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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首页 |备案号:J18574-2026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J33/T 1363—2026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技术服务标准
Technical service standard for inherent defect insurance in residential engineering
2026-02-02 发布 2026-08-01 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 告
2026年 第 5 号
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技术服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技术服务标准》为浙江省 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J33/T 1363—2026,自2026年8月1日 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盛安保险 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网站公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0 2 6 年 2 月 2 日
前 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浙江省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设发〔2018〕3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 结实践经验,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国内外 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8章和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 本规定、技术服务机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技术服务 成果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盛安保险 技术有限公司、盛安保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大华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 议,请寄送浙江盛安保险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 山路425号瑞祺大厦1002室,邮编:310005),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浙江盛安保险技术有限公司 盛安保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浙江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安诚建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金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总站
海宁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桐乡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平湖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华市房地产服务中心
金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百盛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东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盾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邱 涛 马海骋 叶 黛 胡旭东 叶军献 金智勇 段劲松 蒋易成 吴忠飞 徐 孟 张燕蕊 施 超 顾勇杰 叶文宾 楼 数 邵益军 方 杰 陈映霞 梁 旭 盛燕俊 姚建凯 舒慧斌 李 函 徐 斌 张 安 王国洪 周飞龙 顾云杰 常 奇 王 兵 陈敬运 吴鹏程 史建堂 周 林 李 俊 曹明华 董怡婷 盛金喜 盛丽丽 牛 艳 方旭慧 张理超 陆锦法
主要审查人:李宏伟 沈 斌 周 坚 茹瑞春 游劲秋 吕艳斌 蔡慧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技术服务,提高住宅工 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风险防范能力,提升工程质量,制定本 标 准 。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技术 服 务 。
1.0.3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技术服务除应符合本标准 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inherent defect in residential engineering
住宅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或合同约定,在正常使用 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简称潜在缺陷。
2.0.2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inherent defect insur- ance in residential engineering(简称 IDI)
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在 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 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2.0.3 工程建设期 construction period of the project 工程开始建设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段。
2.0.4 保险等待期 insurance waiting period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至保险赔偿责任期开始前的时间段。
2.0.5 保险赔偿责任期 insurance liability period 保险等待期结束至保险赔偿责任终止前的时间段。
2.0.6 技术服务机构 technical inspection service(简称 TIS) 受保险机构委托,对被保险住宅工程的质量潜在缺陷进行风
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并最终对保险机构承担合同责任的 法人机构。
3 基 本 规 定
3.0.1 保险机构委托技术服务工作,应依据保险合同以书面形式 订立《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技术服务委托合同》,并应向技 术服务机构出具《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技术服务授权书》。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技术服务授权书》的内容宜符合本标 准附录A 的规定。
3.0.2 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据《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技术服 务委托合同》及《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技术服务授权书》进 入现场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3.0.3 投保时未竣工验收合格项目的潜在缺陷保险技术服务,应 涵盖工程建设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保险等待期等三个阶 段,应对未竣工验收合格项目的每个阶段进行工程资料核查和工 程实体检查。
3.0.4 投保时已竣工验收合格项目的潜在缺陷保险技术服务,应 对已竣工验收合格项目进行工程资料核查和工程实体检查。
3.0.5 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及住宅工程质量 常见问题,并应结合工程项目合同工期和工程造价,对住宅工程质 量潜在缺陷进行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3.0.6 技术服务机构的现场服务频次应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 陷保险技术服务委托合同》中明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准备阶段不应少于1次;
2 施工阶段平均每月不应少于2次;
3 保险等待期不应少于3次;
4 现场服务过程中,技术服务机构认为必须增加现场服务次 数的,应报保险机构另行确认。
3.0.7 保险合同中应明确建设单位要求相关参建单位配合潜在 缺陷保险技术服务工作的内容,投保单位应将配合要求告知相关 参建单位。
3.0.8 技术服务工作的主要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相关技术标准;
3 工程相关资料;
4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技术服务委托合同》。
3.0.9 技术服务机构应编制《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技术服 务工作计划》,其内容应主要包括:
1 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2 项目组构成;
3 服务内容;
4 服务要求;
5 配合事项;
6 成果文件清单;
7 其他。
3.0.10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技术服务工作计划》应经保 险机构书面确认。
3.0.11 投保单位应组织保险机构和工程建设相关主体单位人 员,由技术服务机构对《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技术服务工作 计划》进行会议交底。
3.0.12 项目组应按《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技术服务工作 计划》严格进行技术服务工作。技术服务机构应对项目组的技术 服务工作监督检查。
3.0.13 工程项目相关参建单位应支持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应 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施工现场服务,落实潜在缺陷控制的措施 建议,按时整改潜在缺陷并回复。
3.0.14 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存有关联关系
或利益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材料设备供应等服务。
3.0.15 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技术 服务委托合同》严守保险机构和投保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3.0.16 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宜采用数字化管理系统进行潜 在缺陷保险的风险管理,并宜与政府主管部门相关数字化管理系 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提升服务和管理效能。
4 技术服务机构
4.0.1 技术服务机构应具有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技术服务的 工作能力,并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4.0.2 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清晰业务 流程,加强人员管理,提升业务能力。
4.0.3 技术服务机构应健全组织体系,明确技术负责人,配置专 业齐全的技术人员。
4.0.4 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进度等,组建技术 服务项目组。技术服务项目组应由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及 辅助人员组成,技术服务项目组的专业构成、人员数量应满足技术 服务工作需要。
4.0.5 项目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 确定项目技术服务团队组织架构、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
2 负责技术服务工作交底;
3 主持编写并审核《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技术服务工 作计划》;
4 负责《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技术服务工作计划》的 实施;
5 组织、指导并全程参加技术服务过程检查工作;
6 主持编写并审核各类评估报告等工作成果;
7 与项目参建单位沟通落实质量缺陷整改工作,并跟踪记录 整改情况;
8 组织项目技术服务成果文件归档工作。
4.0.6 专业技术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 参加技术服务交底会;
2 参加技术服务过程检查工作;
3 参加编写技术服务工作计划、各类评估报告等工作成果;
4 协助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参建单位沟通落实质量缺陷整改 工作,并跟踪记录整改情况。
4.0.7 辅助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 收集、汇总工程信息和工程质量相关资料;
2 协助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参建单位沟通落实质量缺陷整改 工作,并跟踪记录整改情况;
3 技术服务成果文件归档。
4.0.8 项目负责人同时负责的在建项目不应超过10个,项目负 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每天参加检查项目的数量不宜超过2个。
4.0.9 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确需变更项目负 责人时,应征得保险机构书面同意。
4.0.10 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项目建设情况适时调整技术服务项 目组的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后的人员应满足当前建设进度的专业 需 求 。
4.0.11 技术服务项目组宜参加下列活动:
1 设计交底会议或图纸会审、技术交底活动;
2 政府监督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交底会;
3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应用专家论证会;
4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技术会议;
5 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活动。
5 风 险 识 别
5.0.1 潜在缺陷风险识别的依据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相关技术标准;
3 工程相关资料;
4 保险合同;
5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技术服务委托合同》;
6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技术服务工作计划》;
7 工程实体质量;
8 其他资料。
5.0.2 施工准备阶段潜在缺陷风险识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进行核查;
2 应对工程开工必须具备的资料进行核查。
5.0.3 施工阶段潜在缺陷风险识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核查工程技术资料;
2 应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3 对工程质量有疑问时,应建议保险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验 和检测;
4 应对严重技术风险的质量缺陷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5 应根据以上内容在潜在缺陷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风险 识别。
5.0.4 保险等待期潜在缺陷风险识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核查物业报修和维修记录;
2 应进行工程质量回访;
3 对工程质量有疑问时,应建议保险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验
和检测;
4 应对严重技术风险的质量缺陷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5 应根据以上内容在潜在缺陷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风险 识别。
5.0.5 投保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潜在缺陷风险识别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应核查工程技术资料;
2 应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3 对工程质量有疑问时,应建议保险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验 和检测;
4 应对严重技术风险的质量缺陷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5 应根据以上内容在潜在缺陷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风险 识别。
5.0.6 当项目参建单位对潜在缺陷风险识别结果有异议时,技术 服务机构应报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应组织判定。
5.0.7 技术服务机构应针对项目参建单位的整改回复重新进行 风险识别。
5.0.8 在勘察设计评审后或每次现场检查结束后,技术服务机构 应按本标准附录 B 编制潜在缺陷风险识别清单。
5.0.9 每次现场检查结束后,技术服务机构应按本标准附录 C 编制潜在缺陷风险过程检查报告。
5.0.10 技术服务机构应向保险机构提供潜在缺陷风险识别清单 和潜在缺陷风险过程检查报告。保险机构应向投保单位提供施工 过程潜在缺陷风险识别清单。投保单位应向项目参建单位提供施 工过程潜在缺陷风险识别清单。
6 风 险 评 估
6.0.1 潜在缺陷风险评估应包括单项潜在缺陷风险评估和项目 整体潜在风险评估。单项潜在缺陷风险评估结果和项目整体潜在 风险评估结果应按风险等级划分。
6.0.2 应依据潜在缺陷风险影响程度划分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包 括正常技术风险、轻微技术风险、中等技术风险、严重技术风险和 技术风险保留。风险等级划分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表6.0.2 风险等级划分表
6.0.3 每次现场检查结束后,应依据潜在缺陷风险识别结果判 定潜在缺陷风险影响程度,并确定单项潜在缺陷风险评估结果。 单项潜在缺陷风险评估结果应符合表6.0.3- 1~表6.0.3-3的 规定。
表6.0.3-1 施工准备阶段单项缺陷风险评估结果
表6.0.3-2 施工阶段、保险等待期单项潜在缺陷风险评估结果
续表6.0.3-2
表6.0.3-3 投保时已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单项潜在缺陷风险评估结果
续表6.0.3-3
6.0.4 技术服务机构应在项目的以下技术服务成果中,按本标准 附录D 的要求编制潜在缺陷风险汇总表,并应进行项目整体潜在 缺陷风险评估:
1 初步风险评估报告;
2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设计风险评估报告;
3 防水和保温工程设计风险评估报告;
4 安装和装修工程设计风险评估报告;
5 场地条件和基础施工风险评估报告;
6 主体结构施工风险评估报告;
7 建筑外墙施工风险评估报告;
8 屋面保温及防水施工风险评估报告;
9 安装工程施工风险评估报告;
10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风险评估报告;
11 竣工验收前风险评估报告;
12 工程项目潜在缺陷风险评估总报告;
13 投保时已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初步风险评估报告;
14 投保时已竣工验收合格项目最后一次过程检查报告。
6.0.5 项目整体风险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技术风险(A): 单项潜在缺陷风险评估结果中不含单 项轻微技术风险、中等技术风险和严重技术风险;
2 轻微技术风险(B): 单项潜在缺陷风险评估结果中不含严 重技术风险,中等技术风险数量占比小于15%;
3 中等技术风险(C); 单项潜在缺陷风险评估结果中不含严 重技术风险;中等技术风险数量占比大于等于15%;
4 严重技术风险(D): 单项潜在缺陷风险评估结果中含有严 重技术风险;
5 不进行技术风险保留评估(R)。
6.0.6 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据各阶段的潜在缺陷风险评估结果,编 制阶段内的潜在缺陷风险评估报告。
6.0.7 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据各阶段的潜在缺陷风险评估报告,编 制工程项目潜在缺陷风险评估总报告。
6.0.8 技术服务成果的提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技术服务机构应向保险机构提供阶段内的潜在缺陷风险 评估报告和工程项目潜在缺陷风险评估总报告;
2 保险机构应向投保单位提供阶段内的潜在缺陷风险评估 报告和工程项目潜在缺陷风险评估总报告;
3 投保单位应向项目相关参建单位提供阶段内的潜在缺陷 风险评估报告和工程项目潜在缺陷风险评估总报告。
7 风 险 控 制
7.0.1 保险机构接收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成果后,应确 定潜在缺陷风险接受准则和潜在缺陷风险控制对策。潜在缺陷风 险接受准则和控制对策宜符合表7.0.1规定。
表7.0.1 潜在缺陷风险控制对策
7.0.2 技术服务机构应配合保险机构开展潜在风险控制,跟踪整 改情况并报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宜根据整改后的实际情况调整潜 在风险控制对策。
7.0.3 施工准备阶段,技术服务机构可在保险机构的授权下与投 保单位、设计单位沟通确认整改情况。如存在严重风险且投保单 位和设计单位拒绝整改的情况,则技术服务机构可在保险机构的 授权下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7.0.4 施工阶段,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每次现场检查结束后整理形 成施工过程潜在缺陷风险识别清单,并应在2日内将施工过程潜 在缺陷风险识别清单发送至投保单位并报送保险机构,施工过程 潜在缺陷风险识别清单应由投保单位转发相关参建单位。对于存 在紧急或严重技术风险的质量缺陷应及时用书面函的形式告知投 保单位和保险机构。
7.0.5 施工过程潜在缺陷风险识别清单中的中等技术风险和严 重技术风险的风险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技术服务机构应协助保险机构制定风险控制的具体措施;
2 保险机构应向投保单位分阶段提供风险控制具体措施 建议;
3 投保单位应向项目相关参建单位分阶段提供风险控制具 体措施;
4 相关责任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潜在缺陷整改完毕,并回 复技术服务机构;
5 技术服务机构应跟踪、核查整改结果,整改结果宜归类为 已整改和未整改项;技术服务机构应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给保险 机构;
6 技术服务机构应将未整改内容纳入下次潜在风险评估报 告中。
7.0.6 技术服务机构应对潜在缺陷整改情况进行记录,潜在缺陷 整改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潜在缺陷已整改完毕,可标注潜在缺陷闭合;
2 潜在缺陷未整改,应保留该潜在缺陷;
3 潜在缺陷整改不到位,应依照整改情况调整风险评估 等级。
7.0.7 参建单位拒绝整改严重技术风险时,技术服务机构可在保 险机构的授权下报告政府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技术服务机构 应立即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和保险机构。
7.0.8 潜在缺陷在竣工时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技术服务机 构应在竣工检查风险评估报告中进行记录;存在严重技术风险的, 技术服务机构可在保险机构的授权下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7.0.9 投保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技术服务机构应将检查时 发现的潜在缺陷及时书面报告保险机构,对于严重技术风险,技术 服务机构可在保险机构的授权下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8 技术服务成果
8.0.1 技术服务成果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潜在缺陷风险识别清单;
2 过程检查报告;
3 阶段风险评估报告;
4 工程项目潜在缺陷风险评估总报告。
8.0.2 技术服务成果内容应符合表8.0.2-1和表8.0.2-2的规定。
表8.0.2-1 投保时未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技术成果清单表
续表8.0.2-1
表8.0.2-2 投保时已竣工验收合格项目技术成果清单
8.0.3 技术服务机构提交风险管理技术成果文件的时间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现场踏勘结束后,应在20日内提交项目初步风险评估 报告;
2 项目合同签订后,应在60日内提交各项设计风险评估 报告;
3 现场技术服务结束后,应在2日内提交本次潜在缺陷风险 识别清单;
4 现场技术服务结束后,应在15日内提交本次施工过程检 查报告;
5 各阶段现场技术服务后,应在60日内提交各阶段潜在缺 陷风险评估报告;
6 项目竣工验收前10日内提交潜在缺陷风险识别清单和竣 工验收前风险评估报告;
7 应在保险等待期结束前30日内提交潜在缺陷风险识别清 单和工程项目潜在缺陷风险评估总报告。
8.0.4 初步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2 技术服务基本信息;
3 潜在缺陷风险识别清单;
4 潜在缺陷初步风险评估结果;
5 结论和建议。
8.0.5 各项设计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2 技术服务基本信息;
3 潜在缺陷风险识别清单;
4 潜在缺陷风险评估结果;
5 结论和建议。
8.0.6 施工过程检查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和当前建设进度;
2 本次检查基本信息;
3 前期质量缺陷跟踪;
4 本次检查质量缺陷清单;
5 结论和建议。
8.0.7 施工阶段潜在缺陷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2 技术服务基本信息;
3 工程现状;
4 潜在缺陷风险识别清单;
5 潜在缺陷风险评估结果;
6 潜在缺陷整改结果清单;
7 结论和建议。
8.0.8 竣工检查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2 竣工检查基本信息;
3 资料清单;
4 前期潜在缺陷整改结果清单;
5 潜在缺陷风险识别清单;
6 潜在缺陷风险评估结果;
7 工程整体潜在缺陷风险评估结果;
8 结论和建议。
8.0.9 等待期过程检查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2 回访检查基本信息;
3 潜在缺陷风险识别清单;
4 潜在缺陷风险评估结果;
5 工程整体潜在缺陷风险评估结果;
6 结论和建议。
8.0.10 工程项目潜在缺陷风险评估总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2 技术服务基本信息;
3 资料清单;
4 前期潜在缺陷整改结果清单;
5 潜在缺陷风险识别清单;
6 潜在缺陷风险评估结果;
7 工程整体潜在缺陷风险评估结果;
8 结论和建议。
8.0.11 投保时已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初步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下 列主要内容:
1 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2 技术服务基本信息;
3 潜在缺陷风险识别清单;
4 潜在缺陷风险评估结果;
5 工程整体潜在缺陷风险评估结果;
6 结论和建议。
8.0.12 投保时已竣工验收合格项目风险评估总报告应包括下列 主要内容:
1 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2 本次检查基本信息;
3 项目现状;
4 前期潜在缺陷风险识别清单;
5 潜在缺陷风险识别清单;
6 潜在缺陷风险评估结果;
7 工程整体潜在缺陷风险评估结果;
8 结论和建议。
8.0.13 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 递技术服务成果文件。
8.0.14 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技术文件资料管理制度,并设专人 管理文件资料。
8.0.15 技术服务文件资料应按工程项目进行编码、归档,宜实行 电子化管理。
8.0.16 技术服务文件归档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技术服务委托合同》;
2 并应向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技 术服务授权书》;
3 工程相关资料;
4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技术服务工作计划》;
5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技术服务工作计划》交底会 议记录;
6 专题会议等会议纪要;
7 本标准第4.0.11条规定的各项活动的会议资料;
8 施工过程潜在缺陷风险识别检查清单、施工过程检查 报告;
9 各阶段潜在缺陷风险评估报告和工程项目潜在缺陷风险 评估总报告;
10 潜在缺陷整改结果资料;
11 技术服务工作中收集和形成的其他文件资料。
8.0.17 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技 术服务档案保存期限,技术服务档案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保险责 任 期 。
附录 A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保险技术服务授权书
表 A.0.1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技术服务授权书
附录 B 风险识别清单
表B.0.1 潜在缺陷风险识别清单(××××程阶段)
注:本表中PRn-SF(WH/DI-□□□□□□□□ 为缺陷清单编号。编写本表时, 编号中的PRn 中的n 用数字替换,表示第n 次过程检查(例如PR1是第1次过 程检查),SF 表示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类缺陷,WH 表示防水与保温工程 类缺陷,DI 表示装饰与安装工程类缺陷,编号中的□□□□□□□□用年月日 数字替换。本表中风险等级前面的□用■替换表示评估风险等级,序号一列 中的i 用数字替换表示同类缺陷中的第i 个缺陷。本表中的内容与本标准附录 D中的内容有对应关系。
附录 C 风险过程检查报告
C.0.1 潜在缺陷风险过程检查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8.0.6 条的规定,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和当前进度、本次风险检查基本信 息、前期质量缺陷跟踪、本次检查质量缺陷清单、结论与建议等 内容分别详见表 C.0.1-1 、 表 C.0.1-2 、 表 C.0.1-3 、 表 C.0.1-4、
表 C.0.1-5。
表 C.0.1-1 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和当前进度
续表 C.0.1-1
表 C.0.1-2 本次风险检查基本信息
表 C.0.1-3 前期质量缺陷跟踪
表 C.0.1-4 本次检查质量缺陷清单
表 C.0.1-5 结论和建议
附录 D 风险汇总表
表 D.0.1 潜在缺陷风险汇总表
续表 D.0.1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