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持续推动国家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现将2022年度二级和三级公立医院(不含中医医院,下同)绩效考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定参加绩效考核的医院名录
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真梳理辖区内二级和三级公立医院名录,于2022年10月21日前将新增和退出相应考核等级的医院名录以正式公文形式传真至我委医政医管局。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于2022年10月24日至11月4日期间登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平台,在“资源管理”模块中添加2022年度新纳入考核的二级和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的机构和人员信息。因合并、撤销、等级变化等原因需退出考核的公立医院名录由系统工程师统一在后台操作处理。
二、采集住院病案首页数据
参加考核的各有关医院应当按照要求,统一使用《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5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关于调整国家限制类技术对应国际疾病分类代码的通知》(国卫医质量便函〔2022〕113号)、《疾病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2.0》《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3.0》和调整后的部分手术操作分类代码类别目录(见附件1),规范填写住院病案首页(相关资料可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平台下载),并按照《绩效考核与医疗质量管理住院病案首页数据采集质量与接口标准(2020年版)》将2022年住院病案首页数据上传至国家医院质量监测系统(http://www.hqms.org.cn)。
已参加2021年度绩效考核的医院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于每月1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住院病案首页数据上传至国家医院质量监测系统。新纳入考核的医院应当于11月15日前将2020全年、2021全年、2022年1月至10月的住院病案首页数据上传至国家医院质量监测系统。2022年12月起,每月15日前完成上一个月住院病案首页数据上传工作。
三、按时完成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一)医院满意度调查。
各有关医院应当按照我委组织的医院满意度调查相关工作要求,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2年度满意度调查工作。
(二)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
各有关医院应当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参加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其中,三级公立医院应当参加国家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二级公立医院应当参加所在地的省级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
(三)维护相关人员信息。
各有关医院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前,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中维护本医院的相关人员信息。其中,麻醉、病理及感染性疾病科医师均应当维护到具体科室。
其他系统所需数据的采集工作参照相关要求执行。
四、动态调整绩效考核使用的相关手术目录
我委根据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要求,组织制定了用于绩效考核的三级手术目录、四级手术目录和微创手术目录,并根据临床实际和医疗技术发展,建立手术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具体调整程序如下:
(一)医院提交建议申请。
各相关三级公立医院应当分别对照已发布的《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三级手术目录(2020版)》《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四级手术目录(第2版)》《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微创手术目录(第2版)》,结合医院临床实际情况,按统一格式填写“绩效考核手术相关目录修订建议申请表(医院)”(见附件2),报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各省份提交建议申请。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临床及编码专家,结合临床实际和医疗技术发展进行筛选,形成省级建议申请,填写“绩效考核手术相关目录修订建议申请表(省级)”(见附件3),于2022年11月15日前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管中心邮箱(zlpjc@ncmsa.cn)。
(三)注意事项。
各省、各医院在提出绩效考核手术相关目录修订建议时,应确保新增的手术操作名称和编码均符合文件要求。在原有目录基础上,各省报送的建议新增的三级、四级和微创手术术式,应分别不超过500个、500个和100个。
五、其他事项
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平台数据采集、质控时间以及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另行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联系人:唐康庭、高勇
联系电话:010-68791885
传真:010-68792195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管中心联系人:袁磊、孙彩霞、褚湜婧
联系电话:010-68791185、68791681
电子邮箱:zlpjc@ncmsa.cn
管理平台技术支持联系电话:400-000-1676
医院质量监测系统技术支持联系电话:400-0030-686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9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