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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3-01-17 13:12:07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卫医函〔2019〕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等有关要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城市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决定开展城市医联体建设试点工作。现将《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就推荐试点城市提出如下要求:

  一、候选城市基本条件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要求,在设区的地市中遴选推荐:

  (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部门间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能够为城市医联体网格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市域卫生健康工作具有较好基础。城市规模适宜,市域内有较强实力的牵头医院和康复、护理等其他医疗机构,医疗资源相对充足、发展较为均衡,布局较为合理,有“分区包段”的地缘、资源基础。

  (三)具有工作基础。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8号)要求,制定了本市医联体建设规划,启动城市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管理工作,具有试点工作基础。

  二、推荐程序

  (一)市级自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照候选城市基本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形成候选城市推荐材料(见附件2),分别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上报。

  (二)省级推荐。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按照推荐意向顺序填报《候选城市推荐表》(附件3),并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省份推荐设区的地市不少于总地市数的50%;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可推荐市区纳入试点。

  (三)确定项目单位。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根据医疗资源布局、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等因素,结合地方意愿进行统筹规划,确定试点城市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推荐工作要求

  (一)请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做好试点城市推荐工作,认真审核报送材料,确保真实、有效。

  (二)请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收集、整理候选城市有关材料,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汇总,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附件3)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联系人:耿铖、胡瑞荣

  联系电话:010-68792097

  传    真:010-68792963

  电子邮箱:yzygjzyc@nhfpc.gov.cn

  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联系人:谭毅

  联系电话:010-59957767

  传    真:010-59957684

  电子邮箱:yzsylglc@satcm.gov.cn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2019年5月1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docx
5507721c4fff800e65ae0c32b8fcc19c.docx (19.65 KB)
候选城市推荐材料模板.docx
464fbd35c2f4a8880bcd4c93840d0881.docx (11.65 KB)
候选城市推荐表.docx
d28789ba2f88c3e212e7247da259f317.docx (16.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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