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与市政工程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building and municipal foundation
DBJ50/T-125-2025
主编单位: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5 年 1 2 月 1 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标〔2025〕39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建筑与市政工程地基基础施工质量
验收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50/T-125-2025, 自2025年12 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 50- 125-2011同时废止。标准文本可在标准备案后登录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官网免费下载。
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9月15日
前言
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度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立项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渝建标〔202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认真总结重庆市在地基基础施工及质量验收中取得的工程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有关技术标准,吸收了国内外相关科技成果,力求在与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协调统一的基础上充分体现重庆市的地区特色,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 125-2011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地基、桩基、基础、土石方开挖与回填、基坑与边坡支护、截水排水设施、地下水控制。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1.增加市政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的相关内容;
2.调整地基基础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
3.增加强夯处理地基、高压喷射注浆地基等质量检验要求;
4.调整天然地基.处理地基承载力检测方法及抽检数量;
5.增加山区特殊地基检验要求;
6.增加旋挖成孔灌注桩、冲击成孔灌注桩、沉管灌注桩、螺杆灌注桩、混凝土预制桩及钢桩质量检验标准;
7.增加筏形与箱型基础、沉井与沉箱基础质量检验标准;
8.增加场地土石方开挖与回填质量检验标准;
9.增加悬臂桩与锚拉桩、重力式挡墙与护脚墙、内支撑结构、 土钉墙、地下连续墙等基坑与边坡支护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10.增加截水排水设施质量检验标准;
11.增加地下水控制质量检验标准。
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221号,邮编:400020,电子邮箱:1053284822@qq.com)。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
主编单位;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重庆大学
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二院重庆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南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市高新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勘测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集团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
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重庆中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成芳陈希昌何平沈治宇朱自力吴曙光汪平谭建国周磊陈小平邹常生林义华黄永泽刘贵应李扬秋
王凯陈宇曹多阳王煜杨寿忠杨东王明权杜春林韩继琼张顺斌谢应坤郭长春廖建宝王超侯俊伟王坚蒋志军钟立虎文光菊熊华山帅鑫吴华勇邓凌云廖继潘代洪张亮陈辉国汪敏余政兵陈志刚蔡红刚周雪张梁任伟王军夏阳罗海文孙波勇石勇刘敏高峰
审查专家:李英民冯永能熊启东张永水张意张群肖方豪
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筑与市政工程地基基础施工质量管理,规范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要求,做到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保护环境, 结合重庆地基基础特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建筑与市政工程地基基础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建筑与市政工程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检验 inspection
对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设计和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
2,1.2 验收 acceptance
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标准作出确认的活动。
2.1.3 地基验槽 ground inspecting
基坑或基槽开挖至坑底设计标高后,检验地基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
2.1.4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在生产条件相同的分项工程中按相同的方法取样获得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1.5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建筑与市政工程中对质量、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1.6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1.7 见证检验 witness sampling and testing
施工单位在工程监理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2 符号
2.2.1 几何参数
B—— 基础宽度,m; 沉井、沉箱的宽度,mm;
D——基桩直径,钢桩的外径或边长,mm; 锚孔直径,mm; D₁——沉井、沉箱的直径,mm;
H—— 基础高度,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
离,mm; 锚杆施工面至设计锚杆孔顶的距离,mm;
H₁—— 设计沉井与沉箱高度,mm;
H₂—— 沉箱的下沉深度,mm;
Hg—— 沉箱的下沉总深度,系指下沉前后刃脚之高差,mm; l—— 钢板桩、型钢桩、预制混凝土板桩设计长度,钢桩、锚
杆静压桩等两节桩长,设计浸水孔间距,mm; L—— 基础长度,桩身长度,m;
L,—— 设计沉井与沉箱长度,mm;
L:—— 矩形沉井两角的距离,圆形沉井为互相垂直的两条直
径,mm;
0——斜桩轴线与垂线间的夹角。
2.2.2 计算系数
f 一—岩石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kPa);
f 水——统计单元岩石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kPa);
f 一岩石单轴抗压强度测试值(kPa);
f 扞 — 统计单元内取样点岩石单轴抗压强度代表值(kPa)。 f。 —岩石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kPa);
fok—统计单元岩石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kPa);
fmin 一—岩石单轴抗压强度测试值的最小值(kPa);
fmm——统计单元内岩石单轴抗压强度代表值的最小值(kPa); ψ。——统计修正系数;
8 — — 变异系数; d—— 标准差;
n—— 参与统计的样本数量;
m—— 统计单元内参与统计的样本数量。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与市政工程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施工工序应进行质量自检,施工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质量检验;
2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形成验收文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 质量验收应进行子分部、分项工程及检验批验收;
5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3.1.2 建筑与市政工程地基基础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工程勘察文件;
2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和技术交底资料;
3 工程测量、定位放线记录;
4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5 施工记录及施工单位自查评定报告;
6监控量测资料;
7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验收资料;
8 检测与检验报告;
9 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0 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1 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及证明文件;
12 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13 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实施方案及验收记录;
14 地基基础工程竣工图;
15 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3.1.3 建筑与市政工程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可分为施工前的检验.施工过程的检验及施工后的整体质量检验。施工前的检验包括地基基础所涉及的原材料抽检、场地条件核查。
3.1.4 建筑与市政工程地基基础在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检验项目应做相应记录、校审并存档。
3.1,5 地基基槽(坑)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应进行基漕(坑)检验。 建设单位应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实地验槽,并应会签验槽记录。
3.1.6 城市隧道的侧墙、仰拱及道路工程中涉及地基处理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其他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城市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 107及《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T-078 的相关规定。
3.1.7 当地基基槽(坑)开挖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成果报告不符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作业,并及时会同勘察、设计等有关单位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3.1.8 原材料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等的规定 ;
2 钢材、焊接材料和连接件等原材料及成品的进场、焊接或连接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 等的规定;
3 砂、石子、水泥、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地基处理材料的质量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尚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9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结构实体、地基的原位测试,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3.1.10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检测计划,检测计划内容应包括检测项目、检测参数、检测部位及检测数量等。
3.1.11 根据设计要求或施工安全需要需进行变形监测的地基基础、基坑及边坡工程,验收时应核查以下内容:
1 是否编制监测方案且经建设、监理等单位确认;
2 监测工作量及布置是否与监测方案一致;
3 监测成果资料是否齐全:
4 监测成果反映的相关问题是否进行处理。
3.2 质量验收单元的划分
3.2.1 建筑与市政工程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别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中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 的规定。
3.2.2 对土石方平场工程、地基处理工程,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3.2.3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组织、施工时间、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施工段、施工时间等进行划分。分项工程可有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3.2.4 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施工现场情况与本标准附录 A 不同或本标准附录A 未涵盖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共同确定。
3.3 工程质量验收
3.3.1 建筑与市政工程地基基础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合同约定。
3.3.2 检验批的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 一般项目当采用计数抽样检验时,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其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 应具有完整的质量检验记录,重要工序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记录。
3.3.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真实。
3.3.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真实;
3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要求;
4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3.3.5 当建筑与市政工程地基基础施工质量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7经返工或返修的,应重新进行验收;
2 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返修或加固处理的, 确认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予以验收;
3 当混凝土、砂浆等标准试件强度评定不满足设计要求但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现场实体检测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可予以
验收;
4 当按本条第三款现场检测不满足要求时,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
3.3.6 建筑与市政工程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2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及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4 地基
4.1 一般规定
4.1.1 地基检验包括地质查验(验槽)和地基承载力等检测。
4.1.2 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应及时按附录B 的规定进行地质查验 (验槽)。地质查验后应及时进行封闭处理。
4.1.3 每批次基础施工前,应对该批次的基槽(坑)、桩孔逐一进行地质查验(验槽)。
4.1.4 对于块碎岩地基、岩溶地基、红黏土地基、土岩组合地基、 人工洞室地基及含破碎带或软弱夹层地基等山区特殊地基,除进行地质查验(验槽)外,尚应检查地基持力层以下有无溶洞、人工洞室、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情况。
4.1.5 对于处理地基,应核查地基处理工艺性试验技术资料。
4,1.6 换填垫层、压实地基、夯实地基采用分层施工时,每完成一道工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1.7 当相邻基础距离较近时,应检查基槽(坑)、桩孔间净距、 基底高程及基槽(坑)、桩孔的开挖顺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4.1.8 处理地基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评价、地基变形评价、处理范围和有效加固深度内地基均匀性评价、以及复合地基增强体的成桩质量和承载力评价。
4.1.9 地基验槽完成后未及时进行下一工序施工,且受环境条件变化、施工扰动或其它因素等可能导致地基岩土体强度和承载力明显降低时,应重新进行验槽。
4.1,10 地基承载力检测(取样)点的布置由建设或监理会同勘
察、设计,施工及检测单位共同确定,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检测(取样)点在检验批内随机选取;
2 场地岩土性状差异较大时,应在不同的岩土体分别布置检测(取样)点;局部地质条件较差时,应增加检测(取样)点;
3 应在荷载较大或变形敏感部位布置检测(取样)点
4.1.11 地基承载力静载荷试验所用承压板尺寸,试验最大加载量及加载方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 的规定。对浅层平板载荷试验, 承压板直径或短边尺寸应不小于检验土层中填料最大粒径的3倍。
4.1.12 当地基承载力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可采用相同的方法在未抽检部位进行扩大抽检,抽检数量应不少于已检测点数量;或采用精度更高的检测方法进行验证检验。根据检测结果,对检验不合格的部位提出处置方案,处置完成后应重新检测。
4.2 天然地基
4.2.1 天然土质地基的承载力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浅基础,应采用浅层平板载荷试验进行承载力检测:
1) 设计等级为甲级、以及地质条件复杂且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地基;
2) 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城市桥梁地基;
3) 安全等级为一级的重力式挡墙(含悬臂式及扶壁式挡墙)地基;
2 第1款范围内当采用沉箱及沉井等深基础时,宜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进行承载力检测;
3第1款、第2款以外的地基,当有可靠工程经验时,可采用动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等原位测试方法进行承载力检测。
4.2.2 天然岩石地基的承载力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完整、较完整或较破碎岩石地基,宜采用岩基载荷试验进
行承载力检测,或采用岩石单轴抗压强度进行承载力核验;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时也可采用岩石点荷载试验进行检测;
2 破碎或极破碎岩石地基应采用浅层平板载荷试验进行承载力检测。
4.2.3 采用浅层平板载荷试验或岩基载荷试验确定浅基础地基承载力时,单位工程同一岩土层检测点数量每500m 不应少于1 点,且总数不应不少于3点;且每个桥台扩大基础不应少于2点; 对复杂地基或重要建筑与市政地基应增加检测点数量。
4.2,4 采用岩基载荷试验或深层平板载荷试验确定桩基地基承载力时,每一单位工程内同一岩土层检测点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总数不应少于3点,且对桥梁工程的每个桥墩应不少于 1点。对于小区建筑工程,可将地质条件相近的各单位工程合并起来确定抽检数量,但对每一单位工程不得少于1点。对复杂地基或重要建筑与市政地基应增加检测点数量。
4.2.5 采用动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等原位测试方法确定地基承载力时,每一单位工程内同一岩土层检测点不应少于10点,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对独立基础,检测点数量不应少于基坑总数的10%,每个抽检基坑内布置1点;
2 对条形基础,沿基槽每10m~20m 不应少于1点;
3 对筏形基础,基底面积每300m² 不应少于1点;
4 对重力式挡墙基础及桥台基础,沿基槽每20m~30m 不应少于1点且每一结构分段长度内不应少于1点;
5 对道路路基及管线基础,沿基槽每30m~50m 不应少于 1点。
4.2.6 采用岩石单轴抗压强度确定浅基础地基承载力时,单位工程内同一岩土层岩样的取样点数量不应少于6点,且应符合本标准第4,2,5条1至5款的规定。
4,2.7 采用岩石单轴抗压强度确定大直径嵌岩桩地基承载力
时,每一单位工程内同一岩土层岩样的取样点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10根,对市政桥梁桩基,每个墩台下尚不应少于1根。桩孔总数少于上述规定时,应全数抽检。
4.2.8 岩石地基的强度可采用单点或按单元进行检验。
采用单点进行检验时,每个取样点岩样的取样数量不应少于 6件;按单元进行检验时,每个取样点岩样的取样数量不应少于3 件。岩石的取样、测试及统计分析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 的规定。
4.2.9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工程地质钻探等对岩样扰动较小的方式取样,并宜按单元对岩石地基的强度进行检验;
1 极软岩、较破碎岩体;
2 陡倾岩层、薄层理发育岩层或软硬相间的岩层;
3 采用施工过程中无法取样的成桩工艺时。
4.3 处理地基
1 换填垫层地基
4.3.1 施工前,应检查填料的级配、粒径,换填开挖基坑底面的尺寸、高程及压实设备性能等。
4.3.2 施工中,应检查回填料分层铺设厚度、压实遍数、压实系数。
4.3.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测。
4.3.4 换填垫层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3.4-1的规定; 换填垫层内设有土工合成材料时尚应符合表4.3.4-2的规定。
表4.3.4-1 换填垫层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续表4.3.4-1
注:1 当需进行沉降验算时,应检测回填土的变形模量(或压缩模量);
2 填料为细粒土时,回填压实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填料的含水量;
3 抽检数量及检查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相关条文规定。
表4.3.4-2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3.5 换填垫层地基承载力检测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当采用载荷试验方法确定地基承载力时,每500m² 抽检数量不应少于1 点且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当有可靠工程经验而采用圆锥动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等方法确定地基承载力时,每300m² 抽检数量不应少于1点,超过3000m2 部分每500m² 不应少于1点,且每单位工程应不少于10点。
4.3.6 换填垫层地基施工过程中应分层进行压实系数(密实度) 检测。对细粒土可采用环刀法检测;对粗粒土可采用灌砂法、灌水法检测。条形基础垫层每10m~20m不应少于1个检测点,独立基础垫层每个基坑不应少于1个检测点,其他基础垫层每 50m²~100m² 不应少于1个检测点。当采用动力触探法或标准贯人试验检测垫层的密实度时,每一分层平面上检测点的间距不应大于4m。
Ⅱ 压实地基
4.3.7 施工前,应检查填料中生活垃圾、淤泥及有机质等的含量,填料的级配、粒径,压实设备性能等。
4.3.8 施工中,应检查软弱地基处理及地表处理情况、分层厚度、压实遍数、压实系数等,分段施工时尚应检查搭接部分的压实情况。
4.3.9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变形指标及其他设计要求指标检测。
4.3.10 压实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3. 10的规定。
表4.3.10 压实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续表4.3.10
注:1 填料为细粒土时,回填压实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填料的含水量;
2 压实地基内设有土工合成材料时,检查项目及方法应符介本标准表4.3.4-2 的规定 ;
3 抽检数量及检查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相关条文规定。
4.3.11 压实地基的承载力及变形指标的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应符合本标准第4.3.5条的规定。
4.3.12 对建(构)筑物用地区,压实地基压实系数(密实度)及含水量的抽检数量应符合本标准第4,3.6条的规定;对场地平整区,抽检数量每层每200m²~400m² 不应少于1点。
当采用动力触探法、标准贯人试验等方法检测压实地基的密实度、均匀性时,每一分层平面上检测点的间距,建(构)筑物用地区不应大于4m, 场地平整区不应大于10m。
Ⅲ 夯实地基
4.3.13 施工前,应检查夯锤质量和尺寸、落距控制方法、场地排水设施及被夯地基的土质。
4.3.14 施工中,应检查夯锤落距、夯点位置、夯击范围、夯击击数、夯击遍数、每击夯沉量、最后两击的平均夯沉量、总夯沉量和夯点施工起止时间等。
4.3.15 施工结束后,应对地基承载力、变形指标、地基均匀性及
其他设计要求指标进行检测。
4.3.16 夯实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3.16的规定。 表4.3.16夯实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抽检数量及检查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相关条文规定。
4.3.17 夯实地基承载力及变形指标的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应符合本标准第4.3.5条的规定。
4.3.18 夯实地基土的强度、密实度及均匀性的检测可采用动力
触探试验、静力触探试验或标准贯入试验等原位测试方法,每 300m² 抽检数量不应少于1点,且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当采用开挖探井检验地基密实性、均匀性时,探井数量不应少于3点。
IV 注浆地基
4.3.19 施工前,应检查注浆点位置、浆液组成材料的性能、浆液配比及注浆设备性能。
4.3.20 施工中,应抽查浆液的配比及主要性能指标、注浆的顺序及注浆过程中的浆液量、压力控制等。
4.3.21 施工结束后,应对地基承载力、变形指标、地基均匀性及其他设计要求指标进行检测。
4.3.22 注浆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3.22的规定。
表4.3.22 注浆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续表4.3.22
注:1 透水性检查适用于工程有防渗漏要求时;
2 抽检数量及检查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相关条文规定,
4.3.23 注浆地基承载力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应符合本标准第 4.3.5条的规定。注浆地基土的强度,密实度及均匀性的检测可采用动力触探试验、标准贯人试验及钻芯法等原位测试方法,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注浆孔数的2%~5%,且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 点。当采用开挖探井检验地基密实性、均匀性时,探井数量不应少于3点。
V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
4.3.24 施工前,应检验水泥、外掺剂等的质量,浆液配比、桩位、 高压喷射设备的性能等,并应对压力表、流量表进行检定或校准。
4.3.25 施工中,应检查喷射压力、水泥浆量、提升速度等施工参数及施工程序。
4.3.26 施工结束后,应检测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桩体平均直径、桩顶标高等。
4.3.27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3.27的规定。
表4.3.27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抽检数量及检查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相关条文规定。
4.3.28 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
4.3.29 旋喷桩桩身强度检验可采用动力触探、标准贯入、钻芯法等,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且单位工程不应少于6点。
4.4 山区特殊地基
4.4.1 山区特殊地基检验除应符合4.1节、4.2节及附录B 相关规定外,尚应核查基槽(坑)、桩孔下一定深度范围内有无溶洞、土洞、洞室、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的检查记录等技术
文件。
4.4.2 块碎岩地基应查验地基持力层的岩性、岩石风化程度、坚硬程度和岩体完整程度。
4.4.3 强发育及中等发育岩溶场地,应采用钻探、物探、钎探等手段查验基槽(坑)、桩孔底部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有无溶洞、 土洞等不良地质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钻探手段检验时,钻探点布置及钻探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筏形基础,每30m²~40m² 不应少于1个钻探点, 深度不应小于基底宽度的0 . 7倍:
2) 对条形基础,每5m~15m 不应少于1个钻探点,深度不应小于基底宽度的3倍且不应小于5m;
3) 对独立基础,每个基坑不应少于1个钻探点;深度不应小于基底宽度的1.倍且不应少于5m;
4) 对桩基础,应逐孔检验且检验深度不应小于3d 或 5m。
2 采用物探结合钻探手段检验时,物探勘探线应沿建筑物轴线布置,探测深度应大于第1款的钻探深度。钻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筏形基础,每50m²~70m²不应少于1钻探点;
2) 对条形基础,每15m~25m不应少于1个钻探点;
3) 对独立基础或桩基础,钻探点不应小于基坑或桩孔总数的30%;
4) 对物探发现的异常点应采用钻探手段逐点进行检查。
3 当钻探发现存在对基础有不利影响的溶洞或土洞时,尚应加密钻探点,查明其分布范围。
4.4.4 场地内局部区域分布有溶洞、破碎带或软弱夹层时,应采用钻探手段查验该区域内基槽(坑),桩孔底部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良地质条件的分布情况,钻探点布置及钻探深度应符合本标准第4 .4 .3条的规定。
4.4.5 含有大直径块石、孤石的深厚填土场地中采用打人、压入等非取芯成桩工艺的桩基,应采用钻探等手段查验桩端持力层位置。钻孔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5%。
4.4.6 岩溶地基采用灌注充填法处理时应按表4.4.6进行检验。
表4.4.6 溶(土)洞灌注充填法处理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检查方法的确定应符合本标准相笑条文规定。
4.4.7 洞室地基的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施工前应核对围岩类别及影响洞室地基稳定性的地质因素;当对洞室围岩支护结构进行加固处理时,应按本标准有关规定对加固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2 洞室地基地质条件不详且洞室顶板厚度与允许安全厚度相近时,应采用勘探手段检查洞室顶板及其支护情况;
3 洞室地基采用地基处理措施时,应根据采用的地基处理方法按本标准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4.4,8 位于公路及地铁隧道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且按规定需进行
结构安全评估的洞室地基,应核查洞室地基安全评估资料。
4.4.9 对土岩组合地基,尚应进行下列检验;
1 同一建筑结构单元内为调整基础不均匀沉降而开挖的阶梯形地基,基础施工前应查验各台阶的高度和宽度。各台阶范围及尺寸的允许偏差为±50mm, 检查方法可采用钢尺测量。抽检数量为沿基槽每20m 不应少于1点,且总点数不应少于3点;
2 石芽密布且部分出露的地基,采用石芽作为基础支墩时, 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查验石芽稳定性评价资料。
4.4.10 土岩组合地基采用换填垫层处理时,其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3节换填垫层的规定。
4.4.11 土岩组合地基采用褥垫层处理时,其质量检验应符合表
4.4.11的规定。
表4.4.11 土岩组合地基褥垫层质量检验标准
注:1 夯填度为褥垫夯实后的厚度与虚铺厚度的比值;
2 表中褥垫厚度、褥垫范围、夯填度的抽检数量为每50m² 抽检1点,且不少于3点;材料粒径,压实系数分层厚度的抽检数量为每100m² 抽检1点,且不少于3点。
4.5 支护结构地基
4.5.1 支护桩嵌固段地层地质查验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 的相关规定。
4.5.2 重力式挡墙(含悬臂式及扶壁式挡墙)及板肋式锚杆挡墙
等支护结构的基槽(坑)地质查验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 的相关规定;承载力检测应符合本标准4.2节的相关规定。
4.5.3 当对支护结构嵌固段地层进行加固处理时,应根据所采用的地基加固处理方法按本标准第4.3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4.5.4 锚杆基础锚固段的检验按本标准第8.3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5 桩基
5.1 一般规定
5.1.1 桩基施工前应对放好的轴线和桩位进行复核,桩位放线允许偏差对于群桩不应大于20mm, 对于单桩不应大于10mm。
5.1.2 施工结束后,应对工程桩的桩位偏差进行抽检。同一检验批内,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5根。
5.1.3 桩孔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应按本标准第4.1节、4.2节及附录B 的相关规定进行地基检验。
5.1.4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
5.1.5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桩身完整性检验。检验方法和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工程的旋挖成孔灌注桩应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进行检测;
2 建筑工程中除旋挖成孔灌注桩以外的桩基,可采用声波透射法、钻芯法、低应变法及高应变法进行检测,抽检数量为:
1) 桩基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 且不得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2) 除符合本款上一项规定外,每个柱下承台抽检桩数不应少于1根;
3)对于大直径灌注桩,应在上述两项规定的抽检桩数范围内,按不少于总桩数的10%的比例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进行检测;
4) 椭圆形桩、矩形桩应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进行检测。
3 市政桥梁工程的桩基应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进行检测。
5.1.6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进行承载力验收检验:
1 中小直径桩基;
2 持力层为土层、强风化岩石、极破碎或破碎岩石的大直径桩基;
3 持力层为较破碎岩石且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大直径桩基;
4 地质条件或施工工艺复杂,质量控制难度大的桩基;
5 采用新桩型或新工艺的桩。
5.1.7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直径嵌岩桩桩基,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检验难度较大时,可采用基桩承载力自平衡测试法、岩基载荷试验法或岩石单轴抗压强度结合桩身质量检验成果进行承载力核验,且验收检验方法应与设计承载力确定方法保持一致;
1 持力层为完整、较完整岩石的桩基;
2 持力层为较破碎岩石且设计等级为乙级、丙级的桩基。
采用承载力自平衡测试法、岩基载荷试验法时,抽检数量应
符合本标准第4.2.4条的规定;采用岩石单轴抗压强度测试法时,抽检数量、取样方式及数据统计应符合本标准第4.2.7条~ 4.2.9条的规定。
5.1.8 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进行承载力检测时,抽检数量不应少于同一条件下桩基分项工程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 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抽检数量不应少于2根。
5.1,9 对专用抗拔桩和对水平承载力有特殊要求的桩基工程. 应进行单桩抗拔静载试验和水平静载试验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
5.1.10 当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应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低应变法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钻芯法、高应变法或开挖等适宜的方法验证检测;
2 对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采用钻芯法验证检测;
3 对钻芯法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采用在同一基桩增加钻孔验证检测。
5.1.11 当检测结果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扩大抽检。扩大抽检应采用原检测方法或准确度更高的检测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应变法或声波透射法桩身完整性抽检结果中,当Ⅲ、IV 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应在未检桩中扩大抽检,抽检桩数与首次检测数量相同。若扩大抽检桩数中,Ⅲ、IV类桩之和仍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该批桩应全数检测。抽检不合格桩应提出处理方案;
2 钻芯法或单桩承载力抽检结果中存在不满足要求的桩时,应在未检桩中扩大抽检,抽检桩数为不合格桩数的2倍。若扩大抽检桩数中仍存在不满足要求的桩,应由参建各方共同研究提出进一步抽检的数量或处理方案。
5.1.12 桩身完整性及承载力检验,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的规定。
5.2 混凝土灌注桩
5.2.1 灌注混凝土前,应对已成孔的中心位置、孔深、孔径、垂直度、孔底沉渣厚度等进行检验。
5.2.2 钢筋笼制作时,应对钢筋规格、焊条规格、品种、焊口规格、焊缝长度、焊缝外观和质量、主筋和箍筋的制作偏差等进行检查。
5.2.3 钢筋笼吊装完成后,应对安放的实际位置等进行检查,并
填写相应质量检测、检查记录。
5.2.4 灌注混凝土时,应随机抽取留置强度检验试件。每浇筑 50m³ 至少留置1组试件,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m³ 时,每个灌注台班应留置不少于1组试件;对单柱单桩,每根桩至少留置1 组试件。每组为3件。
5.2.5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的承载力、桩身完整性、混凝土强度及桩位偏差。桩位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5-1及表5.2.5-2。
表5.2.5-1 建筑工程灌注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注:H 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 为设计桩径。
表5.2.5-2 市政桥梁工程灌注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5.2.6 旋挖成孔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2.6的规定。
表5.2.6 旋挖成孔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注 ;H 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 为设计桩径,L 为桩身长度。
5.2.7 人工挖孔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2.7的规定。
表5 .2 . 7 人工挖孔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注:1 现浇基桩的底面和断面可以桩孔的底面和断面代替;
2 桩顶位置以钢筋笼形心为准;
3 L.为桩身长度。
5.2.8 冲击成孔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2. 8的规定。
表5.2.8 冲击成孔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注:H 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 为设计桩径,L 为桩身长度。
5.2 .9 螺杆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2.9的规定。
表5.2.9 螺杆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注:D 为设计桩径,L 为桩身长度。
5.2.10 沉管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2.10的规定。
表5.2.10 沉管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续表5.2.10
注:H 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 为设计桩径,L 为桩身长度。
5.2.11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2.11的规定。
表5.2.11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质量检验标准
注:H 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 为设计桩径,L 为桩身长度。
5.3 混凝土预制桩
5.3.1 施工前应检查成品桩强度、构造、尺寸及外观质量,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成品桩质量检验标准
续表5.3.1
5.3.2 施工中应检验接桩质量、锤击及静压的技术指标,垂直度及桩顶标高。当采用预成孔植桩法时,尚应检验预成孔的孔径、 孔深、垂直度、孔底沉渣厚度及混凝土充盈系数,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本标准表5.2.6中的相关规定。
5.3.3 施工结束后应对承载力、桩身完整性、桩位偏差等进行检验。
5.3.4 建筑工程混凝土预制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建筑工程混凝土预制桩质量检验标准
续表5.3.4
注:1 电焊结束后停歇时间项括号中为采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时的数值;
2 H 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 为设计桩径或短边长度,L 为桩身长度;
30值为斜桩轴线与垂线间的夹角。
5.3.5 桥梁工程混凝土预制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 .3 .5 桥梁工程混凝土预制桩质量检验标准
续表5.3.5
注:1 H 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 为设计桩径或短边长度,L 为桩身长度;
20为斜桩轴线与垂线间的夹角。
5.4 钢桩
5.4.1 施工前应对成品桩外观质量进行检验。
5.4.2 施工中应检验接桩质量、锤击及静压的技术指标,垂直度及桩顶标高。
5.4.3 施工结束后应对承载力、桩位偏差等进行检验。
5.4.4 建筑工程混凝土钢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表5.4.4 建筑工程钢桩质量检验标准
续表5.4.4
注:1 H 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 为设计桩径或短边长度,L 为桩身长度;
2 θ为斜桩轴线与垂线间的夹角
5.4.5 桥梁工程混凝土钢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 5 . 4 . 5 的规定。
表5.4.5 桥梁工程钢桩质量检验标准
续表5.4.5
注:1 H 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 为设计桩径或短边长
度,L 为桩身长度;
20为斜桩轴线与垂线间的夹角。
5.5 承台
5.5.1 建筑工程承台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表5.5.1 建筑工程承台质量检验标准
续表5 .5 . 1
注:钢筋安装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相关规定。
5.5.2 桥梁工程承台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5.2的规定。
表5 .5 .2 桥梁工程承台质量检验标准
注:钢筋安装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相关规定。
6 基础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无筋扩展基础、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筏形及箱型基础、岩石锚杆基础、沉井与沉箱基础的施工质量验收。
6.1.2 基础施工前,天然地基应按本标准第4.1节及附录B 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槽;处理地基应按本标准第4.3节的相关规定进行子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6.1.3 混凝土基础应进行模板及钢筋安装偏差,现浇结构及其预埋件的位置、标高和尺寸偏差等项目的检验。检验批可按基础位置、结构缝或施工段进行划分。
同一检验批内,对建筑工程,独立基础抽查构件总数的10% 且不应少于3点;条形基础每10m~20m 抽查1点且不应少于3 点;筏形与箱形基础、电梯坑应全数抽查。对市政桥梁工程,应全数抽查。对管线工程,每20m~30m 抽查1点且不应少于3点。 每个基础均应检查基底标高。
6.1.4 浇筑基础混凝土时,应随机抽取留置强度检验试件。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³ 时应留置1组试件;每工作台班拌制不足100盘时应至少留置1组试件。连续浇筑超过1000m³ 时, 每浇筑200m³ 应至少留置1组试件。每组为3件。对于大体积混凝土,试件留置比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GB 50496的相关规定执行。
6.1.5 混凝土有耐久性指标要求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193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评定。
6.1,6 基础砌筑砂浆应进行强度检验,每砌筑250m³ 砌体时应
至少留置1组试件,每组为3件。
6.1.7 砌体基础应进行砌筑质量、轴线位置、标高和尺寸偏差等项目的检验。检验批可按基础位置、结构缝或施工段进行划分。
同一检验批内,对建筑工程,条形基础抽查部位不应少于5 点;独立基础抽查部位不应少于5个。对市政桥梁工程基础,应全数抽查。对市政管道基础,每20m~30m 抽查1点且不少于3点。
6.1.8 当基础设置沉降缝时,应检查沉降缝的宽度。沉降缝的宽度应不小于设计要求,检查数量为全数检查,检查方法采用钢尺测量。
6.1.9 有防水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基础,应在基础施工后对其抗渗等级、裂缝宽度、基础周边回填料压实度等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6.2 无筋扩展基础
6.2.1 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及基底高程等进行检验。
6.2.2 施工中应对砂浆强度与砌筑质量、模板安装、混凝土强度与浇筑质量、基础轴线、标高及尺寸偏差等进行检验。
6.2.3 施工结束后应对基础混凝土强度、基础轴线位置、尺寸偏差,基础顶面标高、基础高度、现浇基础外观质量等进行检验。
6.2.4 建筑工程的无筋扩展基础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2.4 的规定。
表6.2.4 建筑工程的无筋扩展基础质量检验标准
续表6.2.4
注:1 表中L 为基础长度;B 为基础宽度;
2 当条形基础长度大于10m 时,长边应增加测点数量,相邻测点间距不应大于10m.
6.2.5 市政桥梁工程的无筋扩展基础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
6 . 2 . 5的规定。
表6.2.5 市政桥梁工程无筋扩展基础质量检验标准
注:1 当基础边长度大于10m 时,基底尺寸和基底高程检查应增加测点数量,同一条边相邻测点间距不应大于10m;
2 当基底实际高程比设计要求低时,应经设计确认.确认后可不计入基础高度的偏差。
6.2.6 市政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无筋扩展基础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2.6的规定。
表6.2.6 市政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无筋扩展基础质量检验标准
续表6.2.6
6.3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
6.3.1 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基底高程及嵌岩深度等进行检验。
6.3.2 施工中应对基础轴线、钢筋及模板安装、混凝土强度与浇筑质量、标高及尺寸偏差等进行检验。
6.3.3 施工结束后应对基础混凝土强度、轴线位置、尺寸偏差、 基础顶面标高、基础高度、现浇基础外观质量等进行检验。
6.3.4 建筑工程的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
6 . 3 .4的规定,
表6.3.4 建筑工程的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质量检验标准
续表6.3.4
注:1 表中L 为基础长度;B为基础宽度;
2 当独立基础宽度大于2m 时,宜在中部增加测量点。当条形基础长度大于 10m 时,应增加长边测点数量,相邻谢点向距不应大于10m;
3 钢筋制作与安装的验收标准按相美规范执行。
6.3.5 市政桥梁工程的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表6.3.5 市政桥梁工程的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质量检验标准
注:1 当基础边长度大于10m 时,基底尺寸和基底高程检查应增加测点数量.同一条边相邻测点间距不应大于10m;
2 钢筋制作与安装的验收标准按相关规范执行。
6.3.6 市政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质量检验项目及检验标准应符合本标准表6.2.6及表6.3.5中关于钢筋数量、位置及保护层厚度的检验要求。
6.4 筏形与箱型基础
6.4.1 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基底高程进行检验。
6.4.2 施工中应对基础轴线、钢筋与模板安装、混凝土强度与浇筑质量、标高及尺寸偏差、预埋件与预留洞中心线位置等进行检验。
6.4.3 施工结束后应对筏形与箱型基础的混凝土强度、轴线及尺寸偏差、基础顶面标高及平整度、预埋件质量及定位、现浇基础外观质量等进行检验。
6.4.4 筏形和箱型基础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4.4的规定。
表6.4.4 筏形和箱型基础质量检验标准
续表6.4.4
注:同一检验批内,筏形和箱型基础的轴线位置,基础顶面与基底高程、平整度、基础高度、尺寸偏差应全数抽查,每个构件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不小于3面。
6.5 岩石锚杆基础
6.5.1 施工前应检验原材料质量、水泥砂浆或混凝土配合比。
6.5.2 施工中应对锚固段岩性、性状及岩石单轴抗压强度、孔位、孔径、孔深、注浆压力等进行检验。
6.5.3 施工结束后应对抗拔承载力和锚固体强度进行检验。
6.5.4 岩石锚杆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5.4 的规定。
表6 .5 .4 岩石锚杆质量检验标准
注:H 为锚杆施工面至设计锚杆孔顶的距离(mm);D 为设计孔径(mm)。
6.6 沉井与沉箱基础
6.6.1 沉井与沉箱施工前应调查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并对砂垫层的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
6.6,2 施工中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验:
1 混凝土浇筑前应对模板的位置、尺寸和密封性以及钢筋、 预埋件、预留洞口的位置进行检验;拆模后应检查混凝土浇筑质量 ;
2 下沉过程中,应对下沉偏差进行检验;
3 下沉后的接高应对基底地质条件、地基强度、接高稳定性进行检验;
4 沉井封底前,应对混凝土的工作性能进行检验;封底时, 井内地下水位应控制在坑底以下0.5m; 封底结束后,应检查混凝土的强度和厚度;
5 沉箱封底前,应对封底混凝土的工作性能进行检验;封底时,应检验物料塔及人员塔内的气压;封底后应对封底混凝土进行强度检验;
6 应对清理后的基底距隔墙底的高度、刃脚埋深和有效面积进行检验;
7 封底结束后,应对底板的结构及渗漏情况进行检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的规定 ;
8 应对沉井的填充质量进行检验;
9 浮运沉井应进行起浮可能性检验。
6.6.3 施工结束后应对沉井与沉箱的混凝土强度、轴线位置、尺寸、终沉标高、渗漏情况等进行检验。
6.6.4 沉井与沉箱基础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6.4的规定。
表6.6.4 沉井与沉箱基础质量检验标准
续表6 .6 .4
注:1 L: 为设计沉井与沉箱长度(mm);L, 为矩形沉井两角的距离,圆形沉井为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mm);B 为设计沉并(箱)宽度(mm);H₁ 为设计沉井与沉箱高度(mm);H₂ 为下沉深度(mm);H, 为下沉总深度,系指下沉前后刃脚之高差(mm);D₁ 为设计沉井与沉箱直径(mm); 检查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测量,并取其中较大值;
2 对于钢沉井及结构构造和拼装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沉井,其平面尺寸允许偏差值应按照设计要求确定。
7 土石方开挖与回填
7.1 一般规定
7.1.1 在土石方工程开挖施工前,应完成支护结构、地面排水、 地下水控制、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施工条件验收和应急预案准备等工作,合格后方可进行土石方开挖。土石方工程开挖施工中,应采取合理的开挖方式及开挖顺序,按设计及时支护,减小施工作业对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7.1.2 场地表土清理工程应进行清理效果、清理范围及地表坡率等项目的检验。对清理范围,每边测点间距不应大于20m, 且不应少于5点;对地表坡率,每100m 应不少于1点且总数不应少于10点。
7.1.3 在土石方工程开挖施工中,应定期测量和校核设计平面位置,边坡坡率和水平标高。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措施加以保护,并应定期检查和复测。
7.1.4 浅基础、管沟,截排水沟及地(路)面基层等基坑(槽)土石方开挖工程,应进行标高、几何尺寸(长度及宽度)、地表坡率、表面平整度等项目的检验。同一检验批内抽检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柱基基坑抽检数量不应少于基坑总数的10%且不少于5 个。对几何尺寸,应量测基坑每一边;对标高、地表坡率、表面平整度,每个基坑不应少于2点;
2 筏板基坑应全数抽检。对几何尺寸基坑边坡坡率,应量测基坑每一边,每边测点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且不应少于3点; 对标高、地表坡率、表面平整度,每50m² 不应少于1点,且不应少于 5 点 ;
3 基(沟)槽每20m~30m 不应少于1点,且不应少于5点。
7.1.5 场地平整土石方开挖工程,应进行标高、几何尺寸(长度及宽度)、边坡坡率、地表坡率及表面平整度等项目的检验。同一检验批内抽检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对标高、地表坡率、表面平整度,每100m² 应不少于1点且总数不应少于10点;
2 对几何尺寸及基坑边坡坡率,每边测点间距不应大于 20m, 且不应少于3点。
7.1.6 浅基础、管沟、截排水沟及地(路)面基层等基坑(槽)填方工程,应进行标高、分层压实系数、分层厚度、表面平整度、碾迹重叠长度等项目的检验。同一检验批内抽检数量应符合本标准 7.1.4条的规定。
7.1.7 场地平整填方工程,应进行标高、分层压实系数、分层厚度、表面平整度、碾迹重叠长度等项目的检验。同一检验批内抽检数量应符合本标准7.1.5条的规定。
7.1.8 填方工程应对回填土料的土性进行检验,抽检数量对同一种类土每100m³ 应不少于1组。
7.1.9 在基坑(槽)、管沟及建(构)筑物等周边堆土时,应检查临时堆放位置、堆土高度与坡率及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并应满足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7,1.10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控制措施, 并应满足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7,2 场地清理
7.2.1 场地清理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表7.2.1 场地清理质量检验标准
7.2.2 场地清理完成后,应核查天然植被破坏情况评估资料。
7.3 土方开挖
7.3.1 施工前应检查支护结构质量、定位放线、排水和地下水控制系统,以及对周边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应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辆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 附近有重要保护设施的基坑,应在土方开挖前对围护体的止水性能通过预降水进行检验。
7.3.2 施工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率、密实度、排水系统、地下水控制系统、预留土墩、分层开挖厚度、支护结构的变形,并随时观测周围环境变化。
7.3.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平面几何尺寸、标高、边坡坡率、表面平整度和基底土性等。
7.3.4 浅基础、管沟、截排水沟及地(路)面基层等土质基坑(槽) 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3.4的规定。
表7.3.4 土质基坑(槽)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注:地(路)面基层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层。
7.3.5 挖方场地平整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
7.3.5的规定。
表7.3.5 挖方场地平整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7.4 岩质基坑开挖
7.4.1 施工前应检查支护结构质量、定位放线、爆破器材(购置、 运输,储存和使用)、排水和地下水控制系统、起爆设备和检测仪表,以及对周边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应合理安排土石方运输车辆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
7.4.2 施工中应检查平面位置,平面尺寸.标高,边坡坡率、分层开挖厚度、排水系统、地下水控制系统、支护结构的变形等,并应随时对周围环境进行观测和监测。采用爆破施工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加强爆破振动监测。
7.4.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平面几何尺寸、标高、边坡坡率、表面平整度,基底岩质情况和承载力以及基底处理情况。设计未对岩质基坑基底处理提出专门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