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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CAATB 0084.5-2025 民用机场采购(非依法必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第5部分:谈判文件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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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范文   民用   招标   机场   谈判
资源简介

  T/CCAATB

  中 国 民 用 机 场 协 会 团 体 标 准

  T/CCAATB 0084.5—2025

  民用机场采购(非依法必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 5 部分:谈判文件示范文本

  Model Procurement Documents for Civil Airports(Non-Mandatory

  Tendering Projects) Part5: Model Negotiation Documents

  2025 - 12 - 24 发布 2026 - 01 - 24 实施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民用机场采购(非依法必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第5部分。T/CCAATB 0084—2025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体说明;

  ——第2部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第3部分:询比文件示范文本;

  ——第4部分:竞价文件示范文本;

  ——第5部分:谈判文件示范文本;

  ——第6部分:直接采购文件示范文本。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民用机场采购(非依法必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5部分:谈判文件示范文本》共分5章、6个附录,5章分别是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适用条件、使用说明,附录A是谈判文件示范文本(非电子化-施工)、附录B是谈判文件示范文本(非电子化-货物)、附录C是谈判文件示范文本(非电子化-服务)、附录D是谈判文件示范文本(电子化-施工)、附录E是谈判文件示范文本(电子化-货物)、附录F是谈判文件示范文本(电子化-服务)。

  本文件由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和中国民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民用机场协会归口。

  《民用机场采购(非依法必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5部分:谈判文件示范文本》由主编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函告中国民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首都机场二纬路中国服务大厦C区三层;邮编:100621;电话:010-64557555;电子邮箱:mhzxgyw@126.com),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文件起草单位: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中国民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荫、闵冬丽、张晓峰、白悦、宫伦祥、石清花、徐超、马驰、张金龙、郭亚文、黄珂、夏近洋、辛佳奕、王致远、李运明、韩晓、张立龙、刘继红、唐笑林

  本文件参与起草单位(排名不分先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空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兆翔机场建设有限公司、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指挥部、山西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民航西藏自治区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本文件参与编写人员(按姓氏拼音为序排列):曹媛媛、陈博、陈骏、杜春辉、杜万军、郭松、黄劭、黄璞、李东红、李年吉、刘喆、刘延伟、孟亦璇、马玉梅、潘纯、钱园园、瞿维、邵鹏、万正峰、王炜、徐剑波、闫晓东、杨茂禾、杨姝、杨露、杨翎、杨振远、叶强、余辉、张丽、张庆新、张震、赵烜、赵章明、郑润月

  本文件主要审查人:郑坤秀、荀华杰、孙占海、张焕、刘铁、沈光、李慧君、王少坤、卢光兆、范

  文胜、于磊、李彦杰、高艳宝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引 言

  2002 年,国务院颁布《民航体制改革方案》,我国民航自此开启了政企分开、政资分离的变革之路。这场改革推动民航企业脱离行政隶属关系,迈向市场化、企业化自主经营模式。同时,通过实施机场属地化管理,激发了地方政府发展民航事业的积极性,为行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内生动力。历经二十余载发展,我国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了跨越式进步,颁证运输机场数量从 2002 年底的 129 个攀升至 2024 年底的 263 个,机场规模持续扩大,运营体系日益复杂,对机场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

  求。

  民用机场作为国家交通基础设施,具有经营性与公益性的双重属性。这一特性决定了机场采购活动不仅要遵循市场规律,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效益,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采购流程合法合规,维护公共利益。在依法必须招标领域,我国已构建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核心,配套部门行政规章的完整法规体系,并制定了严格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各机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相较之下,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长期存在规范缺失、标准不一等问题,导致机场在实际采购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与挑战。

  近年来,随着大量机场建成并投入运营,各机场非依法必须招标的物资、设备及服务采购项目数量不断增加,情况也愈发复杂。由于采购人员专业能力存在差异,实践中常出现采购流程不规范、采购方式选择不当、采购文件编制不严谨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采购效率和质量,还可能引发合规风险,损害企业利益。在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持续深化、采购监管日益严格的大背景下,各机场对于规范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购的需求愈发迫切。

  2024 年 7 月,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中央企业采购管理指明了方向。该《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央企业除自愿采取招标方式外,应当选择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等 4 种方式之一实施,并详细明确了每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指导意见》是首次对非招标采购进行统一规范的国家部门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采购监管正式步入全流程、精细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2025 年 11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要求对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的采购项目,企业或者项目单位应结合项目技术特性、同类项目历史交易情况、潜在投标人的市场竞争情况等,综合考虑招标的成本、效率、效益,科学确定是否招标。对于招标成本高或者无法进行有效竞争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招标。对于不招标的项目,企业或者项目单位可以选择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等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上述文件要求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标准编制采购文件,然而,当前民用机场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缺乏统一的采购文件示范文本,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战略部署,解决各机场采购文件不统一、编制不规范等问题,编写组秉持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宗旨,深入调研全国各机场集团采购实践,广泛吸纳行业先进经验与创新成果,经过多轮专家论证和行业意见征集,最终编制形成 T/CCAATB 0084—2025《民用机场采购(非依法必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本示范文本由六个部分构成:

  ——第 1 部分:总体说明。旨在确立民用机场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采购文件类型及基本使用要求。

  ——第 2 部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旨在确立民用机场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内容框架、编制要求和使用规则。

  ——第 3 部分:询比文件示范文本。旨在确立民用机场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询比文件内容框架、编制要求和使用规则。

  ——第 4 部分:竞价文件示范文本。旨在确立民用机场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竞价文件内容框架、编制要求和使用规则。

  ——第 5 部分:谈判文件示范文本。旨在确立民用机场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谈判文件内容框架、编制要求和使用规则。

  ——第6 部分:直接采购文件示范文本。旨在确立民用机场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直接采购文件内容框架、编制要求和使用规则。

  民用机场采购(非依法必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 5 部分:谈判文件示范文本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民用机场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谈判文件的内容框架、编制要求和使用规则,并提供了示范文本。

  本文件适用于采用公开谈判或邀请谈判方式实施的民用机场非依法必须招标采购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适用条件

  谈判采购是指同时与2家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竞争采购方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适用谈判采购:

  a) 采购标的物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采购方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需求,需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

  b) 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通过与供应商谈判确定实施方案;

  c) 市场供应资源缺乏,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只有2家;

  d) 采购由供需双方以联合研发、共担风险模式形成的原创性商品或服务。

  5 使用说明

  5.1 示范文本分类

  本文件按照项目类型及是否采用电子交易方式,提供六类谈判文件示范文本,具体如下:

  a) 谈判文件示范文本(非电子化-施工)(见附录A);

  b) 谈判文件示范文本(非电子化-货物)(见附录B);

  c) 谈判文件示范文本(非电子化-服务)(见附录C);

  d) 谈判文件示范文本(电子化-施工)(见附录D);

  e) 谈判文件示范文本(电子化-货物)(见附录E);

  f) 谈判文件示范文本(电子化-服务)(见附录F)。

  5.2 示范文本内容组成

  5.2.1 施工项目谈判文件示范文本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a) 谈判公告/谈判邀请书;

  b) 供应商须知;

  c) 评审办法;

  d) 合同条款及格式;

  e) 工程量清单;

  f) 图纸;

  g) 技术要求;

  h) 响应文件格式。

  5.2.2 货物项目谈判文件示范文本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a) 谈判公告/谈判邀请书;

  b) 供应商须知;

  c) 评审办法;

  d) 合同条款及格式;

  e) 供货要求;

  f) 响应文件格式。

  5.2.3 服务项目谈判文件示范文本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a) 谈判公告/谈判邀请书;

  b) 供应商须知;

  c) 评审办法;

  d) 合同条款及格式;

  e) 服务要求;

  f) 响应文件格式。

  5.3 示范文本填写规则

  5.3.1 示范文本中以空格和下划横线“ ”形式标记的部分,为采购人需要填写的内容。采购人应根 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具体化填写或修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或下划横线“ ”中用“/"标记。

  5.3.2 示范文本中以“□”形式标记的内容,为采购人需要确定的选项。编制谈判文件时,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采用画勾“ √ ”或涂黑的方式选择填写“□”。

  5.3.3 示范文本中以“【】”形式标记的内容,为编制谈判文件时的注意事项提示。在谈判文件发出前,有关提示内容应予以删除。

  5.3.4 在使用示范文本时,对于不适用的内容及相关章节应予以删除,以确保谈判文件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5.4 “谈判公告(谈判邀请书)”使用要求

  5.4.1 采用公开方式的,应在企业平台或省级及以上媒介发布谈判公告,结果确定后,应当在发布谈判公告的媒介上公示谈判结果;采用邀请方式的,应向符合资格条件的 2 家及以上被邀请单位发出谈判邀请书。

  5.4.2 供应商资格要求应结合项目特点设置并满足实际需求。对于小型的、简单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可不设置财务、业绩、人员等资格要求。

  5.4.3 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约定谈判文件获取、响应文件递交、公告公示发布等时间要求。

  5.5 “供应商须知”使用要求

  5.5.1 供应商须知包括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正文内容一般不宜修改,所有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选择和补充列明。

  5.5.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和内容应与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逐一对应。

  5.5.3 采购人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合理设定资格证明资料,资格证明资料应与供应商资格要求逐一对应。

  5.5.4 采购人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是否设置最高限价。设有最高限价的,应当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最高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5.5.5 采购人可视技术标准、金额大小、采购方式等综合判断采购事项重要程度,考量组成谈判小组的必要性。组建谈判小组的,谈判小组人数应为 3 人及以上单数。

  5.5.6 采购人应选派熟悉项目情况、掌握采购法律法规的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谈判评审工作。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选派为采购人代表。采用电子化采购的项目,采购人代表还应熟练运用电子评审工具。

  5.5.7 采购人可根据企业采购制度或项目特点选择是否公示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在公示成交候选人前,应认真审查谈判小组提交的评审报告。发现存在异常情形的,应当要求谈判小组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谈判小组进行纠正。

  5.5.8 递交响应文件或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少于谈判文件约定数量的,采购人应根据企业采购制度,在谈判文件中约定处理规则,比如终止谈判或继续谈判或转变采购方式。

  5.6 “评审办法”使用要求

  5.6.1 评审办法包括评审办法前附表和评审办法正文部分。正文内容一般不宜修改,所有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应在评审办法前附表中选择和补充列明。评审办法前附表所提供的内容和格式供采购人参考使用。

  5.6.2 评审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和企业习惯的其他评审方法。采购人应综合考虑采购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等因素和项目建设、使用、维护、拆除、更新等全周期综合成本,科学选择评审方法。

  5.6.3 对于具有一定技术复杂性、质量要求高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并合理确定价格权重。

  5.6.4 对于供应充足、潜在供应商竞争比较激烈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谈判文件中明确判断“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响应”的标准和谈判小组的处理程序。

  5.6.5 对于需要由成交供应商继续长期提供运维、更新、升级等服务的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结合全周期综合成本进行报价,不得仅就个别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报价。

  5.7 “合同条款及格式”使用要求

  5.7.1 采购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项目类型和特点,规范拟定项目合同条款及格式。

  5.7.2 合同条款及格式按企业相关制度执行,如企业无相关要求,建议使用国家、行业或地方发布的推荐性标准文本或合同示范文本。

  5.8 “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使用要求

  5.8.1 工程量清单和图纸适用于施工项目。

  5.8.2 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按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宜按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5.8.3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应与供应商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要求、图纸等内容相衔接。

  5.8.4 采购人提供项目图纸的,可在谈判文件中列出图纸目录,图纸单独提供。

  5.9 “技术/供货/服务要求”使用要求

  5.9.1 采购需求是指技术要求(施工项目)、供货要求(货物项目)和服务要求(服务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对应的采购需求,并注意与供应商须知、评审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相衔接。

  5.9.2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中的重要条款(参数)可加注星号(“*”),并注明如不满足任一带星号(“*”)的条款(参数)将被视为不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导致响应被否决。

  5.10“响应文件格式”使用要求

  5.10.1 响应文件格式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项目需求在编制谈判文件时进行调整,但应与供应商须知、评审办法等相对应。

  附录 A

  (规范性)

  谈判文件示范文本(非电子化-施工)

  谈判文件示范文本

  (非电子化-施工)

  中国民用机场协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项目名称)

  谈判文件

  (非电子化-施工)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章 谈判公告(适用于公开谈判)

  (项目名称) 谈判公告

  1.谈判条件

  (项目名称) 已经批准,采购人为 ,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谈判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谈判。

  2.项目概况

  2.1 谈判范围:

  2.2 项目地点:

  2.3 计划工期:

  2.4 质量要求:

  2.5 其他: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满足如下要求:

  (1)响应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资质要求: 【注:列明资质证书的名称、等级、专业、颁发机构等内容】

  (3)财务要求: 【注:列明财务会计报表相关要求,并明确具体年份要求】

  (4)业绩要求: 【注:列明与项目相适应的业绩类型、规模、数量、状态等】

  (5)项目经理要求: 【注:列明具体的要求,一般要求项目经理的职称、执业资格、业绩等】

  (6)信誉要求: 【注:列明具体的信誉内容、时间、信息来源等要求】

  (7)其他要求: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处于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吊销资质证书状态的;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

  (3)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

  (4)与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

  (6)其他:

  【注:若同一项目划分多个标段,以上“本项目”建议修改为“本标段”】

  3.3 本项目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应满足本条第 3.1 款规定的要求,且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 3.2 款规定的情形,此外,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满足如下条件:

  【注:此部分应明确联合体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主要人员等的认定方法。联合体中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该专业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该专业资质】

  联合体各方应按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且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响应,否则各相关响应均无效。

  4.谈判文件的获取

  4.1 请于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下同),将资料的彩色扫描件发送至 获取谈判文件,资料包括:

  4.2 谈判文件(含技术资料)售价 元,售后不退。

  5.响应文件的递交

  5.1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响应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

  5.2 响应文件递交的方式及地点: 【注:可根据项目情况填写递交的方式及地点,递交方式包括现场递交、邮寄递交或电子邮件递交等】

  5.3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谈判公告同时在 上发布。

  7.其他内容

  【注:可根据项目情况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8. 联系方式

  采购人: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采购代理机构: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异议联系人:

  异议联系电话: 监督部门:

  第一章 谈判邀请书(适用于邀请谈判)

  (项目名称) 谈判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1.谈判条件

  (项目名称) 已经批准,采购人为 ,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谈判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该项目谈判。

  2.项目概况

  2.1 谈判范围:

  2.2 项目地点:

  2.3 计划工期:

  2.4 质量要求:

  2.5 其他: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满足如下要求:

  (1)响应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资质要求: 【注:列明资质证书的名称、等级、专业、颁发机构等内容】

  (3)财务要求: 【注:列明财务会计报表相关要求,并明确具体年份要求】

  (4)业绩要求: 【注:列明与项目相适应的业绩类型、规模、数量、状态等】

  (5)项目经理要求: 【注:列明具体的要求,一般要求项目经理的职称、执业资格、业绩等】

  (6)信誉要求: 【注:列明具体的信誉内容、时间、信息来源等要求】

  (7)其他要求: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处于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吊销资质证书状态的;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

  (3)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

  (4)与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

  (6)其他:

  【注:若同一项目划分多个标段,以上“本项目”建议修改为“本标段”】

  3.3 本项目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应满足本条第 3.l 款规定的要求,且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 3.2款规定的情形,此外,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满足如下条件:

  【注:此部分应明确联合体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主要人员等的认定方法。联合体中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该专业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该专业资质】

  联合体各方应按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且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响应,否则各相关响应均无效。

  4.谈判文件的获取

  4.l 请于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下同),将资料的彩色扫描件发送至 获取谈判文件,资料包括:

  4.2 谈判文件(含技术资料)售价 元,售后不退。

  5.响应文件的递交

  5.l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响应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

  5.2 响应文件递交的方式及地点:

  【注:可根据项目情况填写递交的方式及地点,递交方式包括现场递交、邮寄递交或电子邮件递交等】

  5.3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6.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谈判邀请书后,请于 年 月 日 时前,以 方式确认是否参与谈判。在本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谈判或明确表示不参加的,不得再参加本谈判活动。

  7.其他内容

  【注:可根据项目情况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8.联系方式

  采购人: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采购代理机构: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异议联系人:

  异议联系电话: 监督部门:

  附件: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采购人名称):

  我方已于 年—月— 日收到你方—年—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的谈判邀请书,并确认 (参加/不参加)谈判。

  特此确认。

  被邀请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本表为准。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见第一章“谈判公告/谈判邀请书”。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本项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谈判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本次谈判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见第一章“谈判公告/谈判邀请书”。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第一章“谈判公告/谈判邀请书”。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响应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谈判活动的各方应对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谈判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及要求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部分供应商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谈判预备会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谈判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谈判预备会。

  1.11 分包

  1.11.1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成交供应商应当就分

  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偏差

  1.12.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谈判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谈判文件

  2.1 谈判文件的组成本谈判文件包括:

  (1)谈判公告(或谈判邀请书);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要求;

  (6)工程量清单;

  (7)图纸;

  (8)响应文件格式;

  (9)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采购人根据本章规定,对谈判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和时间前,要求采购人对谈判文件予以澄清。

  2.2.2 采购人可根据供应商的要求或主动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采购人可视具体情况推迟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修改文件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修改文件。

  2.2.4 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3.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响应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响应保证金(如有)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有)

  (7)资格审查资料

  (8)施工组织设计

  (9)其他资料

  供应商在谈判和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响应文件、亲自参加谈判的,响应文件不包括 3.1.1(2)目所指的授权委托书。

  3.2 响应报价

  3.2.1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见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供应商对报价要求中的每一项报价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3.2.2 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并按第六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填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2.3 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 响应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 响应有效期

  3.3.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有效期为 90 日,从谈判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开始计算。

  3.3.2 在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应承担谈判文件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有效期届满后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

  3.4 响应保证金

  3.4.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要求递交响应保证金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 ”规定的响应保证金格式递交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不按要求递交响应保证金的,作否决响应处理。联合体响应的,其响应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供应商应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1)-3.5(9)项中规定的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第一章“谈判公告/谈判邀请书”对供应商的各项资格要求。

  3.6 响应文件的编制

  3.6.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有格式要求的,按照格式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没有格式要求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3.6.2 响应文件应当对谈判文件的谈判范围、工期、质量要求、响应有效期、技术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 响应文件应按照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进行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联合体响应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和谈判文件要求的地方需要联合体所有成员签字或盖章外,其余需要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均可由联合体牵头人签字或盖章。

  3.6.4 采用纸质版方式递交的,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电子文件的份数和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 ”或“副本 ”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采用其他方式递交的,响应文件的递交方式、份数和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响应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响应文件密封包装的,应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2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4.2.2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方式及地点:见第一章“谈判公告/谈判邀请书”。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经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6.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应在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响应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6 款、第 4.1 款、第4.2 款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 ”字样。

  5.开启响应文件

  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公开开启响应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开开启响应文件的,开启活动按本条规定进行。

  5.1 开启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和地点公开开启响应文件,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启程序

  5.2.1 参加开启会的供应商代表应携带以下资料供查验: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其它资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2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公开开启响应文件:

  (1)宣布开启响应文件的会议纪律;

  (2)宣布参加会议的工作人员姓名;

  (3)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启顺序当众开启响应文件,并记录相关内容;

  (4)供应商代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开启一览表上签字确认;

  (5)宣布其他有关事项;

  (6)开启会议结束。

  5.3 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的情形

  响应截止时间止,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少于 2 家的,采购人将选择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处理。

  6.谈判和评审

  6.1 谈判小组

  6.1.1 谈判和评审工作由采购人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 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6.1.3 谈判小组组建后,谈判小组成员共同推选或由采购人指定谈判小组组长,组长负责组织谈判

  及评审工作。

  6.1.4 在谈判和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6.2 谈判和评审原则

  谈判和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详见第三章“评审办法”。

  6.4 谈判和评审程序

  6.4.1 谈判轮次和谈判顺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4.2 谈判和评审程序详见第三章“评审办法”。

  6.5 谈判和评审结果

  谈判和评审完成后,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6 成交候选人公示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公示成交候选人。

  7.定标

  7.1 确定成交供应商

  7.1.1 采购人依据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7.1.2 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过程中,对成交候选人组织核验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不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

  (2)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财务状况、生产条件等不符合成交条件的;

  (3)因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4)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7.2 成交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

  7.3 成交结果公告

  除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在成交通知书发出的同时,采购人将成交结果信息在本项目谈判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

  8. 合同授予

  8.1 履约保证金

  8.1.1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8.1.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8.1.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 签订合同

  8.2.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者发现存在本章第 7.1.2 项所列情形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响应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2.3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9.纪律和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谈判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响应或者与采购人串通响应,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响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3 对谈判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谈判和评审活动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谈判和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 ”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9.4 对有关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谈判和评审活动中,与谈判和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谈判和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9.5 监督

  本项目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6 异议与投诉

  9.6.1 异议

  9.6.1.1 异议事项

  (1)潜在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 5 日前提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谈判活动。

  (2)供应商对开启会议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启会议现场提出,采购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供应商对公示的成交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谈判活动。【注:若不进行成交候选人公示,可删除此款】

  9.6.1.2 异议提出

  除开启会议期间当场提出的异议外,异议人应书面提交异议函,异议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异议项目的基本情况;

  (3)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函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异议人是其他组织的,异议函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采购人认为异议不成立或不影响谈判结果的,可在告知异议人后,继续进行谈判活动。

  9.6.1.3 不予受理的情形

  异议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

  (1)异议人不是供应商的;

  (2)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

  (3)未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的;

  (4)就已答复过的同一事项又提出异议,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

  (5)开启会议期间已经供应商确认的事项,开启会议后供应商就同一事项又提出异议的;

  (6)撤回异议后,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的;

  (7)异议事项不具体、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无法证明其证明材料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

  (8)撤回异议的;

  (9)异议函不符合采购人规定的格式要求的;

  (10)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况。

  9.6.1.4 异议人不得恶意提出异议,阻碍谈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恶意提出异议,采购人可按企业制度对恶意提出异议的异议人进行处理:

  (1)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2)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

  (3)假冒他人名义提出异议的;

  (4)向网络、报刊等媒体提供失实信息,或利用移动通讯终端散发失实信息的。

  9.6.2 投诉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谈判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附件1:异议函

  异议函

  一、异议人基本信息

  异议人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异议项目基本情况

  异议项目的名称:

  异议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谈判文件获取日期:

  三、异议项目基本事实

  异议事项1: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事项2:

  ……

  四、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请求及主张:

  异议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函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异议人是其他组织的,异议函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注:格式仅供采购人参考使用】

  附件2:异议受理函

  异议受理函

  (异议人名称):

  你(单位)关于 (项目名称) 的异议函,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收悉。我单位决定受理你(单位)的异议。感谢你(单位)对招标活动的参与、支持。

  单位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格式仅供采购人参考使用】

  附件3: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异议人名称):

  你(单位)关于 (项目名称) 的异议函,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核实,你(单位)的异议函存在以下不予受理的情形:

  1.

  2.

  本单位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 的异议。

  单位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格式仅供采购人参考使用】

  第三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本表是对评审办法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本表为准。

  【注:评审办法的内容仅供参考使用,采购人可以依据项目特点设置各项指标的内容】

  评标办法前附表

  (适用于全周期综合成本导向的项目)

  本表是对评审办法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本表为准。

  【注:评审办法的内容仅供参考使用,采购人可以依据项目特点设置各项指标的内容】

  1.评审办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谈判小组对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按照评审办法前附表的优先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响应报价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1)商务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响应报价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注:谈判小组成员评审计分工作实行实名制。

  3.谈判和评审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谈判小组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第 2.1 款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 3.5 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1.2 初步评审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谈判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3 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才能进入谈判及详细评审。

  3.1.4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的,作否决响应处理:

  (1)串通响应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谈判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5 算术错误修正:响应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谈判小组按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原则对响应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审价。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

  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响应作否决处理。

  3.2 谈判

  3.2.1 谈判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谈判轮次和谈判顺序,与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

  3.2.2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集中与单一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参加谈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在谈判中做出的承诺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谈判中,除公开开启的相关信息外,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3.2.3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根据谈判情况对谈判文件的技术要求,以及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谈判文件的修改和补充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修改和补充的内容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2.4 供应商应对谈判文件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变更响应内容以“供应商响应表”的形式提交给谈判小组。“供应商响应表”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3.2.5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构成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最终报价提交后,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或最终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作否决响应处理。

  3.3 详细评审

  3.3.1 谈判小组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得分。第 2.2 款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1)按本章第 2.2.2(1)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2(2)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2(3)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响应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 C;

  3.3.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

  3.3.3 供应商得分=A+B+C。

  3.3.4 谈判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响应报价,使得其响应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谈判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响应谈判,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响应的判断标准详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4 评审结果

  评审完成后,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 特殊情形处理

  如果谈判小组根据本章的规定否决不合格响应后,有效响应不足 2 家,且少于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6.5 款规定的成交候选人数量的,则谈判小组可以将所有有效响应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成交候选人向采购人推荐。有效响应不足 2 家的,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响应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经论证后,谈判小组认为有效响应均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或者明显缺乏竞争力时,应当否决全部响应。

  第三章 评审办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评审办法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

  【注:评审办法的内容仅供参考使用,采购人可以依据项目特点设置各项指标的内容】

  1.评审办法

  本次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谈判小组对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并按照有效评审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如有效评审价相等时,按照评审办法前附表的优先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谈判和评审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谈判小组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第 2.1 款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 3.5 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1.2 初步评审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谈判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3 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才能进入谈判及详细评审。

  3.1.4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的,作否决响应处理:

  (1)串通响应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谈判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5 算术错误修正:响应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谈判小组按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原则对响应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审价。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响应作否决处理。

  3.2 谈判

  3.2.1 谈判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谈判轮次和谈判顺序,与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

  3.2.2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集中与单一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参加谈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在谈判中做出的承诺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谈判中,除公开开启的相关信息外,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3.2.3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根据谈判情况对谈判文件的技术要求,以及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谈判文件的修改和补充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修改和补充的内容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2.4 供应商应对谈判文件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变更响应内容以“供应商响应表”的形式提交给谈判小组。“供应商响应表”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3.2.5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构成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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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CAATB 0084.5-2025 民用机场采购(非依法必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第5部分:谈判文件示范文本资源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