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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老专家服务基层健康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3-02-02 13:07:36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辽宁省、吉林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建立退休医务人员季节性援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机制,提高部分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家中医药局制定了《老专家服务基层健康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老专家服务基层健康行动方案

  为充分挖掘三级医院优秀退休医务人员(以下简称老专家)的人力资源,提高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水平,促进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建立老专家定期援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决定开展“老专家服务基层健康行动”。

  一、行动目标

  针对部分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紧缺的医学专业,组织一批老专家对口支援,发挥老专家的经验优势和专业优势,通过门诊、带教等方式提高相关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满足当地人民群众卫生健康需求。

  二、行动原则

  (一)统筹谋划,多方配合。行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统筹谋划,各相关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派员医院等多方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

  (二)自愿参加,工休结合。老专家自愿报名参加并进行遴选,与受援机构协商确定服务时间、补助等相关细节,受援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受援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安排老专家业余休养活动。

  (三)试点先行,逐步推广。老专家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和国家中医药局属(管)医院退休医务人员为主,鼓励北京市有关医院退休医务人员积极参与,选择部分省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其他地方三级医院和其他省份延伸。

  三、行动范围与内容

  (一)行动范围。2021年,活动范围为辽宁省、吉林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部分县域医共体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受援机构应当具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可以提供老专家开展业务所必须的场地、设备和辅助人员等条件。

  (二)资格条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局属(管)医院以及北京市有关医院自愿报名的老专家年龄应在70岁(含)周岁以下(身体情况较好者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已退休,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临床经验丰富、医德高尚、身体健康、甘于奉献。

  (三)主要工作内容。

  1.老专家在受援机构以日常门诊、临床教学、课题研究、科室建设指导为主,短期授课、远程会诊、学术讲座(报告)为辅,采取传、帮、带等方式,提高受援机构诊疗和科研水平。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提高基层地区中医药服务能力。

  2.老专家每个支援周期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每周门诊或住院查房教学时间不少于4次(每次半天),参与指导1项课题研究,组织开展若干学术讲座、手术示教等活动。具体内容由老专家和受援机构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明确。

  四、各方职责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作为“老专家服务基层健康行动”的主办方,负责行动规划指导、跟踪、督促,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确定行动范围和内容,适时通报行动进展情况。

  (二)省级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各有关省份卫生健康委负责具体实施“老专家服务基层健康行动”,明确责任处室负责行动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协调、监督等工作;参照省内三级甲等医院同级别人员薪酬待遇水平,确定老专家在受援机构获得补助的参考标准;协调省内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深入挖掘老专家中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配合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中医医院老专家服务基层健康行动的具体实施工作,每年4月底前填报本年度本省份岗位需求信息。北京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动员市内有关医院老专家参与本次活动。

  各有关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协助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有关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在本县(区)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引导患者积极前往受援机构问医求药,充分激发老专家服务人民、甘于奉献的精神,使老专家在提供服务同时,能够体会到自我价值的实现;制定老专家援助期间突发疾病救治工作预案。

  (四)受援机构。受援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提出需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方案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与老专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老专家工作场所,落实老专家工作补助,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在受援机构内进行宣传,鼓励单位职工抓住机遇积极求教,不仅要学习老专家精湛的医疗技术,还要学习老专家高尚的医德医风。

  (五)派员医院。派员医院应当将本项工作纳入医院年度工作任务,统筹部署。每年5月底前填报本年度院内老专家参与人员信息。在医院全体范围积极宣传,弘扬老专家乐于奉献的精神,倡导积极向上的退休生活模式。

  (六)卫人就业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下属“卫人就业网”(网址:www.weirenjob.com)作为“老专家服务基层健康行动”的承办方,负责老专家服务基层健康行动信息服务平台的开发、建设、运维和技术培训;管理、维护受援机构库和专家库信息;根据受援机构需求和专家申报信息,提出专家援助匹配方案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审定;根据工作委托,跟踪、联系、协调、督促行动顺利开展。

  五、老专家遴选程序

  (一)受援机构提出需求,逐级审核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定。

  (二)医院组织动员老专家按受援机构需求报名,在卫人就业网的“老专家服务基层健康行动信息服务平台”录入老专家信息并申报。

  (三)卫人就业网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或遴选。

  (四)卫人就业网根据需求和申报志愿,按照专业相符、年龄优先等原则进行匹配,提出匹配方案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司)审定。

  (五)匹配方案审定后,卫人就业网通知受援机构与匹配的老专家进行联系,协商服务起始时间、待遇保障等。

  (六)受援机构、老专家签订服务协议。

  (七)老专家上岗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1.老专家援助期间与派员医院的人事关系和退休待遇不变。

  2.各有关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调解决老专家跨地区执业注册,确保老专家合法合规开展各项医疗服务活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受援机构应当为老专家提供必要的医疗设备、工作场所等,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应当提供舒适的居住场所,配备必要的居住设施,保障老专家援助期间工作和生活安心。

  4.派员医院应当配合老专家开展远程会诊,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以及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5.老专家援助期间因病因伤发生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受援机构和老专家双方可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方式提供补充支持;派员医院根据相关制度,给予探望慰问等待遇。

  (二)经费保障。

  1.受援机构根据自身财政状况,参考省级标准给予老专家工作补助,具体金额由受援机构和老专家双方协商议定。受援机构不能给予薪酬补助的,也应当与老专家协商议定。

  2.老专家开展学术讲座和报告等发生的劳务费或咨询费参照受援机构内部标准执行。

  3.受援机构所在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协调解决老专家食宿、岗前培训费、派出地往返交通差旅费、当地交通费、人身意外保险费、必要的商业医疗保险费以及业余休养等保障性经费。

  4.派员医院承担老专家派出前的体检费用。

  5.行动开展过程中,为解决经费问题,行动各方可以适当引入社会资金参与。

  七、总结评价

  (一)评价管理。

  1.受援机构对老专家评价。援助期限结束后,受援机构应当对老专家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时间情况、临床工作开展情况、科研教学情况、技术培训情况、患者评价等。评价结果作为老专家今后参加遴选的重要评判依据。

  2.老专家对受援机构评价。援助期限结束后,老专家应当对受援机构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各项待遇保障落实情况、申报需求专业是否合理等。评价结果作为受援机构今后是否分配老专家名额的重要评判依据。

  (二)总结评估。每年度行动结束后,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行动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并于第二年3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形成年度评估报告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和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司)。评估内容以行动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受援医院的评价以及政府、社会和群众的评价为重点。具体内容包括:工作机制建立情况,政策制度制定情况,政策保障落实情况、援助成效情况、患者评价等。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在各受援机构评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估的基础上,对于表现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老专家予以表扬。

  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联系人:孙朔、李紫聃

  电 话:010-62030663、010-6203067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联系人:隋学强

  电 话:010-59957688

  卫人就业网联系人:张志明

  电 话:010-56081263、1861171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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