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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04/T 513-2026 海绵城市建设施工与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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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地方其他
  • 更新日期: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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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海绵   施工   城市建设   DBJ04   513
资源简介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海绵城市建设施工与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of

  sponge city construction projecte

  DBJ04/T 513—2026

  批准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编单位: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筑大学

  施行日期:2026 年 5 月 1 日

  2026 北 京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海绵城市建设施工与验收标准》

  的 公 告

  公告〔2026 〕6 号

  现批准《海绵城市建设施工与验收标准》为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 DBJ04/T 513—2026 , 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zjt.shanxi.gov.cn )公开发布。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 年 2 月 4 日

  前 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2022 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晋建科字〔2022 〕152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全省海绵城市建设施工与验收的实践经验,参考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 5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施工;5.验收。

  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地区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函寄至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 80 号,邮编:030000,邮箱:tyjysz2@163.com )。

  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 : 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大学

  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 : 山西山安碧泉海绵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太原供水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李大平 王有理 赵从文 付世沫上官安星 王文亮 裴 军 赵 婧曲 波 齐朝霞 刘红伟 甘雨虹张雨薇 亓文斐 梁文威 郭 宇王 凯 吕晋生 王嘉贤 赵晓梅乔冠栋 李 婷 魏媛媛 程利轩张聪政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刘广奇 马 越 王思思 杨利伟曹 琰 刘振江 毛立波 武建奎于江杰

  1 总 则

  1.0.1 为系统化推进山西省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施工技术要求,统一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新建、改建、扩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施工与验收。

  1.0.3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应做到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工序合理、经济环保。

  1.0.4 山西省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海绵城市 sponge city

  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与小区、道路、绿地和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使城市像海绵一样有效控制雨水径流,从而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2.0.2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sponge city construction project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海绵城市理念,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

  2.0.3 海绵城市设施 sponge city facilities

  指在海绵城市建设或海绵化改造过程中,具有“渗、滞、蓄、净、用、排”等功能类型工程设施的统称。一般可分为渗滞类、集蓄利用类、调蓄类、截污净化类和转输类等类型。

  2.0.4 渗滞类设施 infiltration and retention facilities

  通过增强地表渗透、滞留及净化雨水能力的工程设施, 旨在模拟自然水循环过程,有效管理城市雨水径流的设施。包括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生态树池、高位花坛、绿色屋顶、渗透塘、渗井等。

  2.0.5 集蓄利用类设施 facilities for collection ,storage and utilization

  用于收集、储存雨水和雨水利用的工程设施。包括蓄水池、塑料模块拼装水池、雨水罐以及雨水处理及回用设施等。

  2.0.6 调蓄类设施 regulating and storage facilities

  用于雨水的收集和储存,以减少雨水径流对城市排水系统的冲击,能削减峰值流量,同时能起到补充地下水和净化雨水的作用。

  包括调节池、合流制溢流调蓄池、多功能调蓄池、调节塘、湿塘等。

  2.0.7 截污净化类设施 sewage interception and purification facilities

  用于拦截、储存、处理和净化雨水径流中污染物的工程设施。包括人工土壤渗滤设施、植被缓冲带、生态驳岸、雨水湿地等。

  2.0.8 转输类设施 transfer facilities

  将雨水从一个区域有效地传输到另一个区域的设施,通过自然或人工构建的水道系统,实现雨水的有序引导和传输,以促进雨水的收集、利用和排放。包括植草沟、渗管/渠等。

  2.0.9 排(蓄)水层 drainage/storage layer

  能排出种植土中多余水分(或具有一定蓄水功能)的构造层。

  2.0.10 排空时间 drain time

  具有蓄水功能设施的蓄水层和结构层内部雨水经重力全部入渗至底部原有土层或全部由底部排水管收集排出所需时间。

  2.0.11 土壤饱和含水率 soil saturation moisture content

  当土壤处于饱和含水状态时,测定介质土中水的体积与介质的总体积的比值。

  2.0.12 饱和渗透率 saturated hydraulic conductivity

  当土壤处于饱和状态时,在单位土水势梯度作用下,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土壤断面的水量,也称饱和水力传导率。

  2.0.13 压实系数 compacting coefficient

  指土经压实实际达到的干密度与标准击实试验后试样最大干密度的比值。

  2.0.14 摊铺系数 spreading coefficient

  混合料压实前的摊铺厚度与碾压压实后厚度的比值。

  2.0.15 封层 sealcoat

  为封闭表面空隙,防止水分侵入而在沥青面层或基层上铺筑的

  有一定厚度的沥青混合料薄层,铺筑在沥青面层表面的称为上封层,

  铺筑在沥青面层下面基层表面的称为下封层。

  透水铺装结构中的透水结构层与不透水结构层之间防止水分侵入的隔离层也可作封层。

  2.0.16 地基处理 foundation treatment

  为提高地基强度,或改善其变形性质或渗透性质而采取的工程措施。

  2.0.17 整体验收 overall acceptance

  在所有海绵设施质量验收合格后,对各排水下垫面与海绵设施之间、不同功能的海绵设施之间、海绵设施与周边市政配套设施之间以及海绵设施与周边水环境之间的合理衔接进行整体验收。

  3 基 本 规 定

  3.0.1 施工单位应具备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内容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 的要求进行项目管理,建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0.2 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控制施工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施工现场应做好水土保持,减少施工过程对场地及其周边环境的扰动和破坏。

  3.0.3 严格按规范及设计要求采取各项安全措施,设置警示标志,避免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3.0.4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多工种和分部工程相互协调、共同配合。

  3.0.5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进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和单项设施功能验收,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合格,且各单项设施相关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后才可进行项目整体验收。

  3.0.6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海绵城市专项验收,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参与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工程所在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并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

  4 施 工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4.1.2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施工操作培训。

  4.1.3 进场后,施工单位应查勘施工现场,掌握现场施工条件与环境,编制施工组织方案,确定施工部署。

  4.1.4 施工单位应根据勘测、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界限和既有建(构)筑物与地下管线等资料,做好保护或避让措施。施工场地内的现状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城市自然水体,应采取保护措施。

  4.1.5 冬季和雨季施工应制定季节性施工方案,做好应急预案和相关防范措施,并做好材料堆放、防雨、防冻及成品养护等工作。

  4.1.6 湿陷性黄土、膨胀土、液化土等特殊土壤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先进行地基处理,基础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海绵设施施工。

  4.1.7 未消除湿陷性的黄土场地进行海绵城市项目施工,除满足本标准外,还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

  50025、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湿陷性黄土场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DBJ04/T 500 的要求做好防水、隔水措施。

  4.1.8 各施工工序应严格执行并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经自检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1.9 对于监理单位提出要求检查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施工应保留能够证明施

  工质量合格的影像资料。

  4.1.10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原材料宜就地取材,优先使用环保型材料和新产品、新材料。为保证工程质量,必要时可对所采用的材料进行复测和专家评审。

  4.2 施 工 准 备

  4.2.1 施工单位应提前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制度;对施工图中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2.2 施工图需变更设计时,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实施。

  4.2.3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复核施工场地高程和工程地质条件,发现与设计文件和勘察报告不符应及时向项目业主报告。

  4.2.4 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下沉式绿地、渗透塘、渗井、雨水调蓄池等海绵设施在施工前应按地勘报告复核场地地下水位及土基渗透系数,复核数据应及时反馈设计单位,得到确认后方可施工。

  4.2.5 施工单位应提前调校好测量和计量设备,根据现场情况和设计图纸建立施工场地内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及高程控制网。

  4.2.6 施工前应对各项海绵设施进行放线,精准定位,且测量方法和精度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现行测量规范进行控制,满足建设项目内所有海绵专项设施施工测量的需要。

  4.2.7 场地平面和高程测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程控制测量应做好上下游雨水管渠、生态沟渠、河湖水系、周边道路控制网的协调。

  2 与既有管道、设施、构筑物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在开工前必须校测。

  3 施工过程中,应反复校测场地完成面标高和进水口位置,存

  在问题时,应及时告知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调整,保证低洼处不积水且设施收水顺畅。

  4 源头减排设施溢流口、管渠、排水口、超标雨水蓄排设施溢流口与下游雨水设施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应进行校测。存在问题时应及时告知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调整,保证不出现径流短流。

  4.2.8 施工放线后,应对测量结果和设计文件进行复核。复核数据应及时反馈给设计单位,并向建设单位提交测量复核书面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方能作为放线测量,建立施工控制网、线、点的依据。

  4.2.9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进场后按本标准附录 Λ的规定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2.10 施工单位应制订人员、材料、机械进场计划,划定材料储存堆放区域,并做好保护措施。

  4.2.11 施工单位应进行危大工程辨识。关键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在施工前应单独编制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应重新审批后实施。

  4.3 项 目 施 工

  4.3.1 建筑与小区项目,施工时注意建筑基础防护和地下建筑防水设施的保护。

  4.3.2 道路与交通项目,应严格控制海绵设施竖向,保证海绵设施与城市雨水管渠和排涝除险设施合理衔接,并采取相应的侧向和底部防渗措施,防止径流雨水下渗对道路路面及路基造成损坏。

  4.3.3 绿地与广场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时应注意现状植物的保护。在土壤改良过程中,应在保证土壤肥力的基础上,增加土壤入渗率。在发生表土扰动时,应先对表土进行剥离、存放,土地平整后,再将表土覆盖于表层。

  2 有客水消纳功能的绿地和下沉式广场,应严格控制竖向,海绵设施高程符合设计要求。

  4.3.4 河湖水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清淤、截污、岸线、土方等涉及导流、围堰或水下施工的工程内容宜安排在非汛期施工,避开雨季和洪水期,施工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功能。

  2 河湖水体清出的淤泥处理处置应满足当地环保要求。

  3 各类水生植物根据河道水位变动情况,宜在非汛期实施,应符合水生植物种植需要。

  4 水生动物宜安排在水生植物群落生长基本稳定后投放。

  5 生态浮床安装等涉及水上施工的工程宜在主体工程结束后实施。

  6 植草沟、下沉式绿地、植被缓冲带等设施的施工宜在涉水工程基本结束后实施。

  7 位于蓄滞洪区的河道、湖泊、滨水低洼地区的建设工程,同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蓄滞洪区设计规范》GB 50773 中的相关要求。

  4.3.5 海绵城市改造项目施工应详细探明地下管线位置、高程和接驳情况,做好地下管线和设施保护,设置必要的临时供水、供气、供电、排水管线。对施工图中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及时告知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并调整施工方案。

  4.4 设 施 施 工

  Ⅰ 设施基(槽)坑

  4.4.1 海绵设施基(槽)坑开挖和回填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槽)坑开挖前应进行施工放线,边坡坡顶线与坡脚线、

  海绵设施范围线、进水口、预处理设施、溢流排水口均应放线确定位置。

  2 应核准坑底标高、溢流排水口底标高、溢流雨水口、雨水检查井底标高,精准控制海绵设施各结构层厚度,确保排水管按设计标高和坡度符合设计要求。

  3 开挖边坡应符合设计要求,边坡施工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不得损坏或干扰附近建筑物,保证开挖尺寸、基坑稳定和施工安全。

  4 基坑开挖时不得超挖,有基底压实要求时压实后高程应符合设计要求。超挖时不得用原土回填,应采用碎石或中粗砂回填, 回填碎石含泥量应小于 1%。坑底平整度采用人工时为±30mm,采用机械时为±50mm。

  5 坑底、边坡坡面应平整、密实、无松土、无积水,并应无明显凹凸不平,以及无石头砖块、树根、杂草、淤泥等杂物,坑底、边坡及锚固沟之间应过渡平缓。

  6 渗透设施基(槽)坑底面不应反复夯实,开挖与回填施工过程不应降低自然土壤的渗透能力。

  7 基(槽)坑开挖后,埋地渗透设施安装和敷设宜连续施工。

  8 基(槽)坑机械开挖、水泥混凝土拌和作业等宜在沟槽外围进行,避免沟槽因重型机械碾压、水泥混凝土拌和作业等降低基层土壤渗透性能。

  9 完成槽底面的清理并核实底面高程符合设计要求后,再实施下一道工序。

  10 回填应分层进行,每层厚度不超过 200mm,采用平板振动器夯实, 回填后的平整度及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绿化种植土回填施工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 的要求。 4.4.2 有防渗要求的海绵设施基(槽)坑施工时,应将基坑底部和边坡平整并夯实,在夯实过程中应考虑土壤的湿度,不得在阴雨天施工。

  4.4.3 基(槽)坑开挖完成后,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期间进水口应临时封堵。

  2 边坡在覆盖前及养护期间,宜铺设无纺土工布防护,并应沿坡脚设置挡土袋。

  3 施工场地周边雨水口应设置挡土袋。

  4 土方开挖过程中,宜设置临时挡水堰等防止沟槽内土壤流失。

  聂 渗滞类设施

  4.4.4 透水铺装施工工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平整、测量放线后应按照路基、垫层(按需)、基层、面层的顺序自下而上施工,其他功能层应按所处位置次序施工。

  2 上部结构层施工应在下部结构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3 透水铺装配套内部排水设施应按先深后浅的原则与透水铺装结构层配合施工,排水设施应在面层施工前完成。

  4 面层施工应在堵塞污染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进行,施工过程不得污染透水基层,必要时应采取覆盖等措施进行保护。

  4.4.5 半透型透水铺装的路基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的规定。全透型透水铺装的透水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将现场地面积水排除疏干,并应将作业面清理干净。

  2 应采取机械结合人工的方式开挖土方;土方开挖应自上而下分层开挖,不得超挖,应留有碾压后达到设计标高的余量。

  3 填方应采用不低于原状地基土渗透性能的透水性材料,材料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使用黏性土、淤泥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及含生活垃圾的土作路基填料;填土应分层进行,下层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填筑。

  4 路基压实前应做试验段。压实可采用压路机进行重力压实或振动压实,碾压不到的部位可采用小型夯压机夯实,不得漏夯;压

  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压实后应检测路基渗透性能,路基渗透系数不应低于设计要求。

  5 当路基土为砂性土,流动性大且直接用压路机不易压实时,可采用水坠砂法(辅以振动或碾压) ,达到设计压实度要求。

  6 透水路基采用置换回填时,应严格验槽制度,确保基底地质情况、路基置换厚度、范围满足设计要求。

  4.4.6 排水垫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分层摊铺压实垫层材料,每层摊铺虚铺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垫层材料采用天然砂砾或级配碎石时,应避免出现粗细料离析现象,否则应进行补充拌和,直至材料充分混合均匀。

  2 摊铺后,可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对摊铺材料进行整平整形,当垫层达到要求的松铺高程、横纵坡、平整度后,进行压实处理,逐层摊铺。

  3 压实方法可采用振动法(包括平振、插振)、碾压法或水坠砂法,应根据路基土与垫层材料性质经试验段检验后合理选择。

  4 采用碾压法施工时,应注意控制垫层材料含水率,在含水率接近最佳含水率时,应立即进行碾压;碾压应连续进行,不得漏压,应遵循初压、终压均静压的原则,直至达到规定的压实度要求,压实面应无车辙、鼓包、坑凹、松散等情况。

  5 施工完毕后,应对垫层厚度、表面高程、平整度、坡度、压实度及渗排水性能等进行检查。

  4.4.7 湿陷性黄土场地或设计要求采用隔水垫层时,隔水垫层可选用水泥土隔水垫层、灰土隔水垫层和防渗土工膜等形式,隔水垫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土隔水垫层原材料为素土和强度等级不低于 42.5 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素土可采用粉土或粉质黏土,其中有机质含量不得超过 5%,不得含有冻土或膨胀土;水泥土隔水垫层的性能指标应满足表 4.4.7 的规定。采用灰土隔水垫层时,消石灰与土的体积配合比

  宜为 2 ∶ 8 或 3 ∶7,土宜采用粉质黏土或粉土,土中的有机物含量宜小于 5%。

  表 4.4.7 水泥土隔水垫层的性能指标

  2 水泥土混合料或灰土混合料宜使用机械拌和,用量大时可采用厂拌,用量少时可采用人工搅拌,拌和过程中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应将土和水泥或石灰按配合比要求进行掺配,掺配时应保持适宜的含水量。

  3 水泥土混合料或灰土混合料均应分层铺设,宜采用专用摊铺机械摊铺,每层摊铺虚铺厚度不应大于 300mm;在铺筑上层前,应根据其湿润情况洒水,保持下层表面湿润。

  4 摊铺后,水泥土混合料或灰土混合料含水率略大于最佳含水率时,应立即展开压实工作;摊铺好的水泥土混合料宜在水泥初凝前碾压成型,摊铺好的灰土混合料应立即碾压成型。

  5 碾压时宜采用轻型压路机做初步稳定碾压,混合料稳定后采用重型压路机碾压,压至表面平整、无明显轮迹,且达到规定的压实度要求。

  6 水泥土隔水垫层或灰土隔水垫层宜一次施工成型,若需进行搭接,应做好搭接措施,保证搭接处隔水性能。

  7 水泥土隔水垫层施工完成后,宜采用薄膜覆盖,并在自然条件下进行养护,养护时间不应少于 7d。

  8 采用防渗土工膜作为防水隔离措施时,土工膜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 聚乙烯土工膜》GB/T 17643 的要求。

  9 防渗土工膜铺设时应将其垂直于路轴线展开并进行固定、拉直,不得出现扭曲、折皱等现象;土工膜纵向、横向搭接宽度应满

  足设计要求;胶结时,胶结强度不得低于土工膜抗拉强度;双层土工膜上、下层接缝应错开,错缝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4.4.8 透水基层采用透水水泥混凝土基层时,其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 135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浇筑前,应先用水湿润表面,在浇筑过程中不宜过度振捣或夯实。

  2 透水水泥混凝土基层应设置纵横温度缝(胀缝和缩缝)和施工缝,温度缝和施工缝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透水水泥混凝土基层成型后应及时养护,可采用洒水及塑料薄膜覆盖等方法养护。养护时间应根据透水水泥混凝土强度增长情况确定,不宜小于 14d。

  4.4.9 透水基层采用开级配沥青稳定碎石基层时,其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合料拌和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经试拌确定,宜大于 50s;施工控制温度宜符合表 4.4.9 的规定。

  表 4.4.9 开级配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施工温度控制

  2 摊铺时,摊铺机应匀速行驶,运行速度宜控制在 2.0m/min ~ 2.5m/min,搭接宽度宜控制在 5cm ~ 10cm,接缝位置应避开车道轮迹带。当气温低于 10℃时,不得进行沥青混合料施工。

  3 开级配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基层碾压厚度宜为 4cm ~ 9cm 。压实机械宜采用钢轮压路机,压路机吨位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 的规定,压实遍数应根据试验段确定,初压、复压和终压均宜采用静压。

  4 压路机碾压应从低处向高处碾压,碾压时应重叠轮迹的 1/3 ~ 1/2 。对压不到的地方,应辅以小型压路机碾压或人工夯实,并应多压 2 遍~3 遍。

  5 采用梯队作业的纵缝应采用热接缝,施工时混合料的部分应留下 10cm~20cm 宽暂不碾压,作为后面摊铺部分的高程基准面。

  4.4.10 透水基层采用骨架空隙型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时,其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摊铺时,摊铺机应匀速行驶,运行速度宜控制在 2.0m/min ~ 4.0m/min;摊铺过程应连续,如中断 2h 以上时应设置横向施工接缝。

  2 压实机械组合和压实遍数应根据试验段确定。初压宜静压,复压宜微振碾压,终压宜静压收光。碾压应在水泥初凝前和试验确定的延迟时间内完成,应达到要求的压实度,且无明显轮迹。

  3 碾压成型且压实度检验合格后,应立即开始洒水养护,并采用土工织物、塑料薄膜等覆盖。在养护期间应保持基层表面湿润,养护期不应少于 7d。

  4.4.11 透水基层采用级配碎石基层时,其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时,应根据天气情况调整加水量,施工时加水量宜比实

  验室确定的最佳含水量高 0.5% ~ 1%。

  2 可采用机械摊铺或人工摊铺,摊铺时应随时检查并处理离析情况。

  3 压实系数应通过试验段确定,人工摊铺宜为 1.40 ~ 1.50;机械摊铺宜为 1.25 ~ 1.35。

  4 压实机械组合和压实遍数应根据试验段确定。初压宜静压,复压宜振动碾压,终压宜静压。

  5 碾压前和碾压中应适量洒水,碾压中对有过碾现象的部位,应进行换填处理。

  4.4.12 透水铺装的路基、垫层、基层的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 GB 55032 及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的规定。

  4.4.13 透水面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复测各主要控制点,包括临时水准点、侧石的顶高、转弯半径、平面位置等;根据设计标高和设计宽度精确地放出样桩,用模线放出边线。

  2 施工前,应对道路垫层、基层、排水系统、完成面高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透水面层施工。

  3 施工时应加强基准点校验,随时检查牢固性和平整度,及时清理杂物碎屑,不得残留易堵塞铺装孔隙的液体或材料。

  4 透水面层的透水性以及有效孔隙率应满足设计要求,透水路面的找平层或结构层及基层的透水率应大于面层。

  5 施工后应采用覆盖物等保护措施。

  4.4.14 透水砖(板)路面层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透水砖(板)的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劈裂抗拉强度、抗折强度、透水性能、抗冻性能、耐磨性能、防滑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

  标准《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GB/T 25993 的要求。缝隙透水路面砖尺寸偏差、外观质量、物理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路面砖》GB/T 28635 的相关规定。植草砖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植草砖》NY/T 1253 等的有关规定。

  2 透水砖(板)铺装控制网格不大于 6.0m×6.0m,标高控制点间距不超过 10m ,相邻标志点间应拉通线。

  3 透水砖(板)铺筑过程中,应采用退行铺筑,禁止直接站在找平层上作业,禁止在新铺设的砖面上拌和砂浆或堆放材料。

  4 透水砖(板)直线段纵线应向远处延伸,纵缝应直顺。曲线段可砌筑成扇形状,空隙部分用切割砖填筑,也可按直线顺延铺装,然后填补边缘处空隙。

  5 透水砖(板)铺筑时,应表面敲实,并应随时检查透水砖(板)的牢固性与平整度,应及时进行修整,不得采用砖底部填塞砂浆或支垫等方法进行砖面找平。

  6 透水砖(板)铺装时应避免与路缘石出现空隙,如有空隙应甩在建筑物一侧,当建筑物一侧及井边出现空隙时可用切割砖填平。

  7 透水砖(板)需要切割时应采用切割机切割,保证接缝平顺美观。

  8 铺设时应将砖轻轻平放,用橡胶锤锤打稳定、平整,不得损坏边角,也可采用高频小振幅板夯(80Hz~90Hz)振压 2 遍~ 3 遍。

  9 透水砖(板)施工过程中应防止堵塞透水面层,宜采用土工布遮盖。

  10 普通型透水砖(板)的接缝宽度不宜大于 3mm;曲线外侧透水砖(板)接缝宽度不应大于 5mm ,内侧不应小于 2mm;竖曲线透水砖(板)接缝宽度宜为 2mm ~ 5mm;缝隙型透水砖(板)的固定缝隙宽度宜为 6mm ~ 12mm。

  11 普通型透水砖(板)的接缝宜采用中砂填缝,中砂含泥量

  应小于 3%,泥块含量应小于 1%,含水率宜小于 3%,接缝用砂级配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 188 的有关规定。

  12 透水砖(板)面层铺砌完成并养护 24h 后,用填缝砂填缝(当缝隙小于 2mm 时不进行填缝) ,分多次进行,直至缝隙饱满,同时将遗留在砖表面的余砂清理干净。并应及时洒水养护,养护期不应少于 3d。当找平层采用干硬性水泥砂浆时,养护时间不应少于 7d。

  13 植草砖种植孔应填满熟土,熟土应粉碎过筛,粒径不超过5mm ,应掺和腐熟有机肥。植草砖内植草应平整,不得积水。植草砖之间的土壤类型为素土粗砂(砂﹕土=1﹕ 1 )。

  14 面层铺筑完成后基层未达到规定强度前,严禁车辆进入。

  4.4.15 透水水泥混凝土面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透水水泥混凝土面层施工前应按规定对基层平整度、压实度和设计标高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面层施工。基层表面应平整、清洁、无积水,并保持一定的湿润状态。

  2 透水水泥混凝土面层配合比设计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 135 的规定,其耐磨性、透水系数、孔隙率、抗冻等级、强度等级等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透水水泥混凝土宜选择商品混凝土,采用厂拌。预拌透水水泥混凝土原材料投料顺序,宜先将集料、外加剂和水泥投入搅拌机,干拌 10s 后加入 90%用水量继续搅拌 40s~60s,根据混合料状态调整添加剩余用水量继续搅拌 10s~20s;全程搅拌时间不应小于 60s;坍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 的规定。

  4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 5d 低于 5℃时,不得进行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当室外最高气温达到 32℃及以上时,不宜进行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

  5 透水水泥混凝土中浆体应均匀包裹骨料,不应淌浆;料颗粒粘结良好,不应松散,手攥应成团,颗粒表面有金属质感。

  6 透水水泥混凝土拌合物运输时应防止离析,并注意保持拌合物的湿度,宜采用遮盖等措施。

  7 透水水泥混凝土从搅拌机出料后,运至施工地点进行摊铺、压实直至完毕的允许最长时间,可由实验室根据水泥初凝时间和施工气温确定。透水水泥混凝土拌合物从搅拌机出料至浇筑完毕的允许最长时间应符合表 4.4.15 的规定。

  表 4.4.15 透水水泥混凝土从搅拌机出料至浇筑完毕的允许最长时间

  8 透水水泥混凝土运到现场应立即摊铺,摊铺厚度可根据事先试验的摊铺系数确定,摊铺系数宜控制在 1.05 ~ 1.12 之间。

  9 透水水泥混凝土拌合物摊铺应均匀,平整度与排水坡度应符合要求;拌合物有干结成团现象的严禁用于路面摊铺。

  10 当采用透水水泥混凝土双色层组合设计时,透水上面层浇筑应在透水下面层初凝之前完成,且透水上面层和透水下面层摊铺间隔时间不宜超过 2h。

  11 透水水泥混凝土不宜采用振捣器振捣,宜采用平整压实机,或采用低频平板振动器振动和专用滚压工具滚压。压实时应辅以人工补料及找平,人工找平时施工人员应穿上减压鞋进行操作。

  12 透水水泥混凝土压实后,宜采用抹平机对透水水泥混凝土面层进行收面,必要时配合人工拍实、整平。整平时必须保持模板顶面整洁,接缝处板面应平整。

  13 透水水泥混凝土面层施工后,宜在 48h 内涂刷保护剂。涂刷保护剂前,面层应进行清洁。

  14 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完毕后,宜采用塑料薄膜覆盖等方法养护。养护时间不宜少于 14d,养护期间透水水泥混凝土面层应封闭交通不允许人车通行,也不允许堆放土壤、重物、杂物等,并应保证覆盖材料的完整。

  15 模板拆除时透水水泥混凝土要有足够的强度,不得损坏混凝土面层的边角,应保持透水水泥混凝土块体的完好。

  16 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接缝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的相关规定。

  17 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 25%~30%时,可对路面进行切缝处理。路面缩缝宜等间距布置,最大间距不宜超过 6m,最小间距不宜小于板宽,缩缝应采用假缝形式,切缝深度宜为( 1/3 ~ 1/2)面层厚度,缝隙宽度宜为 5mm~ 8mm。路面胀缝间距应根据设计确定,设计未规定时,常温与夏季施工时宜为 24m ~ 36m,冬季施工时宜为 12m ~ 16m。在邻近其他固定构筑物(侧沟、建筑物、雨水口等)或与其他道路相交处应设置胀缝;路面胀缝深度应与透水路面厚度相同,缝隙宽度宜为 20mm ~ 25mm,填缝胶厚度宜为 30mm ~ 50mm;每日施工结束或临时中断施工时,应设置施工缝,其位置宜结合缩缝或胀缝设置,施工缝可代替缩缝。

  18 路面缩缝、胀缝均应嵌入柔性嵌缝材料,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细则》JTG/T F30的规定。

  19 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未达到设计强度前不得投入使用。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强度,应以透水水泥混凝土试块强度为依据。

  20 透水水泥混凝土中所用的水泥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 42.5级的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的要求,水泥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的规定,增强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透水

  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 135 的规定。

  21 透水水泥混凝土采用的集料,必须使用质地坚硬、耐久、洁净、密实的碎石料,碎石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 中的二级要求,一般碎石性能指标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 135 的规定。 4.4.16 透水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铺筑透水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前,应检查下承层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铺筑透水沥青混凝土面层。下承层已被污染时,必须清洗或铣刨处理后方可铺筑透水沥青混凝土面层。

  2 雨天或气温低于 10℃时,不得进行透水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

  3 透水沥青所采用的原材料和混合料的技术指标、配合比以及施工温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 190和《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 的相关规定。

  4 沥青混合料应在沥青拌合厂(场、站)采用拌和机械拌制,搅拌时间以沥青均匀裹覆集料为度,随拌随用。生产添加纤维的透水沥青混凝土时,拌制机应配备同步添加纤维投料装置,搅拌时间宜延长 5s 以上。

  5 透水沥青混凝土运输时应防止沥青与车厢板粘结,车厢侧板和底板应涂隔离剂,并不得有余液聚积在车厢底部,禁止使用柴油作为隔离剂。运料车运输混合料应采取覆盖篷布等保温、防雨、防污染措施。运至摊铺地点对搅拌质量和温度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6 透水沥青混凝土的摊铺可按现行行业标准《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 190 施工,双层透水沥青混合料面层宜连续摊铺以保证层间连续,路缘石、雨水口、检查井、不透水路面衔接处等部位与新铺沥青混合料接触的侧面,应喷洒粘层油;透水路面与不透水结构界面应做封层,做好封水、防水处理;粘层和封层施工前,应将界面清扫干净。

  7 透水沥青路面压实的压路机吨位、速度、压实工艺及混合料的接缝和渐变过渡段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 的相关规定。

  8 施工后,透水沥青混凝土摊铺应采用自然冷却方式,当透水沥青混凝土表面温度降低到 50℃以下后,才可开放交通。铺筑好的透水沥青混凝土路面应做好保护,严禁在透水沥青混凝土层上堆放施工产生的土或杂物,严禁在已铺透水沥青混凝土层上制作水泥砂浆。

  4.4.17 透水铺装功能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透水找平层施工宜采用刮板法,也可根据工程量大小,采用耙平法、摊铺机摊铺法等方法。虚铺厚度应根据设计要求经现场试验确定,摊铺宜分两层摊铺,第一层应以覆盖基层表面为准。每一层在平整摊铺后应洒水并拍打抹平,在已摊铺好的找平层上方,应立即进行面层施工,不得有任何扰动。

  2 防水隔离层可采用层铺法沥青表面处治、稀浆封层、沥青同步碎石封层、防水土工布敷设等方法,隔离层材料应根据试验段确定的施工工艺和设计要求选用。防水隔离层应包裹整个透水结构,当透水路面与其他普通密实型路面结构衔接时,应对接缝面进行封闭。防水隔离层施工完毕后应检测其防水效果,以不渗水为合格。

  3 采用防水土工布作为防水隔离层时,应根据设计要求及施工现场情况,确定土工布尺寸大小,进行试铺和必要的裁剪。铺设时应自上而下滚铺,应注意张弛适度,宜采用波浪形松弛铺法,以适应变形,避免应力集中和人为损伤。防水土工布的搭接宽度及缝合、焊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规定。防水土工布与下承层之间应压平贴紧,避免架空。施工结束后,应注意检查内部是否存在气泡,各粘接、缝合、焊接部位是否牢固,有无破损现象,并及时处理。下道工序的施工前,应采取必要的固定措施保证土工布不被移动和破坏,一切无关人员、机械和车辆不得通行。

  4 反滤隔离层铺设时,应由底部向上分层填筑压实,分层厚度宜由试验确定,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砂、砂砾、碎石作为反滤隔离层时,其施工可参照本标准第 4.4.6 条的规定执行;采用透水土工织物作为反滤隔离层时,其施工可参照本条第 3 款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0290 的相关规定。

  4.4.18 透水铺装配套排水设施的施工除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10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渗排管可采用塑料穿孔排水管和加筋软式透水管等,塑料穿孔排水管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软式透水管材料性能与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软式透水管》JC 937 的规定。

  2 渗排管敷设应在底部防水隔离层或反滤隔离层施工完成后进行,施工时不得破坏底部防水隔离层或反滤隔离层。下管时不得损伤管壁,敷设时应使渗排管有透水孔部分的中线位于管底,并将渗排管固定。敷设过程中应防止砂石进入管道,渗排管应设有伸缩节以适应温度变形,管道的套箍、接口应牢固、紧密,管端清洁不乱丝,对口间隙准确。渗排管周边及上层回填材料时不得造成渗排管移动和变形。渗排管外包透水土工布应铺设平顺,无破损、无褶皱、无跳针、无漏接现象,其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0290 的相关规定。

  3 排水暗沟、盲沟应与透水铺装路面结构层配合施工,位置、高程、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沟底应按设计坡度找坡,严禁倒坡。砌体沟应坐浆饱满、勾缝密实,不应有通缝;现浇混凝土排水沟应振捣密实,配筋位置应准确,强度符合设计要求;沟顶透水盖板、侧壁排水口施工时应避免堵塞。

  4 盲沟采用成品构件时,铺设方式可参照渗排管施工;需在基层顶面开槽施工时,应与基层施工工序相配合,不得影响基层强度

  与结构稳定;铺设完成后,应在盲沟内部填充粗砂、碎石、砾石或其他满足路用强度要求的滤水材料,材料粒径、级配、压实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排水暗沟、盲沟出水位置及高程应核准,应与周边雨水管渠(雨水边沟、雨水口、检查井等)或其他海绵城市设施等顺畅衔接。

  6 渗排管、排水暗沟、盲沟等排水设施施工不得影响道路及周边建(构)筑物基础安全。在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特殊地质区施工时,应做好风险部位的防渗保护措施。

  4.4.19 生物滞留设施施工前应严格控制生物滞留进水口、超越排放通道、溢流排水口、上游与下游地表径流组织路径上关键节点的标高,确保径流雨水收集、超越排放、溢流排放路径顺畅。

  4.4.20 生物滞留设施隔离层与防渗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土工布作隔离层时,双线缝合连接,搭接宽度应为(75±15)mm ,土工布的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 短纤针刺非织造土工布》GB/T 17638 的规定。

  2 土工布应铺设平顺,无破损、无褶皱、无跳针、无漏接现象,不得有石块、土块、水和过多的灰尘进入土工布。

  3 防渗土工膜热熔焊接时,搭接宽度应为( 100±20)mm ,防渗土工膜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 聚乙烯土工膜》 GB/T 17643 的规定。

  4 土工膜铺设应一次展开到位,不宜展开后再拖动。

  5 应为土工膜热胀冷缩、土壤介质回填及进水运行后承载产生的拉伸预留尺寸变化量。

  6 土工膜展开完成后,应及时焊接,应无明显损伤、无褶皱、无隆起、无悬空现象。

  7 土工膜边坡上的接缝应与坡面的坡向平行,坑底横向接缝距坡脚应大于 1.5m。

  8 土工布与防渗膜的铺设、连接,及锚固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403的规定。

  4.4.21 生物滞留设施排水层与过渡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排水层材料以前,应先清除基坑内全部杂物,并应在基坑内壁按各层设计顶高画水平线,作为铺装高度标记。

  2 排水层材料选用砾石或碎石时,含泥量按质量计不应大于1% 。选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时,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 的规定。

  3 底层材料回填至约 100mm 高度时,应定位、整平找坡,安装排水管和检查竖管;排水管上缝(孔)的朝向有特殊要求时应调整到位,回填上层材料时不得造成排水管移动。

  4 回填材料应均匀轻撒,严禁由高到低将材料倾倒至下一层材料之上。当回填层厚度较大时,应分层进行铺设,每层铺设厚度不宜大于 200mm 。每次回填后应人工压实均匀,不得采用机械夯实或碾压。

  4.4.22 生物滞留设施种植土壤介质层与覆盖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壤介质宜选用原始土壤,当原始土壤不能符合土壤渗透系数规定时应换土,换土应满足表 4.4.22 的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 的规定。

  表 4.4.22 土壤介质控制指标技术要求

  续表 4.4.22

  2 土壤介质应分 2 次~3 次回填,每次回填后应采用人工夯实均匀,不得采用机械夯实或碾压。

  3 覆盖层应优先在表层易冲刷范围内铺设,不宜满铺。应避免材料暴晒升温导致的土壤介质水分蒸发流失。

  4.4.23 生物滞留设施植物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种植材料应根系发达,生长茁壮,无病虫害,规格及形态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铺栽草坪用的草块及草卷应规格一致,边缘平直,杂草不得超过 5% ,草块土层厚度宜为 3cm ~ 5cm ,草卷土层厚度宜为 1cm ~ 3cm。自带泥土不得影响土壤介质的入渗能力,蓄水层边坡施工与外围植物种植不得将杂土带入生物滞留设施表面。

  3 播种用的草坪、草花、地被植物种子均应注明品种、品系、产地、生产单位、采收年份、纯净度及发芽率,不得有病虫害。自外地引进种子应有检疫合格证,发芽率达 90%以上方可使用。

  4 进水口及溢流口处的种植密度可适当加密确保种植土不外露。

  5 生物滞留设施植物种植后,应加强初期养护。夏季应加密浇洒频次,冬季应做好覆盖防护。

  4.4.24 生物滞留进、排水设施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水口消能设施和沉泥池应满足设计要求,沉泥池池底应平

  顺不阻水。

  2 截污、溢流、检查井、渗排管、透气观察管等排水设施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的有关规定。

  4.4.25 城市道路生物滞留设施采用防渗砖墙时,宜采用全顺砌筑形式,各皮砖均顺砌,上下批垂直灰缝互相错开半砖( 120mm );当采用防渗混凝土墙时宜为现浇,8m 为一个节段,节段之间设伸缩缝,伸缩缝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的规定。

  4.4.26 生物滞留设施的护栏、警示牌、清淤通道及防护等设施位置应醒目,安装应牢固。

  4.4.27 下沉式绿地的施工可参照生物滞留设施。

  4.4.28 高位花坛池壁结构施工除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花坛施工前应对基础进行浇水湿润, 其含水率宜为10% ~ 15%。

  2 防水层在转角接缝处应切边处理,使其转角方正密实。

  3 改造型高位花坛应做好临时排水措施。

  4 应做好建筑散水保护及防潮措施。

  5 高位花坛进水口消能、滤料层、排水层等的施工可参照生物滞留设施。

  4.4.29 绿色屋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色屋顶应根据不同地区的风力因素和植物高度,采取植物抗风固定措施。雨雪天和三级风及以上时不得施工。屋面周边和预留孔洞部位必须设置防止人员和物体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

  2 绿色屋顶施工时应按结构设计永久荷载限定堆土高度,开工前应对屋面结构荷载进行复核,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检测评估

  结构承载能力。复核数据应及时告知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施工。

  3 绿色屋顶施工应在防水工程完毕并通过蓄水试验检验后进行,后续施工不得破坏防水层。

  4 绿色屋顶所采用的保温隔热材料、防水材料、排(蓄)水板等材料,应满足设计要求。

  4.4.30 绿色屋顶的保温隔热层施工除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 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材料容易损坏,搬运时轻拿轻放,应采取防雨、防火的措施。

  2 基层应平整、干燥和洁净,伸出屋面的管道应在施工前安装牢固。

  3 在已铺完的保温板、保温喷涂层上行走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时,应在其上面铺垫脚手板。

  4.4.31 绿色屋顶的普通防水层和耐根穿刺防水层施工除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 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层施工工法应与防水层材料相适应。

  2 当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 15%时,卷材应平行屋脊铺贴,防水卷材搭接时,应坡上压坡下。

  3 防水层施工完毕后,要注重对防水层、防水节点的保护,严禁在防水层上凿孔打洞,避免重物冲击,不得任意在防水层上堆放杂物及增设构筑物。

  4 防水材料的施工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冷粘法施工,环境气温不宜低于 5℃;采用焊接法施工时,环境气温不宜低于-10℃;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热熔法施工环境温度不宜低于-10℃;反应型合成高分子涂料施工环境温度宜为 5℃ ~ 35℃。

  4.4.32 绿色屋顶的排(蓄)水层和过滤层施工除满足现行行业标准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 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材类排(蓄)水板设计为满铺时,应铺设至排水沟边缘或雨水斗周边。

  2 过滤层采用透水土工布时,其施工方法见本标准第 4.4.23 条。

  4.4.33 绿色屋顶的种植土层、植被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种植植物的施工应符合设计及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 的有关规定。

  2 种植土的厚度、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种植土表面应低于挡墙高度 100mm。

  3 种植土、植物等进场后应在屋面上均匀堆放,禁止集中码放,种植土摊铺、植物种植时应避免损坏防水层。

  4 种植土应避免雨淋,及时摊平铺设、分层适度压实,严禁用机械反复碾压,厚度 500mm 以下的种植土不得采取机械回填。铺设的平整度和坡度应符合竖向设计要求。摊铺后的种植土表面应采取覆盖或洒水措施防止扬尘。

  5 进场的植物宜在 6h 之内栽植完毕,未栽植完毕的植物应及时喷水保湿,或采取假植措施。

  6 六级风及以上时应采取防扬尘措施。

  4.4.34 容器种植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容器种植的基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5 中一级防水等级要求施工。

  2 容器安装施工前,宜按种植设计要求预先铺设灌溉系统。

  3 应按种植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容器放置平稳、固定牢固,并与屋顶排水系统相连通。

  4.4.35 渗透塘塘体防渗、混凝土、砌体结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的相关规定;与塘体相连的管道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的相关规定;绿化种植及景观石的施工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4.36 渗透塘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进水口、前置塘、主塘、出水池、溢流设施、护岸及驳岸、维护通道、放空管和排放管等平面位置的平面控制桩及高程控制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

  2 施工前应对周边建构筑物基础、管线基础、道路基础空间分布等进行复核,施工过程中注意保护,且应对周边地面进行变形、沉降监测。

  3 基坑开挖过程中,宜设置临时挡水堰或排水沟,防止雨水冲刷边坡。开挖施工应保持塘底土壤的渗透性,除设施基础外开挖底面不应夯实;基坑开挖施工应符合本标准第 4.4.1 条的相关规定。

  4 渗透塘底部构造施工前,应校核区域内土质的渗透系数,与设计不符时,需通知设计单位变更设计。

  5 渗透塘外围应按照设计设置护栏、警示牌等安全防护设施,位置应醒目,安装应牢固。

  4.4.37 渗透塘底部构造应严格按设计要求由下至上分层施工、分层验收,过滤介质层、隔离层、土壤介质层的施工可参照本标准第 4.4节生物滞留设施的排水层、隔离层、土壤介质层施工。

  4.4.38 渗透塘进出水及其他设施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水口路缘石应采用干硬性砂浆铺砌,砂浆应饱满、厚度均匀。路缘石砌筑应稳固、缝隙均匀;路缘石灌缝应密实,平缘石表面应平顺、不阻水。

  2 梳齿形、倒凹形、高低搭配型等形式进水口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有关路缘石安装的规定。

  3 渗透塘进水口和溢流出水口处碎石(卵石)、消能坎等消能

  设施,碎石摆放整齐,厚度、面积符合设计要求,有砂浆灌浆要求的应灌浆饱满,用于初期雨水处理的碎石、炉渣级配应满足设计要求。

  4 渗透塘溢流堰高程和出水溢流设施高程、断面、坡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5 渗透塘底部放空管,以及出口放空阀门应准确设置,管道的材质、管径及阀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规定。

  6 植物种植应在种植土回填完成后进行,植物选型应符合设计要求,苗木应生长健壮、株型完整、无病虫害、枝干无损伤。边坡上部铺设草皮时宜优先采用草皮移植。当采用喷草种时,应先刨松表层 20mm 土壤,然后喷草种,并设置防护网。

  7 渗透塘的溢流设施应与城市雨水排水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衔接紧密、顺畅。

  4.4.39 渗井基(槽)坑施工除符合本标准第 4.4.1 条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渗井采用明挖法施工时,边坡坡度应确保稳定。基坑开挖深度大于 5m,边坡稳定性不足或受场地限制不能放坡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的要求制定支护专项施工方案。采用沉井法施工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沉井与气压沉箱施工规范》GB/T 51130 的规定。

  2 施工期宜选在非雨季,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井底干作业条件,降排水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的相关规定。

  3 开挖至设计高程后验槽时,应采用双环法或单环法复测土基渗透性能,具体试验方法可参照本标准附录 E 执行。

  4 地基应为满足承载力与渗透性能要求的天然地基,不得采用强夯、振冲、挤密、注浆、灰土胶结等方式处理地基。

  5 雨水渗井基坑开挖与地基处理施工过程中应严密监测基坑

  边坡、支护结构及周边地表、建(构)筑物及管线的失稳、变形、沉降、位移等情况,及时采取加固处理等保护措施。

  4.4.40 砖砌式雨水渗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砖块、水泥砂浆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砌筑前应清除砖块表面污物和水锈,并用水浸透湿润。

  3 井壁砌筑施工时,各砖层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灰缝均匀一致,砂浆应满铺满挤,随时刮平。

  4 预埋管洞口结构应加强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的相关规定。

  5 井体砌筑完毕后应及时养护,养护时间不应少于 7d。

  6 当为辐射井结构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辐射渗透管应与主井同步施工且随砌随安装,辐射渗透管的管径、方向、标高、坡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每根辐射管的施工应连续作业,不宜中断;

  3)辐射渗透管四周砾(碎)石渗滤层应对称均匀铺设,且不得使渗透管产生位移;

  4)渗滤层外侧包裹透水土工布时,土工布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200mm,并应防止尖锐物体破坏;

  5)辐射渗透管施工完毕应采用水枪冲洗或压缩空气吹洗。

  7 井体砌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的相关规定。

  4.4.41 现浇钢筋混凝土雨水渗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板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应满足受力要求,模板安装、拆除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的相关规定。

  2 应在模板、支架和钢筋检验合格后浇筑混凝土,连续浇筑时

  每层浇筑高度应满足振捣密实要求。

  3 钢筋绑扎完成后,浇筑混凝土前,应对井体进、出水管及渗水孔等预留孔洞部位进行封闭或填充处理,孔洞中心线位置、孔径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浇筑井壁混凝土时,应分层浇筑、对称均匀、连续浇筑,预留孔洞部位应小心布料、振捣,防止预留孔洞中心线移位或孔洞变形。

  5 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应按施工方案及时采取养护措施。

  6 沉井法施工时,第一节井筒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其余各节应达到设计强度的 70%。

  7 井筒混凝土内外表面应平整,不应出现露筋、夹渣、疏松现象。 4.4.42 预制钢筋混凝土雨水渗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室、井筒、底板、顶板等预制构件安装前,应复验合格,有裂缝的构件应进行鉴定,影响结构安全时,应返修、加固或更换处理。

  2 预制构件上的预埋件、预留孔洞的规格、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预制构件与现浇结构之间、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并应满足承载力、稳定性和抗变形要求。

  4 底节井筒处于偏斜状态时应纠偏正位后再行接高,接高时各节的竖向中轴线应与最底节井筒的中轴线相重合,外壁应竖直平滑。

  5 预制构件安装就位后,应及时采取固定措施。

  6 预制钢筋混凝土雨水渗井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相关规定。

  4.4.43 塑料雨水渗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进行井底座、收口锥体等主要部件的预拼装,并应做好标记。

  2 井筒规格、尺寸及开孔规格、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井底座中心定位后,应将井底座置于基坑垫层基础上,调整井底标高和接管位置符合设计要求后接管安装。

  4 起吊和安装井筒时,应采用柔韧性较好的非金属绳(带)捆绑,不应造成碰撞和损坏。

  5 井筒与井底座、收口锥体连接前应对井筒内径进行测量并做好记录,连接时应保持垂直,并使用专用收紧工具,不得使用重锤敲击。

  6 进、出水管可通过井筒接管件或井筒活接头与井体连接,安装高度、尺寸及密封性应满足要求。

  7 塑料雨水渗井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塑料排水检查井应用技术规程》CJJ/T 209 的相关规定。

  4.4.44 钢波纹管雨水渗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体结构材料、连接件、密封材料等质量性能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涵洞通道用波纹钢管(板) 》JT/T 791 的规定,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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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04/T 513-2026 海绵城市建设施工与验收标准资源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