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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1448-2025 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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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孵化   社区   组织   社会   DB33
资源简介

  33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1448—2025

  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规范

  Specificat ion for incubat ion service of community social organ izat ion

  2025 - 08 - 29 发布 2025 - 09 - 29 实施

  浙江 省 市场监 督 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民政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上城区民政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上城区凯旋街道、浙江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杭州市上城区凯旋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伊曙花、徐雯、宋成、陈甲、平原、张琴娟、钱嘉蕾、陆玫、吴璐璐。

  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确立了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的服务流程,规定了入壳服务、孵化培育、出壳服务、服务保障、持续改进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的孵化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MZ/T 211 社会组织基础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MZ/T 2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社区社会组织 community social organization

  由社区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在本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平安创建、文体娱乐和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注:社区社会组织分为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区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类)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类)。 [来源:MZ/T 211—2024,3.9,有修改]

  4 服务流程

  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流程包括入壳服务、孵化培育和出壳服务,孵化服务框架图见图1。其中:

  a) 入壳服务包括招募、入驻申请受理、评审、信息公示、签订协议等服务内容;

  b) 孵化培育包括孵化策划、资源链接、组织管理指导、项目管理指导、活动管理指导、品牌经营指导、人才培养、宣传推广、测评指导等服务内容;

  c) 出壳服务包括孵化出壳评估和跟踪服务。

  图 1 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框架图

  5 入壳服务

  5.1 招募

  5.1.1 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招募对象应包括有孵化意向的已注册登记或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

  5.1.2 招募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招募信息公开透明,明示入驻条件;

  b) 招募渠道多样化,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提供孵化咨询;

  c) 宣传推介服务机构自身基础条件、资源整合优势和服务能力等。

  5.2 入驻申请受理

  5.2.1 申请入驻的社区社会组织应提交入驻孵化申报表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社区社会组织入驻孵化申报表》见附录 A。

  5.2.2 接收申请材料后,服务机构应做到:

  a) 了解社区社会组织的规划愿景、服务项目、资金状况、服务或技术能力、服务需求等情况;

  b) 告知孵化服务内容、孵化服务期限、各相关方权利和义务等信息;

  c)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方可进入评审环节;初审未通过的, 向社区社会组织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d) 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社区社会组织入驻孵化情况。

  5.3 评审

  5.3.1 应组建由相关部门、社会组织、村(社区)等代表以及居民代表、专家学者组成的评审小组,通过查看资料、现场考察和答辩交流等方式进行评审。

  5.3.2 评审的重点内容应包括团队建设、服务能力、社会资源整合能力、组织公信力、发展潜力等。

  5.3.3 评审通过的,进入孵化培育环节,并将评审结果作为社区社会组织分类孵化的依据。评审未通过的,应向社区社会组织说明情况,并退还申请材料。

  5.4 信息公示

  评审通过后,应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对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名单进行公示。

  5.5 签订协议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与社区社会组织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

  6 孵化培育

  6.1 孵化策划

  6.1.1 应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需求情况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社会治理以及社区经济、文化、人口、资源等情况和现存问题;

  b) 社区居民的兴趣爱好和服务需求;

  c) 辖区内其他组织运作和服务情况。

  6.1.2 根据需求情况调查结果,针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特征和社区特点,与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确定孵化目标、孵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共同制定孵化方案和计划。

  6.2 资源链接

  6.2.1 应指导社区社会组织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外部资源建立联系,为其提供资金、技术、信息等支持。

  6.2.2 应建立公益创投、政府购买服务、社企合作、志愿服务等机制,畅通资源链接渠道。

  6.2.3 应帮助社区社会组织挖掘招募社区骨干,扩充社区社会组织团队资源。

  6.3 组织管理指导

  6.3.1 应指导确立社区社会组织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机制,明确各参与方的职责和协作方式。

  6.3.2 应指导制定社区社会组织章程,建立财务管理、项目管理、活动管理、人员管理等制度。

  6.3.3 应引导和协助社区社会组织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年检评估、变更注销等。

  6.4 项目管理指导

  6.4.1 可通过公益创投、项目运营培训等形式,鼓励、引导和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矛盾调处、协商

  自治、志愿服务、平安创建、困难帮扶、邻里互助、乡村振兴等基层治理和服务项目。

  6.4.2 应为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授权、委托事项和购买服务事项、公益创投等各类项目提供指导,协助完成项目设计申报、项目执行、评估及验收等项目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a) 项目设计申报指导应结合基层治理和社区服务需求、社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和特点,提供专业指导意见与建议;

  b) 项目执行指导应制定项目执行计划和程序,包括项目实施阶段性目标和任务、资源配置、预期效果、潜在风险及应对措施等内容;

  c) 项目评估及验收指导应跟踪和分析社区社会组织承接项目的成效,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和优化措施。

  6.5 活动管理指导

  6.5.1 应指导制定并执行基层治理和服务相关活动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方案。

  6.5.2 应指导开展活动满意度调查和活动效果评估。

  6.5.3 应指导做好活动记录以及档案管理。

  6.6 品牌经营指导

  应开展品牌意识教育,帮助社区社会组织树立品牌意识、规范品牌经营。品牌经营指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指导明确品牌定位;

  b) 指导设计品牌名称和标志;

  c) 指导建立品牌使用和管理机制;

  d) 指导开展品牌荣誉申报和宣传;

  e) 指导评估品牌经营效果,优化品牌战略。

  6.7 人才培养

  6.7.1 应优化社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结构,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储备人才库。引导社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知识培训,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其他相关执业资格考试。

  6.7.2 应根据各类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训需求,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培训内容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a) 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业务领军人才、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能力提升等日常业务培训,每年宜不少于 32 课时;

  b) 针对储备人才成长发展需求,提供个性化培训,每年宜不少于 5 次;

  c) 结合相关主题,采取集中轮训、常态学习、线上线下等方式进行专题培训。

  6.8 宣传推广

  6.8.1 应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线上互动交流平台,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对外宣传。

  6.8.2 应向社会公众宣传优秀社区社会组织,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参与。

  6.9 测评指导

  6.9.1 应开展社区社会组织独立运行、项目承接、居民满意度等测评。

  6.9.2 应对测评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给予反馈,并提供相应指导服务。

  6.9.3 经测评认定社区社会组织不适宜继续孵化或社区社会组织提出终止孵化的,宜终止孵化。

  6.9.4 应将测评情况作为社区社会组织出壳评估的参考依据。

  7 出壳服务

  7.1 孵化出壳评估

  7.1.1 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周期为两年,期满后应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出壳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业务工作、社会评价等。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出壳评估指标见附录 B。

  7.1.2 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出壳评估结果分为达标和不达标,其中:

  a) 对于评估达标的社区社会组织,应提供跟踪服务(见 7.2);

  b) 对于评估不达标的社区社会组织,可根据情况重新孵化或终止孵化。

  7.2 跟踪服务

  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跟踪服务期应不少于1年,跟踪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帮助达标社区社会组织寻找或安排合适的发展场地;

  b) 走访或联系社区社会组织,了解发展情况,收集和分析发展数据等;

  c) 根据需要提供信息咨询、资源链接、项目指导等服务。

  8 服务保障

  8.1 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组建由社会治理、社会工作、机构运营等方面专家构成的导师团队,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指导;

  b) 应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具有党务工作经验宜不少于 1 名;

  c) 应具有开展培育孵化工作的专业能力;

  d) 应制定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咨询、培育等服务相关制度。

  8.2 服务人员

  8.2.1 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诚实守信。

  8.2.2 应熟悉社会组织相关政策和标准,具有社会工作、社会组织服务等从业经验。

  8.2.3 应掌握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要求,具备良好的组织、管理、沟通与协调能力。

  8.3 场所和设施设备

  8.3.1 应具有社区社会组织孵化的固定场所,设置孵化交流、辅导实训等功能区(室),面积宜不少于 100m2。

  8.3.2 应配备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所需的办公设施设备。

  8.3.3 场所和设施应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并对设施设备定期巡检和日常维护。

  8.4 档案管理

  8.4.1 应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档案,记录社区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孵化服务过程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

  8.4.2 应使用省级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平台,对社区社会组织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

  9 持续改进

  9.1 服务评价

  9.1.1 应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投诉和意见反馈机制,畅通投诉(意见)箱、 电话、网络等投诉渠道。

  9.1.2 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评价方式包括机构自评、社区社会组织满意度测评、第三方机构评价。

  9.1.3 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孵化服务制度的完备性;

  ——孵化服务人员素养和能力;

  ——孵化服务场所及设施设备条件;

  ——孵化数量及增长情况;

  ——孵化达标率和达标情况;

  ——孵化服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孵化服务信息档案建设情况;

  ——社区社会组织对孵化服务满意度以及投诉、意见反馈处理情况。

  9.2 服务改进

  9.2.1 根据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评价情况,应制定并实施服务质量改进措施。

  9.2.2 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改进措施包括调整孵化服务方案、提升孵化服务人员素养和能力、优化孵化服务资源配置和流程等。

  9.2.3 对于有关部门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9.2.4 对于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投诉事件,按约定时限处理,及时告知投诉处理结果,留存投诉处理记录。

  9.2.5 应总结和提炼社区社会组织孵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案例分享、经验交流等方式进行推广。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社区社会组织入驻孵化申报表

  社区社会组织入驻孵化申报表见表A.1。

  表 A.1 社区社会组织入驻孵化申报表

  表 A.1 社区社会组织入驻孵化申报表(续)

  表 A.1 社区社会组织入驻孵化申报表(续)

  表 A.1 社区社会组织入驻孵化申报表(续)

  B

  附 录 B

  (资料性)

  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出壳评估指标

  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出壳评估指标见表B.1。

  表 B.1 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出壳评估指标

  表 B.1 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出壳评估指标(续)

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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