不应采用玻璃幕墙。

  5.2 生活用房

  5.2.1 居室应具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日照标准不应低 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当居室日照标准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时,老年人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按下列规定之一确定:

  1 同一照料单元内的单元起居厅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 日照时数2h;

  2 同一生活单元内至少1个居住空间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 至日日照时数2h;

  3 既有建筑改建时,不得降低原有日照条件,且不应低于大 寒日日照时数1h。

  5.2.2 居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0m²,双人间居室使 用面积不应小于/16.00m²。当居室大于2床时,每间居室应按不 小于6.00m²/ 床的指标确定使用面积;

  2 居室开间净宽不宜小于3.6m;

  3 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非护理 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床与床之间应采取 适当的空间分隔措施,以保护老年人的个人隐私;

  4 居室内应预留轮椅回转空间,主要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05m, 床边应预留护理、急救操作空间,相邻床位的长边间距不 应小于0.80m;

  5 居室门窗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方便老年人辨识。

  5.2.3 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应相邻设居室卫生间,居室及居室卫 生间应设满足老年人盥洗、便溺需求的设备,可设洗浴等设备;非 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宜相邻设居室卫生间。居室卫生间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当设盥洗、便溺、洗浴等设备时,应留有助洁、助厕、助浴 等操作空间,且应选用方便无障碍使用的洁具;

  2 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措施;

  3 与相邻房间室内地坪不宜有高差;当有不可避免的高差 时,不应大于15mm, 且应以斜面过渡,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0;

  4 应安装供老年人使用的扶手,且形式、位置合理。

  5.2.4 日间养老设施的每间休息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m²/ 人。

  5.2.5 照料单元的单元起居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不小于2.00m²/床确定使用面积;

  2 平面及空间形式应适应老年人日常起居活动,并满足多 功能使用的要求。

  5.2.6 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日养老设施中,护理型床位照料单元的餐厅座位数应 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40%配置,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m²/ 座;非护理型床位的餐厅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70% 配置,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²/ 座。日间养老设施中,餐厅座 位数应按项目实际就餐服务需求确定,且不应低于设计总日托位

  数,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²/ 座 ;

  2 单人座椅应可移动且牢固稳定,餐桌应便于轮椅老年人 使用;

  3 当单元起居厅或多功能活动空间兼作为老年人集中使用 的餐厅时,应同时符合单元起居厅或多功能活动空间与餐厅的设 计规定;

  4 空间布置应能满足餐车进出、送餐到位服务的需要,并应 为护理人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

  5 公共就餐空间内部或附近宜设有洗手池;

  6 集中就餐空间入口附近应设有等候休息区,能满足老年 人餐前等候、餐后休息及助行器停放的需求。

  5.2.7 照料单元应设公共卫生间,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单元起居厅或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邻近设置;

  2 每6~8床设1个坐便器,应设1~2个盥洗盆或盥洗槽 龙头;

  3 每个公共卫生间内应至少设1个供轮椅老年人使用的无 障碍厕位,或设无障碍卫生间。

  5.2.8 当居室或居室卫生间未设盥洗设备时,应集中设置盥洗 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盥洗盆或盥洗池龙头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 算,每6~8床设1个盥洗盆或盥洗池龙头;

  2 盥洗室距最远端居室不应大于20.00m。

  5.2.9 当居室卫生间未设洗浴设备时,应集中设置浴室,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男女分别设置,浴位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 数测算,每8~12床设1个浴位。其中轮椅老年人的专用浴位不 应少于总浴位数的30%,且不应少于1个;

  2 浴室内应配备助浴设备,并应预留助浴空间;

  3 浴室应确保老年人洗浴过程中的私密性,入口处设有前室、

  门帘等,以遮挡外部视线,不同淋浴位之间设有隔板等遮挡设施;

  4 浴室应附设无障碍厕位、无障碍盥洗盆或盥洗池,并应附 设更衣空间;

  5 浴室周边宜设置理发室;

  6 浴室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淋浴设备及扶手,具备明 显易识别的冷热水标识;

  7 浴室周边宜设置衣物暂存区,且应洁污分区;并应满足消 毒、叠衣、存放及发放等需求。

  5.2.10 每层宜设置开水间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5.2.11 照料单元内的护理站应明显易找且适当居中。

  5.2.12 污物间应邻近污物运输通道,内部应设清洗污物的水池 及消毒设施。

  5.3 文娱与健身用房

  5.3.1 养老设施的文娱与健身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00m²/ 床(人)。

  5.3.2 文娱与健身用房的位置应避免对老年人居室、休息室造 成干扰 。

  5.3.3 大型文娱与健身用房宜设置在建筑首层,地面应平整,且 应邻近设置公共卫生间及储藏间。

  5.3.4 养老设施宜设置阳光厅、架空空间和风雨廊。

  5.4 康复与医疗用房

  5.4.1 养老设施内宜设医务室、诊所或卫生所,其建筑面积不少 于 4 0m², 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其中诊室、治疗室的使 用面积不少于10m²; 护理站建筑面积不少于30m², 且宜设有治 疗室、处置室。医务室应具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5.4.2 当设置康复用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地面应平整,表面材料应具有防护性,房间平面布局 应适应不同康复设施的使用要求;

  2 宜附设盥洗盆或盥洗池。

  5.4.3 当设置临床、预防保健、医技等医疗服务用房时,应符合 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规定。

  5.4.4 养老设施应满足平疫转换的需求,在传染病疫情防控期 间应转换设置防疫隔离区,宜设置消毒室。防疫隔离区的设置应 同时满足传染病疫情防控与隔离老年人接受照料服务的需求,且 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疫隔离区应相对独立且自然通风良好;

  2 防疫隔离区应具备隔离居住、值班、垃圾暂存等功能,根 据需要可设管理、服务、储藏等功能。隔离居住空间应为附设卫 生间的独立空间,且应符合老年人居室的设计规定;

  3 防疫隔离区应封闭设置,与其他区域的连接处应设满足 消杀和等候功能的过渡空间;

  4 防疫隔离区应能无障碍直通疫情防控期间隔离人员使用 的对外出入口,且对外出入口处应有满足扫码、检测体温、出入消 杀等防疫通行措施的空间条件;

  5 防疫隔离区的建筑设备管网应预留防疫改造的条件,满 足防疫隔离的需求。

  5.4.5 当设置老年安宁疗护病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相对独立,与周边空间环境关系协调,无相互干扰;

  2 应有相对独立的对外通道,并方便车辆停靠。

  5.4.6 临时存放医疗废物的用房应设置专门的收集、清洗、消毒 等设施,且规划医疗废物运送路线。

  5.5 认知障碍照护专区

  5.5.1 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应单独设置,不宜与自理区、失能照护 区混用。

  5.5.2 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认知障碍照护专区使用面积应按不小于20.00m²/ 床 来 确定;

  2 中、重度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应设置门禁系统;

  3 应采用照料单元的形式进行布局,认知障碍照料单元的 功能区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其他区域的功能区混用。单个认知障 碍照料单元由居室、餐厅、单元起居厅、备餐区、公共卫生间、助浴 室、护理站、污物间、储藏室以及活动、自理能力训练场所等组成;

  4 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0m², 双人间居室使 用面积不应小于18.00m²;

  5 多人间居室的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使用面积不少于 10m²/ 床。床与床之间应采取空间分隔的措施,以保护个人隐私;

  6 认知障碍老年人用房的外窗应设置窗户限位器,开启宽 度不应大于0. 11m, 外窗不应设置全封闭的防护栏;

  7 居住用房内进行居家化布置,营造温馨、舒适的家庭氛 围。公共活动区打造安全、简单、轻松、固定、舒适、明亮、无噪声、 无异味的区域场景,用于感官刺激、认知训练等康复训练。

  5.5.3 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功能配套要求详表5.5.3。

  表5.5.3 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功能配套要求

  续表5.5.3

  注:表中□为应设置;△为宜设置。

  5.5.4 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宜设置室外活动场地,室外活动场地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单独设置出入口,且应设置具有隐蔽性的安全围栏;

  2 宜采用隐蔽化的隔离物遮挡,减少认知障碍老年人因高 围墙所带来的监禁感和隔离感;

  3 保证足够的活动空间,空间规划应动静分区;活动空间内 设备及家具等应做防撞处理;

  4 宜设置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受周围反光影响小的区 域,区域内不应设置反光物品;

  5 地面应做防滑、防跌倒处理,排水通畅。

  5.5.5 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应配置认知功能评估室。认知功能评 估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²;

  2 房间内不应出现日历、时钟等提示时间及非必需的物品;

  3 房间应具备天然采光,且无噪声和异味的影响。

  5.5.6 中、重度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应配备发泄室。发泄室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房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²;

  2 房间的墙面、地面和门宜做软包装处理;房间内无任何可 伤害自身或他人的物品、设备或家具;

  3 房间应做全方位监控,房间门不应设置探视窗;

  4 房间内的光线明亮均匀,无暗影或阴影区域;房间应隔离 噪声且无回声。

  5.6 管理服务用房

  5.6.1 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入住登记、接待等窗口部门,其用房 位置应明显易找并设置醒目标识。

  5.6.2 对外服务厅宜设宣传公示栏,并设座椅、沙发等满足老年 人及来访人员等候休息、交流会友的需求。

  5.6.3 办公管理用房应为电子办公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预 留条件。

  5.6.4 厨房应设有独立出人口,满足卫生防疫、货物运输、厨余 垃圾运送和员工出入等要求,且应避免厨房工作时对老年人用房 的干扰。

  5.6.5 洗衣房平面布置应洁污分区,并应满足洗衣、消毒、叠衣、 存放等需求;墙面、地面应易于清洁、不渗漏;宜附设晾晒场地。

  5.6.6 养老设施应设有集中生活垃圾分类点,且位置宜临近后 勤出入口。

  5.7 交通空间

  5.7.1 养老设施的主要出入口和门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与室外地坪应有高差,室内外高差不应小于100mm;

  2 宜采用平坡出入口,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 1:20,有条件时不宜大于1:30;

  3 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轮椅坡道的高度大 于0.30m 且纵向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 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4 出入口严禁采用旋转门;

  5 出入口的地面、台阶、踏步、坡道等均应采用防滑材料铺 装,应有防止积水的措施;

  6 出入口内外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出入口附近应设助行 器和轮椅停放区;

  7 养老设施的主要出入口处应具备扫码、体温检测、出入消 杀等防疫通行措施的空间条件。

  5.7.2 养老设施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 下部时,应设置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防护挑檐,其挑出长度不应 小于1.00m。

  5.7.3 电梯应作为楼层间供老年人使用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 设电梯,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

  2 电梯的数量应综合养老设施类型、层数、每层面积、设计 床位数或老年人数、用房功能与规模、电梯主要技术参数等因素 确定。供老年人居室使用的电梯,每台电梯服务的设计床位数不 应大于120床;

  3 电梯的位置应明显易找,且宜结合老年人用房和建筑出

  入口位置均衡设置。

  5.7.4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2 梯段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 各级踏步应均匀一致,楼 梯缓步平台内不应设置踏步;

  3 踏步前缘不应突出,踏面下方不应透空;

  4 应采用防滑材料饰面,所有踏步上的防滑条、警示条等附 着物均不应突出踏面;

  5 楼梯应设置双侧扶手,扶手高度应为0.85m~0.9m;

  6 临空部位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10m, 在地面以上0.10m 高度范围内不应留空。

  5.7.5 老年人通行的公共走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门槛及高差,或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 15mm, 且以斜面过渡,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0;

  2 走廊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80m, 确有困难时不应小于

  1.40m; 当走廊的通行净宽大于1.40m 且小于1.80m 时,走廊中 应设通行净宽不小于1.80m 的轮椅错车空间,错车空间的间距不 宜大于15.00m;

  3 老年人通行的公共走廊主要位置两侧应设置连续扶手, 扶手安装坚固,材质防滑,触感温润,形状易于老年人抓握,且扶 手高度距地0.85m~0.90m。

  5.7.6 老年人用房的公共活动区域墙面不宜设有壁柱、管道、消 火栓箱、灭火器、标识等突出物,若不可避免,突出物应有防刮碰 的保护措施。

  5.7.7 老年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和扩建建筑内老年人用房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 既有建筑改造老年人用房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2 护理型床位居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10m;

  3 建筑主要出入口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10m;

  4 含有2个或多个门扇的门,至少应有1个门扇的开启净 宽不小于0.80m;

  5 老年人的居室门、居室卫生间门、公共卫生间厕位门、盥 洗室门、浴室门等,均应选用内外均可开启的锁具及方便老年人 使用的把手,且宜设应急观察装置;

  6 门扇易于老年人开启,且开启后不应快速关闭。老年人 居室开向公共内走廊或封闭式外走廊的疏散门,关闭后应具有烟 密闭的性能;

  7 门的开启不应影响公共活动区域的正常通行及疏散;

  8 供轮椅通行的入户门,在向自身侧开启的门把手一侧的 墙面,宜预留不小于400mm 的宽度。

  5.7.8 老年人用房与救护车辆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之间的通 道,应满足紧急送医需求。紧急送医通道的设置应满足担架抬行 和轮椅推行的要求,且应连续、便捷、畅通。

  5.8 防火设计与安全疏散

  5.8.1 独立建造且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养老设施属于一类高层 公共建筑。

  5.8.2 每个照料单元的用房均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养老设施每 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

  5.8.3 除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外,养老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布置在楼地面设计标高 大于54m 的楼层上;

  2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居室和休息室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 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布置在地下一

  层及以上楼层,当布置在半地下或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 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人。

  5.8.4 三层及三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的 养老设施,包 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养老设施,应符合下列 规 定 :

  1 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养老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 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

  2 当养老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 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 时,可不设置避难间;

  3 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m², 避难间可利 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余避难间的设置应 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二层的养老设施,应根据 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5.8.5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与敞开式外廊不直接连通的 室内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养老设施, 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5.8.6 五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的养老设施应设置 消防电梯,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养老设 施。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

  5.8.7 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 防 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5.8.8 下列养老设施的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均应采 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

  1 独立建造的养老设施;

  2 与其他功能的建筑组合建造且养老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 积大于500m² 的养老设施。

  5.8.9 养老设施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 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5.8.10 养老设施的房间隔墙应从地面分隔到梁、楼板或屋面板 的底面基层,隔墙严禁采用可燃易燃板材、金属板等耐火性能不 达标的材料建造。

  6 室内装修

  6.1 一般规定

  6.1.1 养老设施的室内装修设计宜与建筑设计结合,实行一体 化设计,且为改建预留条件。

  6.1.2 养老设施室内装修应有康复辅助器具的收纳、使用空间, 并为所需建筑设备预留安装条件。

  6.1.3 养老设施室内色彩宜以暖色调为主。

  6.1.4 养老设施卫生间、厨房等狭小空间的门宜向外开启。

  6.2 装修材料

  6.2.1 养老设施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和《建筑 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的规定。

  6.2.2 养老设施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的规定。

  6.2.3 供老年人使用的场地及用房的地面应平整、防滑、无反 光,其防滑等级及防滑安全程度应符合表6.2.3-1和表6.2.3-2 的规定。如需另配防滑垫,不应给老年人带来额外的通行阻碍或 安全风险。

  表6.2.3-1 室外及室内潮湿地面工程防滑性能要求

  表6.2.3-2 室内干态地面工程防滑性能要求

  6.2.4 老年人交通流线上的重要视觉信息和建筑元素应与背景 或相邻表面有足够的色彩及亮度对比。

  6.3 室内布置

  6.3.1 养老设施室内部品与家具布置应稳固安全,宜考虑老年 人增龄性衰退的持续过程以满足老年人不同阶段的使用需求。 部品与家具应结合实际使用场景,使其能适用于包含老年人在内 的特定范围的使用者。

  6.3.2 养老设施居室门厅宜预留放置轮椅的空间,并合理设置 鞋柜等储藏空间。

  6.3.3 养老设施内的家具布置宜根据老年人的生活交通流线、 行为习惯,合理摆放可借力撑扶的家具,家具摆放的位置应便于 轮椅通行。

  6.3.4 居室吊顶后净高不宜低于2.60m; 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 为居室时,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 且局部净高低于

  2.60m 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6.3.5 老年人日常交通流线的墙面上不应存在影响安全通行的 突出物,墙面宜保持平整。墙、柱的阳角宜为圆弧形或切角,或安 装成品护角,其高度不宜低于老年人身高。

  6.3.6 养老设施内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服务台或服务窗口宜设 有低位服务设施。

  7 建筑设备

  7.1 给水与排水

  7.1.1 养老设施设计应根据建筑功能需求设置统一完善的给水 排水系统,且设备选型和系统配置应满足老年人的使用和需要。

  7.1.2 主要功能设施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按表

  7.1.2确定。

  表7.1.2 主要功能设施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7.1.3 给水系统应满足给水配件最低工作压力需求,且最低配 水点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 水压力大于0.35MPa 的配水 横管应设减压措施;主要用水器具供水压力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洗手盆、洗脸盆、洗涤盆的水嘴供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 淋浴 器供水压力不宜低于0.20MPa。

  7.1.4 给水系统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及蓄水箱时,水箱出水应设 置水质监测设施和自动加氯消毒装置,当余氯低于规定值时,能 向给水系统自动加氯消毒。

  7.1.5 主要功能设施的热水用水定额可按表7.1.5确定。

  表7.1.5 主要功能设施热水用水定额

  7.1.6 全日养老设施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热源宜优先采 用热泵或太阳能等非传统热源制备生活热水。日间养老设施可 采用分散即热式热水供应系统。

  7.1.7 为满足老年人生活热水使用的安全舒适性,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热水系统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应为60℃~65℃,当采用 热泵或太阳能热水器加热供应热水时,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可为 55℃~60℃,但系统应设置灭菌消毒设施;

  2 热水配水点水温不应低于46℃,不宜大于50℃;热水供 应应有防止水温过高、防止烫伤措施,应设置控温、稳压装置,宜 采用恒温阀或恒温龙头等;

  3 养老设施中所有洗手、洗脸、淋浴等与身体接触的用水点 应有热水供应,且出热水时间不宜大于5秒;

  4 明装热水管道应设有保温隔热措施。

  7.1.8 楼层超过六层的建筑,室内污废排水系统宜采用专用通 气立管系统;地面需要设置地漏时,应采用无水封地漏,下部设存 水弯方式防臭;条件许可情况下,地漏宜靠近洗脸盆等用水器具, 洗脸盆等用水器具的排水支管应直接连接到地漏与下部存水弯 之间的竖管上,存水弯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

  7.1.9 水嘴、便器冲洗开关宜采取光电感应式、触摸式等便于操 作的开关,不应使用旋转式开关。

  7.1.10 室内给排水管宜暗敷,卫生间给排水管道应暗敷;公共 走道布置的室内消火栓箱、阀门等应暗敷或采用装修隐蔽。排水 立管不应设置在靠近与居室贴临的内墙。

  7.1.11 地漏设置不应影响老年人及轮椅通行,卫生间地漏宜设 在靠近角部最低处不易被踩踏的部位。

  7.1.12 养老设施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7.1.13 高层或体积大于5000m³ 的多层养老设施,应设置室内 消火栓系统;并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 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

  7.1.14 养老设施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餐厅建筑面积大于 1000m² 的养老设施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 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 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7.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7.2.1 养老设施主要功能用房供暖室内设计温度不应低于表

  7.2.1的规定。

  表7.2.1 主要房间供暖室内设计温度

  7.2.2 养老设施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长期逗留区域:供冷工况室内设计温度应采用 26℃~28℃,供热工况室内设计温度应采用22℃~24℃;

  2 短期逗留区域空调供冷工况室内设计参数宜比长期逗留 区域提高1℃~2℃,供热工况宜降低1℃~2℃;

  3 室内设计温度应根据老年人耐受程度具有调节能力。

  7.2.3 养老设施主要功能用房室内设计相对湿度应符合下列规 定 :

  1 供冷工况室内设计相对湿度宜采用40%~60%;

  2 供热工况室内设计相对湿度宜采用40%~60%。

  7.2.4 养老设施主要功能用房室内设计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设计风速应满足供热工况风速不大于0.20m/s,供 冷工况风速不大于0.25m/s;

  2 短期逗留区域设计风速应满足供热工况风速不大于 0.30m/s, 供冷工况风速不大于0.50m/s;

  3 避免送风气流直接吹向人体。

  7.2.5 养老设施主要功能用房应设置有供暖降温措施。无供暖 措施的养老设施,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在老年人浴室内安装 供暖设备。

  7.2.6 老年人用房供暖宜采用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改 建、扩建项目不具备条件时,也可采用散热器供暖。

  7.2.7 散热器、热水辐射供暖分集水器以及人所能触及到的供 暖管道应设置防止烫伤的保护措施。

  7.2.8 老年人用房宜设置湿度调节设施。

  7.2.9 养老设施居住用房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 需达到8%;在过渡季典型工况下,90%的主要功能房间的平均自 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低于2次/h。

  7.2.10 养老设施主要用房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且符合下列规 定 :

  1 应满足室内卫生需求;

  2 宜根据建筑功能布局,采用岗位送(排)风;

  3 公共活动空间宜采用吊扇、风扇等辅助措施进行降温,提 升室内舒适度。

  7.2.11 老年人用房室内最小新风量宜按换气次数法确定,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老年人用房,应设置新风系统;

  2 康复与医疗用房以及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单元起居厅等 生活用房设计最小换气次数宜为2次/h;

  3 非护理型床位的居室等居住用房设计最小换气次数宜符 合表7.2.11的规定。

  表7.2.11 非护理型床位的居室等居住用房设计最小换气次数

  7.2.12 养老设施中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区域应设置具备防止 回流功能的机械排风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0次/h;

  2 沐浴间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h;

  3 厨房应设置排风系统,包含平时通风、事故通风及油烟 排放 。

  7.2.13 针对经空气途径传播的传染性疾病,养老设施空调通风 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通风系统新风直接取自室外空气清洁的区域;

  2 空调通风系统气流组织设置合理,避免二次污染;

  3 空调通风系统采用全空气系统时,应设置回风阀,传染病 发生时可切换全新风方式运行;

  4 对于大进深房间,应采取措施保证内部区域的通风换气。

  7.2.14 养老设施防烟、排烟系统应满足控制火灾烟气的蔓延、 保障人员安全疏散、有利于消防救援的要求,应按国家和地方相 关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或改造。

  7.3 电 气

  7.3.1 养老设施的供配电系统应安全可靠,配电级数合理。

  7.3.2 宜设置变配电所或配电间,当设置预装式变电站或户外 配电设施时,其周围宜设置防止老年人触及的安全防护措施。

  7.3.3 养老设施变配电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变配电所设置在建筑内时,变配电所不得位于老年人 长期停留房间的投影范围内或与之贴邻;

  2 当变配电所设置在建筑外时,其变配电所的外侧与建筑 的外墙间距应满足防火要求;与老年人长期停留房间外墙间距应 满足防电磁辐射的要求。变配电所宜避开以上房间主要窗户的 水平视线。

  7.3.4 老年人居住用房的用电负荷标准应结合房型及其配置的 用电设备容量确定。

  7.3.5 老年人居住用房宜每间(套)单设配电箱,配电箱应设同 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且具有隔离功能的电源进线开关;电源配电 线路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源插座回路均应加设剩余电流 动作保护,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

  7.3.6 养老设施宜结合管理需要设置电能计量系统,宜按每间 (套)居住用房单独计量。

  7.3.7 养老设施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养老设施的医疗用房应设备用照明,生活用房、文娱与健 身用房、康复用房宜设置备用照明;

  2 养老设施的阳台、入口雨篷、室外活动场所、室外道路等 处应设置照明设施,有高差、连续踏步等通行场所,应设置局部照 明 ;

  3 居住用房的照明宜选用双控开关控制,卧室应在门边和 床头设置双控开关,床头开关安装高度宜距地面0.8m;

  4 设有疏散照明的场所,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5 照明开关应选用带夜间指示灯的宽板翘板开关,安装位 置应醒目,且颜色应与墙壁区分,安装高度宜距地面1.10m;

  6 有条件的宜选用智能开关,并覆盖使用区域。

  7.3.8 养老设施的插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结合家具布置设置,并应满足主要电器、安全报警装置 及其它电器的使用要求;

  2 应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居住用房内电源插座安装高度 宜为距地0.60m~0.80m, 供老年人使用的操作台电源插座安装 高度宜为距地0.90m~1.10m;

  3 首层入户门厅应设置紧急救护插座,单独回路,并应设置 明显标识,安装高度宜为距地0.3m。

  7.3.9 养老设施应采用无卤低烟低毒阻燃或耐火铜芯电线、电 缆,燃烧性能不应低于现行重庆市地方标准《民用建筑电线电缆 防火设计规范》DBJ50-164中的要求。

  7.3.10 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疗用房和带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做辅助等电位联结;

  2 当采用I 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3 医疗用房、专用设备功能房宜设防静电接地。

  7.3.11 养老设施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 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 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 防 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火 灾 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 统技术标准》GB 51309的规定。

  7.3.12 供配电设备、用电设备均应选用高效节能产品。

  7.3.13 养老设施应采取防雷、接地等安全措施。

  7.4 智能化

  7.4.1 养老设施的智能化系统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 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 工程等系统,并为未来发展和运营调整提供改造的可能性,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 的规定。

  7.4.2 信息设施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设 综合布线系统,应满足养老设施内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等信 息传输的需求;

  2 应根据运营模式、业务性质、应用功能、环境安全条件及 使用需求进行系统组网规划;

  3 采用对绞电缆布线时,其距最远端信息终端的布线距离 不宜大于90m;

  4 宜设无线局域网络实现全覆盖。

  7.4.3 公共安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包括视频安防监控、应急呼叫、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 访客对讲、停车库(场)管理、入侵报警、防跌倒报警等系统;

  2 养老设施内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应设视频监控系统,摄像 机应具备拾音功能,对各出入口、走廊,单元起居厅、餐厅,文娱与

  健身用房,以及各楼层的电梯厅、楼梯间,电梯轿厢等场所进行全 方位、无盲区的监控,宜与老年人定位及防跌倒报警系统进行有 效联动;

  3 养老设施首层宜设入侵报警装置;

  4 老年人居室、单元起居厅、餐厅、卫生间、浴室、盥洗室、文 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等应设紧急呼叫装置,且应确保 老年人方便触及,有条件宜配置语音或行为特征等方式控制;紧 急呼叫信号应能传输至相应护理站、值班室及应急管理中心;

  5 宜纳入智能化集成系统,拓展和优化公共安全管理的应 用功能。

  7.4.4 养老设施的室内外公共区域宜设置信息发布显示屏或信 息导引标识屏、信息查询终端、时钟终端等设备。

  7.4.5 宜配置健康检测设备、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平台以实 现实时监测。

  7.4.6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对建筑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和应急联动;

  2 宜设置生活环境质量监测系统;

  3 宜集成智能家具、电器等设备系统,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信 息交互;可根据用户需求自定义模式和场景进行状态控制及反 馈;宜具备语音交互、体感交互或其它交互功能;

  4 宜对医用气体设备设置独立紧急关断装置与报警系统, 有条件的宜设置集中监测,记录压力超高和欠压报警状况。

  7.4.7 养老服务专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养老服务专用系统宜具有基本业务办公及信息管理、健 康管理、照护服务、人身安全监护、报警求助和多媒体培训等功 能,具备与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

  2 老年人发生突发情况时,宜通过随身配置的紧急求助装 置发出求救信息,护理站及监控室可根据求救信息准确定位;

  3 采用燃气设备的厨房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器及燃气泄漏

  报警自动关断阀,当报警时自动关闭燃气阀门,并能将燃气泄漏 信号传送至监控室;

  4 宜在老年人生活用房设置水源泄漏传感设备,并能将漏 水信号传送至监控室。

  7.4.8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照护及健康管理平台,对照护人群的健康数据进 行采集、分析和管理;

  2 宜内置多种接口协议,实现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协 同 ;

  3 宜满足语音、图像、视频、文本、数据等多媒介和多元化交 互应用需求;

  4 宜结合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具 有自学习、自适应、自寻优能力,可提供面向用户个性化需求的定 制服务;

  5 人身安全监护、报警求助、健康管理宜满足实时在线监 测、快速响应、精准判断的应用需求;

  6 宜具有对老年人生活、健康状况、照护服务进行长期跟踪 监测的能力;

  7 宜具有开源特征,可为用户、开发者提供通用算法、知识、 工具等,满足个性化定制开发及创新性设计需求;

  8 宜提供与第三方平台的数据交换接口;

  9 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基本要求》GB/T 22239等标准和规定,应采取物理和加密的防护 措施,保护主机重要数据不被非法拷贝,防止数据泄密、丢失和被 非法修改,保障老年人权益;

  10 宜满足服务监管、保险保障服务的要求;

  11 宜提供远程服务功能。

  7.4.9 养老设施的系统机房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 计标准》GB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 的要求。

  7.4.10 应急响应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建立老年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实施处置预案;

  2 宜支持语音调度、视频调度、集群调度、地图调度、广播调 度等模式;

  3 宜配置24小时有人值守的应急响应室;

  4 宜纳入养老设施所在区域的应急管理体系。

  8 专项设计

  8.1 光环境

  8.1.1 养老设施照明设计应满足老年人的使用需求,选择合理 的照明方式和光源。

  8.1.2 养老设施各类房间或场所的采光系数和室内天然光照度 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建 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 的规定。

  其中,下列主要老年人用房采光窗宜符合表8.1.2的窗地面 积比规定。

  表8.1.2 主要老年人用房的窗地面积比

  注:A.—— 窗洞口面积;A— 地面面积。

  8.1.3 养老设施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8.1.3 的规定。

  表8.1.3 养老设施照明标准值

  续表8.1.3

  8.1.4 老年人居室光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室应充分利用天然光;

  2 老年人居室的照明宜设置漫射型主灯,同时结合起居活 动需求,设置壁灯、柜下灯、转角感应灯等局部照明;

  3 卫生间灯具宜设置漫射型主灯,配套设备周边应具有均 匀、充足的照明;

  4 老年人居室内应设置夜间感应照明灯,设置于走道墙面 及转角处,距地0.40m 处安装。

  8.1.5 老年人室内交通空间主要包括公共走廊、电梯厅、门厅 等,其灯具应避免产生直接眩光,宜适当照亮周围环境,降低明暗 对比。

  8.1.6 室内公共空间光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元起居厅、多功能活动室等老年人白天主要活动的公 共空间应引入充足的天然光;

  2 公共活动空间宜分区或分组进行控制和调节,以满足不 同活动场景下的照明需求。

  8.2 声环境

  8.2.1 养老设施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布置在现行国家标准《声 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规定的0类、1类或2类声环境功能区内。

  8.2.2 养老设施设计前宜对建筑所处位置的环境噪声进行调查 或测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作综合评 估,针对平面布局进行噪声影响预测和分析,据此优化平面布局;

  2 室外区域环境噪声昼间等效声级不宜超过55dB(A), 夜 间等效声级不宜超过45dB(A) 。 如无法满足,则应采取有效的隔 声降噪措施。

  8.2.3 养老设施用房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表8.2.3的规定。

  表8.2.3 各类房间内允许噪声级

  8.2.4 养老设施室内Z 振级限值不应大于表8.2.4的规定。

  表8.2.4 各类房间室内Z 振级限值

  续表8.2.4

  8.2.5 养老设施各类房间之间的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应符合表8.2.5的规定。

  表8.2.5 各类房间之间的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注:所有设备用房等有噪声源房间的室内隔墙与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确定,且Rw+C≥45dB。

  8.2.6 养老设施内各类房间外窗、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宜符合

  表8.2.6的规定。

  表8.2.6 各类房间外窗、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续表8.2.6

  8.2.7 居室、起居室、休息室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n,w 应不大于65dB。

  8.2.8 老年人居室和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 备机房等相邻布置。养老设施内部的机电设备正常运行时产生 噪声与振动,若对老年人居室、休息室产生干扰,应采取相应隔 振、消声等措施。

  8.2.9 养老设施内各房间应根据不同的用途,采取相应技术措 施来控制混响时间,提高语言清晰度和消除音质缺陷。各类房间 空场500Hz~1000Hz的混响时间宜符合表8.2.9的规定。

  表8.2.9 各类房间空场500Hz~1000Hz 的混响时间推荐值

  8.3 空气质量

  8.3.1 室内空气污染物控制应按下列顺序采取控制措施:

  1 控制建筑选址场地的土壤氡浓度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影 响 ;

  2 控制建筑空间布局有利于污染物排放;

  3 控制建筑主体、节能工程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 释放量满足限值;

  4 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5 设置机械通风空调系统,必要时设置空气净化装置进行 空气污染物控制。

  8.3.2 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表8.3.2的规定。

  表8.3.2 养老设施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

  8.4 标识系统

  8.4.1 养老设施室内外应设置具有引导、管理等功能的标识系 统,标识系统应完整、连贯、清晰、简明,包含应急导向标识、通行

  导向标识、服务导向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及信息标识。

  8.4.2 标识设置应系统、连续、科学合理,其字体大小、图案尺 寸、色彩对比等符合老年人认知特点,宜结合建筑设计特色,且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8.4.3 标识材质设置应根据安装场所的特殊性,选择防水、防 潮、防腐蚀、防火、坚固耐用的材质。

  8.5 海绵城市

  8.5.1 养老设施海绵城市建设应按上位规划要求确定设计指标 和目标,结合项目地块的地理特征、周边条件、总平面布局和景观 设计,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海绵城市技术措施和规模。

  8.5.2 海绵城市设施不得对建筑、绿地、道路的安全造成负面 影响。

  8.5.3 平面布局应遵循生态优先的原则,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场地内原有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在满足建设要求的基 础上宜保留和利用;

  2 不得破坏场地与周边原有水体的竖向关系,应维持原有 水文条件,保护区域生态环境和防涝安全。

  8.5.4 海绵城市建设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场地雨水排放的内涝防治要求,并与城市排水防 涝系统衔接;

  2 在雨水管渠重现期下,容积式海绵城市设施进水排水管 渠应无雨水冒溢;

  3 /应有利于雨水径流汇入容积式海绵城市设施;

  4 应优化道路横坡坡向、路面与周边绿地的竖向关系等,绿 地标高宜低于路面标高。

  8.5.5 海绵城市设施选择及布置,遵循“出行安全、绿色优先、绿 灰结合”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机动车道及老年人活动庭院、广场等应优先采用 透水路面,其透水铺装率不应小于70%;

  2 平屋面或坡度不大于15%的坡屋面宜采用绿色屋顶;

  3 不透水屋面、地面雨水径流应优先接入下沉深度较浅的 下凹式绿地进行消纳控制,竖向条件不允许时,可接入雨水花园、 湿地、湿塘等绿色容积式设施受控;

  4 当条件限制,绿色设施建设规模不足时,可设置蓄水池兜 底,但蓄水池容积应与雨水回用水量匹配;

  5 透水路面透水层深度不应小于300mm;

  6 雨水花园等绿色容积式海绵城市设施,边缘区放坡率应 不大于1:3,且距人行道水平距离不小于2m。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 2《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5《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6《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

  7《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8 《住宅项目规范》(附条文说明)GB55038 9《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

  10《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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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0/T-530-2025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资源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