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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3/T 3450-2025 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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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托管   务实   费用   能源   机构
资源简介

  ICS 03.080.99 CCS F 00

  DB43

  湖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3/T 3450—2025

  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实施规范

  Implementation specifications for energy cost outsourcing services

  of public institutions

  2025 - 12 - 15 发布 2026 - 03 - 15 实施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3/T 3450 2025

  目 次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 1 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南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湖南金智标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国网湖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惜能情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协会、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能管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邵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南百润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技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邻春同、 谭少雄、 陈坚、 康纯、 廖劲松、 石思、 盛立新、 姜海彬、 张铁鹰、邓伟林、 何海零、 刘海霞、 熊柱、 黄毅、 徐超。

  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质量管理要求、 实施流程、 前期评估、 组织采购、 组织实施、 后期评估、 资产管理、 费用结算的管理和服务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能源费用托管项目 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 新建建筑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915 2020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 29149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 31342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技术导则

  GB/T 32019 2015 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JS/T 301 2024 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实施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 32019 2015 、JS/T 301 202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公共机构 public institution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来源: GB/T 32019 2015, 3. 1] 3. 2

  能源费用托管 energy cost outsourcing

  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机构, 进行电、 气、 煤、 油、 市政热力、 水等能源资源系统的运行、 管理、维护和改造,用能单位将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机构作为托管费用,节能服务机构通过科学的管理运行和节能技术的应用达到节约能源资源、减少费用支出等目的,获取合理的利润的一种合同能源管理形式。

  [来源: JS/T 301 2024, 3. 3, 有修改] 3. 3

  项目边界 project boundary

  实施节能改造措施所影响的建筑或用能设备 (系统) 的运行时间、 范围和地理位置界线。

  [来源 JS/T 301 2024,3.4]

  3.4

  能源基准 energy baseline

  用作比较能源绩效的定量参考依据, 反映了特定时间段的能源利用状况,用能单位在基准期内的能源资源消耗量或能源资源使用费用 。

  [来源 JS/T 301 2024,3. 6] 3. 5

  能源托管费用 energy outsourcing fee

  公共机构在能源费用托管项目 中支付给节能服务机构的费用。

  注: 由能源资源费用和运行维护费用等组成。 能源资源费用根据能源基准和相应能源资源单价相乘计算得出, 运行维护费用包括对托管范围内能源资源系统的运行管理、 维修维护等费用, 由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机构约定。

  [来源 JS/T 301 2024,3. 7] 3. 6

  能源托管费用基数 rate base of energy outsourcing fee

  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根据能源基准和服务范围确定的年度能源托管费用。

  注: 包括能源费用基数和运行管理及维护费用基数等。 能源费用基数指公共机构在基准期内实际支出的年度能源费用。 运行管理及维护费用基数指依据托管范围内涉及的能源资源系统日常运行、 专业管理、 维护保养及必要维修工作所确定的年度必要费用。

  [来源: JS/T 301 2024,3. 8]

  4 服务质量管理要求

  4. 1 节能服务机构

  参与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的节能服务机构, 除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外,还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项目规模相匹配的注册资本、 融资能力和财务状况,且拥有与项目相关的节能技术、 专业人才和项目管理经验。

  4. 2 第三方机构

  应独立、 客观、 公正地开展能源托管可研编制、 方案评审、 节能量验证、项目验收及后期评价等工作, 确保技术服务的专业性和数据结论的公信力。

  4. 3 公共机构用能单位

  应履行项目主体责任, 规范完成立项决策与采购程序, 配合项目实施与运维管理,按时支付托管费用, 加强内部用能行为引导, 监督服务质量, 并做好资产接收与后续管理。

  5 实施流程

  能源托管项目 的开展分为前期评估、 组织采购、 组织实施、 后期评估、 资产管理等5个阶段, 项目基本流程见图1 。

  2

  图1 能源托管项目实施流程

  3

  6 前期评估

  6.4. 3 确定基准

  确定能源基准时应明确对应的建筑范围、 用能设备参数等相关信息:

  a) 对于具备可分项计量的项目 ,正常运行时间3年以上的, 由项目实施前近3年的月平均能耗消耗量确定;

  b) 正常运行时间为1年以上、 3年以下的, 由改造前1年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 对于正常运行不满1年的, 由改造前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

  C) 对于不具备分项计量的项目 , 由公共机构会同物业服务机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等单位共同核准, 一般参考近3年能源消耗平均值确定。

  6.4. 4 基准修正

  能源基准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正, 形成综合修正因子, 基准修正因素考虑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 若遇机构调整、 边界变化、 气候异常、 疫情等导致用能大幅波动的情况, 应剔除离散数据, 结合近12个月设备、 面积、 人员等变动情况核算;

  b) 综合考虑建筑用能自然增长率及主要设备、 人员数量变化, 最终确定贴合实际的基准修正因子。

  6. 5 确定年度托管费用基数

  6.5. 1 确定能源费用基数

  能源基准费用的基数构成见表1, 具体计算方法如式 (1):

  C = (1+k) xzni=l(Ei ×pi) … (1)

  式中:

  C 能源基准费用;

  Ei 第i项分项能源基准 (i为分项序号, 对应不同能源类型如电、 水、 燃气等);

  pi 第i项分项能源对应的单价;

  K 综合修正因子 (进行基准修正)。

  表1 能源费用基数构成

  6. 5.2 确定运维费用基数

  年度运维费用的基数构成见表2, 具体计算方法如式 (2):

  W= ni M;+O;)… (2)

  式中:

  W 年度运维费用;

  Mi 第i项系统运行管理费; oi 第i项系统维修维护费。

  表2 运行管理及维护费用基数构成

  6.5. 3 确定年度托管费用

  年度托管费用基数构成具体计算方法如式 (3):

  S=C+W+B …………………… (3)

  式中:

  s 年度托管费用基数;

  C 能源基准费用;

  W 年度运维费用;

  B 具体项目中实施的用能诊断、评估认证等费用。

  注: 为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的主观能动性, 鼓励采用能量计量型能源托管, 即确定的能源托管基数作为能源托管费的上限值, 实际结算费用按照约定的能量单价和用能量据实结算。

  6. 6 制定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实施方案

  6.6. 1 方案制定

  应结合项目所在地气候条件、 资源禀赋、 能源供应情况, 针对公共机构用能特点及需求进行方案设计, 合理选择节能措施, 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实现项 目最佳节能及经济效益。 设计方案应考虑以下导向:

  a) 升级电、 气、 水等能源计量器具, 完善分户、 分类、 分项计量;

  b) 建立能耗监测系统 (实时传数据、 分析能耗指标) 与智慧能源管理平台 (智能管控用能设备、优化控制逻辑);

  C) 因地制宜采用绿色、低碳、 高效的新技术与新产品。

  6. 6.2 确定托管期限

  托管期限以年为单位, 需契合项目经济技术指标, 不低于5年、 一般不超过10年。

  6

  6. 6. 3 明确用能参数

  方案设计应明确各分项系统用能参数 (详见表3)。

  表3 托管期间用能标准和环境参数

  6. 7 专家评估

  公共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论证评估技术方案,对比分析节能改造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 合理性, 科学优化方案。

  7 组织采购

  7. 1 实施采购

  根据前期评估的托管项目实施方案形成相应的采购需求,宜按服务类型开展政府采购, 对不同场景下的采购组织主要有:

  a) 集中、 合署办公建筑: 可由一家机构牵头、 其他配合采购, 或由集中办公区能源管理单位牵头;

  b) 分散办公但统一能源管理: 可多区域联动、集中打包项目统一组织采购。

  7. 2 合同签订

  7. 2. 1 合同内容

  合同内容要求宜符合GB/T 24915 2020附录C的规定, 合同范本可以参考JS/T 301 2024附录C。

  7. 2.2 托管费用基准修正约定

  合同中应明确托管费用基准修正方法, 根据基准影响因素的实际变化调整费用基准。

  7. 2. 3 联合采购项目

  在牵头单位与节能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后,各相关公共机构宜与节能服务机构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签订补充合同或子合同, 并具体负责相应范围内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实施、 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

  7. 2. 4 权益划分约定

  合同中应明确能源费用托管服务产生的碳排放交易权、知识产权、碳资产收益等权益, 由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机构协商约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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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组织实施

  8. 1 建设期关键工作

  8. 1. 1 节能技术改造

  节能服务机构需制定专项或综合节能改造方案, 节能技术改造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a) 围护结构改造。 优化外墙、 门窗、 屋顶热工性能, 增强保温隔热、 减少热损:

  b) 用能设备及系统改造。 升级空调、 照明、 配电、 机房、 电梯、 锅炉设备及系统, 采用变频控制、 集中管控提升能效;

  C) 可再生能源利用。 利用屋顶、 车棚、 空地等建设太阳能应用系统, 分布式光伏采用 "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d) 需求侧电力响应。采用储能技术实现削峰填谷, 利用峰谷电价差降低成本, 提升用电需求侧响应能力

  e) 平台建设。 建立集中的能源监控管理平台。

  8. 1.2 验收流程

  验收流程主要包括:

  a) 验收前提。 节能改造主体工程完成后, 经设备调试、 磨合及试运行, 再进入验收阶段;

  b) 验收组织。 公共机构按合同约定, 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验收; 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监理机构参与;

  C) 验收内容。 确认改造项目是否达到实施方案的要求, 若没达到要求, 节能服务机构需按合同约定进行整改或赔偿;

  d) 材料存档。 改造期满验收后, 公共机构需对验收材料进行存档。

  8. 1. 3 节能效果评估

  在节能改造完成后满1年的次月 , 公共机构或节能服务机构宜委托第三方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对一年公共机构的能耗情况、 节能量进行评估, 确认节能改造后是否能达到预期节能目标, 如不能达到要应及时进行整改。

  8. 2 运营期服务

  8. 2. 1 能源资源供应

  应保障所有设备的电、 气、 水稳定供应, 满足项目基础用能需求, 配合用能单位做好变配电系统、中央空调、 锅炉房、 综合维修等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管理, 同步做好运行记录并建立完整技术档案,确保设备管理可追溯。

  8. 2.2 技改及技术优化

  应推进高效空调冷站系统、 高效采暖系统、 空调末端系统、 高效热水系统、 配电系统、 光伏系统及其他能源资源系统的建设, 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8. 2.3 运营管理平台建设及运营

  应建设一系列相关智慧运营管理平台, 为智慧化运营提供技术支撑。 依托平台的运营服务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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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实时监测。对能源系统、 设备运行状态、 计量关键数据进行实时在线监测, 动态掌握能源消耗与设备运行情况;

  b) 智能控制。 加装自适应设备, 基于互联网、 物联网技术实现空调、 照明等设备的分类、 分区、分时控制, 在保障室内热舒适的前提下减少能源浪费;

  C) 故障响应。 自动收集环境温度、 能源用量、 系统负荷等数据, 提供漏损预警、 故障处理服务,同步做好维修工单管理与跟踪, 缩短故障处置时间;

  d) 能耗管理。 开展用能实时监控与用能分析, 建立适配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体系。

  8.2. 4 项目能源运营服务

  应提供诊断调试、节能改造系统、 智慧运营管理平台、机电运维、 人员值守服务以及其他增值运营,覆盖项目全周期运维需求。

  8. 2.5 人员培训

  应定期开展节能业务培训, 制定运维手册, 提升其节能管理与操作水平。

  8.3 项目调整

  若托管期内因项目边界导致能源基准发生变化时,双方应按合同调整能源托管费用基数。项目边界条件变化类型及调整方式详见表4, 主要包括:

  a) 用能设备增减。 日常用能设备增减公共机构应书面通知节能服务机构并确认, 优先单独计量调费用, 无法计量则用功率核算法, 相应增减托管费用基数;

  b) 用能区域变化。 建筑改扩建或功能调整导致用能增减, 新增用能单独计量,根据实际调整基准及费用基数;

  C) 用能方式变化。 加班或增加人员致用能时间延长、 极端天气致空调运行延长, 双方协商调整费用

  d) 能源单价调整: 国家政策致电、 水、 燃气价格变化, 按合同约定比例调整费用, 结算方式提前约定。

  表4 能源基准变化量核定及托管费用基数调整方式

  注: 托管期内公共机构大型土建 (新建或改、 扩建)产生的临时能耗, 需单独计量并由公共机构自行缴费, 不调整能源基准及费用基数。

  9 后期评估

  费用托管服务合同期届满前1个月, 节能服务机构需编制托管项目整体评估报告, 公共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报告内容进行全面评价。

  10 资产管理

  托管服务期限届满,节能服务机构应将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 所有权归属用能单位的所有项目资产 (包括节能改造设备、 系统、 软件、技术资料等)进行清点、造册, 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并移交给用能单位。 双方办理正式的资产交接手续,签署资产移交清单。公共机构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移交的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11 费用结算

  11. 1 公共机构需编制年度预算, 宜考虑项目边界、 能源单价、 维保服务范围等调整涉及的费用支出。

  11.2 能源托管服务费由能源费及运维费用组成, 其中能源费可自行或由节能服务机构代缴。

  11.3 结算周期应双方协商确定, 托管期间, 上一年度项 目调整费用应在下一年度内结清。

  11. 4 托管期满后,双方依据结算报告, 对托管期内最后一期的托管服务费用、 能源费用、 可能存在的未结清的节能效益分成等进行最终核算, 结清所有应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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