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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健康扶贫工程示范县建设的通知

2023-01-13 16:16:13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战略决策部署和《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示范推动落实健康扶贫工程各项任务,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决定开展健康扶贫工程示范县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标
  在中西部22个省(区、市)遴选部分健康扶贫工作基础好、脱贫攻坚任务重的部分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开展健康扶贫工程示范县建设。通过示范县建设,在组织领导、工作机制、政策措施安排、重点任务落实等方面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推出一批在健康扶贫工作体制机制和政策突破等方面可持续、可复制的先进典型,发挥引领作用,为全国实施健康扶贫工程提供示范经验和可供借鉴的样板。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健康扶贫工作,将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作为脱贫攻坚重要举措,作出全面部署。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要求、落实投入保障、动员干部参与等方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县级政府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主体责任。县级部门分工明确,基层干部责任清晰,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力量充分调动,健康扶贫工作体系健全。
  (二)全面落实重点任务。围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得起病,看得好病,看得上病,少生病”,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推动健康扶贫工作任务落实。完善医保政策,实行“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实施“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和慢性病得到及时救治和有效保障,个人就医费用负担大幅减轻;贫困地区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公共卫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条件明显改善,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显著提升;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动员组织乡镇、村两委、驻村帮扶工作队等基层工作力量积极参与健康扶贫。村级计生专干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政策宣传到位,基层干部群众政策知晓率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熟悉掌握辖区内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返贫情况。建立健康扶贫工作台账,精确到户、精准到人、精准到病。
  (四)落实财政投入保障。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改有关要求,履行政府办医责任,逐步加大财政投入,推动各项医疗卫生事业建设。通过整合涉农资金等渠道,加大健康扶贫投入,建立健康扶贫补充保险,为贫困人口看病就医实行兜底保障。
  (五)创新健康扶贫途径。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为重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统筹配置和使用相关资金、项目,形成政策合力,推动实施健康扶贫工程。通过健康扶贫与相关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等措施的衔接,提高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脱贫攻坚的实际成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负责示范县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和评估验收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和国务院扶贫办政策法规司负责。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扶贫办要高度重视,将示范县建设作为推动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抓好组织实施。结合本省(区、市)实际,制定省级示范县创建方案,统筹运用政策、项目、资金倾斜安排等措施,推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创建工作如期保质保量完成。
  (二)做好遴选工作。各省(区、市)要根据要求,在省级示范县创建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荐健康扶贫工作基础好、脱贫攻坚任务重的贫困县开展国家健康扶贫工程示范县建设工作。原则上每省(区、市)一次性推荐2-3个贫困县。创建县(市、区)要制订详细的健康扶贫示范县建设方案,随推荐名单一同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将从中择优选择若干县(市、区)作为国家健康扶贫工程示范县创建县。东部省份可参照本方案组织开展本省示范县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将适时进行指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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