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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1-31 16:35:07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医保局、中医药局、药监局、军队相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要求,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各成员单位制定了《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级联动机制通过直接挂网、自主备案和药品储备等方式在一定时间内仍无法有效解决短缺问题的药品,通过短缺药品信息上报表(附件2)向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

  联系电话:010—68792630、6879145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pdf
3291a8d7ea40174a0296af5f6bdbbe69.pdf (1.41 MB)
_______省(区、市)短缺药品信息上报表.pdf
a659a178092376c2cc4299c83ba9104d.pdf (122.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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