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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策文件】关于完善基层医务人员保障激励政策的意见

2023-02-01 15:48:29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

  为充分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稳定优化基层卫生人才队伍,根据全省卫生健康大会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0〕9号)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升基层医务人员薪酬待遇

  (一)完善薪酬激励机制。严格落实公益一类财政保障政策,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下同)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自主决定内部绩效工资比例。绩效分配应突出价值导向、业绩导向,多劳多得、同工同酬、优绩优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当年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结余中,可提取60%以上用于增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可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全科医生岗位津贴、加班补助、值班补助、夜班补助、下乡补助、有毒有害补助等子项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入中,原则上不低于70%用于签约团队内部分配。用于签约团队内部分配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和全科医生岗位津贴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在绩效工资中单列。

  (二)建立基层医生生活补助制度。对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全科医生,结合工作条件、工作任务和服务年限等因素发放一定的岗位津贴,财政按政策落实补助。基层全科医生的收入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县级综合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的平均收入水平,引导全科医生长期扎根基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引进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全日制本科以上医学人才,可参考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

  (三)健全村医养老保障。积极推行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对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择优实行“乡聘村用”,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参保费用,乡镇卫生院缴费部分纳入其正常支出范围,县级财政对养老保险参保费用予以补助。鼓励其他乡村医生以社会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费用由个人缴纳。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按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可以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财政补助缴纳参保费用并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乡聘村用”人员,到龄退出后不再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二、完善村医村卫生室补助政策

  (四)落实服务补偿政策。2020年,将不低于45%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2021年起提高到50%,并依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补助经费。医保支持村医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在村卫生室开展门诊统筹,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一般诊疗费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按村卫生室服务人口数量和当年人均标准核定,服务人口不满1000人的,按1000人给予补助;偏远、贫困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五)给予基本运行经费补助。根据服务人口、产权性质等因素,对村卫生室日常运行发生的水费、电费、网络使用费和房屋修缮、设备更新维护等公用支出,以及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不得对公有产权卫生室收取租赁费。

  (六)规范经费拨付办法。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本药物补助经费和村卫生室基本运行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按季拨付、打卡发放、年终考核结算”,不得截留挪用。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按规定将上述补助经费直接拨入村卫生室或乡村医生账户。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用医保分担部分)由县级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考核后按规定支付。

  三、优化基层医务人员执业环境

  (七)优化岗位管理和职称晋升政策。进一步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提高至16%,其中正高级岗位在5%以内确定。对规模小、人员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设置使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在乡镇、社区累计工作25年以上并且现在乡镇社区工作满1年的在岗执业医师,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可以直接申报卫生系列基层副高级职称。

  (八)完善医保支持政策。完善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和转诊住院报销政策,加强与分级诊疗病种目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政策衔接,引导常见病患者在门诊治疗、到基层住院。扎实推进门诊统筹,并实行总额预算管理下的按人头付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实行在总额预算管理下以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付费方式。合理调整或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家庭病床建床费、家庭病床巡诊费、出诊费、远程医疗等收费标准。

  (九)健全在职培训机制。健全基层医务人员定期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学习机制,加强家庭医生的实践技能培训及其团队成员的继续医学教育,确保基层医生每3至5年到上级医疗机构免费进修学习3-6个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每年业务收入的3-5%作为人才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的人才引进、学历提升和继续教育。对在职完成学历提升的,所在单位按适当比例给予学费补贴。

  (十)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全面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保医疗责任和意外伤害保险。支持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域医共体)建立医疗风险基金,设立医疗风险基金账户,用于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赔偿。所需资金由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个人分担,村卫生室分担部分从基本运行经费中列支。严厉打击暴力伤医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十一)增强职业荣誉感。大力宣传和弘扬基层医生的先进事迹和奉献精神,不断提升基层医生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职业地位,营造关心关爱基层医生的良好氛围。对长期扎根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每两年评选表扬“优秀全科医生”“优秀乡村医生”各100名和“优秀家庭医生团队”20个,并优先推荐参加全国评优评先。

  (十二)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医生队伍建设,关心关爱基层医生工作学习生活,加强协调指导,保障经费投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推进健康中原建设、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奠定人才和技术保障。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要在2020年10月31日前制定出台实施意见,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备案。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保局

  202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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