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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P IA 0112—2025
户用光伏发电系统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规
范
Specification of residential photovoltaic power system full life cycle
safety management
2025 - 03 - 15 发布 2025 - 03 - 30 实施
中国光伏行业协会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天合富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利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国信检研科技有限公司、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慧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合同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创维光伏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阳能学会、阿特斯光伏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四川智链信达数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晶澳智慧分布式能源科技(海南)有限公司、广东南控电力有限公司、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连云港太瓦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润海新能源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技术信息中心、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节能万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力行、杨松、汪震峰、黄皓、高雨、周天芮、龚天祥、李淮宁、胡扬杰、王于晓、冯天顺、李赛、张文平、曹雪原、朱华、蒲建、张明达、崔伟、王忆麟、罗锋、杨瑛、李蔚、周维、严茗、王超、吴龙海、董亮、张志国、张发、曾子韬。
户用光伏发电系统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以下简称“户用光伏系统 ”)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建设前期阶段、工程建设阶段、竣工投产阶段、运行维护阶段和变更退役阶段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居民固定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建设的以220V或380V电压等级接入用户侧电网或公共电网的户用光伏系统,其他电压等级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聚光光伏系统,其他光伏系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12325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
GB/T 16895.18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51部分: 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通用规则
GB 16895.21 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
GB/T 18802.31 低压电涌保护器 第31部分:用于光伏系统的电涌保护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26860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T 27921 风险管理 风险评估技术
GB/T 29319 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89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 50161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B 507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DL/T 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80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户用光伏发电系统 residential photovoltaic power system
安装于自然人所属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土地等场所,利用太阳电池的光生伏特效应,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发电系统。
[来源:NB/T 11349—2023,3.1,有修改] 3.2
生命周期 life-cycle
从产品类型开发阶段开始到产品弃置的时间长度。
[来源:GB/T 44452—2024,3.1.22]
3.3
户用光伏发电系统全生命周期 life-cycle of residential photovoltaic power system
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从开发阶段开始到退役的整个生命周期的时间。
[来源:GB/T 41251—2022,3.1.2,有修改]
注:按照管理任务发生顺序,户用光伏系统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可分为建设前期、工程建设阶段、竣工投产阶段、运行维护阶段和变更退役阶段等五个阶段。
3.4
业主单位 owner unit
持有户用光伏系统所有权的相关方。
3.5
施工单位 construction unit
承担户用光伏系统建设施工工作的相关方。
3.6
运维单位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unit
承担户用光伏系统运维工作的相关方。
3.7
危险源 hazard
可能导致伤害和健康损害的来源。
[来源:GB/T 45001—2020,3.19] 3.8
风险 risk
与工作相关的危险事件或暴露发生的可能性与由危险事件或暴露而导致的伤害和健康损害的严重性的组合。
[来源:GB/T 45001—2020,3.21] 3.9
隐患 potential
指因违反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产品全生命周期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 总体要求
4.1 预防机制
4.1.1 风险管理
4.1.1.1 风险管理对象
户用光伏系统勘察、设计、施工、运维单位应结合现场实际进行风险管理,风险管理对象主要包括:
a) 户用光伏系统所安装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土地等场所存在的风险;
b) 户用光伏系统选址、勘察、建设、运行、维护、检修等全过程存在的风险;
c) 户用光伏系统相关人员、环境等专项风险。
4.1.1.2 风险评估
4.1.1.2.1 评估步骤
风险评估应按以下步骤开展:
a) 风险识别;
b) 风险分析;
c) 风险评价。
4.1.1.2.2 风险识别
4.1.1.2.2.1 资料收集
风险识别前应进行资料收集,收集资料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a) 户用光伏系统选址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运维等相关资料;
b) 本区域已发生的户用光伏系统相关风险及事故资料;
c) 有业务联系或影响的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息;
d) 风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等;
e) 其他相关资料。
4.1.1.2.2.2 风险类型
风险识别时应根据事故类别对安全风险进行分类,安全风险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a) 物体打击;
b) 车辆伤害;
c) 机械伤害;
d) 起重伤害;
e) 触电;
f) 高处坠落;
g) 灼烫;
h) 火灾;
i) 坍塌;
j) 爆炸;
k) 其他伤害。
4.1.1.2.2.3 识别方法
户用光伏系统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风险识别方法应按GB/T 27921的规定执行。
4.1.1.2.3 风险分析
4.1.1.2.3.1 风险分析应考虑导致风险的原因,风险源、风险事件正面和负面的后果及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后果和可能性的因素、不同因素及其风险的相互关系以及风险的其他特性,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存在及其有效性。
4.1.1.2.3.2 风险分析可采用定性、定量或综合化方法。风险分析方法应按 GB/T 27921 的规定执行。
4.1.1.2.3.3 户用光伏系统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应从风险发生概率与风险后果严重程度进行风险分析。
4.1.1.2.3.4 风险发生概率分析,可利用相关历史数据来识别过去发生的事件或情况,推断其发生的可能性,也可利用故障树和事件树等技术预测其可能性。
4.1.1.2.3.5 风险后果分析,应综合考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安全故障影响、环境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
4.1.1.2.4 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应在风险识别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风险发生概率、风险后果严重程度及其他因素,并与可接受的安全标准进行比较,确定风险等级。
4.1.1.3 风险应对
4.1.1.3.1 风险管理应实行分类管理、分级管控。
4.1.1.3.2 风险管理应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及风险具体内容,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或将多种控制措施
相结合, 以达到更好的控制效果。主要管控措施包括:
a) 运行控制:结合活动过程,在作业指导书、施工措施、方案中加入风险控制措施;
b) 应急管理:对于风险带来的潜在危险因素,制定应急预案,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
c) 专项控制:针对特定风险提出专项控制措施, 由各相关单位开展针对性的专项监督检查。
4.1.2 隐患排查治理
4.1.2.1 排查治理对象
4.1.2.1.1 隐患排查治理对象主要包括:
a) 户用光伏系统所安装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土地等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
b) 户用光伏系统选址、勘察、建设、运行、维护、检修等全过程存在的安全隐患;
c) 户用光伏系统相关人员、环境等安全相关隐患。
4.1.2.2 隐患排查
4.1.2.2.1 隐患排查治理应根据户用光伏系统安全管理特点,与现场安全检查同步开展。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检查计划组织开展例行检查及各类专项安全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和隐患治理台账,并及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4.1.2.2.2 隐患排查治理应做到定期排查和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
4.1.2.2.3 根据隐患整改、治理和排查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户用光伏系统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注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注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1.2.2.4 当发生以下情况,业主单位应组织开展现场隐患排查:
a) 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发布;
b) 国家重要节假日前后, 以及国家重要活动前后;
c) 遭受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后;
d) 国际国内、同行业发生较为严重的事件事故后。
4.1.2.3 隐患整改
4.1.2.3.1 隐患排查结束后,检查单位宜向被检单位下发问题隐患整改通知书。
4.1.2.3.2 接到通知后,被检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整改。
4.1.2.3.3 隐患整改完毕后,检查单位应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实现闭环管理。
4.1.2.3.4 相关检查单位和被检单位宜根据隐患排查治理结果,建立隐患治理台账,并实施动态管理。
4.2 安全教育培训
4.2.1 培训计划
4.2.1.1 户用光伏项目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岗位基本要求、岗位风险等组织开展安全培训需求调查。
4.2.1.2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安全培训需求调查结果,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教育培训名称(内容)、参训单位(部门)、培训对象、培训时间等。
4.2.1.3 培训类型
4.2.1.3.1 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4.2.1.3.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2.2 培训实施
4.2.2.1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发布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有序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2.2.2 各相关单位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时,应做好培训记录,建立安全培训档案。
4.3 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
4.3.1 职业健康
4.3.1.1 业主单位应监督、协调各相关单位,保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工作要求,涉及特种作业的人员应按照 GBZ 188 的要求定期进行职业禁忌体检。
4.3.1.2 相关单位应加强职业病防治教育,努力增强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
4.3.2 劳动保护
4.3.2.1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劳动防护产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登记。
4.3.2.2 监督、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4.4 安全生产投入
4.4.1 施工及运维单位应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保险。
4.4.2 安全生产费用应按照标准和规定范围进行提取和使用。
4.4.3 各相关单位宜建立安全费用投入及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安全费用投入明细等具体情况。
4.4.4 安全生产费用宜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应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a)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安全防护物品;
b) 安全生产检查;
c) 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d)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等。
4.5 应急管理
4.5.1 一般要求
4.5.1.1 各相关单位应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各类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
4.5.1.2 业主单位应结合实际需求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
4.5.1.3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4.5.2 应急物资
业主单位应组织各相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置所需应急物资,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应急物资完好可靠。
4.5.3 应急处置
4.5.3.1 事故发生后,相关负责人应根据事故基本情况判断事故类型和级别,并及时上报业主单位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业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应依据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
4.5.3.2 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业主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业主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5.3.3 事故报告内容宜包括:
a) 事故发生方概况;
b)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 事故的简要经过;
d)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e) 已经采取的措施;
f)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5.4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
4.5.4.1 各相关单位应建立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制度,积极配合事故事件调查,并组织开展内部事故调查分析。
4.5.4.2 事故发生后经初步判断认定为安全事故的,应按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程序开展查处工作;不属于安全事故的,按有关程序进行事故处置。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应变动。
4.5.4.3 控制或消除事故事件后,应解除应急状态,并开展或协助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制定改进措施和恢复方案。
5 建设前期阶段安全管理要求
5.1 选址
5.1.1 房屋年限
既有建筑的剩余使用年限不应少于 25 年,建成年限高于 10 年的房屋应进行房屋结构载荷检测。若存在明显结构风险,应禁止安装光伏系统。
5.1.2 房屋结构
对既有建筑加装光伏发电系统,光伏发电系统和房屋建筑结构强度需满足 GB 50009 要求,且应按屋面结构类型不同,判定是否适合加装光伏发电系统。屋面结构类型见表 1。
表 1 屋面结构分类表
5.1.3 周边环境
5.1.3.1 选址周边应无明显阴影遮挡,无明显污染源。
5.1.3.2 选址不应选择高沉降区域。
5.1.3.3 选址不应在政府部门明文规定的违建或保护的范围内。
5.1.3.4 选址周边不应有存在安全隐患(易坍塌)的构筑物, 已出现安全隐患的现有房屋应提前拆除或采取防护措施。
5.1.3.5 户用光伏系统选址与外部带电体距离应符合 GB 26860 和 JGJ 46 的相关要求。
5.1.3.6 户用光伏系统选址与易燃易爆场所(设施)的距离应满足 GB 50028、GB 50156、GB 55037、 GB 50161、GB 50089 和 GB 50016 的相关要求。
5.2 勘察
5.2.1 勘察准备
5.2.1.1 勘察人员准备
勘察人员应经过系统的培训,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全面专业地了解并记录所有影响项目实施的要素。涉及特种作业的勘察人员应持有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
5.2.1.2 勘察天气要求
5.2.1.2.1 高温、雨雪、大风(5 级以上)等恶劣天气不应进行户外作业。
5.2.1.2.2 雾、霾等能见度低或夜晚光照条件差时不应进行户外作业。
5.2.1.3 其他安全要求
5.2.1.3.1 勘察前,勘察人员应进行“三查 ”:
a) 检查身体是否有不适;
b) 检查工器具是否完好齐全;
c) 检查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完好齐全。
5.2.1.3.2 勘察时,勘察人员应穿戴安全帽、手套、绝缘防滑安全鞋等经检验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
5.2.1.3.3 勘察时应填写勘察记录表,并记录户用光伏系统拟建处与周边带电体、遮挡物、污染源、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产生场所的距离,勘察记录表宜参照附录 A。
5.2.2 勘察内容与要求
5.2.2.1 勘察人员应按照勘察记录表对房屋基本信息、配电信息、安装场地信息、设备安装位置、周边危险源等信息进行勘察和记录,勘察记录表宜参照附录 A。
5.2.2.2 周边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
a) 周边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
b) 周边腐蚀性污染物产生场所;
c) 周边明显污染源(包括金属粉尘、水泥制品厂、烟、油烟等);
d) 周边带电线路、变压器等带电体;
e) 周边阴影遮挡物;
f) 周边高大不稳固物体。
5.2.3 勘察结果记录
5.2.3.1 现场勘察结束后,应将确认的详细信息及数据填入《户用光伏勘察记录表》中,勘察人员应填写完整、准确、清晰。
5.2.3.2 勘察结束应形成相应勘察记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a) 户用光伏勘察记录表;
b) 现场照片或视频。
5.3 设计
5.3.1 结构安全设计
5.3.1.1 结构设计应进行建筑物结构安全复核,并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性要求。
5.3.1.2 设计时宜考虑当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获取当地极端风速、极端高温、极端低温的数据。
5.3.1.3 光伏方阵排布宜根据实际情况,预留满足光伏发电系统的日常维护、检修、清洗、设备更换等要求的运维通道。多雪地区在方阵排布上宜考虑方便进行融雪、清雪。组件不应排布在排烟通道四周0.5 m 内。
5.3.2 电气安全设计
5.3.2.1.1 电气设计应满足建筑结构及电气的安全性要求。
5.3.2.1.2 设计及设计审核阶段,应对系统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进行计算,审核其是否满足允许开发的距离要求。如无法满足要求,应采取移线、重新设计组件排布等措施使其满足距离要求。
5.3.2.1.3 设计时应在光伏阵列布置图中标示系统与周边带电体的最小距离。条件允许时宜将逆变器、电表箱、电缆、引下线的安装位置设计在远离周边带电体的一侧。逆变器、表箱距离地面高度原则上不低于 1.8 m。
5.3.2.1.4 低压电气装置安全防护系统设计应符合 GB 16895.21 的要求。
5.3.2.1.5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满足 GB/T 16895.18 的要求。
5.3.2.1.6 户用光伏系统应设置浪涌保护器,并满足 GB/T 18802.31 的要求,防雷设计应满足 GB 50057的要求。
5.3.2.1.7 户用光伏系统应配置安全及电网保护装置。
5.3.2.1.8 电气设备外壳应满足 GB/T 4208 的要求。
5.3.2.1.9 通讯及信号线路雷电防护宜采取屏蔽措施,并合理布线。
5.3.3 系统接入安全设计
5.3.3.1 户用光伏系统接入设计时,设计人员应充分考虑系统接入适应性。
5.3.3.2 接入电网的电量计量点应根据产权分界点进行设计。
5.3.3.3 电量计量装置应经过国家权威机构校准认可,且应符合 DL/T 448 的相关要求。
5.3.3.4 户用光伏系统启动及恢复并网应符合 GB/T 29319 的相关要求。
5.3.3.5 户用光伏系统向电网发送电能的质量,在谐波、电压偏差、电压不平衡度、电压波动和闪变等方面应符合 GB/T 12325 的相关要求。
5.3.3.6 户用光伏系统应具备防孤岛保护、剩余电流保护、电压与频率保护、短路保护、逆向功率保护等安全保护功能。
5.3.4 安全警示标志
5.3.4.1 屋面、逆变器和电表箱等存在安全风险的位置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3.4.2 现场警示标识的形状、颜色、尺寸和高度应符合 GB 2894 的相关要求。
6 工程建设阶段安全管理要求
6.1 施工单位
6.1.1 业主单位应明确施工单位及主要人员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安全措施及文明生产等安全管理资质要求。其中施工单位应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 施工单位近 18 个月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健康事故事件;
b) 施工单位应具备良好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1.2 业主单位应对施工单位风险承担能力、安全投入情况, 以及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管理体系、生产技术管理人员资质进行审核,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和人员方可入场施工。
6.1.3 业主单位在施工单位的选择、准入环节应审查单位资质,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表宜参照附录 C。
6.2 施工准备
6.2.1 施工人员准备
6.2.1.1 施工人员应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具备户用光伏施工安全作业能力。
6.2.1.2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专项作业能力且持有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完成职业体检,确保无职业禁忌证。
6.2.1.3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专项作业能力且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完成职业体检,确保无职业禁忌证。
6.2.1.4 施工单位应依法为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购买意外伤害险或雇主责任险。
6.2.2 施工工器具准备
6.2.2.1 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做到灵敏有效。
6.2.2.2 各类手持电动工具应符合GB/T 3787 中的要求,一般场所宜选用Ⅱ类工具。
6.2.2.3 潮湿场所或在金属构架上作业时应采用Ⅱ类或Ⅲ类工具,其中Ⅱ类工具应配有额定漏电电流不大于 30 mA 且动作时间小于 0.1 s 的漏电保护器。
6.2.2.4 I 类工具应有接地保护。
6.2.2.5 频繁移动机具的操作扶手应采用绝缘措施。
6.2.2.6 焊接设备应放置在防雨、干燥通风处,其外壳应完好并接地。
6.2.2.7 施工现场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开关电源线、插头等应完好无损,其电源线长度不应超过 5 m。
6.2.2.8 多灰尘和潮湿地区或易触及人体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型低压电器。
6.2.3 施工天气要求
6.2.3.1 日最高气温≥40 ℃时,不应进行户外露天施工,37 ℃<日最高气温<40 ℃时,全天户外露天施工且累计不能超过 6 小时,不应在气温最高时段 3 小时内连续户外露天作业,35 ℃≤日最高气温<37 ℃时,应缩短户外露天连续施工时间。
6.2.3.2 高温、雨雪、大风(5 级以上)等恶劣天气不应进行户外作业。
6.2.3.3 雾、霾等能见度低或夜晚光照条件差时不应进行户外作业。
6.2.4 其他安全要求
6.2.5 消防要求
6.2.5.1 施工现场应按 GB 50140 的要求设置灭火器,施工安装时不应占用原有消防设施及消防通道。
6.2.5.2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应符合 GB 50720 中的规定。
6.2.6 施工范围警示
施工前,施工单位宜沿施工屋面边缘设置警戒线或在施工房屋周边设置警戒线。根据作业面距地面高度,房屋周边的警戒线距房屋的范围应符合如下要求:
a) 2 m≤作业面距地面高度≤5 m 时,警戒线距房屋 3 m;
b) 5 m<作业面距地面高度≤15 m 时,警戒线距房屋 4 m;
c) 15 m<作业面距地面高度≤30 m 时,警戒线距房屋 5 m;
d) 作业面距地面高度>30 m 时,警戒线距房屋 6 m。
6.2.7 勘察记录表信息确认
6.2.7.1.1 开工前,应核对项目勘察表中的安全相关信息,如周边带电体、阴影遮挡物等。
6.2.7.1.2 周边环境与项目勘察表中的记录不符时,不应施工。
6.2.7.1.3 户用光伏系统拟建处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JGJ 46 的相关要求。
6.2.8 安全核查
6.2.8.1.1 户用光伏系统建设开工许可执行线上安全监控系统流程,施工人员开工前,应将开工前的照片、视频等材料提交给安全员进行核查,安全员确认许可后方可开工。
6.2.8.1.2 核查内容宜包括但不限于:
a) 核对项目勘察表信息;
b) 安全技术交底文件;
c) 拟建系统周边环境信息;
d) 施工器具及施工电源情况;
e) 爬梯、上下屋面通道情况;
f) 施工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穿戴情况;
g) 施工人员培训、持证、身体情况。
6.2.8.1.3 户用光伏系统建设首次开工前及后续每日开工前均应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安全交底记录表宜参照附录 B。
6.3 施工过程
6.3.1 一般要求
6.3.1.1 施工单位应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作业。
6.3.1.2 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现场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并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在布置作业任务的同时要布置相关安全工作。
6.3.1.3 施工工器具的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及服饰的穿戴和施工作业应符合 GB 26860 的相关要求。
6.3.1.4 禁止酒后作业、疲劳作业。
6.3.1.5 组件放置在平屋面上时,宜将组件放在房屋承重结构处,混凝土屋面上的组件堆叠不应超过1 托,预制板屋面上组件堆叠数量不应超过 4 块,斜屋面上不应堆放组件,组件不应斜靠在支架或女儿墙上。
6.3.1.5.1 接地导体应在表面涂黄绿相间的条纹标识,条纹标识距地面应不少于 1.8m。
6.3.1.6 屋面边缘应设置“当心坠落 ”标志,临近电气线路、变压器等周边带电体的作业面应设置“当心触电 ”标志。
6.3.2 施工作业要求
6.3.2.1 物料卸车、搬运作业
6.3.2.1.1 卸车前应确认车辆已熄火、停稳,拉上手刹,防止溜车。
6.3.2.1.2 卸车、搬运大件物品时,应两人协同进行。
6.3.2.1.3 搬运 25 KG 以上重物时,应使用工具搬运。
6.3.2.1.4 搬运大件物品前应警示周边人员,防止物体打击误伤周边人员。
6.3.2.1.5 搬运尖锐物品前应进行包裹,防止划伤、割伤。
6.3.2.2 起重吊运作业
6.3.2.2.1 起重吊运作业时,应与周边带电体、障碍物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3.2.2.2 作业前检查吊钩防脱扣是否完好, 吊带、钢丝绳是否有断股、过度磨损现象。
6.3.2.2.3 作业前应设置警戒区, 吊装警戒区应大于起吊范围,起吊时无关人员不应进入警戒区,作业人员不应站在吊物下方。
6.3.2.2.4 屋面上的吊运、指挥人员应穿戴、使用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防坠器等安全防护用品。
6.3.2.2.5 吊拉大件物料时,应确认吊物捆扎牢固,保持吊物重心平衡。
6.3.2.3 高处作业
6.3.2.3.1 一般要求
6.3.2.3.1.1 高处作业应符合 JGJ 80 中的规定。
6.3.2.3.1.2 距离坠落面 2 m 以上的登高作业必须正确穿戴、使用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防坠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6.3.2.3.1.3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悬挂在强度可靠、固定的物体上,如斜梁或横梁上。
6.3.2.3.1.4 屋顶上的石棉瓦、瓦楞铁、塑料、玻璃、采光窗等薄弱处,应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
6.3.2.3.1.5 登高作业应与架空电线等带电体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6.3.2.3.1.6 在临近屋面边缘 2 m 范围内移动时,应正确穿戴并使用双钩的坠落悬挂用全身式安全带。
6.3.2.3.1.7 通过梯子上下屋面时,宜使用防坠器,防坠器应挂在梯子旁的支架上,防坠器下钩应直接挂在作业人员安全带的 D 型环扣上。
6.3.2.3.1.8 在临近屋面边缘2 m 范围内作业时,应将安全带挂在距离作业点1.6 m~2 m 的支架上(横梁、斜梁等),保证安全绳充分伸展。
6.3.2.3.2 爬梯使用
6.3.2.3.2.1 使用前应检查梯子是否完好、牢固。
6.3.2.3.2.2 不应使用竹梯、木梯等简易梯,金属爬梯不应在带电线路附近使用。
6.3.2.3.2.3 梯脚应完全着落在平整坚实的地面或平台上,且梯脚应防滑。
6.3.2.3.2.4 不应在爬梯上作业。
6.3.2.3.2.5 应用强度可靠的绳子将伸缩梯上部捆绑固定在梯子周边支架上。
6.3.2.3.2.6 梯子的倾斜角应在 70 °~75 °之间。
6.3.2.3.2.7 禁止爬梯时手中持有工具或材料。
6.3.2.3.2.8 不应多人同时上梯。
6.3.2.4 接取电作业
6.3.2.4.1 接取电作业应由专业电工进行操作, 电工应持有低压电工特种作业证。
6.3.2.4.2 固定插座取电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施工电源应带有漏电保护;
b) 施工电源应有接地线并从有接地线的插座取电;
c) 施工电源线应完好,无破损、接头;
d) 施工电源线路敷设时应尽可能靠墙,尽量避免跨越通道,如无法避免跨越通道,应采用电缆防护措施,同时设置明显标识。
6.3.2.4.3 配电箱取电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不在电表前端接取施工电源;
b) 应先断电,后接取施工电源;
c) 施工电源应带有接地保护及漏电保护;
d) 施工电源线应完好,无破损、接头。
6.3.2.4.4 使用自备发电机时,接地系统应独立设置,采用TN-S 接零保护系统。末级和上一级或总配电箱应采用漏电保护装置。
6.3.2.4.5 自备移动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具备过充电保护、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及漏电保护功能;
b) 使用时,避免放置在潮湿处;
c) 不应超功率过载使用。
6.3.2.5 切割与打磨作业
6.3.2.5.1 切割作业
切割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使用前检查切割机外壳、防护罩应完好,锯片应完好,无破损、缺口;
b) 使用切割机时不戴毛、线编织手套,不戴手镯、手链等;
c) 切割时应佩戴安全帽,并将头发全部盘于帽内;
d) 切割时应佩戴防护眼镜,防止碎屑伤眼;
e) 切割机应有接地保护及漏电保护防止触电。
6.3.2.5.2 打磨作业
打磨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使用前检查角磨机外壳、防护罩应完好,应有漏电保护器,外壳应无漏电现象;
b) 使用角磨机时不戴毛、线编织手套,不戴手镯、手链等;
c) 切割时应佩戴安全帽,并将头发全部盘于帽内;
d) 切割时应佩戴防护眼镜,防止碎屑伤眼;
e) 禁止使用角磨机切割支架等坚硬物体。
6.3.2.6 电焊作业
电焊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作业人员应持有焊工特种作业证方可上岗;
b) 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是否完好、有效;
c) 电焊工应正确佩戴焊接眼镜(面罩)、电焊手套、防护口罩(面罩)等;
d) 焊接场地周围应清除可燃物,并放置足量有效的灭火器;
e) 焊接时,应有防止焊渣飞溅的措施,如配置灭火毯、接火斗等;
f) 焊接完毕 30 分钟后,应确定现场无火源和隐患后再离开工作场地。
6.3.2.7 防锈漆涂刷作业
防锈漆的涂刷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自喷漆、油漆桶放置点应与沥青加热、焊接作业点保持 10 m 以上安全距离;
b) 喷漆、刷漆作业点应与焊接作业点保持 10 m 以上安全距离;
c) 喷漆、刷漆时应佩戴防护眼镜和防护口罩。
6.3.2.8 电气安装作业
6.3.2.8.1 交流、直流接头的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直流接头应采用原厂配套件;
b) 直流接头正负极不应同时制作;
c) 直流导线内芯处应使用绝缘胶带包裹。
6.3.2.8.2 电表箱、逆变器及组件的接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电表箱接线前应检查确认各方向均已形成明显断开点,且无来电可能;
b) 接线时应逐根操作,禁止多根线同时操作;
c) 直流导线内芯处应使用绝缘胶带包裹;
d) 逆变器直流线缆插头应在其他接线都完成后进行接连;
e) 直流侧开关应始终保持断开。
6.3.2.9 电气试验作业
6.3.2.9.1 试验前应检查:
a) 外观是否完好;
b) 各电气连接点是否连接可靠;
c) 线缆是否完好;
d) 电气开关是否全部断开。
6.3.2.9.2 试验时应按照浪涌前置保护、交流断路器、闸刀、带欠压脱扣交流断路器、直流侧开关的顺序进行。
6.3.3 信息化施工过程管控
6.3.3.1 一般要求
6.3.3.1.1 施工单位宜运用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
6.3.3.1.2 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宜具备线上安全交底、施工过程实时监控、AI 自动识别报警、远程喊话介入、流程化线上安全管理等功能。
6.3.3.1.3 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宜具备 PC 端和移动端,且实现各端互通。
6.3.3.2 线上安全交底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宜通过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安全交底,拍摄安全交底影像,生成安全交底记录。
6.3.3.3 施工远程视频监控
施工作业中,施工单位宜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实时监控,监控过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实时完成监控、数据上传,后台查看施工现场作业情况;
b) 监控范围覆盖户用光伏系统拟建屋面。
6.3.3.4 自动识别报警
监控摄像头宜具备自动识别报警功能,并符合以下要求:
a) 自动识别的范围包括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
b) 自动识别后自动发出语音提示和警示音进行告警,并保留报警记录。
6.3.3.5 远程喊话介入
远程监控人员宜通过远程喊话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提示,及时制止违规作业行为。
6.3.3.6 流程化线上安全管理
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宜具备流程化线上安全管理功能,包括:
a) 线上施工签到和线上安全交底;
b) 线上施工安全审批;
c) 线上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治理。
6.4 场地清理与退场
6.4.1 场地清理
系统完成调试后应进行场地的清理,包括包装垃圾,施工垃圾等的清理,施工剩余材料及工具的收集整理。
6.4.2 退场
系统建设完工后,施工方应办理退场手续,退场前应告知户主户用光伏系统的日常维护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应急处置方法、应急联络方式等。
7 竣工投产阶段安全管理要求
7.1 竣工验收
7.1.1 竣工验收人员
业主方或业主授权的第三方机构、施工方、户主宜参加竣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的人员应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7.1.2 竣工验收过程
竣工验收过程包括:
a) 验收前应检查安全防护用品及登高梯等工具,确保完好有效;
b) 验收过程中的高处临边等安全管理以及工器具使用应按照 6.3 中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7.1.3 竣工验收内容
竣工验收审查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安全性检查、电气安全性检查和周边环境检查等,检查内容如表 2 所示。
表 2 竣工验收安全审查项目
7.2 并网投产
并网接线、调试应由当地电力部门专业人员进行,施工人员不得进行并网作业。系统完成并网后视为正式投产,投产后系统的安全管理交由运维人员负责。
8 运行维护阶段安全管理要求
8.1 一般要求
户用光伏系统运维阶段安全管理主要依托各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实现,各方应按职责划分建立健全相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制度中明确运行维护阶段安全管理要求。
8.2 运维单位
8.2.1 业主单位应制定运维单位安全管理办法,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应履行运维单位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各方职责,且业主单位应对运维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8.2.2 业主单位在运维单位的选择、准入环节应审查单位资质,运维单位资质审查表宜参照附录 C。
8.2.3 运维单位应具备户用光伏系统运维服务资质,并按运维服务合同开展户用光伏系统的运维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同时接受业主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检查,遵守并落实业主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目标。
8.3 运维过程
8.3.1 运维作业前应进行作业风险识别评估,确保作业安全。
8.3.2 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8.3.3 运维人员运维作业应进行作业审批,作业前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准备好工器具。
8.3.4 涉电作业应先进行断电验电操作。
8.3.5 高处作业应严格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8.3.6 作业完成后,运维人员应收拾好工器具和劳动保护用品并拍摄完工照片。
8.3.7 运维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应符合 6.3 中的相关要求。
8.4 安全检查
8.4.1 检查内容
运维作业过程中,运维人员应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宜参照附录 D。
8.4.2 检查形式
8.4.2.1 定期巡检
8.4.2.1.1 运维人员应对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系统按计划开展巡视检查,巡检以工单形式派发,巡检人员应按工单流程要求完成巡检,并上传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等材料。
8.4.2.1.2 检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a) 巡检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证、并通过职业禁忌体检,确保无职业禁忌证;
b) 巡视前应对运维车辆进行常规性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定期维保合格,符合安全出行条件;
c) 巡检人员驾驶运维车辆出行应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d) 巡视检查时应携带通讯工具,保持通讯畅通;
e) 巡视检查过程中应正确穿戴安全帽、绝缘鞋,并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f) 上下爬梯应做好安全防护;
g) 大风、雨雪、雷暴等异常天气不应开展巡视检查工作;
h) 巡检人员应保持良好精神状态,不应酒后、带病、疲劳作业。
8.4.2.2 安全监督检查
8.4.2.2.1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业主单位、运维单位)应按安全检查表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系统的安全管理情况、运维作业情况、工作执行情况等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8.4.2.2.2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a) 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应在运维人员陪同下进行,且取得户主同意,不应擅自开展现场检查;
b) 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应遵守运维作业人员巡视检查的相关安全规定;
c) 安全管理人员宜根据8.4.1 的检查内容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如实记录, 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8.4.2.3 专项安全检查
国家重要节假日、雷雨季节等特殊时期前后或突发重大安全事件时应开展专项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除应满足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外,还需针对专项工作要求、季节性风险、节假日安全保障需求等制定专项检查方案、计划,成立检查小组,明确检查时间、地点和内容。
8.4.3 检查记录与结果处理
8.4.3.1 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停工隐患时,检查人员应要求现场立即停止作业。
8.4.3.2 安全监督检查后,检查人员应针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隐患下发整改通知单。
8.4.3.3 检查、整改记录宜由专人收集、整理、保存并归档。
8.5 信息化运维过程管控
8.5.1 一般要求
8.5.1.1 运维单位宜运用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
8.5.1.2 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宜具备线上安全交底、施工过程实时监控、AI 自动识别报警、远程喊话介入、流程化线上安全管理等功能。
8.5.1.3 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宜具备 PC 端和移动端,且实现各端互通。
8.5.2 线上安全交底
运维作业前,运维人员宜通过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触发安全交底动作,生成安全交底记录。
8.5.3 线上视频安全检查
运维作业中,运维人员宜对运维作业现场进行线上视频安全抽查,抽查过程宜符合以下要求:
a) 确保抽查过程现场人员处于安全状态;
a) 抽查范围包含电站设备不安全状态和运维人员不安全行为。
8.5.4 流程化线上安全管理
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宜具备流程化线上安全管理功能,包括:
a) 线上运维签到、安全交底功能;
b) 线上运维工作票签发、审批功能;
c) 线上安全检查表及问题闭合提交功能。
9 变更退役阶段安全管理要求
9.1 变更安全管理
9.1.1 由于置换、回购、装修等原因导致系统需拆除时,业主单位应委托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开展拆除工作。
9.1.2 系统拆除作业前,应完成安全技术交底及作业许可流程,并确保系统已停电。
9.1.3 系统拆除作业过程应参照 6.3 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9.1.4 拆除作业要做好设备材料的保护,拆除前应落实好储存场地,制定保管、维护措施。
9.1.5 户用光伏系统设备的拆除及存储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组件、支架:
1) 组件拆除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全程佩戴绝缘手套;
2) 组件拆除后,作业人员应使用绝缘胶带、油纸等材料将插头包裹;
3) 临时存储时,组件不应水平堆叠,应竖向排放并在组件之间增加垫片;
4) 仓库存放时,应设置专用包装箱或支架,降低组件玻璃破损风险。
b) 电缆:
1) 电缆应保存在室内, 电缆盘不应平放;
2) 电缆盘应用合适方法加以固定,防止互相碰撞或翻倒;
3) 电缆不应与酸、碱及矿物油类接触,贮存电缆的库房内不应有破坏绝缘及腐蚀金属的有害气体存在。
c) 逆变器及配电设备应按照备品备件要求执行。
9.1.6 装回期间的安全管理应参照 6.3 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9.2 退役安全管理
9.2.1 拆除施工应参照 9.1 中拆除安全管理要求执行。
9.2.2 系统拆除施工应充分考虑组件拆除后屋顶防腐、防水措施。
9.2.3 应对废旧组件、支架基础等已被拆除的设备和材料执行固体废弃物处置。
A
附 录 A
(资料性)
户用光伏勘察记录表
户用光伏勘察记录表见表 A.1。
表 A.1 户用光伏勘察记录表
表A.1 户用光伏勘察记录表(续)
附 录 B
(资料性)
安全交底记录表
安全交底记录表见表 B.1。
表 B.1 安全交底记录表
表B.1 安全交底记录表(续)
表B.1 安全交底记录表(续)
附 录 C (资料性)资质审查表
施工、运维单位资质审查表见表 C.1。
表 C.1 施工、运维单位资质审查表
表C.1 施工、运维单位资质审查表(续)
附 录 D (资料性)安全检查表
安全检查表见表 D.1。
表 D.1 安全检查表
表D.1 安全检查表(续)
B
参 考 文 献
[1] GB/T 41251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生产装备全生命周期管理
[2] GB/T 44452 工业过程测量控制和自动化 系统和部件的生命周期管理
[3] GB/T 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4] NB/T 11349 户用光伏并网箱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