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学兔兔建筑工程网,学习、交流 分享 !

返回首页 |
当前位置: 首页 > 建筑标准>地方其他 >DBJ04/T 512-2026 民用建筑公共空间标识及附属室外广告系统设计标准

DBJ04/T 512-2026 民用建筑公共空间标识及附属室外广告系统设计标准

收藏
  • 大小:1.16 MB
  • 语言:中文版
  • 格式: PDF文档
  • 类别:地方其他
  • 更新日期:2026-04-11
本站推荐: 升级会员 无限下载,节约时间成本!
关键词:室外   附属   空间   广告   民用建筑
资源简介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民用建筑公共空间标识及附属室外广告

  系统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s for signage and auxiliary outdoor advertising systems in public spaces of civil buildings

  DBJ04/T 512—2026

  批准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编单位: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施行日期:2026 年 5 月 1 日

  2026 北 京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民用建筑公共空间标识及附属

  室外广告系统设计标准》的公告

  公告〔2026〕5 号

  现批准《民用建筑公共空间标识及附属室外广告系统设计标准》为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编号为 DBJ04/T 512—2026 , 自2026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zjt.shanxi.gov.cn )公开发布。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 年 2 月 4 日

  前 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 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晋建科字〔2022〕 152 号)要求,为规范民用建筑公共空间标识及附属室外广告系统,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山西省工程实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 8 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 4.标识系统规划;5.标识系统应用;6.标识系统设计;7.广告系统设计;8.标识和广告本体。

  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 : 太 原 市 迎 泽 西 大 街 79 号 , 邮 编 : 030024 , 邮 箱 : ty6014091@163.com)。

  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 : 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 : 华林中创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山西省标识行业协会

  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陈 旭 刘 丽 朱喆鸣 李晓明陈子轩 苗力峰 张 鸿 安俐玮韩蒙杰 段华龙 董 琭 赵 端张俊杰 李 荣 王 敏 崔 凯吉晓楠 于 健 杨钰婷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邢超文 田 丰 刘 杰 姚政源白雪霜 李晓波 张 志 刘 刚乔俊贤

  1 总 则

  1.0.1 为充分发挥民用建筑公共空间标识的信息传递作用,提高整体运行效率,确保民用建筑内外标识能够清晰、准确地向使用者传达信息,提供导航指引,增强使用者体验,同时也为确保民用建筑附属室外广告设施的安全可靠,创造有序、舒适的户外视觉环境,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公共空间标识和附属室外广告系统新建、改建、扩建的布局及设计。

  1.0.3 民用建筑公共空间标识和附属室外广告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民用建筑公共空间 civil building public space

  民用建筑中供使用者共同进入并使用的室外及室内空间,含门厅及走道、公共卫生间、室内外停车场库等。

  2.0.2 标识 signage

  在民用建筑公共空间环境中,通过视觉、听觉、触觉或其他感知方式向使用者提供导向与识别功能的信息及其载体。

  2.0.3 民用建筑公共空间标识系统 signage system of civil building public space

  服务于民用建筑公共空间的全部标识的总称( 以下简称“标识系统” )。

  2.0.4 民用建筑附属室外广告系统 auxiliary outdoor advertising system for civil buildings

  依附于民用建筑设置的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投影、橱窗、宣传栏以及其他形式用于向室外发布广告信息的非临时性设施及其必要设备的总称( 以下简称“广告系统” )。

  2.0.5 电子显示装置 electronic display device

  利用点光源或电子屏幕来显示文字、图像或视频等信息的装置。

  2.0.6 流线 circulation/flow line

  区域中的使用人群、车辆、货物的通行路径和流量变化的线性表示形式。

  2.0.7 视觉标识 visual signage

  以视觉为信息传递媒介的标识。

  2.0.8 听觉标识 auditory signage

  以可被识别到的特定声音传达信息的标识。

  2.0.9 触觉标识 tactile signage

  以触摸识别方式传达信息的标识,常与听觉标识及其他触发性信息传播载体匹配使用。

  2.0.10 感应标识 induced signage

  以射频、磁性、红外线等感应方式传达信息的标识,常与听觉标识及其他触发性信息传播载体匹配使用。

  2.0.11 交互式标识 interaction signage

  通过固定或可移动、可携带设备等,与使用者在特定场景下进行人机信息交互的标识。

  2.0.12 标识规划 signage plan

  对标识系统在特定区域空间内位置的内容、点位、信息编码等统筹规划工作的总称。

  2.0.13 标识设计 signage design

  为使标识版面布局清晰、合理,对标识的版面格式、色彩配置、高度位置等可视化信息元素在版面上的位置、大小进行布局及调整工作的总称。

  2.0.14 标识点位 signage point

  标识本体在特定区域内的平面位置。

  2.0.15 标识的空间位置 signage space location

  标识本体在特定区域空间内的方向、高度、间距等。

  2.0.16 信息分级 signage information graded 对标识系统所传达信息重要性的等级划分。

  2.0.17 标识分布密度 signage distribution density

  在空间环境中标识点位设置的密集程度。标识分布密度=同一类型标识数量/对应设置标识范围的建筑面积。

  2.0.18 形态 form of signage or advertisement

  民用建筑公共空间标识及附属室外广告的本体外在视觉感官形象。

  民用建筑公共空间标识及附属室外广告系统的基础、支撑、面板等构成传播信息载体的实体的总称。

  2.0.20 标识照明 signage lighting

  为照亮(或显示)标识面,来传递信息(如文字、符号、图形

  等)所采用的方式,包括内透光照明、外投光照明和电子屏幕等。

  2.0.21 广告照明 advertising lighting

  为照亮(或显示)各类广告展示面所采用的方式,包括蓄光发光、内透光照明、外投光照明、投影和电子显示装置等。

  3 基 本 规 定

  3.1 系 统 设 置

  3.1.1 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室内外公共空间均应进行标识系统的专项设计,其规划点位、空间位置等宜与广告系统统一考虑。

  3.1.2 标识系统和广告系统的设计文件应明确设计工作年限、设置位置、尺寸、形式、材料、结构、电气、安装等。

  3.1.3 标识系统和广告系统的设计工作年限应根据其工作环境、材质、功能、用途、位置,以及建筑物规模、等级和重要程度等因素,并综合考虑经济成本,参照表 3.1.3 合理确定。

  表 3.1.3 标识系统和广告系统的设计工作年限

  ( 1 )依据材质分类

  (2)依据工作场景分类

  3.1.4 标识系统的设置应综合考虑使用者的需求,对民用建筑公共空间的空间功能、环境空间、物业管理、建筑流线、使用者体验等方面进行整体布局。当需求功能及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增减、调换、更新标识。

  3.1.5 标识系统设置除引导类标识外,还应统一考虑无障碍标识、应急标识、安全防护标识等相关内容。

  3.1.6 引导类标识系统中,导向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GB/T 15566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 的有关规定。

  3.1.7 无障碍标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等的有关规定。

  3.1.8 应急标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应急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2380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消防安全标志 第 1 部分:标志》GB 13495.1 等的有关规定。

  3.1.9 安全防护标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等的有关规定。

  3.1.10 标识信息所使用的图形符号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000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等的有关规定;当自行设计标识信息图形符号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图形符号表示规则 总则》 GB/T 16900 和《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GB/T 16903 等的有关规定。

  3.1.11 室外标识、广告系统应结合建筑物的整体布局、立面和环境等进行设计,应与周围的城市景观风貌和区域环境的昼、夜效果相融合、协调;不应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

  3.1.12 标识、广告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公共安全,不应影响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破坏被依附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功能和整体效果。

  3.1.13 广告系统应依法依规设置,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 、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 149 和现行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市容市貌篇) 》DBJ04/T 455 的有关规定。

  3.2 标识系统分类

  3.2.1 标识分类应符合表 3.2.1 的要求。

  表 3.2.1 标识分类

  3.2.2 标识按其信息属性的分类见表 3.2.2。

  表 3.2.2 标识按其信息属性的分类

  3.2.3 标识按其所在建筑空间区域的分类见表 3.2.3。

  表 3.2.3 标识按其所在建筑空间区域的分类

  3.2.4 标识按其静动态、互动性能、智能性的分类见表 3.2.4。

  表 3.2.4 标识按其静动态、互动性能、智能性的分类

  4 标识系统规划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标识系统规划,以功能布局及流线为依据,分层级设置,关键点位应设置明确标识,并应根据环境空间的基本条件选择最佳标识形式。

  4.1.2 标识系统的信息分级和分布密度,应根据民用建筑公共空间类型、建筑规模、建筑空间形态和功能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对信息内容进行归类、分级及重要程度排序,避免出现信息内容不足、不当的现象。

  4.1.3 标识系统规划应合理组织建筑室内外人流、车流与物流等各种流线,做到减小干扰,并有利于停车、人员集散以及无障碍流线组织。

  4.1.4 对于新建的民用建筑公共空间,导向标识系统规划还应与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室内设计协同进行。

  4.1.5 标识系统的设计应根据设计对象的人机工程学参数,合理确定标识的位置和版面。

  4.1.6 标识系统与建筑物附属广告位于同一位置时,附属广告应在色彩运用、照明亮度方面,确保标识系统的醒目。同时附属广告在标识两侧各避让一定空间,确保标识系统凸显、不受干扰、不被弱化。

  4.2 信 息 内 容

  4.2.1 标识系统要保证信息内容的可识别性、连续性、一致性及设置位置的规律性。系统内所有节点(包括流线的分叉点和汇合点等)应设置相应的标识;标识信息指引应采用就近原则,即指示当前位

  置及到达目的地的最短或最佳路线。

  4.2.2 优先考虑标识的可识别性,确保重要的主流线导向信息垂直于人流的常规视读方向。应防止宣传广告类信息对导向标识信息造成干扰。

  4.2.3 标识系统信息内容的连续性,除了对系统内的信息指引,同时还应提供到达该系统周边的信息指引。标识系统间连接、转换的标识设置应采用一致性的规则。

  4.2.4 标识系统的一致性和规律性,要求标识系统中的要素应符合整个标识系统的功能要求。同一区域内,同一类型标识的尺寸、设置方式和安装高度应相同。标识系统中表示相同含义的图形符号和文字说明应相同。

  4.2.5 标识所体现的信息需满足以下要求:

  1 导向信息作为公共空间的第一视觉信息,应清晰明确。

  2 行为流线应点线相连、层次分明。基本做到瞬间识别、信息完整,具备良好的引导性。

  3 公共广场、公共设施等近旁,水平与垂直流向的人流交汇处、水平流向的主要集散处,地下空间的长通道内应保持相应的导向密度(20m~30m)的间距,确保信息的连贯性和视觉的通达性。

  4.3 标 识 点 位

  4.3.1 标识点位的首要依据为建筑或空间的功能及动线,其次需根据标识所处各种物理空间的情况确定具体平面及立面位置。

  4.3.2 标识的点位应考虑与空间环境及其他设施的关系,避免冲突、遮蔽,必要时可与其他设施合并设置。标识点位发生变化时,应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增减、调换、更新。标识点位应设置在不被其他固定物体遮挡的位置,使用内置光源,确保设置在易于被关注的位置。

  4.3.3 对于功能分区多、空间流线复杂、标识点位多的大型室内公

  共空间,应对标识的点位进行统一标准编码。且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导引图标识、便民服务标识。

  4.3.4 非导向标识点位的设置应结合建筑功能、场所要求、警示或禁止信息,设置在公共空间醒目处,便于提示、查询。

  4.3.5 导向标识点位的设置应结合流线,合理安排位置和分布密度。在难以确定位置和方向的流线节点上,应增加标识点位以便明示和指引。

  4.3.6 人行导向标识点位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人行流线的起点、终点、转折点、分叉点、交汇点等容易引起行人对人行路线疑惑的位置,应设置导向标识点位;

  2 在连续通道范围内,导向标识点位的间距应考虑其所处环境、标识大小与字体、人流密集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3 民用建筑公共空间内应设置楼梯、电梯和自动扶梯、卫生间、无障碍设施所在位置的标识;

  4 在不同功能区域或进出上下不同楼层及地下空间的过渡区域,应设置导向标识点位。

  4.3.7 车行导向标识点位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识点位设置应满足前置距离,并易于识别;

  2 车行限制标识应设置在警告、禁止、限制或遵循路段的起始位置,部分禁令开始路段的交叉口前还应设置相应的提前预告标识,使被限制车辆能提前了解相关信息;

  3 车行引导标识应设置在道路的分叉点、转折点、交汇点之前一定距离。

  4.4 重 点 区 域

  Ⅰ 门厅及走道

  4.4.1 门厅走道标识主要包括出入口标识、区域标识、楼层标识、

  功能标识、无障碍标识、应急标识、安全防护标识等。

  4.4.2 门厅走道的标识应安装在易于看到且不会遮挡的位置,疏散走道和转角处的安全指示标识应设置在墙面或吊顶下 ,距离地面2.5m ~ 3.5m ,垂直于人流方向,满足视觉连续性。

  II 公共卫生间

  4.4.3 公共卫生间标识应设置大小两种尺寸,具体尺寸宜根据公共卫生间的体量,按比例缩减;带有无障碍设施的公共卫生间,则应悬挂无障碍标识牌;母婴室应悬挂母婴室标识牌。

  4.4.4 公共卫生间导向标识点位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卫生间标识点位的设置应在三个方向均能看到,公共卫生间宜悬挂两个小的本身标识,悬挂一个大导向标识于卫生间正面,满足两个侧面的需要;

  2 较大尺寸标识设置在公共卫生间正上方,较小尺寸标识设置在公共卫生间墙面上;

  3 公共卫生间标识中男、女标识位置与男、女卫生间实际位置应保持一致;

  4 同一走廊内卫生间图形标识悬挂位置应统一规范。

  4.4.5 公共卫生间图形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卫生间标识的具体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 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 的相关规定。

  2 公共卫生间标识宜采用长方形,尺寸根据周边环境条件可适当地调整,但要保持导向标识基本元素之间的合理比例,标识在制作时进行倒角,使外形圆滑;

  3 公共卫生间标识应采用白色背景、黑色图形和边框,或采用蓝色背景、白色图形和边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但应与环境协调;

  4 公共卫生间标识应只采用中、英文两种文字说明,且中英文

  译法应统一,对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其他语种外文说明。

  III 公共停车场(库)

  4.4.6 公共停车场(库)标识包含入口标识、出口标识、停车区域标识、导向标识、无障碍设施标识、洗手间标识等,且宜设置组合引导标识。

  4.4.7 公共停车场(库)内导向标识点位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口应设置停车场(库)标识、取卡标识、禁止行人通行标识、禁止车辆停放标识、汽车升降机标识等;

  2 车行道应设置楼层及区域提示标识、楼层及区域引导标识、车辆引导标识、直行标识、向左(或向右)转弯标识、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标识、禁止直行标识、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标识、车行道分界线、双向两车道路面中心线;

  3 停车区域应设置停车区域标识、停车位编号、停车位标线、减速慢行标识、充电区域标识及充电操作标识;

  4 出口应设置出口指示标识、出口街道指示标识、禁止驶入标

  识,应设置收费标识、禁止行人通行标识、禁止车辆停放标识。

  5 标识系统应用

  5.1 一 般 规 定

  5.1.1 不同的建筑或空间对标识系统有不同的需求,如表 5.1.1 列举了与标识系统密切相关的主要建筑或空间类型。

  表 5.1.1 建筑类型分类及空间应用场景

  5.1.2 应根据不同类型和服务方式的差异,确定标识的设置系统、种类和数量;解决与周围环境的联系、过渡和协调等问题;形成结构完整,功能齐全,点、线连接顺畅,区域相互呼应的有机整体。

  5.1.3 除居住建筑外,导向标识所使用的文字均应采用中文和英文两种。

  5.2 标 识 分 级

  5.2.1 建筑标识根据其指示功能的不同,分为一级标识、二级标识、

  三级标识。

  5.2.2 一级导向标识是指人们进入某片区域后,引导人员进入各个单体目标建筑的导向信息。一级导向标识主要包括:

  1 区域名称标识;

  2 用地红线范围内区域总平面图标识;

  3 区域内各组团及各单体建筑名称标识;

  4 道路及各单体建筑的导向标识;

  5 紧急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标识;

  6 无障碍设施及通道标识;

  7 室外宣传标识。

  5.2.3 二级导向标识是指人员进入某一单体建筑或某一楼层后,能引导其迅速到达目地的的导向信息。二级导向标识主要包括:

  1 当前建筑楼层索引标识;

  2 当前所在楼层指引标识;

  3 当前所在楼层区域多向指示标识;

  4 紧急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标识;

  5 无障碍设施及通道标识;

  6 公共宣传标识。

  5.2.4 三级导向标识是指具体房间的功能性说明标识,为最小单位。三级导向标识主要包括:

  1 门牌标识;

  2 无障碍设施标识;

  3 安全类警示标识;

  4 公共设施标识。

  5.3 应 用 场 所

  5.3.1 居住建筑标识是指设置在住宅、宿舍等人员可及公共空间的

  各种具有指示性、引导性和警示性的标识。除满足本标准第 5.2.2 ~ 5.2.4 条的规定外,宿舍的二级标识还应设置“宿舍功能”标识、“门禁系统”标识、“吸烟区或禁止吸烟”标识等。

  5.3.2 商业建筑标识是指设置在商业综合体、商场、酒店、酒店式公寓、游乐园等人员可及空间的各种具有指示性、引导性和警示性的标识。除满足本标准第 5.2.2~5.2.4 条的规定外,二级标识还应设置“广告”标识、“营业时间”标识、“服务台”标识、“吸烟区或禁止吸烟”标识等。

  5.3.3 办公建筑标识是指设置在机关、企业单位的办公楼等人员可及空间的各种具有指示性、引导性和警示性的标识。除满足本标准第 5.2.2~5.2.4 条的规定外,二级标识还应设置“ 门禁系统”标识、 “工作时间”标识、“ 自助服务设施”标识、“吸烟区或禁止吸烟”标识等。

  5.3.4 医疗建筑标识是指设置在院区内门诊、急诊、病房、辅助检查区、手术室等人员可及空间的各种具有指示性、引导性和警示性的标识。除满足本标准第 5.2.2 ~ 5.2.4 条的规定外 ,还应设置以下标识:

  1 一级标识还应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标识等;

  2 二级标识还应设置“导诊台”标识、“科室”标识、“挂号、划价、收费、药房等”标识、“专家介绍及出诊一览表”标识、“急救通道”标识、“ 自助服务设施”标识、“禁止吸烟”标识、“禁止喧哗”标识等。

  5.3.5 教育建筑标识是指设置在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可及空间的各种具有指示性、引导性和警示性的标识。其中幼儿园建筑应采用图案化标识。除满足本标准第 5.2.2~5.2.4 条的规定外,还应设置以下标识:

  1 一级标识还应设置“接送集散区域”标识、“室外活动区域”

  标识、“禁止攀爬”标识、“应急避难场所”标识等;

  2 二级标识还应设置“晨检区域”标识、“吸烟区或禁止吸烟”标识等;

  3 特殊教育建筑应设置无障碍标识系统,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 76 的相关要求。

  5.3.6 交通建筑标识是指设置在航空港、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水路客运站等人员可及空间的各种具有指示性、引导性和警示性的标识。除满足本标准第 5.2.2~5.2.4 条的规定外,还应设置以下标识:

  1 一级标识还应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标识等;

  2 二级标识还应设置“服务中心”标识、“票务服务”标识、

  “行李寄存”标识、“ 自助服务设施”标识、“吸烟区或禁止吸烟”标识。

  5.3.7 文体、演艺场所建筑标识是指设置在体育馆、剧院、会展中心等人员可及空间的各种具有指示性、引导性和警示性的标识。除满足本标准第 5.2.2~5.2.4 条的规定外,还应设置以下标识:

  1 一级标识还应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标识等;

  2 二级标识还应设置“服务中心”标识、“票务服务”标识、

  “行李寄存”标识、“ 自助服务设施”标识、“吸烟区或禁止吸烟”标识。

  5.3.8 旅游建筑标识是指设置在景区、接待中心等人员可及空间的各种具有指示性、引导性和警示性的标识。除满足本标准第 5.2.2 ~ 5.2.4 条的规定外,还应设置以下标识:

  1 一级标识还应设置“景区全景导览”标识、“景点介绍”标识、“应急避难场所”标识等;

  2 二级标识还应设置“ 自助服务设施”标识、“吸烟区或禁止吸烟”标识等。

  5.3.9 历史类建筑标识是指设置在古建筑、文物建筑、传统风貌建

  筑、历史街区等人员可及空间的各种具有指示性、引导性和警示性的标识。除满足本标准第 5.2.2~5.2.4 条的规定外,还应设置以下标识:

  1 一级标识还应设置“区域导览”标识、“参观路线”标识、 “建筑铭牌”标识、“应急避难场所”标识等;

  2 二级标识还应设置“文物铭牌”标识、“禁止触摸”标识、 “禁止拍照”标识、“服务中心”标识、“票务服务”标识、“行

  李寄存”标识、“ 自助服务设施”标识、“吸烟区或禁止吸烟”标

  识等。

  6 标识系统设计

  6.1 一 般 规 定

  6.1.1 标识的表达内容应简明、准确、美观。表现形式应规范统一,一般由文字+符号组成。文字标识多用于简易定位和指引。“符号+文字”标识具有明确的指示性、不同文化的共识性和瞬间识别功能。

  6.1.2 标识设计应在符合市场规律与大众审美的基础上,着重强调审美性与艺术性,同时注重整体的协调性。

  6.1.3 标识应综合考虑现场空间尺度、版式设计、色彩调配、灯光照明、材质选用等多项因素。宜建立完善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明确字体、图形、标准色及辅助色的使用规范。

  6.1.4 导向标识所采用的文字应同时包含中文与英文,且英文译写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GB/T 30240 的相关要求。街道、行政区的名称等宜采用汉语拼音。

  6.2 版 面 格 式

  6.2.1 标识版面信息应易于识读,符合公众的阅读习惯,信息内容应主次分明。

  6.2.2 人行导向标识版面图形和汉字的最小尺寸应根据设计的最大观察距离确定,应满足行人在设计最大观察距离范围内视认性的要求,其中图形最小尺寸应符合表 6.2.2-1 的要求,汉字高度尺寸不应小于表 6.2.2-2 规定的高度一般值,条件受限时可采用高度极限值。

  表 6.2.2-1 标识图形最小尺寸的规定( m )

  表 6.2.2-2 标识汉字高度尺寸的规定( m )

  6.2.3 人行导向标识中的阿拉伯数字和其他文字的高度应根据汉字高度确定,与汉字高度的比例关系宜符合表 6.2.3 的规定。

  表 6.2.3 其他文字、图形符号与汉字高度的关系

  注:h 为汉字高度。

  6.2.4 人行导向标识版面的文字、符号、图形等导向元素的间距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保证各元素之间比例协调,间距应根据汉字高度确定,并宜符合表 6.2.4 的规定。

  表 6.2.4 文字、符号、图形等版面元素的间距

  注:h 为汉字高度,X 为英文字体高度。

  6.2.5 人行导向标识版面文字应从左到右横向布局,中文在上、拼音或英文字母在下。

  6.2.6 单一文字标识的版面文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字分布应充实、均匀,位置应居中。

  2 文字与标识上下边缘的间距不应小于 0.25 倍的汉字高度,与左右边缘的间距不应小于 0.30 倍的汉字高度。

  3 带有边框时,边框线宽宜为 0.03 倍~0.05 倍的汉字高度。

  6.2.7 人行导向标识版面的文字、符号、图形等版面元素与标识边缘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 0. 1 倍的汉字高度。

  6.2.8 标识字体选择宜基于建筑使用性质和形象,与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要求统一;且笔画均匀、清晰易辨、结构方正。文字与图形综合标识应以文字设计为主、图形为辅。

  6.2.9 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的标识设计应简单易懂,文字和信息图形符号宜适度放大,色彩对比度宜适当加强。

  6.3 色 彩 配 置

  6.3.1 标识的色彩构成宜采用彩通配色系统,并利用色彩进行区域识别和方向指引。

  6.3.2 色彩设计应以环境色为基础,结合使用者的视觉特性与情感需求。色彩含义应符合社会共识、文化背景及认知规律。除特殊规定外,标识色与背景环境应保持明度对比度≥30%。

  6.3.3 标识的配色方案应简洁,色彩构成应主次分明、协调统一。并尊重标识材料的固有色彩,与材料质地相协调。配色方案的色彩构成宜符合表 6.3.3 的规定。

  表 6.3.3 标识配色方案的色彩构成

  6.3.4 应合理控制环境背景光源、标识本身照明光源对标识色彩的影响。

  6.4 高 度 位 置

  6.4.1 标识的设置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计原则与要求 第 1 部分:总则》GB/T 15566.1 的有关规定。

  6.4.2 低于人体 30°视锥范围的标识信息面宜由竖直状态向上提高一定角度;高于人体 30°视锥范围的标识信息面宜由竖直状态向下调低一定角度。立柱式标识的文字信息距离地面宜大于 0.80m。

  6.4.3 标识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无障碍设施的安全使用。针对轮椅使用者的标识设计,标识牌内容高度应设置在 0.70m ~ 1.75m。

  6.4.4 流线复杂的公共建筑导向标识宜采用延伸式的带式地面标识。

  6.5 交互怯设计

  6.5.1 交互式标识应辅助主体标识,避免对主体标识造成干扰。

  6.5.2 触觉和听觉标识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GB/T 51223 的有关规定。

  6.5.3 触觉标识所使用的盲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6.5.4 触觉标识系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触觉标识系统宜与移动触摸式智能导航设备相结合;

  2 触觉标识系统应与其他导向系统结合,完整、持续地提供空间信息;

  3 触觉标识宜与室内盲道或双侧扶手等设施相结合;

  4 触觉标识应设在便于视障人士触摸到的位置,并宜结合其他感官信息标识;

  5 触觉标识设计宜将凸点盲文标识与语音系统整合;

  6 触觉标识设计时应考虑清洁的便利性,宜采用耐磨耐脏材质。

  6.5.5 听觉标识系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听觉标识系统宜与视觉标识系统、智慧标识系统组合使用;

  2 听觉标识系统设置应考虑发信声音方向、大小和各个声源发出声音的时间等,避免不同听觉标识之间的发信声音对使用者造成干扰;

  3 听觉标识系统应使用间歇或者可变的声音信号;

  4 声音提示设计应满足人对声音信号的检测和辨认的要求;

  5 声音提示设计应考虑嘈杂环境中导向提示音的可识别性。

  6.5.6 智慧标识系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智慧标识系统应以智能手机为主要载体,结合语音识别、语音播报及箭头进行指引;

  2 宜在壁挂式、地铺式、悬挂式标识中嵌入智能指路模块进行精准指引;

  3 智慧标识系统应对总索引牌、楼层索引及区域平面图进行立体化显示,并提供高效路径;

  4 智慧标识系统宜对传统展板与宣传栏的展示功能进行智能化升级;

  5 智慧标识系统应具备应急疏散功能;

  6 智慧标识系统的设置不应干扰主体标识的正常功能,并应避免其对主要空间流线的影响;

  7 智慧标识的操作界面设计应符合人机工程学的相关要求。

  6.6 标 识 照 明

  6.6.1 标识照明的设置应根据标识的种类、形式、材质、色彩等和标识所在场所的功能、使用与管理需求、周边环境特点以及不同时段的区域环境亮度等因素确定。当设置标识照明时,宜优先采用内透光照明方式。

  6.6.2 标识照明的眩光限制和室外标识照明对行人、道路交通等干扰光的限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 《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 的有关规定。当室外标识采用外投光照明时,其直接照射范围应控制在被投光标识面范围内,外溢杂散光和干扰光数值不应超过 15%。

  6.6.3 标识照明亮度和背景亮度的对比度宜为 3 :1 ~ 5 :1 ,室内对比度不应超过 10:1,室外对比度不应超过20:1 。室内标识面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不应超过表 6.6.3-1 的规定值。室外标识面平均亮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的有关规定,且最大允许值不应超过表 6.6.3-2 的规定值。

  表 6.6.3-1 室内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

  表 6.6.3-2 室外标识面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

  注:1 环境亮度分区见本标准附录 A 。E0 区不应设置标识照明;E 1 区不应设置电子屏幕标识,不宜设置外投光标识;E 1 、E2 区不应设置闪烁、循环组合的标识照明,E 1 、E2 、E3 区不应设置动态

  闪烁的标识照明。

  2 外投光方式为标识被照面的平均亮度,其余方式为标识发光面的平均亮度。电子屏幕(全彩或多色)的数值为全白光发光表面限值。

  6.6.4 室外标识照明对居室的影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闪烁类和循环组合类的标识照明不应靠近居室的窗户设置。

  2 居室窗户外表面上产生的垂直面照度不应大于表6.6.4-1的规定值。

  表 6.6.4-1 居室窗户外表面的垂直面照度最大允许值

  3 内透光标识和电子屏幕标识的发光面、外投光灯具朝向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不应大于表 6.6.4-2 的规定值。

  表 6.6.4-2 朝向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

  注:1 本表限制能持续看到的发光面和灯具,不适用于瞬时或短时间看到的。

  2 闪烁的发光面或灯具,相应的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不应大于本表规定值的 1/2。

  6.6.5 人员可触及的标识照明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其表面温度进行限制,当表面温度高于 70℃时应采取隔温保护措施;

  2 表面应无锋利边缘和尖锐棱角;

  3 埋地灯表面的直径或宽度大于 60mm 时,应采用防滑材质或采取防滑措施。

  6.6.6 内透光与外投光的光源宜优先采用发光二极管(LED)光源,显色指数不宜小于 80。

  6.6.7 内透光与外投光的光源和光源对应的灯具以及附属装置,应具有防止脱落或倾倒的安全防护措施,其电气性能、安全性能、光生物安全性、闪变指数、频闪效应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 第1 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T 7000.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 、《 LED 夜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9237 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防电击类别为 0 类的灯具。

  6.6.8 内透光与外投光的光源和光源对应的灯具以及附属装置,其发光效能、灯具效率、灯具效能、使用寿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 、《LED 夜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 GB/T 39237 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有关规定;其能效不应低于国家现行相关能效标准的 2 级值。

  6.7 供配电、防雷与接地

  6.7.1 标识照明应根据设备对应选择交流低压(AC)、直流(DC)和以太网等供电方式。各种供电方式的电源、额定电压、允许最低运行电压值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的有关规定。

  6.7.2 室内标识的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44 ,室外标识的电气设备及其连接附件(包括接线盒等)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埋地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7 。室外电气设备设施还应具有防鼠害、防虫害侵蚀等功能。

  6.7.3 标识照明配电系统、配电线路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 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的有关规定。

  6.7.4 配电线缆应选用铜芯绝缘线缆,室外配电应采用双重绝缘线缆。室内配电分支线截面不应小于 1.5mm2,室外配电分支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2 。配电线缆的耐火、阻燃性能和敷设不应低于所属建筑物及室外相应配电设计的要求。

  6.7.5 电子屏幕的供电线缆与控制、信号线缆应分开敷设。室外外投光灯具及线缆与电子屏幕线缆等设备设施宜隐蔽。当隐蔽困难时,其形状、尺度和颜色应与周边环境和所附设建筑物立面的墙、柱、檐、窗、墙角、女儿墙等部分的建筑构件统一协调。

  6.7.6 电子屏幕应具有亮度调节功能。当采用可集中控制标识显示的系统时,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就地或远程设定、修改和重置系统参数的功能;

  2 应具有系统运行状态检测和故障报警功能;

  3 应具有可靠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4 应具有开放性,信号传输应采用标准协议,具备与配电系统的软硬件接口,实现联动控制。

  6.7.7 室内标识系统、附设于建筑物的室外标识系统和距建筑外墙 20m 以内的室外标识系统,其配电(控制)箱宜设置在室内,低压配电接地形式应与该建筑室内低压配电系统一致。距建筑物外墙20m 以外的室外标识系统,低压配电接地形式宜采用 TT 接地系统。

  6.7.8 室内标识系统和附设于建筑物的室外标识系统,其保护接地、功能接地、防雷接地等均共用该建筑物的接地装置;建筑物之外的

  标识系统,其保护接地、功能接地、防雷接地等共用同一单独设置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各类接地中最小值的要求,各系统不能确定接地电阻值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Ω。

  6.7.9 室外标识系统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防雷分类采取对应的防侧击、防闪电电涌侵入、防雷击电磁脉冲、防闪电感应等措施。

  2 不在邻近接闪器的有效保护范围内时,应采取对应的防直击雷措施。

  3 附设于建筑物的室外标识系统,应将其金属结构框架、金属面板等金属构件与该建筑物的外部防雷装置可靠连接。金属的结构承重构件,其材料、结构和最小截面等不应低于接闪器的最低要求。

  4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和《建

  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的有关规定。

  7 广告系统设计

  7.1 一 般 规 定

  7.1.1 广告系统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和用电设施安全、可靠。

  7.1.2 广告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7.1.3 广告系统的结构选型、布置和构造应便于制作、安装和维护。

  7.1.4 广告系统与架空管线的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 的有关规定。

  7.2 设 置 要 求

  7.2.1 附设于建筑外墙体的墙面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告的高度、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周围不应超出建筑物女儿墙和墙面外轮廓线,不得遮挡建筑物的窗户,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 0.5m;

  2 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

  3 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广告宜采用镂空文字或图案等形式。

  7.2.2 附设于建筑物的电子显示装置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二层及以上外立面,面积应根据建筑物结构特征及周边环境确定。

  2 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或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3 沿街门店不宜设置滚动走字屏电子显示装置广告设施。如需设置,应设置在底层建筑物门楣部位,高度不应超过 0.4m ,长度不应大于 10m 且不应超过门面宽度。

  7.2.3 投影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干扰光的潜在影响对象进行分析评估,并应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及光污染进行论证;

  2 附设于建筑外墙体的投影光源距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4m;

  3 地面投影范围不应突出建筑用地红线。

  7.3 广 告 照 明

  7.3.1 广告照明应根据广告内容、设施类别、安装位置、表面材质、结构形式、周边环境特点和不同时段的区域环境亮度等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其中 E0 区不应设置广告照明;E 1 区不应设置电子屏幕广告,不宜设置外投光广告照明;E 1 、E2 区不应设置闪烁、循环组合的广告照明。

  7.3.2 广告照明不宜采用高饱和度的颜色作为主色。广告照明的对比度、室外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应符合本标准第 6.6.3 条的要求。当采用点光源电子显示装置时,室外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不应超过表

  7.3.2 的规定值。

  表 7.3.2 点光源电子显示装置室外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

  7.3.3 广告照明的眩光限制、干扰光限制和对居室的影响应符合本标准第 6.6.2 条、第 6.6.4 条的要求。

  7.3.4 内透光与外投光的光源、电子显示装置采用的点光源、投影灯采用的发光二极管(LED)光源和光源对应的灯具以及附属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第 6.6.5~6.6.8 条的要求。其中,霓虹灯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 第 2-14 部分:特殊要求 使用冷阴极管形放电灯(霓虹灯)和类似设备的灯具》GB 7000.214 、《灯的控制装置 第 2-10部分:高频冷启动管形放电灯(霓虹灯)用电子换流器和变频器的特殊要求》GB 19510.210 、《空载输出电压超过 1000V 的管形放电灯用变压器(霓虹灯变压器)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T 19149和《霓虹灯管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T 19261 的有关规定。

  7.4 供配电、防雷与接地

  7.4.1 广告照明的供电方式、电源、额定电压、允许最低运行电压值、电气设备及其连接附件外壳防护等级、配电系统、配电线路保护、配电线缆选型与敷设以及电子显示装置的线缆敷设等应符合本标准第 6.7.1 ~6.7.5 条的要求。

  7.4.2 霓虹灯的配电回路应与其他配电回路分开。

  7.4.3 电子显示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手动控制、 自动控制和远程控制;应在熄灯时段内控制亮度和画面切换速度;应具备环境信息采集、人机交互、可随环境照明变化自动调节亮度、色度的功能。

  2 应具有系统运行状态检测和故障报警功能;应具备就地或远程设定、修改和重置系统参数的功能;应能保存相关的程序、参数和数据,故障恢复后系统应能自动重启,且应按预设的方式运行。

  3 应具有可靠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和完备的操作权限限制。

  4 应具有开放性,信号传输应采用标准协议,应具备与配电系统的软硬件接口,实现联动控制;应预留与其他系统的联动接口。

  5 功率不低于45kW 电子屏幕的配电柜(箱)应具有电压、电

  流工作状态等指示功能;应具有屏体分级启动和火灾探测自动报警等功能。

  7.4.4 广告系统的低压配电接地形式、防雷、接地等应符合本标准

  第 6.7.7~6.7.9 条的要求。

  8 标识和广告本体

  8.1 一 般 规 定

  8.1.1 在既有建筑物上设置的附属室外广告本体,应对建筑物结构安全进行评估,不应对建筑物结构安全造成影响。

  8.1.2 本体应使用性能良好,安全可靠,易于加工、安装和维护,且无毒、不燃或阻燃的材料。室外标识材料还应考虑自然环境影响,保证使用寿命。

  8.1.3 面板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中 A 级标准的规定。有害物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6 的有关规定。

  8.1.4 大型本体基材宜以硬金属材料为主,宜选择铝材合金或钢材;小型标识基材除上述两种材料外,还可选择具有相应安全属性的复合材料、木材、玻璃等材料。

  8.1.5 民用建筑公共空间出入口本体的基材,宜选择铝材合金、不锈钢材等耐候、防锈材料,以满足防水、防褪色、防腐、防锈等耐久性要求。

  8.2 材 料 选 择

  8.2.1 本体中钢结构承重部分采用的钢材及其连接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的规定。标识本体钢结构非承重部分所采用的不锈钢、铝材合金等其他金属材料应分别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8.2.2 钢管、钢板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

  和《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 2975的规定。

  8.2.3 铝型材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T 5237 和《变形铝及铝合金的化学成分》GB/T 3190 的规定。铝型材表面应平整、无划痕、无变形。

  8.2.4 铝板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GB/T 3880 的规定,表面应平整,无起皮、划痕、变形、缺角、污垢等,几何形状应以设计模数为基础。

  8.2.5 木材及胶合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 的有关规定。用于室内的木材及胶合材料还应满足相应消防规范的要求。

  8.2.6 有机玻璃板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GB/T 7134 的规定,表面应平滑,无划痕、斑点或其他表面缺陷。厚度公差不应大于 10% ,几何形状应以设计模数为基础。

  8.2.7 版面信息的图文贴膜、喷印、蚀刻等,色泽应耐用,使用寿命不宜小于 3 年。对于室外标识版面信息的图文,不宜使用油墨丝网印刷。

  8.2.8 有机玻璃等导光面板总透光率不应小于 85% ,均匀度不应小于 85% ,出光率不应小于 80% ,使用寿命不应小于 8 年。

  8.2.9 油漆涂料应耐磨损、耐候性强、环保、光泽度均匀。

  8.2.10 丝网印刷油墨宜采用耐候性类型,且应能抵御正常清洁工作的磨损。

  8.2.11 采用的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工焊接所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 GB/T 5117 、《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 的有关规定;

  2 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所采用的焊丝、焊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熔化焊用钢丝》GB/T 14957 的有关规定;

  3 CO2 气体保护焊所采用的焊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 8110 、《碳钢药芯焊丝》 GB/T 10045 的有关规定。

  8.2.12 采用的其他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螺栓、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螺栓、自攻螺钉、螺母及垫圈等紧固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GB/T 3098 的有关规定;

  2 钢结构用高强度螺栓(大六角或扭剪型)及其螺母、垫圈,其规格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 的有关规定;

  3 化学锚栓(植筋)及锚固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的规定;

  4 结构胶及密封胶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建筑门窗、幕墙用密封胶条》GB/T 24498 的规定。

  8.2.13 其余采用材料要求详见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 149 及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GB/T 51223。

  8.3 结 构 要 求

  8.3.1 本体的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组合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标准组合进行设计。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设计。设计工作年限超过 20 年的,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γ0 不应小于 1.1 ;设计工作年限 10 年的 ,γ0 不应小于 1.0 ;设计工作年限不超过 5 年的,γ0 不应小于 0.9。

  8.3.2 作用在本体结构上的荷载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

  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其中风荷载为主控荷载,风荷载标准值按基本风压取值。地震作用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 执行。

  8.3.3 本体的结构设计应考虑永久荷载、风荷载、雪荷载和地震作用,必要时还应考虑温度影响的作用。复杂体系尚应对施工阶段做补充验算复核。与水平面夹角小于 75° 的室外标识还应考虑雪荷载、活荷载或积灰荷载。

  8.3.4 本体的结构应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验算。

  8.3.5 本体的锚固支座应与建筑物的结构件连接,并应直接承担户外广告设施传递的荷载。设施结构与墙面支座的连接应按不低于正常内力的 2.0 倍验算支座连接安全性。

  8.3.6 本体的结构应根据环境条件、构件材质、结构形式、使用要求、施工条件和维护管理条件等选取合理的防腐蚀措施。结构类型、布置和构造的选择应有利于提高结构自身的抗腐蚀能力,应能有效避免腐蚀介质在构件表面的积聚,应便于使用过程中的维护和检查。

  8.3.7 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件设计应根据传力途径对本体的面板系统、支承结构、连接件与锚固件等选取合理的计算模型进行计算或复核,以确保本体能够满足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的要求。

  8.3.8 面板与其支承结构、本体的结构与建筑主体结构之间均应具有一定的相对位移能力,必要时还应考虑标识结构对建筑主体结构的影响。

  8.3.9 建筑物附属广告本体的结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着于建筑物墙面及屋顶的附属室外广告本体与建筑物梁、柱的连接,应采用化学锚栓、植筋和预埋件连接,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的相关要求,严禁采用摩擦型膨胀螺栓连接;

  2 暴露在室外环境中的附属室外广告本体钢结构,其受力杆件

  及其连接的型钢壁厚不应小于 3mm,钢管的壁厚不应小于 3mm,焊接结构的角钢不宜小于 L45×4 ,螺栓连接的角钢不宜小于 L50×5 ,采用的圆钢直径不宜小于 10mm;

  3 受力构架(桁架)的连接节点应采用节点板连接,节点板厚度不应小于 6mm;在搭接连接中杆件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焊件较小厚度的 5 倍,并不应小于 25mm;

  4 当面板采用钢板、铝合金板或其他塑料面板时,应与其构架可靠连接,可采用焊接、螺栓连接、铆钉连接或自攻螺钉连接;

  5 当广告画面底板及框架采用木结构时,应采用钢螺杆与钢(混凝土)构架连接,且必须对其结构构造进行防腐、防蛀处理;

  6 当广告画面采用喷绘灯布时,喷绘灯布与附属室外广告设施构架连接应牢固可靠;

  7 面框宜采用不锈钢装饰板、铝合金板等材质,其表面宜喷涂或喷塑处理,面框必须与构架可靠连接。

  8.3.10 建筑物附属广告本体钢结构的变形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应符合:

  1 屋顶式结构的顶点水平位移值不应大于 H/100;大型高立柱结构不应大于 H/150[H 为顶点离地面(屋面)高度];

  2 屋顶式结构的横梁挠度值不应大于 L/150[L 为横梁跨度(长度)];

  3 墙面式结构的悬臂梁挠度值不应大于 L/150(L 为悬臂长度的 2 倍);屋顶式结构的立柱和横梁的变形限值与落地式结构相同。

  8.3.11 各种形式的附属室外广告本体的钢结构,当采用平面桁架或空间桁架结构形式时,构件的长细比 (λ)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压弦杆、斜杆、横杆:λ小于或等于 150;

  2 辅助杆:λ小于或等于 200;

  3 受拉杆:λ小于或等于 250。

  附录 A 环境亮度分区

  A.0.1 根据环境亮度和区域功能性质,环境亮度分区按表 A.0.1 进行划分。

  表 A.0.1 环境亮度分区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 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3.《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5.《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

  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9.《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

  10.《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11.《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12.《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GB/T 51223

  13.《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15.《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

  16.《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17.《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

  18.《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19.《碳素结构钢》GB/T 700

  20.《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

  2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22.《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

  2975

  23.《紧固件机械性能》GB/T 3098

  24.《变形铝及铝合金的化学成分》GB/T 3190

  25.《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

  26.《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GB/T 3880

  27.《碳钢焊条》GB/T 5117

  28.《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

  29.《铝合金建筑型材》GB/T 5237

  30.《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

  31.《灯具 第 1 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1

  32.《灯具 第 2-14 部分:特殊要求 使用冷阴极管形放电灯(霓虹灯)和类似设备的灯具》GB 7000.214

  33.《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 8110

  34.《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35.《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0001

  36.《碳钢药芯焊丝》GB/T 10045

  37.《熔化焊用钢丝》GB/T 14957

  38.《消防安全标志 第 1 部分:标志》GB 13495.1

  39.《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 1 部分:总则》GB/T 15566.1

  40.《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

  41.《图形符号表示规则 总则》GB/T 16900

  42.《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GB/T 16903

  4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6

  44.《空载输出电压超过 1000V 的管形放电灯用变压器(霓虹灯

  变压器)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T 19149

  45.《霓虹灯管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T 19261

  46.《灯的控制装置 第 2-10 部分:高频冷启动管形放电灯(霓虹灯)用电子换流器和变频器的特殊要求》GB 19510.210

  47.《应急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23809

  48.《建筑门窗、幕墙用密封胶条》GB/T 24498

  49.《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GB/T 30240

  50.《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

  51.《LED 夜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9237

  52.《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 149

  53.《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 76

  54.《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55.《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56.《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市容市貌篇) 》DBJ04/T 455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民用建筑公共空间标识及附属室外

  广告系统设计标准

  DBJ04/T 512—2026

  条 文 说 明

  编 制 说 明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民用建筑公共空间标识及附属室外广告系统设计标准》DBJ04/T 512—2026,经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 年 2 月4 日以第 5 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省工程建设中标识系统设计应用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其他省份地区的先进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

  为了便于广大设计、审查、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民用建筑公共空间标识及附属室外广告系统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1 近二十年来,我国民用建筑公共空间中对各类标识需求急速膨胀,行业发展迅猛,以LED动态标识为代表的新技术不断涌现。尽管标识领域相关规范技术标准陆续出现,但总体上对相关设计的规定还存在着不足和许多空白,如相关的规范规定范围具有一定局限性,缺乏对标识体系的系统研究;缺乏对标识整体布置、信息分级等方面的考虑。同时为了确保民用建筑附属室外广告设施的安全可靠,创造有序、舒适的户外视觉环境,需对附属室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方案、安装位置和连接方式等提出相关要求。

  为此,广大技术人员企盼组织编制该领域的技术标准,以建立系统、完善的、设计共用和需要协调一致的基本概念体系和技术标准,从而有助于山西省民用建

下载地址
DBJ04/T 512-2026 民用建筑公共空间标识及附属室外广告系统设计标准资源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