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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3
湖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3/T 3448—2025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safety management of urban rail transit
2025 - 12 - 15 发布 2026 - 03 - 15 实施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 次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 1 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中南大学、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大学中国轨道交通文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罗国强、徐晓峰、 吴海东、 黄伟、 谢建平、 梁新权、 李一可、许代言、李启龙、卢玉能、 李铭、 万烨、 陈艾峰、 曾红武、 秦进、 王秉、 唐文鹏、 何亮、 段琪峰、 阙伟、 李新军、周玲玲、彭祝斌、 刘保良、 伍定均。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以及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培训、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行车组织安全、 客运组织安全、 施工作业安全、 设施设备安全、 保护区安全、应急、 消防安全、 运营险性事件等相关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T/T 1456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排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it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以服务通勤为主要目标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来源: GB/T 44413 2024 , 3. 1]
3. 2
运营单位 operation company
经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业务的企业。
[来源: GB/T 30012 2013,3. 2]
3. 3
风险分级管控 hierarchical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risks
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点进行辨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
3.4
隐患排查治理 troubleshooting and treatment of hidden dangers
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风险管控措施弱化、 失效、 缺失等, 进行排查、 评估、 整改,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 物的不安全状态、 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管理上的缺陷的闭环管理活动。
3. 5
运营险性事件 operational incident
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3. 6
设施设备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投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设施和设备。
注 :
辆基地等。
注2 : 设备是指投入运营的各类机械、 电气、 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系统, 包括车辆、 通风空调与供暖、 给水与排水、
备、 工程车, 以及相关检测监测设备等。
保护区 protective area
为保护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正常使用和列车运行安全,在其结构周边的特定范围内划定的限制或禁止某些活动的区域。
[来源: GB/T 32852. 3 2024 ,
4 基本要求
4. 1 建设要求
4. 1. 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划设计、 建设施工应充分考虑运营安全服务需要,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设置运营服务专篇, 并按相关标准配置保障安全运营所需的设施设备。
4. 1. 2 运营单位应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划设计、 建设施工过程,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设计阶段的设计审查和优化、施工阶段的施工图纸会审和施工过程监督、验收阶段的工程验收和设备调试。运营单位应全程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开展的不载客试运行。
4. 1. 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 应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 才准许投入初期运营。 经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合格后, 才准许转入正式运营。
4. 1. 4 新建、 改建、 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同步投入使用。
4. 1.5 新建、 改建、 扩建线路投入运营前, 运营单位应接收土建工程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设备系统技术规格说明书、 操作手册、 维修手册、 各类软件、 调试报告等。
2
5. 1 运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和本单位管理制度要求落实到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操作规程、检修规程、 作业标准、 应急预案中。
5. 2 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等。
5. 3 运营单位应建立并规范安全生产班前会制度, 在班前会上交接当班安全事项, 向员工提示安全风险; 应制作岗位风险提示卡、 作业要点卡、 应急处置卡, 告知岗位风险点、 安全作业流程、 应急处置方法, 并组织实施。
3
5. 4 运营单位应对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标准规范、 应急预案等的合规性、适宜性和有效性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遇运营生产组织架构调整及人员、 环境、 设施设备、 工艺的变化时, 应及时修订。
5. 5 运营单位应对安全管理制度与台账保管要求按相关规定进行明确。
6 安全培训管理
7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7. 1 风险分级管控
7. 1.2 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内容应至少包括业务板块、 划分单元、风险点描述、 风险点位、 风险等级、风险管控措施、 责任部门、 责任岗位及责任人等。 其中, 风险点位应细化到具体场所、 设施设备部位、工作环节、 操作步骤等。
7. 1. 3 运营安全风险按照业务板块分为设施监测养护类、设备运行维修类、行车组织类、客运组织类、运行环境类、 人员管理类、 施工管理类等。 各业务板块主要风险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设施监测养护类风险: 桥梁、隧道、 轨道和线路、 路基、 车站设施、 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设施等方面的风险;
b) 设备运行维修类风险: 车辆、 供电、 通信、信号、 机电等方面的风险;
C) 行车组织类风险: 调度指挥、 正常行车作业、 非正常行车作业等方面的风险;
d) 客运组织类风险: 车站作业、 客流疏导、 乘客行为等方面的风险;
e) 运行环境类风险: 生产环境、 自然灾害、 保护区环境、 社会环境等方面的风险;
f) 人员管理: 人员准入、 继续教育、 保障机制等方面的风险:
g) 施工管理: 施工计划、 施工组织、 动车作业、 特种作业等方面的风险。
运营单位应根据所辖线路设施设备配置及运行环境、 安全管理水平、运营险性事件及相关经验借鉴等情况, 对本条所列风险点及可能产生的风险作进一步补充及细化。
7. 1. 4 运营单位应每年对所辖线路开展1次风险全面辨识。 新线投入初期运营和正式运营时,应同步组织开展风险全面辨识, 并及时更新风险数据库。
7. 1. 5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应开展风险专项辨识:
a) 运行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b) 运营单位部门分工进行较大调整
C) 发生运营险性事件;
d) 新设备、 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投用;
e ) 车辆、 信号、 通信、 供电、 站台门、 自动售检票等关键系统, 以及车站、 轨道和路基、 桥梁、隧道等设施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后投入使用;
f) 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发生较大变化;
g) 需开展风险专项辨识的其他情况。
7. 1. 6 运营单位应编制重大风险监控方案和专项应急措施实施方案, 并组织重大风险影响区域的相关人员开展安全风险防范、应急逃生避险和应急处置等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演练。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 缺失发生运营险性事件的, 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后, 运营单位应及时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管控措施进行完善改进。
7. 2 隐患排查治理
7. 2. 1 运营单位应对照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 逐项分析所列风险管控措施弱化、 失效、 缺失等带来的隐患, 确定隐患等级, 并按照 "一岗一册" 的原则分解到各岗位, 形成各岗位的隐患排查手册, 明确排查内容、 排查方法、 排查周期等内容。
7. 2.2 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 一般隐患可分为A级、 B级, 分级条件应符合JT/T1456的要求。 隐患排查主要采取日常排查、 专项排查两种方式。 日常排查是指结合班组、 岗位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隐患排查, 班组负责人至少每周组织排查1次, 专业部门负责人至少每月组织排查1次, 排查范围应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专项排查是运营单位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 可与运营单位专项检查、 安全评估、 季节性和关键时期检查等工作结合开展。
7. 2. 3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应开展专项排查:
a) 桥梁、 隧道、 轨道和路基、 车辆、 信号、 通信、 供电、 站台门、 自动售检票等关键设施设备大
中修和更新改造;
b) 以防汛、 防台风、 防火、 防高温、 防寒、 防雷击等为重点的季节性隐患排查;
C) 重要节假日、 重大活动等关键运输节点前;
d) 重点施工作业进行期间;
e ) 发生重大故障或运营险性事件;
f) 根据政府或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部署;
g) 需开展专项排查的其他情况。
7. 2. 4 隐患排查过程中, 发现情况较为紧急的, 运营单位应立即采取划定隔离区域、 工作人员现场盯控等防范措施, 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防范事态扩大;情况特别紧急的, 应视情采取人员疏散、停止作业或停用有关设施设备、 封锁线路或关闭车站等安全控制措施, 确保运营安全。
7. 2.5 运营单位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人、 整改措施、 整改期限、 整改资金、验收责任人。排查出的一般隐患, 运营单位应立即组织消除; 排查出的重大隐患, 运营单位应立即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并制定专项治理方案。 隐患未整改完毕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控制和防范措施, 隐患治理完毕后, 应及时组织验收销号。
7. 2. 6 运营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 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内容至少包括隐患内容与影响范围、 排查人员、 排查时间、 报告时间、 隐患等级、 主要治理措施、 责任人、 治理期限、 治理结果、未能立即消除时采取的临时措施及处置效果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定期向各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通报。
8 行车组织安全管理
8. 1 一般要求
8. 1. 1 行车组织工作应以安全为核心, 坚持统一指挥、 分级管理、 协同联动的原则。
8. 1.2 运营单位应健全线网控制中心指挥功能、 合理匹配换乘站客流、 完善线网应急保障体系。
8. 1. 3 运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运营管理实际需要, 制定各线路行车组织规则。
8. 1. 4 运营单位应合理制定行车计划, 内容应包括列车运行图、 车辆运用计划、 施工作业计划、 乘务计划等。
8. 1.5 运营单位行车指挥层级应分为线网级、 区域级和线路级。 线网级负责监视线网运行状态、 统筹线网运营生产、组织应急情况下线网列车运行调整, 以及对外联络协调; 区域级负责监视所辖线路运行状态、 统筹所辖线路运营生产, 以及组织应急情况下所辖线路列车运行调整; 线路级负责本线路运行计划执行和调整、 应急指挥和处置。
8. 1. 6 运营单位应落实调度命令的发布、 执行规定, 调度命令的内容和传达应准确、 简明、 规范。 对于已发布的行车调度命令, 受令人发现有错、漏或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执行存在安全风险时,应立即停止执行并报告发令人; 发令人接报或发现有错、漏或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执行存在安全风险时, 应立即取消前发命令, 重新发布全部内容的行车调度命令。
8. 1. 7 运营单位应落实调车作业限速、 安全防护、 调试作业等安全规定, 保证调车作业安全; 运营单位应落实试车线限速、 安全防护、 停送电、 调试作业等安全规定, 保证试车线作业安全。
8. 2 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
8. 2. 1 行车相关岗位应按列车运行计划开展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工作, 最大限度地确保列车运行计划的兑现。
8. 2.2 行车相关岗位应按规章制度、 岗位流程等要求操作, 保障行车安全、 准点。
8. 2.3 运营单位应做好行车组织与客运组织的有效衔接, 各行车相关部门做好联动配合。
8. 3 非正常情况和应急情况下的行车组织
8. 3. 1 运营单位应制定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方案,明确相关岗位的操作流程和行车安全注意事项。
8. 3.2 运营单位应针对设施设备可能出现的故障类型、 影响程度和突发事件编制行车应急预案。
8. 3. 3 行车相关人员发现可能危及行车安全或运营秩序的情况时, 应及时向行车调度人员报告; 遇突发危及人身安全、 行车安全的情况, 可先行采取紧急安全防护措施, 再报告行车调度人员。
8. 3. 4 遇恶劣天气时, 运营单位应采取加强瞭望、 限速、 停运、 封站等措施, 按规定组织行车调整。
8. 3. 5 正线突发事件导致行车中断或行车大间隔时, 运营单位应组织运营列车在中间站折返调整行车间隔或在相关区段执行小交路运行, 最大限度减少对客服带来的影响。执行小交路除充分考虑折返能力外, 还应考虑执行小交路后全线列车分布均衡情况。
9 客运组织安全管理
9. 1 各线路应制定匹配列车运行计划的客运组织方案。
9. 2 运营单位应建立客流监测机制, 明确大客流控制预警值、 管控措施启动及解除条件。
9. 3 车站内设置的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不应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及服务质量。 运营单位应对属地范围内的商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
9. 4 车站应根据本站客流流线组织乘客进出站、 换乘。 因新线开通、 车站客流变化、 车站设施设备布局改变、枢纽站衔接等, 需要对客流流线进行调整的,应对车站整体客流流线、人员疏散进行统筹论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
9. 5 车站应制定本站客运组织方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并组织实施。
9. 6 关闭车站出入口或换乘通道、 暂停车站使用、 缩短运营时间, 运营单位应提前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9. 7 车站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a) 维护站内秩序, 引导乘客有序乘降, 发生险情时, 及时组织乘客疏散;
b) 做好乘客咨询服务, 提醒乘客安全注意事项;
C) 巡视检查车站公共区域, 运营期间两次巡视时间间隔不超过3小时, 特殊情况下按相关要求增加巡视频次。 及时劝导、 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 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置;
d) 发现风险隐患, 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
9. 8 运营单位应在车站站台、 站厅、 出入口、 疏散通道、 区间、 列车车厢及其他运营场所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导向标识。
9. 9 遇危及乘客安全的情况时, 车站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通过广播、 乘客信息系统、 互联网信息系统等方式告知乘客, 并组织疏散。
9. 10 运营单位应与车站出入口属地,连通的物业、 商铺,客运枢纽等相关单位明确车站管辖界线和安全管理责任, 并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9. 11 共管换乘车站由不同单位管理的, 应签订相关管理协议, 明确双方管理界面、客流流线、 安全管理、 应急联动机制等。
9. 12 车站票务管理和客服中心功能用房应保持离人即锁闭状态, 配置视频监控装置,对出入人员进行监控。
9. 13 现金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7
a) 车站现金存放在现金安全区域, 包括票务管理室、 客服中心、 自动售票机。现金安全区域监控设备做到全覆盖;
b) 按规定做好现金的使用、 交接、 票款解行等工作。
10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10. 1 一般要求
10. 1. 1 运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作业计划, 落实请销点制度, 做好施工作业安全防护。
10. 1. 2 运营单位应根据作业影响范围、 作业内容复杂程度, 对施工作业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动火、高处、临时用电、 有限空间、 起重吊装等危险作业前, 应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 通过审批后才准许作业。
10. 1. 3 进入正线、配线及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前应得到当值行车调度员审批同意;进入车辆基地线路及影响车辆基地行车的设备施工应得到车辆基地调度员审批同意。
10. 1.4 车站公共区域施工作业应安排在非运营时间进行。确需在运营时间进行的,运营单位应采取划定隔离区域、 围蔽、 工作人员现场盯控等安全防护措施, 加强客流疏导, 对乘客做好解释说明。
10. 1. 5 运营单位应做好设施设备维护施工管理,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施工区域管理、 请销点登记、动火作业及临时用电等制度,加强安全防护和质量监控。 由外单位进行施工作业的, 运营单位应组织签订安全协议, 明确安全责任, 在轨行区等重点区域施工的, 运营单位应安排专人旁站监督。
10.2 运营期间的抢修
10. 2. 1 设施设备故障抢修应优先采取措施确保乘客安全和行车安全。
10. 2. 2 抢修人员应在获得行车调度员批准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 才准许进入轨行区抢修。
10.2. 3 抢修期间应全程做好安全监护, 经确认满足运营条件后, 才准许申请销点恢复运营。
10.3 非运营期间的施工作业
10. 3. 1 非运营期间, 应按施工作业计划对各设施设备进行施工作业。
10. 3. 2 开展各类施工作业时,应执行请销点制度和流程,并对检修的设施设备技术参数和功能进行测试, 确认符合检修技术规程标准和要求。施工结束后, 应确认现场人员、 工器具、材料等已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10.4 工程车施工作业
10.4. 1 工程车编组及作业要求如下:
a ) 工程车中车辆编挂条件由工程车驾驶员与施工负责人共同进行检查确认。 载有超过接触网(轨) 安全距离的货物时, 应按接触网 (轨) 停电流程执行停电;
b) 施工或装卸货物时做好安全防护及防溜安全措施。
10.4. 2 工程车运行要求如下:
a) 工程车驾驶员动车前与行车调度员联系, 掌握运行计划, 确认运行进路;
b) 工程车在正线运行时, 按行车调度员命令行车, 运行过程中不得解编;
C ) 工程车到达指定的施工作业区域作业时, 需要封锁区间进行作业, 由行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封锁该作业区;
d) 工程车驾驶员在运行中按规定速度运行, 不间断瞭望;
e ) 工程车装卸货物时做好安全防护及防溜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应位于工程车运行方向后方安全区域内。
11 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11. 1 一般要求
11. 1. 1 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贯穿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全生命周期,遵循安全第一、动态监测、规范管理、标准作业的原则。
11. 1. 2 设施设备运营技术需求和运营管理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38707的要求。
11. 1. 3 运营单位应组织编制各类设施设备的操作手册、维护规程和维护作业工艺文件。 操作手册、维护规程和维护作业工艺文件的发布、 修订及废止应经充分技术论证后才准许实施。
11. 1. 4 委托管理的场所、设施设备时,运营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管理能力和资质资格的实施单位。运营单位应与实施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明确安全职责及安全管理要求, 协调、 监督实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并对实施单位建立评价体系, 综合评价管理工作质量。
11.2 运行监测
11. 2. 1 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实际, 合理制定设备运行计划。每日运营前, 应对轨行区行车环境,车辆、供电、 通信、 信号、 自动售检票、 乘客信息、 站台门等直接影响行车安全和客运服务的设备, 以及其他重新开机启用的设备进行检查, 确认正常后才准许投入运营。
11.2. 2 运营单位应密切监控设施设备运行状态, 对于异常情况报警,应进行分级分类,及时检查确认并处理。
11. 2.3 运营单位应定期对桥梁、 隧道、 轨道、路基等设施进行巡查和监测工作。 设施存在病害、遇不良地质地段, 以及发现变形、 沉降、 地下水位变化较大地段和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地段, 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密监测点和监测频率。
11. 2. 4 运营单位应做好设施设备的运行测试、 管理和安全防护,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对区间应急照明、 区间联络通道、 区间疏散平台、 车站、 区间重点水泵和防淹门等设施设备,至少每年进行1次检查和功能测试;
b) 对通信传输核心设备、 信号联锁设备和区域控制器、 列车自动监视 (ATS)服务器、 电力监控等具备主备冗余功能的设备, 至少每年进行1次切换测试; 对信号系统降级功能、接触网 (轨)单边供电和大双边供电、 主变电所支援供电功能至少每年进行1次测试;
C) 设有备用控制中心的, 应定期检查相关设施设备的完好性, 至少每年进行1次倒切测试;
d) 对列车门紧急解锁装置、站台紧急关闭按钮、 站台门应急解锁装置以及电扶梯紧急停梯按钮等紧急操作设备, 以及站台门间隙探测、 车门和站台门防夹等安全保护功能, 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测试, 并通过粘贴警示标签、 视频监控、 安排巡查等方式加强防护;
e) 根据系统运行状态开展轨道动态状态、车辆动力学响应等轮轨关系测试和弓网动态接触力、 弓网燃弧、 受电弓垂向加速度 (硬点) 等弓网关系测试。
11. 3 运行维护
11.3. 1 运营单位应合理制定运营计划,保障设施设备维护工作时间,运营线路每天非运营时间内的设施设备检修施工预留时间宜不少于4小时。
11. 3.2 车辆基地应实施封闭管理, 安全警示标志配置齐全。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车辆基地控制中心、运用与检修库等重点区域、 重点部位。
11.3. 3 运营单位应制定备品备件及周转件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备品备件及维护、抢修和应急救援器材, 并做好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测。
11. 3. 4 自动扶梯、 电梯、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 叉车等特种设备及消防、 人防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检测应按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11. 3. 5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与维护人员应持证上岗,认真执行特种设备操作与维护规程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发现隐患和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
11. 3. 6 运营单位应按照GB/T22240的要求, 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按照GB/T22239 、GB/T 25058的要求对己确定安全保护等级的信息系统进行等级保护。
11. 3. 7 运营单位应采取网络防入侵、防阻断、 防病毒等信息安全防护技术或管理措施, 对各类系统篡改、 黑屏、 非法信息注入等场景明确处置流程。
11. 4 更新改造
11. 4. 1 运营单位应组织编制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制度,明确更新改造流程、实施条件、质量控制等要求,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11.4. 2 设备更新改造应选择技术成熟、 安全可靠、 便于维修监测、 绿色环保、 符合技术发展趋势的设备。
11.4. 3 实施更新改造工程时,运营单位应制定并组织执行安全防护方案;作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方案, 单个天窗时间无法完成的, 应在天窗时间内完成设施设备倒切工作, 不应影响次日正常运营。
11. 4. 4 轨道、 车辆、供电、通信、 信号等关键设施设备的主要部件批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或新产品的, 运营单位应在更新改造前评估其安全性、 可靠性、 可维护性, 且在一定范围内试用不少于3个月 ,试用结束后开展评估, 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估, 评估通过后才准许推广应用。
12 保护区安全管理
12. 1 一般要求
12. 1. 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划定保护区, 并设置保护区标志标识。
12. 1. 2 保护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a) 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b) 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
C) 轨道交通出入口、 通风亭、 冷却塔、 变电站、 垂直电梯等建 (构)筑物及电缆 (沟)、 架空线等供电设施外边线和控制中心、 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
d) 轨道交通过江、 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50米内。
12. 1.3 运营单位宜设立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全线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
12. 1. 4 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保护区界线测设及维护、 安全隐患评估与动态更新、外部作业安全管理、 保护区巡检、 保护区监测、 保护区应急管理、 保护区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12. 2 作业管理
12. 2. 1 保护区作业项目应按规定开展作业项目方案审查。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运营单位应要求作业单位编制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评估报告, 制定落实安全防护方案、 应急预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12. 2. 2 运营单位应根据保护区内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影响程度, 对作业项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并实施动态管控。
12.3 巡查管理
12. 3. 1 运营单位应建立保护区巡查制度,配备专门巡查队伍,适时采用智能巡检方式, 定期对轨道交通运营线路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影响轨道运营安全的外部施工作业,并向城市轨道交通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和处置。
12. 3.2 巡查人员应做好日常巡检记录, 填写轨道交通巡检记录表, 同时留好影像、 图片记录做好存档工作。
13 应急管理
13. 1 一般要求
13. 1. 1 运营单位应建立运营应急管理体系, 编制应急预案。 设立应急管理机构、 组建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配备应急人员、 抢险救灾装备, 安排应急管理经费。
13. 1.2 运营单位应与属地政府 (社区、 街道)、 公安、 交通运输、 消防救援、 应急管理、 水利、 气象、供电、 通信、 医疗机构、 社会专职救援机构等有关单位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机制。
13.2 应急预案和演练
13. 2. 1 运营单位应制定运营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13. 2.2 运营单位应每年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并按要求进行演练。
13. 2.3 城市内有多家运营单位的, 存在换乘线路的运营单位之间应每年至少组织1次联合实战应急预案演练。
13.3 应急处置
13.3. 1 遇运营突发事件、 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危及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暂停部分区段或全线网的运营, 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并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13. 3.2 运营单位采取限流、 甩站、封站、 暂停运营措施应及时告知公众, 其中封站、 暂停运营措施还应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13.3. 3 运营单位应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应急信息发布、交通管制、 医疗卫生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抢险等工作。
13. 3. 4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毕, 经组织研判、 评估, 确认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后, 才准许恢复运营。
14 消防安全管理
14. 1 运营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保障消防安全。
14.2 运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组织和职责、 日常防火管理、 消防设施管理、 消防应急预案与演练、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档案管理, 应符合GB/T 40484的规定。
14. 3 运营单位应依托志愿消防队, 在车站、 车辆基地建立微型消防站,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14. 4 运营单位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场所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或火灾高危场所。
14.5 运营单位宜运用消防远程监控、 电气火灾监控、 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14.6 运营单位应自行或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火灾高危场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并出具评估和检测报告, 整改消防问题。
15 运营险性事件管理
15. 1 一般要求
15. 1. 1 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实际情况, 结合附录A所列城市轨道交通主要运营险性事件清单细化本单位运营险性事件清单。
15. 1. 2 运营险性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等工作要求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5.2 信息报告
15. 2. 1 发生运营险性事件时,运营单位应立即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初步情况, 并在事发1小时内进行书面快报, 不得瞒报、 谎报、 迟报。
15. 2. 2 运营险性事件书面快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发生单位;
b) 发生的时间、 地点、 现场情况及简要经过;
C) 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d) 已经采取的措施
e ) 对运营造成的影响;
f) 初步原因分析;
g) 下一步措施和需要协调事项;
h) 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对运营险性事件处置的新进展、 新情况应及时续报。
15. 2. 3 在报告运营险性事件时,运营单位应检查和确认现场情况,及时提供信息并按规定报告。 对短时间内难以判断清楚的现场情况, 可先简报而后继续了解确认, 随时续报。如发现内容有误, 应立即更正报告内容。
15. 2. 4 运营险性事件处置完毕后,运营单位应在续报的基础上,形成全面反映运营险性事件的综合性报告。
15.3 事件分析
15. 3. 1 运营单位应及时对事发现场关键信息进行记录,重要岗位和重要区域的录音、录像和操作日志,关键设备系统运行日志、 维护记录等资料应进行封存并保存完好, 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90日。
15. 3. 2 运营单位应组织设备供应商以及相关责任单位对运营险性事件开展技术分析,并在运营险性事件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形成分析报告,事件复杂、技术分析难度大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宜超过30个工作日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开展运营险性事件技术分析工作, 可邀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与。
15. 3. 3 运营险性事件技术分析工作应形成运营险性事件技术分析报告,并在形成报告后5个工作日 内,报送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15. 3.4 运营单位应按年度对本单位已完成技术分析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变化规律, 以及既往运营险性事件整改及防范措施实施效果等进行总结评估, 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报送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15. 4 调查处理
15. 4. 1 运营单位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按有关规定调查 (或配合)处理运营险性事件。
15.4. 2 运营险性事件责任单位应落实整改措施。
附 录 A
(资料性)
城市轨道交通主要险性事件清单
表A. 1给出了城市轨道交通主要运营险性事件及说明。
表A. 1 城市轨道交通主要险性事件清单
表A. 1 城市轨道交通主要险性事件清单 (续)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中发 (2016) 32号)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 号)
[4]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3号)
[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 (国办发 (2018) 13号)
[7] GB/T 30012 201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
[8] GB/T 32852. 3 2024 城市客运术语 第3部分: 城市轨道交通
[9] GB/T 42334. 1 202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规范 第1部分: 地铁和轻轨
[10] GB/T 44413 2024 城市轨道交通分类
[11] JT/T 1409 202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能力建设基本要求
[12] JT/T 1185 2018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规则
[13]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交运规 (2022) 9号)
[14]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15] 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 (交办运 (2023) 57号 )
[16]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交运规 (2024) 10号)
[17]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交运规 (2024) 9号)
[18]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 (交运规 (2024) 5号)
[19]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 (交运规 (2024) 6号)
[20]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 (交运规 (2025) 2号)
[21]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 (交运规 (2025) 3号)
[22]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
[23] 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