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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首页 |ICS 03.100.30 CCS A 16
T/BPEDA 0002-2026
团 体 标 准
民营经济督查员 调解员 调研员聘任与
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engagement and work of private economy supervisors, mediators
and researchers
2026-04-09 发布 2026-04- 10 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北京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 民促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民促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袁道红、李强、罗占义、孙建超、姜福林、刘凤良。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引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各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北京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 民促会 ”)作为沟通政府、科研机构与企业桥梁纽带的职能作用,强化对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的监督、协调与调研,规范民营经济督查员、调解员、调研员(以下统称“受聘人员 ”)的聘任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的制定旨在建立公开、公正、择优的聘任机制,清晰界定岗位职责与工作标准,构建动态管理与考核激励并重的制度体系,助力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民促会民营经济督查员、调解员、调研员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聘任与管理、岗位职责与工作规范、权利与义务、考核与奖惩及保障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民促会民营经济督查员、调解员、调研员的选聘、聘任、履职、考核、解聘等相关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无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民促会 Beijing Private Econom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BJPEDA)
北京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的简称,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本文件受聘人员的聘任和管理主体。
3.2 民营经济督查员 private economy supervisor
由民促会聘任,依据本文件及相关协议,对民营经济相关政策法规落实情况、民促会工作部署执行情况以及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建议的特定人员。
3.3 民营经济调解员 private economy mediator
由民促会聘任,依据本文件及相关协议,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进行居中协调处理的特定人员。
3.4 民营经济调研员 private economy researcher
由民促会聘任,依据本文件及相关协议,围绕民营经济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存在问题及政策实施效果等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的特定人员。
4 总则
4.1 聘请目的
为强化对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的监督、协调与调研,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化解经营纠纷、总结推广经验,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4.2 聘请原则
4.2.1 政治引领,坚守初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和民促会章程,坚守廉洁自律底线。
4.2.2 专业适配,注重实效:优先选聘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确保能够高效履行岗位职责,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实际问题。
4.2.3 公开公正,择优聘任: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规范选聘流程,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队伍的代表性、专业性和积极性。
4.2.4 自愿参与,动态管理:尊重个人意愿,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定期考核、优胜劣汰,确保队伍活力和工作质量。
4.2.5 督查员选聘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立足民促会政企桥梁纽带职能,通过规范、有序的选聘工作,汇聚社会各界力量,强化民营经济发展社会监督,拓宽政企沟通渠道。
4.2.6 督查员选聘目标:组建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责任心强的民营经济督查队伍,实现对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惠企政策落实情况的常态化监督,及时收集民营企业诉求、反映企业困难,为政府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4.3 法律地位与权限边界
4.3.1 受聘人员均属于民间自律、委托履职或民间调解主体,不行使行政权力(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严禁越权替代行政监管。
4.3.2 调解工作严格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不得强制管辖。
4.3.3 受聘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保密义务。
5 聘任与管理
5.1 任职条件
5.1.1 基本条件
a)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民促会章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
b) 热心民营经济事业,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服从民促会的统一管理和工作安排;
c)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
d) 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65 周岁以下(特殊专业人才或有突出贡献者,经民促会研究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
e) 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受聘岗位无利益冲突;
f) 能够按要求参加民促会组织的培训、会议和相关活动。
5.1.2 岗位专项条件
a) 督查员:
l 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觉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具有较强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l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无违法违纪记录、失信行为及其他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l 熟悉国家及地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行业发展动态,具备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调查研究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准确解读政策、分析问题。
l 热心民营经济事业发展,自愿履行民营经济督查员职责,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不徇私舞弊、不谋取私利。
l 身体健康,具备履行督查职责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特殊领域专家、有突出贡献者可适当放宽)。
l 服从民促会的统一组织和管理,积极参加民促会安排的督查、调研、培训等相关活动,认真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b) 调解员:具有法律、社会工作、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具有 3 年以上纠纷调解、法律实务或企业管理工作经验,善于沟通协调。
c) 调研员:具有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 5 年以上民营经济研究、政策研究、企业调研等相关工作经验;具备较强的调研分析、数据处理和报告撰写能力。
5.2 聘任程序
5.2.1 推荐报名
民促会通过官方渠道发布聘请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 7 个工作日。报名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邀请三种形式。报名材料包括:
l 申请表;
l 身份证复印件;
l 学历、学位证书及相关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l 工作简历及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l 无违法违纪及失信记录承诺书。
5.2.2 资格审查
民促会秘书处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身份信息、政治背景、从业经历、信用记录等。资格审查结果公示 3 个工作日。
5.2.3 综合评估
a) 综合评估采取材料评审与面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评估报名人员的政策理解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沟通表达能力、责任意识及履职潜力。
b) 材料评审:审核小组对进入评估阶段人员的报名材料进行深入评审,结合其工作经历、专业背景、行业影响力等情况,给出材料评审分数。
c) 面谈考核:民促会组织面谈考核小组,对报名人员进行现场面谈,围绕民营经济发展、惠企政策落实、社会监督等相关问题进行提问,考察其履职能力和意愿,给出面谈考核分数。
d) 综合得分由材料评审分数和面谈考核分数按相应比例折算得出,根据综合得分排名,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注:调解员、调研员的聘任可参照上述程序,或根据岗位特点简化面谈环节,由秘书处另行规定。
5.2.4 公示与聘任
拟聘人选名单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民促会正式发出聘任通知,签订《聘任协议》(见附录 A),颁发聘书。聘任信息在民促会官方平台公布。
5.3 聘任期限
5.3.1 督查员聘任期限为 3 年, 自签订《聘任协议》之日起计算。
5.3.2 调解员、调研员聘任期限为 2 年, 自签订《聘任协议》之日起计算。
5.3.3 聘任期满前 3 个月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的可续签。聘任期间因故无法履职的,可书面申请提前解除协议。考核不合格者,期满后自动解聘。
5.4 日常管理
5.4.1 工作性质
督查员工作性质为兼职公益,民促会不向其发放薪酬,但为其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包括政策培训、调研保障、工作指导等。调解员、调研员原则上为公益性质,如需发放劳务补贴,按甲方相关规定执行;未制定标准前,不发放薪酬。
5.4.2 档案管理
民促会秘书处建立受聘人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5.4.3 工作纪律
a) 履职时主动出示聘书,不得伪造、出借或转让聘书;
b) 不得利用受聘身份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c) 不得干扰民营企业正常合法经营。
d) 督查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民促会研究决定,解除聘约,收回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l 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失信行为的;
l 不能履行督查员职责,无故缺席民促会组织的相关活动三次及以上的;
l 从事与督查员身份不符的活动,损害民促会形象或民营经济发展利益的;
l 因身体原因、工作变动等无法继续履行督查职责,主动提出辞职的;
l 其他不符合督查员任职要求的情况。
5.4.4 保密义务
受聘人员需签订《保密承诺书》(见附录 B),对履职中知悉的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民促会内部信息严格保密。
5.4.5 工作报告
受聘人员每年应提交不少于 1 份与本岗位职责相关的工作报告(督查报告、调解工作总结或调研报告),格式参见附录 C。
5.5 培训提升
民促会定期组织受聘人员参加政策、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及工作技巧等培训,鼓励主动学习,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6 岗位职责与工作规范
6.1 民营经济督查员
6.1.1 主要职责
a) 督查国家及地方促进民营经济政策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税收、融资、市场准入、权益保护等领域,发现堵点、难点问题,形成书面报告。
b) 督查民促会各项工作部署的推进落实情况,监督民促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廉洁服务。
c) 监督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情况,引导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协助开展行业自律。
d) 收集民营企业对政策、营商环境、民促会服务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并跟踪整改情况。
e) 参与民促会组织的专项督查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民营经济领域督查工作。
6.1.2 工作规范
a) 督查工作应客观公正,依据事实和法规政策进行。
b) 出具督查报告前,应就事实部分与被督查对象进行必要核实。
c) 不得利用督查身份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6.2 民营经济调解员
6.2.1 主要职责
a) 调解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合同、合作、劳动等民事或经济纠纷。
b) 协助民促会法律事务部开展民营企业维权服务,提供纠纷调解咨询,指导企业完善纠纷预防机制。
c) 整理调解案例,分析纠纷特点及成因,向民促会提出防范纠纷、优化服务的建议。
d) 参与民促会组织的调解培训与交流活动,配合政府司法部门开展纠纷调解联动工作。
6.2.2 工作规范
a) 严格遵守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强制调解。
b) 调解过程应制作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应经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确认。
c) 调解员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d) 不得泄露调解过程中的涉密信息、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6.3 民营经济调研员
6.3.1 主要职责
a) 围绕民营经济发展现状、趋势、问题开展调研,重点关注生产经营、科技创新、融资贷款、人才引进、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困难和诉求。
b) 调研相关政策实施效果,提出政策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合理化建议。
c) 总结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先进经验和创新模式,通过民促会平台推广。
d) 参与民促会组织的专项调研活动,负责调研方案设计、数据收集、报告撰写等工作。
e) 跟踪民营经济领域热点、难点问题,收集行业动态,为民促会提供服务支撑。
6.3.2 工作规范
a) 调研工作应科学严谨,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b) 调研报告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结论和建议应有充分依据。
c) 尊重调研对象的意愿,对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严格保密。
7 权利与义务
7.1 权利
a) 有权参与民促会组织的相关活动,查阅与工作相关的非涉密资料。
b) 有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岗位职责,不受非法干涉。
c) 有权向民促会提出工作建议、意见,要求协调解决履职中遇到的问题。
d) 有权获得履职所需的必要支持和保障。
e) 有权在聘期结束后,根据自身意愿和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
7.2 义务
a) 遵守法律法规、民促会章程及本文件规定,服从管理,认真履职。
b) 坚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得利用受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c)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d) 主动学习相关政策与专业知识,积极参加培训活动。
e) 及时反馈工作进展、企业诉求,提交工作报告。
f) 维护民促会和受聘岗位的形象声誉。
8 考核与奖惩
8.1 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量化导向、注重实绩、激励与约束并重 ”的原则,以受聘人员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结合日常表现与服务对象评价,全面、准确地评价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
8.2 考核组织
8.2.1 民促会秘书处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小组由秘书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会员代表组成。
8.2.2 考核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各项考核、审核考核结果、受理考核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
8.3 考核内容与指标体系
考核内容由履职实绩(60 分)、工作规范(20 分)、能力与态度(10 分)、服务对象评价(10 分) 四个一级指标构成,总分 100 分。
8.3.1 督查员考核指标
8.3.2 调解员考核指标
8.3.3 调研员考核指标
8.4 考核方式与流程
8.4.1 日常考核
由秘书处根据受聘人员日常工作表现、任务完成情况、工作纪律遵守等进行动态记录,作为季度和年度考核的基础依据。
8.4.2 季度考核
每季度末进行一次,由秘书处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评分,形成季度考核得分。季度考核结果向受聘人员本人反馈。
8.4.3 年度考核
每年年底进行,流程如下:
a) 个人总结:受聘人员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佐证材料。
b) 综合评价:考核工作小组结合季度考核得分、个人总结、服务对象评价等,计算年度考核总分。
c) 结果复核:考核初步结果通知本人,如有异议可在 3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d) 结果审定与公示:考核结果经民促会秘书处审定后,在民促会官方平台公示 3 个工作日。
8.4.4 年度考核总分计算
年度考核总分=四个季度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分 × 70% + 年度综合评价得分 × 30%。
年度综合评价得分由考核工作小组根据个人总结、佐证材料、服务对象评价等综合评定(满分 100 分)。
8.5 考核结果等级
8.6 奖惩措施
8.6.1 奖励
a) 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
b) 优先推荐“优秀 ”人员参与评优评先、高级别培训或交流活动。
c) 做出重大贡献的(如调研报告获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成功化解重大群体性纠纷等),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d) 年度考核“优秀 ”者,聘期届满续聘时优先考虑。
8.6.2 惩处
a) 提醒谈话:季度考核得分低于 60 分的,由秘书处进行提醒谈话,限期改进。
b) 警告与限期整改:除督查员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的,予以书面警告,责令整改(1-3 个月)。
c) 提前解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解除聘任协议:
u 年度考核“不合格 ”且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u 连续两个季度考核得分低于 60 分的;
u 利用受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违规履职的;
u 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u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工作任务,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民促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
u 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行政处罚的。
d) 督查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的,直接取消聘任资格,不设整改期。调解员、调研员年度考核“不合格” 的,按原规范给予警告及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8.6.3 申诉处理
受聘人员对考核结果或惩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民促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诉。秘书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作出最终决定。
9 保障措施
9.1 组织保障
成立由民促会会长牵头的聘请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处负责日常组织实施。
9.2 工作保障
为受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资料支持和沟通协调,协助其开展工作。
9.3 风险防控
9.3.1 利益冲突回避:建立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受聘人员与工作对象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9.3.2 投诉处理:建立专门投诉渠道,接受对受聘人员履职行为的投诉,明确处理流程和时限,形成闭环管理。
9.3.3 责任保险:建议为受聘人员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以覆盖履职过程中因过失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9.4 培训保障
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确保培训覆盖率达到 100%。
9.5 激励保障
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优秀人员予以表彰,对履职困难的提供必要指导和帮助。
10 附则
10.1 本文件由民促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10.2 本文件未尽事宜,由民促会研究决定后补充。
10.3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A 聘任协议(范本)
聘任协议
甲方(聘任方): 北京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民促会)
乙方(受聘人):
身份证号:
聘任岗位: □ 民营经济督查员 □ 民营经济调解员 □ 民营经济调研员
根据《民营经济督查员 调解员 调研员聘任与工作规范》及民促会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聘任期限
聘任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说明:督查员聘期 3 年,调解员、调研员聘期 2 年)
第二条 岗位职责
乙方在聘任期内,按照《民营经济督查员 调解员 调研员聘任与工作规范》第 6 章的规定,履行相应岗位的职责。
第三条 权利与义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本规范第 7 章的规定执行。针对不同聘任岗位,特别约定如下:
(1)乙方聘任岗位为民营经济督查员的,其工作性质为兼职公益,甲方不向其发放薪酬,但为其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包括政策培训、调研保障、工作指导等。
(2)乙方聘任岗位为民营经济调解员或民营经济调研员的,原则上为公益性质,如需发放劳务补贴,按甲方相关规定执行;未制定标准前,不发放薪酬。
第四条 工作纪律与保密
乙方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受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乙方对履职中知悉的所有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甲方内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该信息依法公开之日止。乙方应另行签订《保密承诺书》(见附录 B)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五条 考核与奖惩
甲方按照本规范第 8 章的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6.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6.2 乙方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可提前 30 日书面申请解除协议。
6.3 乙方出现本规范第 8.6.2 条规定的提前解聘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6.4 聘任期满,本协议自动终止。如需续聘,按本规范第 5.3.2 条执行。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 其他
8.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北京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 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 B 保密承诺书(规范性范本)
保密承诺书
民促会秘书处:
本人 (身份证号: ),获聘为北京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民促会) □ 民营经济督查员 □ 民营经济调解员 □ 民营经济调研员。在履职过程中,本人可能接触并知悉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民促会内部工作信息。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保密范围
1. 在督查、调解、调研工作中获取的民营企业未公开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财务数据、客户名单、定价策略等商业秘密;
2. 当事人个人信息、纠纷细节等个人隐私;
3. 民促会未公开的内部文件、会议记录、工作部署、会员信息等;
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密信息;
5. 本人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
二、保密义务
本人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上述保密信息。
本人承诺仅在履职必要范围内使用保密信息,不得用于与履职无关的任何目的,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本人承诺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如妥善保管文件、不随意谈论、不将含保密信息的设备带入公共场所等)。
本人承诺在离职或解聘时,将所保管、持有的所有保密信息载体(书面、电子等)全部交还民促会。
三、保密期限
保密义务自本承诺书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保密信息依法公开或民促会书面解除保密义务时终止。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永久保密。
四、违约责任
本人如违反本承诺,自愿接受以下处理:
民促会立即解除聘任协议,撤销聘任资格并予以通报;
造成经济损失的,本人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涉嫌违法犯罪的,民促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
本承诺书作为聘任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 C 工作报告(规范性范本)
工作报告
报告名称: 年度民营经济□督查/□调解/□调研工作报告
报告人:
岗位: □ 督查员 □ 调解员 □ 调研员
报告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一、工作概况
简要说明本报告期内履职的基本情况,包括开展工作的时间、地点、对象、主要内容等。
二、主要工作成效
(督查员)列出督查事项、发现问题数量、问题类型、已整改情况、提交督查报告情况等。
(调解员)列出受理调解案件数量、成功调解数量、调解成功率、典型案例简述等。
(调研员)列出调研主题、调研方式(问卷/访谈/实地)、调研对象范围、数据收集情况、提交调研报告情况等。
三、发现的问题与建议
(督查员)政策落实中的堵点、难点问题,企业反映集中的诉求,改进建议。
(调解员)纠纷特点分析、企业合同或管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防范纠纷的建议。
(调研员)企业面临的困难、政策实施中的不足、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本人在下一报告期内拟开展的重点工作、改进方向或需要民促会协调支持的事项。
五、本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内容真实、准确,无虚假、隐瞒或歪曲事实。
报告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3]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4]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5]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
[6]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7]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8] 《北京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
[9] 《北京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