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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MJX
团 体 标 准
T/MMJX 01—2026
母婴护理服务机构通则
General rules of maternal and child care services institutions
2026 -01 - 12 发布 2026 -01 - 16 实施
茂 名 市 家 庭 服 务 业 协 会 发 布
T/MMJX 01—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的相关起草单位不存在任何与本文件相关的利益冲突。
本文件由茂名市家庭服务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茂名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心、茂名市妇幼保健院、茂名市爱得宝母婴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好心之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金波 、梁远进、梁锋 、程铭俊、谢思奇 、陈健 、李小红、林建清 、黄瑾 、黄越、何玲 、裴静柔、唐翠兰、廖卫国、赖柏宏、寇艳 、杜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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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护理服务机构通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母婴护理服务机构的术语和定义、护理服务机构的要求、服务人员要求、服务内容和服务评价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茂名地区的母婴护理服务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中的规范性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 1 部分 标志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316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GB 3748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GB 37489.1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 1 部分 :总则
GB 37489.2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 2 部分 :住宿场所
GB/Z40893.4-2021 中医技术操作规范 儿科 第 4 部分 :小儿推拿疗法WS/T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母婴护理服务机构
适用于所有从事母婴护理服务的机构 ,包括但不限于月子中心、产后恢复中心 、母婴护理中心等。
3.2 母婴护理服务
为产妇和 0-6 月龄婴儿(下同) 提供生活照料 、产后护理 、产后恢复 、健康管理等全程系列服务
的活动。
3.3 母婴服务人员
通过国家或地方认可的培训、考试,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能为产妇和婴儿提供生活照料、护理、保健等全程系列服务的人员。
4 母婴护理服务机构要求
4.1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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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机构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经营场所所必须的证照。
4.1.2 经营场所配置消防器材 、消防应急照明和火警报警设施 ,消防安全方面应符合 GB 13495.1 和 GB 15630 的要求 ,并保证相关消防设施应急有效。
4.1.3 机构应在醒目位置悬挂服务标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 、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 、岗位职责和投诉监督电话。
4.1.4 机构配备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4.1.5 机构具有较完善的机构管理制度 、员工管理制度。
4.1.6 机构具有职工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母婴护理员参加1 次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和记录在案。
4.1.7 机构具有消防安全和应急事件培训计划,每半年组织全体员工参加1 次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并记录在案。
4.1.8 相关服务机构应配备相关公共责任保险,确保其经营场所拥有足够应对突发事件风险的经济偿还能力。同时确保相关工作人员具有紧急救护知识技能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全体员工参加 1 次紧急救护知识技能培训 ,并进行考核和记录在案。
4.1.9 提供母婴康复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康复治疗师或康复医师资格证书,产妇和婴儿康复项目方案应在康复治疗师或康复医师指导下制定 。相关场所须具备医疗资格相关许可方能开展以上项目。
4.2 设备设施
服务机构应配备满足母婴护理服务的设备设施 ,包括但不限于温奶器 、哺乳椅 、婴儿床 、产妇床、新生儿防跌抚触台 、冰箱设备 、消毒设备 、监控录像设备(记录至少保存 90 天) 、体格测量仪器、体表色素测量设备、婴儿游泳设施 ,以及配备急救箱、简易复苏囊 、吸痰装置 、吸氧装置 、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抢救设备 。同时 ,应确保各设施设备的完好可用 ,定期进行维护与保养 ,并有相关记录。
4.3 场所分区
4.3.1 生活居室
4.3.1.1 生活居室能满足产妇生活起居和婴儿生活照料的需要 ,配备适宜设施 、设备和用具。
4.3.1.2 床头及卫生间应配备电话或紧急呼叫装置并时刻可用。
4.3.1.3 应设置独立的空气温度 、湿度控制调节设施及新风通风换气系统 ,并按要求定期进行维护 ,空气质量符合 GB/T 18883 的规定 。室温保持在 24~28℃ , 湿度适宜。
4.3.2 婴儿活动区
4.3.2.1 婴儿照护室
4.3.2.1.1 婴儿照护室人均面积应不低于 2 平方米 ,能够满足婴儿照护和工作开展的需要 ,配备适宜设施、设备和用具。
4.3.2.1.2 婴儿照护室应设置透明隔断 ,便于观察。
4.3.2.1.3 婴儿照护室应设置独立的空气温度 、湿度控制调节设施及新风通风换气系统 ,并按要求定期进行维护 ,空气质量符合 GB/T 18883 的规定 。室温保持在24~28℃ , 湿度适宜。
4.3.2.2 婴儿沐浴室
4.3.2.2.1 婴儿沐浴用水应一人一换 , 同时对沐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使用一次性泡澡袋。
4.3.2.2.2 沐浴用水水温宜在 38~40°C。
4.3.2.2.3 婴儿使用的毛巾 、浴巾 、包被等纺织品 ,应专机洗涤 、消毒 ,不能与其他织物混洗 ,并采用暴晒至少 4h 或高温烘干等消毒处理后再使用。
4.3.3 清洗消毒间
4.3.3.1 清洗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地面应清洁 、干燥 ,洁污分开 ,通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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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2 根据不用消毒方法配备相应的清洗 、消毒 、保洁设施和设备 , 明确不同物品的消毒方法和适用于不同服务项目的消毒隔离措施。
4.3.3.3 洗消间内应设置专用保洁设施或者区域存放消毒之后的用具 ,避免重复污染。
4.4 卫生与消毒
4.4.1 机构场所环境卫生应满足 GB 3095 、GB 37487 、GB 37489.1 、GB 37489.2 的要求。
4.4.2 室内尽量保持空气流通,不适宜开窗通风时,宜使用机械通风设施或动态空气净化消毒设施,按产品说明书操作使用及维护。
4.4.3 机构应至少每周更换床上用品(床单 、枕套 、枕巾 、被套等) ,保持清洁卫生 。间接接触的被芯 、枕芯 、褥子等 ,可在母婴居住期满后采用阳光暴晒 ,或用床单位臭氧消毒器对床上用品进行彻底消毒。
4.4.4 应定期对服务场所进行消毒 ,服务场所的消毒可参照WS/T367 的相应规定执行 ,并至少每半年对服务场所消毒效果进行采样检测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4.4.5 机构提供餐饮服务 ,应符合 GB 14934 、GB 31654 的相应规定。
5 服务人员要求
5.1 护理人员
5.1.1 护士
5.1.1.1 要求具有护理专业资格证书。
5.1.1.2 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对于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史的人员 ,不得从事母婴护理服务工作。
5.1.1.3 具有紧急救护基础知识 ,掌握产妇和婴儿的常见紧急情况的处理技能。
5.1.1.4 入职上岗前应进行心理健康评估并合格 ,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从业人员心理健康评估。
5.1.2 护理员
5.1.2.1 取得相关部门或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证书 ,持证上岗。
5.1.2.2 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对于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史的人员 ,不得从事母婴护理服务工作。
5.1.2.3 具有紧急救护基础知识 ,掌握产妇和婴儿的常见紧急情况的处理技能。
5.1.2.4 入职上岗前应进行心理健康评估并合格 ,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从业人员心理健康评估。
5.2 餐饮服务人员
5.2.1 机构应配有采购人员、配餐人员 、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员等。
5.2.2 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对于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史的人员 ,不得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5.3 清洁人员
5.3.1 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对于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史的人员 ,不得从事母婴护理服务工作。
5.3.2 配备专人负责机构的日常卫生管理和清洁工作。
5.3.3 生活居室 、婴儿活动区等应每日湿式清洁并消毒。
5.3.4 对婴儿使用的物品 ,如奶瓶 、奶嘴等 ,按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5.3.5 对房间环境和衣物 、被褥等物品使用常规物理 、化学消毒方法进行消毒 ,并做消毒记录。
6 服务内容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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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产妇护理
6.1.1 对产妇进行身体检查 ,评估确认产妇身体状况。
6.1.2 根据产妇需求及身体条件 ,制定护理方案。
6.1.3 做好产妇护理及指导 ,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包括以下内容:
①月子膳食;
②织物清洁与消毒; ③开奶;
④乳房按摩;
⑤哺乳指导;
⑥传授育儿知识;
⑦生命体征监测;
⑧正常生理观察;
⑨心理疏导;
⑩应急处理 ,包括对产后出血 、跌倒、烫伤 、发热等意外伤害的预防、发现与处理。
6.1.3.1 对顺产产妇 ,护理服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恶露观察评估 :观察颜色、量、气味;
②会阴评估 :观察有无红肿等现象;
③子宫恢复观察 :观察恶露的量、颜色;
④乳房观察 :有无肿胀、肿块 、泌乳情况;
⑤生命体征观察 :体温、血压 、脉搏 、呼吸;
⑥产后正常生理变化观察;
⑦及早发现异常情况 ,必要时及时转介。
6.1.3.2 对剖腹产产妇 ,除了包含顺产产妇所有的护理服务之外 ,还应观察腹部伤口情况。
6.2 婴儿护理
6.2.1 对婴儿进行身体检查 ,评估确认婴儿身体状况。
6.2.2 做好婴儿的护理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①身体基本情况监测,包括:体温测量 、体重测量 、身长测量 、头围测量 、排便观察等,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②倡导母乳喂养 ,指导及辅助人工喂养;
③排便护理;
④睡眠护理;
⑤更换尿布(裤); ⑥沐浴;
⑦更换衣服及清洗消毒;
⑧对婴儿相关用品进行消毒;
⑨眼、耳、 口、鼻、脐部及皮肤的日常清洁及护理;
⑩黄疸 、脐炎、湿疹 、红臀等常见疾病或症状的预防 、发现 、护理与转介;
⑪应急预防和处理,包括对蚊虫叮咬 、表皮擦伤 、磕伤 、四肢扭伤或拉伤 、烫伤 、气管异物 、溺水 、发热、呕吐 、窒息等意外伤害的预防、发现 、处理与转介。
⑩提供早期智力开发和感官刺激等 ,如音乐播放 、婴儿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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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健服务
7.1 产妇保健服务
7.1.1 产后运动
指导产妇由弱到强 、循序渐进 ,进行产后运动康复 ,可助肌肉修复 ,促进子宫复原。
深呼吸运动 :鼻子吸气至腹部凸起 ,然后再由口呼气;
颈部运动 :平躺 ,将头抬起使下颌贴近胸部;
乳部运动 :仰卧双臂向外伸展 ,再慢慢上举合拢;
腹部运动 :仰卧双手交叉贴于脑后 ,用腰腹力量使身体坐起;
臀部运动 :将脚抬起 ,脚跟贴近臀部 ,然后伸直;
产后收缩运动 :大腿靠拢 ,收缩阴道 ,然后放松;
抬腿运动 :仰卧将腿抬起 ,左右交替;
膝胸运动 :俯卧双膝分开与肩同宽 ,跪伏于床上 ,胸与肩尽量贴近床面 ,腰部要挺直 ,臀部高举。
7.1.2 产后修复项目
包括盆底肌修复、腹直肌康复、子宫复旧等项目,以上项目相关场所须具备医疗资格相关许可方能开展。
7.1.2.1 产后盆底肌修复
包括功能训练 、电刺激、物理治疗 、生物反馈治疗等方法,使用盆底康复理疗仪等相关设备,配合特定手法的按摩 ,改善盆底血液循环。
7.1.2.2 腹直肌修复
包括功能训练、生物治疗、腹直肌分离修复手法等,使用腹直肌电刺激仪等相关设备,配合特定手法的按摩 ,促进分离的腹直肌恢复正常状态。
7.1.2.3 子宫复旧
观察产后女性的子宫恢复情况,协助产后女性排出恶露,使用子宫复旧电刺激仪等相关设备,促进子宫复旧。
7.2 婴儿保健服务
7.2.1 婴儿抚触
选择一个安静、舒适的房间,保持室温24~28℃ , 抚触时间最好安排在喂奶前 30~60 分钟或喂奶后90 分钟 。洗净双手并搓热 ,涂抹一些婴儿润肤油 , 以减少手与皮肤的摩擦。
头面部抚触:
用双手拇指从婴儿的下巴中央向两侧轻轻滑动,让婴儿的嘴角微微上扬,像在微笑;用拇指从额头中央向两侧推开 ,像画一道小彩虹 ;将双手从前额发际向脑后轻抚 ,最后指尖停在耳后。
胸部抚触:
用双手从胸部的下方向对侧上方交叉滑动 ,两手画出一个大大的“X”。
腹部抚触:
用双手沿顺时针方向轻轻按摩婴儿的小肚子,帮助肠道蠕动,在婴儿腹部用手画出字母“I”、“L”和“U”。
四肢抚触:
用双手轻轻抓住婴儿的胳膊,从上臂到手腕交替挤压,就像在“挤牛奶 ”,腿部也可以用同样的方式操作。
手与足抚触:
用拇指指腹从婴儿的脚跟向脚趾方向轻轻推进 ,并捏拉脚趾 。手指也可以用类似的动作。
T/MMJX 01—2026背部抚触:
让婴儿趴在柔软的垫子上,头部偏向一侧,保持呼吸通畅,用双手从背部上端沿脊柱两侧向下滑动至臀部 ,再回到肩膀 ,动作重复几次。
8.服务评价与改进
8.1 服务评价
8.1.1 用户对机构及其经营场所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 内容至少应包括安全 、卫生、专业及舒适。
8.1.2 用户可对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 内容包括 :职业道德 、职业纪律、仪容仪表 、沟通交流、服务态度等。
8.1.3 应调查顾客满意度 ,对服务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价 ,并保存相关记录。
8.2 服务改进
8.2.1 服务人员应虚心听取用户意见和建议 ,及时改进服务工作。
8.2.2 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服务工作指导 ,组织服务人员培训 ,提升服务能力 ,提高服务工作质量。
9.档案管理
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有护理记录、评估结果及教育资料等进行妥善保存 。档案管理应遵循保密原则 ,确保客户信息不被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