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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0/T-107-2025 城市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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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地方其他
  • 更新日期: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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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隧道   质量   工程施工   城市   DBJ50
资源简介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of tunnel works in city

  DBJ50/T-107-2025

  主编单位: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

  批准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施行日期:2 0 2 5 年 1 1 月 1 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标〔2025〕32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城市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

  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 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 建管局,有关单位:

  现批准《城市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 地方标准,编号为DBJ50/T-107-2025, 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 行,原《城市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T-107-2010 同 时 废止。标准文本可在标准备案后登录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技 术发展中心官网免费下载。

  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8月6日

  前 言

  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20年度重 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立项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渝 建标〔2020〕31号)文件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工程实 践经验,参考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

  4.材料;5.隧道总体;6.洞口、明洞工程;7.洞身开挖;8.加固与支 护;9.衬砌;10.监控量测;11.防水和排水;12.隧道装饰;13.路 面;1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5.隧道附属工程。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增加了城市隧道工程所用各种材料相关规定和验收要求; 2增加了明洞基础与结构有关要求;

  3增加了围岩加固、超前支护有关要求和验收规定;

  4完善了系统锚杆(锚管)、喷射混凝土相关规定;

  5完善了监控量测的一般规定;

  6完善了洞外截排水、明洞防水的有关规定;

  7完善了通风设施、照明设施的一般规定和相关要求。

  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负责解释。在本标准执行过程 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总站(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邮政编码:400014,电话: 023-63670000;传真:023-63672069,网址:https://jsgl.zfcxjw.

  cq.gov.cn:18003/index.html)。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 主 编 单 位: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 参 编 单 位: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市政设计研究院 重庆交通大学

  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二院(成都)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城市建设中心

  主要起草人:纪秋林 李玉奎杨寿忠 贺恩明 孙波勇 刘 可 贾定强黄俊宇 夏 彬 胡 伟 冉光明 阳长江 王兴彬 于海祥 杜春林 张学富 陶继仲 张 意 陈 勇 向 阳 郑 涛 葛 君 书 张文明 刘宇杨 张文华 朱良春 韩风雷 陈汝春 伍任雄 万 飞 刘士洋 林自强 王蓓蓓 江德飞 曹 链 梁婷婷 张 继 冯 召 贺 婧 周 科 李 潇 蒲小炜 陈国福 江显杰 张 琼 刘 航 吴玉东 周 元 付佳为 陈 曲 卢 果

  审 查 专 家:张京街 侯小明 李伯勋 李杨秋 祝 飞 靳晓光 魏登轮

  Appendix C Division(sub-division) engineering quality acceptance

  record

  ……………………………………………

  107

  Appendix D Unit (sub -unit ) project quality completion acceptance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隧道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范隧道工程施工质 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和设施的正常使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隧道工程的 施工质量验收。

  1.0.3 城市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 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市隧道 urban tunnel

  城市中用于机动车、非机动车等通行的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2.0.2 工程施工质量 quality of the construction

  反映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 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3 验收 check and accept

  工程施工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参与 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 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 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4 材料验收 check and accept of materials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 求进行检验,对其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5 检验批 batch inspection

  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 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6 检验 inspection

  对检查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 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7 检测 test

  专业机构对产品或材料根据标准规定制作的试样按标准规 定的方法进行测试,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指标进行比较,以确定 其是否合格的活动。

  2.0.8 见证 testimony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现场监督施工单位某过程完成情况的 活 动 。

  2.0.9 见证取样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 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10 平行检验 parallelism test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 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

  2.0.11 工序 procedure

  施工过程中具有相对独立特点的作业活动,或由必要的技术 间歇及停顿分割的作业活动,是组成施工过程的基本单位。

  2.0.12 关键工序 key procedures

  对隧道工程的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有直接影响的工序。

  2.0.13 主控项目 key items

  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查项 目 。

  2.0.14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s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查项目。

  2.0.15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 工程检查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6 一般缺陷 general defect

  对结构的受力性能或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17 严重缺陷 serious defect

  对结构的受力性能或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18 单位(子单位)工程 unit(subunit)project

  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或按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割的一个或若干 个同类工程。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个较小的单位工

  程作为子单位工程。

  2.0.19 分部(子分部)工程 partitioned(sub-partitioned)project

  按结构特点和功能划分的工程部位。较大或较复杂的分部

  工程,划分为若干个较小的分部工程作为子分部工程。 2.0.20 分项工程 item project

  按主要施工方法、材料、工序等划分的工程项目。

  2.0.21 城市隧道工程消防设施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for urban tunnel engineering

  在城市隧道内设置的,用于预防、监测、控制和扑灭火灾,以 及保障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行动的一系列设备、系统和装置 的总称。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隧道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 定考核制度。

  3.1.2 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分项工程和检 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备案。本标准未 涵盖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 位协商确定。

  3.1.3 城市隧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采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应按本标准 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进场检验,不合 格的不得用于工程;

  2 施工用器具和设备进入现场使用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 测、校正或标定;

  3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质量控 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测试或检查,并形成记录, 相关专业接口工序的检验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未经检查 或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 工序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测试或试验应符合相关技术标 准和本标准的规定;

  5 隐蔽工程覆盖前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要求全数检 查并形成记录,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 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实体质量和外观质量检查,并形

  成记录。

  3.1.4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发生设计变更及工程 洽商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与技术核定、工程洽商手续。

  3.1.5 城市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 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 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 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2 工程质量验收单元的划分

  3.2.1 城市隧道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 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3.2.2 单位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隧道可为一 个单位工程;

  2 一个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若干座隧道宜合为一个单位工 程,每座隧道作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3.2.3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 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3.2.4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施工方法、材料、工序等划分。

  3.2.5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 施工条件、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及施工需要划分。

  3.2.6 城市隧道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表

  3.2.6的规定。

  表3.2.6 城市隧道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表

  3.3 工程质量验收

  3.3.1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检验应全部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 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超差 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3.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

  3.3.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 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3.3.4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2 相关质量保证资料应完整;

  3 所含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应完整;

  4 实体量测的抽查结果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要求;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3.5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子单位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2 相关质量保证资料应完整;

  3 子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应完整;

  4 整体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3.6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完成合同范围内所有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2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项目已整改完成;

  3 主要性能指标抽查符合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

  3.3.7 检验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返工重做,并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予以验收;

  3 经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 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

  3.3.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 但仍能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可按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3.9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

  程,不予以验收。

  3.4 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3.4.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 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4.2 关键工序和首次检验批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及建设、勘察、设计等相关人员 进行验收。

  3.4.3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 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及建设、勘察、设计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3.4.4 单位(子单位)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项目 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 目经理等进行验收。

  3.4.5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

  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必要时 应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组组长应由建设单位有关负责 人担任。

  3.4.6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终止 验收。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4.7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工程竣工验 收文件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 材 料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隧道工程所用各种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必须符合 设计要求与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重庆市明令淘 汰的材料。

  4.1.2 工程使用的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尺寸及数量 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与中文说明书。进 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检。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某种材料 进行见证检测、或对材料质量发生争议时,必须进行见证检测。

  4.1.3 隧道工程所用的混凝土及钢筋等所选用的原材料的技术 指标和进场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GB 50204的相关规定。

  4.1.4 钢架、钢筋网片、小导管、沟槽盖板等半成品、构配件宜采 用工厂化生产,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4.1.5 进场原材料、构配件和半成品应按品种、规格和检验状态 分别标识,分区存放。

  4.1.6 本标准中未涉及的其他材料的技术指标和进场验收应符 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

  4.1.7 材料、成品、半成品,在运输、保管与施工过程中,必须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被污染、损坏与变质。

  4.1.8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平行检验。

  4.2 支护材料

  4.2.1 锚杆的杆体宜选用预应力螺纹钢筋、HRB400E 、HRB500E、

  HRBF335E 、HRBF400E 或 HRBF500E 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 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抽样检验报告。

  4.2.2 锚杆的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数量:锚杆应按批进行抽样检验,每批锚杆的数量不应 超过1000根。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同一型号的锚杆,每批应抽 取3根进行检验。锚杆规格全部检查,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 定作观感质量、尺寸偏差、力学性能(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 率)等;有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要求的材料也应符合产品标准 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观感质量和尺寸偏差采用观 察和尺量的方法检验;力学性能(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 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进行试验检验。

  4.2.3 钢筋网片及格栅钢架所用钢筋原材料进场检验数量和检 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验数量:同一厂家、同一类型、同一钢筋来源的成型钢筋, 不超过30t 为一批,每批中每种钢筋牌号、规格均应至少抽取1个 钢筋试件,总数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4.2.4 型钢尺寸、外观、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试验检验应符合其 产品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数量:以同牌号、同炉罐号、同规格、同交货状态的型钢 每60t 为一批,不足60t 应按一批计,可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混合 组批。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力学性能(屈服强度、抗拉强

  度和伸长率)和工艺性能(冷弯)试验检验。

  4.2.5 管棚、超前小导管和注浆管等所用钢管进场检验,应按批 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试验。

  检验数量:以同牌号、同炉罐号、同规格、同交货状态的管材, 每60t 为一批,不足60t 应按一批计。施工单位每批检验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力学性能(屈服强度和抗拉强 度)试验检验。

  4.2.6 水泥进场时,应按批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 厂日期等进行验收,并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等指标进行 试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对水泥质量有怀疑 或水泥出厂日期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 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检验数量: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 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 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 500t 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

  4.2.7 喷射混凝土所使用的水泥、外掺剂等材料必须符合规范 和设计要求;喷射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水泥、外掺剂等材料需全部检测;每喷射50m³~ 100m³ 混合料或小于50m³ 混合料的独立工程,不得少于1组,材 料或配合比变更时需重新制取试件。

  检查方法:检查水泥、外掺剂等材料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 喷射混凝土强度试验。

  4.2.8 采用钢纤维、聚丙烯纤维等喷射混凝土时,纤维的抗拉强 度、规格等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不得有油渍及明 显的锈蚀。

  检查数量:全部。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试验报告、观察。

  4.3 防排水材料

  4.3.1 防水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 规格、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材料必须经检 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4.3.2 高聚物改性沥青类和合成高分子类防水卷材的进场检验 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大于1000卷抽5卷,每500~1000卷抽4卷,100 ~499卷抽3卷,100卷以下抽2卷,进行规格尺寸和外观质量检 验。在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卷材中,任取一卷作物理性能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检报告。

  4.3.3 有机防水涂料进场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的 规定。

  检查数量:每5t 为一批,不足5t 按一批抽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检报告。

  4.3.4 无机防水涂料进场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的 规定。

  检查数量:每10t 为一批,不足10t 按 一批抽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检报告。

  4.3.5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进场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标 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10t 为一批,不足10t 按一批抽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检报告。

  4.3.6 混疑土建筑接缝用密封胶进场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 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2t 为一批,不足2t 按 一批抽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检报告。

  4.3.7 橡胶止水带、弹性橡胶密封垫材料、遇水膨胀橡胶密封垫

  胶料进场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月同标记的止水带、密封垫材料、膨胀橡胶产量 为一批抽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检报告。

  4.3.8 腻子型遇水膨胀止水条进场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 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5000m 为一批,不足5000m 按 一 批抽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检报告。

  4.3.9 遇水膨胀止水胶进场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的 规定。

  检查数量:每5t 为一批,不足5t 按 一 批抽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检报告。

  4.3.10 防水板的进场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数量:按同产品、同规格,且不大于5000m² 为一批,施工 单位每批检验一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检报告。

  4.3.11 排水板的进场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数量:按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且不大于5000m² 为 一 批,施工单位每批检验一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检报告。

  4.3.12 土工复合材料的进场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 的相关规定。

  检验数量:按同产品、同规格,且不大于10000m² 为 一 批。施 工单位每批检验一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检报告。

  4.3.13 盲管的进场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按同产品、同规格,且不大于2000m 为 一批。施工 单位每批检验一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检报告。

  4.4 装饰材料

  4.4.1 涂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进场批次和产品标准确定批次容量。施工单位每 批检验 一 次。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 记录 。

  4.4.2

  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龙骨、

  饰面板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进场批次和产品标准确定批次容量。施工单位每 批检验 一 次。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 测报告。

  4.4.3 饰面砖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进场批次和产品标准确定批次容量。施工单位每 批检验 一 次。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 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4.4.4 防火涂料和面罩漆的品种和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及有关 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进场批次和产品标准确定批次容量。施工单位每 批检验 一 次。

  检查方法:检查生产许可证、质量证明书和检测报告。

  4.5 构配件和半成品

  4.5.1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应随箱

  带有扭矩系数检验报告,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随箱带有紧 固轴力(预拉力)检验报告。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 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 且应分别进行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检验,检验结果应符 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质量证明文件全数检查,抽样数量按进场批次和 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4.5.2 管棚、超前小导管、锚管(杆)、钢架、钢筋网片等半成品检 验应符合设计要求。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棚、超前小导管、锚管(杆)长度不小于设计长度,注浆 孔开孔位置偏差应为士5mm;

  2 钢架规格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5.2的要求。

  表4.5.2 钢架规格允许偏差

  3 钢筋网片网格间距允许偏差应±5mm。

  检验数量:钢架每50榀检查1榀,管棚每50根检查3根,超 前小导管、锚管(杆)每100根检查3根,钢筋网片每100片检查 3 片 。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

  4.5.3 沟槽盖板钢筋规格、类型,盖板尺寸、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按同规格不大于1000块为一批,每批检验3块。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检验、观察、尺量。

  4.5.4 排水管沟的规格和强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按同规格、同类型不大于100节为一批,每批检验 1节。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检验、观察、尺量。

  4.5.5 水泥基钢筋保护层垫块强度不应小于混凝土设计强度, 尺寸满足钢筋保护层厚度要求。

  检验数量:按每次进场且不大于5000块为一批,每批检验 5 块 。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检验、尺量。

  4.5.6 防护门的规格、种类、尺寸、性能应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 的要求。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

  5 隧道总体

  5.1 一般规定

  5.1.1 洞口设置应满足设计要求,边、仰坡应整洁、美观。

  5.1.2 洞口及边仰坡新种值的乔木、灌木、攀缘植物的成活率应 达到95%以上,珍贵树种和孤植树应保证成活。

  5.1.3 洞口草坪应无杂草、无枯草,种植覆盖率应达到95%。

  5.1.4 洞内外的排水系统应满足设计要求,不淤积、不堵塞。

  5.1.5 结构表面应无明显裂缝、无缺棱掉角。

  5.1.6 隧道衬砌内轮廓及所有运营设施均不得侵入建筑限界。

  5.1.7 隧道拱部、边墙、路面、设备箱洞应不渗水,路面不积水, 有冻害地段的隧道衬砌背后不积水、排水沟不冻结,车行横通道、 人行横通道等服务通道拱部不滴水,边墙不淌水。

  5.2 隧道总体验收

  I 主控项目

  5.2.1 隧道总体主控项目实测值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隧道总体主控项目实测值

  续表5.2.1

  Ⅱ 一 般项目

  5.2.2 隧道总体一般项目实测值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隧道总体一般项目实测值

  6 洞口、明洞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洞口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6.1.2 洞口边坡、仰坡的坡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坡顶无危石,坡 面平顺。

  6.1.3 洞门排水与道路排水组成系统,排水顺畅。

  6.1.4 洞门及明洞的混凝土浇筑均匀密实,无蜂窝麻面。

  6.1.5 砌体符合设计要求,砌筑砂浆饱满密实,砌体材料,砌筑 方法满足设计和标准规定,砌体表面平整。

  6.1.6 变形缝位置及填缝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6.1.7 钢筋制安、混凝土工程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的有关规定。

  6.1.8 截、排水与防水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 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的有关规定。

  6.1.9 本标准未涵盖的洞口边坡支护方式,其质量检验应符合 现行重庆市地方标准《市政工程边坡及挡护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DBJ50/T-126 的有关规定。

  6.2 开挖

  I 主控项目

  6.2.1 洞口、明洞基底高程、平面尺寸及洞口边仰坡坡率应符合

  设计和施工工艺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测量。

  6.2.2 边坡坡面平顺稳定,无危石、悬石。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观察和测量。

  6.2.3 洞口、明洞开挖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 洞口、明洞开挖施工质量检验

  Ⅱ 一 般 项 目

  6.2.4 洞口、明洞基底表面平整,密实,边线顺直。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观察和测量。

  6.2.5 洞口、明洞开挖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表6.2.5的规定。

  表6.2.5 洞口、明洞开挖施工质量检验

  6.3 明洞基础与结构

  I 主控项目

  6.3.1 明洞结构基础的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 JGJ 340的规定。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地基承载力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J 340的规定。

  6.3.2 明洞的结构钢筋制安、混凝土强度及抗渗等级应符合设 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质量证明文件。

  Ⅱ 一般项目

  6.3.3 明洞结构断面尺寸不小于设计值。

  检验数量:每5m 检验一个断面。

  检验方法:尺量。

  6.3.4 混凝土表面密实,无裂缝、施工缝平顺无错台。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观察和测量。

  6.3.5 明洞结构施工质量检验符合表6.3.5的规定。

  表6.3.5 明洞结构施工质量检验

  6.4 洞门端墙、翼墙

  I 主控项目

  6.4.1 混凝土强度应符合应符表6.4.1的规定。

  表6.4.1 混凝土强度验收要求

  6.4.2 砂浆强度(MPa) 应符合表6.4.2的规定。

  表6.4.2 砂浆强度验收要求

  注:1 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同一验 收批砂浆只有1组或2组试块时,每组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 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对于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 为50年及以上的房屋,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的数量不得少于3组;

  2 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28d 龄期的试块抗压强度为准;

  3 制作砂浆试块的砂浆稠度应与配合比设计一致。

  Ⅱ 一般项目

  6.4.3 洞门混凝土端墙、翼墙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4.3的规定。

  表6.4.3 洞门混凝土端墙、翼墙允许偏差

  6.4.4 洞门砌体端墙、翼墙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4.4的规定。

  表6.4.4 洞门砌体端墙、翼墙允许偏差

  续表6.4.4

  6.5 边仰坡支护

  I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

  主控项目

  6.5.1 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每喷射50m³~100m³ 混合料或混合料小于50m³ 的独立工程,不得少于一组,每组试块不得少于3个。材料或配 合比变更时需重新制取试件。

  检验方法: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6.5.2 边、仰坡锚杆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锚杆 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086的有关规定。

  一般项目

  6.5.3 表面平整,无钢筋、铁丝外露现象。

  6.5.4 使用喷锚支护时,锚杆杆体露出岩面的长度不小于设计值。

  6.5.5 防护工程的表面平顺,密实,无脱落现象。

  6.5.6 设置的伸缩缝整齐垂直,上下贯通。

  6.5.7 泄水孔坡度向外,无堵塞现象。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观察。

  6.5.8 喷射混凝土支护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5.8的规定。

  表6.5.8 喷射混凝土支护允许偏差

  注:表中的“每10米或20米”是指沿路线方向的长度。

  Ⅱ 混凝土格构护坡及各式砌体护坡

  一般项目

  6.5.9 砂浆强度(MPa) 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每工作班制取1组,1组3个试件,试件组数应不 少 于 3 组 。

  检验方法:砂浆的强度试验报告。

  6.5.10 各式骨架植草护坡的混凝土格构或砌体的断面尺寸及 坡面要求应符合设计规定。

  6.5.11 混凝土格构或砌体材料质量应符合规定,埋置深度和格 内填土应符合设计要求。

  6.5.12 混凝土格构或砌体表面平顺,线条清晰。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观察和测量。

  6.5.13 预制混凝土格构护坡及各式砌体护坡支护允许偏差应 符合表6.5.13的规定。

  表6.5.13 预制混凝土格构护坡及各式砌体护坡支护允许偏差

  6.6 明洞回填

  一般项目

  6.6.1 墙背回填应两侧对称进行。

  6.6.2 回填时,拱圈混凝土的强度不小于设计值。机械回填时, 加强对隔水层的保护。

  6.6.3 明洞粘土隔水层应与边、仰坡搭接良好。

  6.6.4 坡面平顺、密实,排水畅通。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观察。

  6.6.5 明洞回填实测项目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6.5的规定。

  表6.6.5 明洞回填允许偏差

  续表6.6.5

  7 洞身开挖

  7.1 一般规定

  7.1.1 根据隧道断面、水文地质、围岩稳定情况、周边环境和设 计要求等,选择合适的工法与机械设备。开挖前应采用TSP、地 质雷达、超前小导坑、超前探孔等方法,核实掌子面地质和水文情 况,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加固、预支护措施,每循环开挖后应做好 地质编录和核对工作。

  7.1.2 隧道开挖应严控循环进尺,开挖断面应符合设计规定,开 挖轮廓应按照设计要求预留围岩变形量,并利用监控量测反馈信 息来及时进行调整。

  7.1.3 隧道开挖时必须选择适宜的开挖方案。应采用控制爆破 技术,按现行爆破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爆破震动,防止对 邻近建(构)筑物等产生不良影响,确保施工安全。

  7.1.4 洞身开挖在清除浮石并确保安全后,应及时进行初期支 护,其跟进距离应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7.1.5 隧道施工控制测量、控制网建立、复测及洞内施工测量等 应符合相关要求。

  7.2 主控项目

  7.2.1 隧道开挖应严格控制欠挖,防止出现净空不够的情况,石 质坚硬岩石个别突出部分最大欠挖不得大于5cm 且每平方米不 大于0.1m² 。拱脚、墙脚以上1m 范围内严禁欠挖。

  检验数量:每一开挖循环检查一次。

  检验方法:观察或采用仪器测量。

  7.2.2 隧道开挖后应对地质情况进行确认;隧底设计有地基承 载力要求的地段,应进行承载力试验检测。

  检验数量:每一开挖循环检查一次。

  检验方法:观察,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

  7.3 一般项目

  7.3.1 隧道开挖前必须复核实际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情况,并 与地勘资料、设计文件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才可进行开挖。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地勘报告、超前地质预报资料等。

  7.3.2 严格实行施工测量控制,进洞后应进行测量复核工作。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复核记录。

  7.3.3 隧道开挖断面的中线、高程和净空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开挖轮廓应根据设计开挖轮廓和围岩变形量确定,规定预留变形 量可根据设计预测值,并根据监控量测信息调整。

  检验数量:每一开挖循环检查一次。

  检验方法:采用仪器测量与观察。

  7.3.4 外观检查:无松石、悬(危)石。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观察。

  7.3.5 采用光面爆破时炮眼痕迹保存率,硬岩不应小于80%,中 硬岩不应小于60%,并在开挖轮廓面上均匀分布。

  检验数量:每一开挖循环检查一次。

  检验方法:计数检验。

  7.3.6 钻爆开挖宜减少超挖,不同围岩地质条件下超挖控制值 应符合表7.3.6规定。

  表7.3.6 平均和最大超挖控制值

  注:1 最大超挖值系指最大超挖处至设计开挖轮廓切线的垂直距离;

  2 表列数值不包括测量贯通误差、施工误差;

  3 炮孔深度大于3m 时,允许超挖值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8 加固与支护

  8.1 一般规定

  8.1.1 隧道围岩加固、超前支护和初期支护应建立信息化施工 系统,利用监测、监控信息指导施工,并提供系统、完整、真实的监 测数据、影像资料和图表。

  8.1.2 加固注浆、管棚、超前小导管、锚杆(锚管)安装等隐蔽工 程,宜提供相应的实施过程的录像、照片等影像资料。

  8.1.3 隧道围岩采用注浆等加固处理时,施工前应进行工艺试 验,确定合理的工艺参数。

  8.1.4 初期支护应紧跟掘进掌子面,并应及时封闭成环。

  8.1.5 喷射混凝土应采用湿喷工艺,宜采用湿喷机械手施工。

  8.1.6 钢架底脚不得设置于虚渣上,可采用混凝土垫块或钢垫 块垫实,分部开挖的钢架脚应采用锁脚锚杆(锚管)锁固。

  8.2 围岩加固

  I 地表注浆

  主控项目

  8.2.1 地表注浆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

  8.2.2 注浆加固范围及注浆孔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

  8.2.3 注浆施工应按设计要求或工艺试验确定的施工参数进行。

  8.2.4 注浆加固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按2‰进行检测,每次检查不少于3孔。

  检验方法:钻孔取芯检查固结或充填情况。

  一般项目

  8.2.5 地表注浆孔间距、孔深的偏差应符合表8.2.5的规定:

  表8.2.5 地表注浆孔间距、孔深允许偏差

  Ⅱ 洞 内 预 注 浆

  主控项目

  8.2.6 超前预注浆范围、注浆孔数量、布置及止浆墙、止浆岩盘 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每循环全部。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8.2.7 浆液类型、浆液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由工艺试验确 定的。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施工配合比、观察。

  8.2.8 超前预注浆范围岩(土)体的固结及充填、固结体强度及

  日均出水量等注浆效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每循环检查不少于3个孔。

  检验方法:钻孔取芯检验固结及充填情况,集水称量检验出 水量。

  一般项目

  8.2.9 超前预注浆钻孔间距、孔深、偏斜率的偏差应符合表8.2.9 的规定:

  表8.2.9 超前预注浆钻孔允许偏差

  Ⅲ 隧 底 加 固 桩

  主控项目

  8.2.10 隧底加固桩的类型、加固范围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

  8.2.11 隧底加固桩的桩径、桩长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尺量,声测。

  8.2.12 隧底加固桩的强度和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试验段检验1次。

  检验方法:按设计要求方法检验。

  一 般项目

  8.2.13 隧底加固桩的间距、倾斜度偏差应符合表8.2.13的规 定:

  表8.2.13 隧底加固桩允许偏差

  8.3 超前支护

  I 管 棚

  主控项目

  8.3.1 钢管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和长度、加工应符合设计 要求 。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合格证、试验报告、尺量。

  8.3.2 管棚的位置、搭接长度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尺量、计数、留存影像。

  8.3.3 管棚接头应按设计方式连接牢固,同一断面的钢管接头 数不大于50%,且相邻钢管接头至少错开1m。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8.3.4 管棚插入孔内长度不得短于设计的工作长度。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8.3.5 管棚注浆浆液必须充满钢管及周边空隙并密实,其配合 比、注浆压力、注浆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8.3.6 管棚导向墙、洞内管棚工作室的布置、结构、孔口导向管 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尺量。

  8.3.7 钻孔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3.7的规定 :

  表8.3.7 管棚钻孔允许偏差

  Ⅱ超前小导管(超前锚杆)

  主控项目

  8.3.8 钢管(钢筋)的种类、规格、质量和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每循环检查不少于3根。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合格证、尺量。

  8.3.9 超前小导管(超前锚杆)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观察。

  8.3.10 超前小导管(超前锚杆)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每循环不少于3根。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

  一般项目

  8.3.11 超前小导管(超前锚杆)尾端应与钢架焊接。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观察。

  8.3.12 超前小导管注浆浆液必须充满钢管及周边空隙并密实, 超前锚杆应充满钻孔并全长粘结,其配合比、注浆压力应符合设 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8.3.13 钻孔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3.13的规定:

  表8.3.13 小导管钻孔允许偏差

  8.4 系统锚杆(锚管)

  I 主控项目

  8.4.1 锚杆(锚管)及其锁固配件(垫板、螺母、胀壳头、预应力锚

  具)的材质、类型、质量、规格、性能必须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合格证、试验报告、尺量。

  8.4.2 锚杆(锚管)布置形式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孔内积水 和岩粉(屑)应吹洗干净。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8.4.3 锚杆(锚管)长度不小于设计值,插入孔内的长度不得小 于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检查锚杆(锚管)数的10%。

  检验方法:尺量、冲击弹性波法。

  8.4.4 砂浆锚杆和注浆锚杆(锚管)的注浆量及注浆压力应不小 于设计和标准要求,锚杆(锚管)孔内灌浆密实饱满,浆液的配合 比和掺加剂应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检验数量:每工作班1组。

  检验方法:试验。

  8.4.5 预应力锚杆的锚固端的锚固砂浆(含树脂锚固剂、化学锚 固剂)的强度、粘结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胶结、固化时间应符合 设计或材料性能或工艺试验确定的要求。

  检验数量:每工作班2组。

  检验方法:试验。

  8.4.6 预应力锚杆的锚固端的锚固力应不小于张拉力的1.3倍。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抗拔试验。

  8.4.7 /胀壳式预应力锚杆的孔径应与锚杆胀壳头匹配,不得小 于设计值,且不得大于设计值5mm。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尺量。

  8.4.8 胶结锚杆28d 抗拔力平均值不小于设计值,最小抗拔力

  不小于设计值的95%。

  检验数量:按锚杆数1%且不少于3根。

  检验方法:抗拔力试验。

  8.4.9 预应力锚杆的锁定张拉力应按设计值的1.1~1.15倍控 制,24h 预应力值应不小于设计值。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施工记录、张拉力测力试验。

  8.4.10 钢架锁脚锚杆(锚管)应与钢架连接牢固,且外斜下插角 宜按45°~60°控制。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

  Ⅱ 一 般 项 目

  8.4.11 系统锚杆(锚管)应垂直于开挖轮廓线布置。对沉积岩 地层,系统锚杆(锚管)应尽量垂直于岩层面。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观察。

  8.4.12 系统锚杆安装时按设计要求设置垫板,垫板应采用螺母 紧固,并与基面密贴。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观察。

  8.4.13 注浆和胶结锚杆(锚管)的孔位和钻孔深度允许偏差值 应符合表8.4.13的规定:

  表8.4.13 锚杆(锚管)孔位和钻孔深度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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