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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3-01-13 15:35:05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统计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及时准确掌握出生人口变动态势,完善人口及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加强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出生人口信息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人口形势更趋复杂,人口总量增长势头明显减弱,人口结构性问题更为突出,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动影响更为深刻显著。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对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出生人口信息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有利于准确评估生育水平变动态势、研判人口发展趋势,有利于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有利于完善人口发展战略、科学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坚实的支撑。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定》精神上来,扎实做好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工作。

  (二)工作思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决定》精神,以现有人口统计和调查体系为基础,以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和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为依托,以监测点监测和必要的专项调查为补充,夯实基层基础、共享数据资源、强化信息运用,加快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完备的出生人口信息管理体系,及时、准确、动态地把握出生人口变动态势。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生育登记、人口出生、新生儿落户等基本公共服务实名登记全覆盖,及时率和准确率明显提高;户籍管理、婚姻、死亡、人口健康等信息动态安全共享基本实现;出生人口相关数据库基本建成,覆盖率达到95%,准确率明显提高;年度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漏报率明显下降,0~3岁组人口信息准确率大幅提升。

  二、切实加强管理制度和机制建设

  (一)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信息采集机制。县级及以下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强化生育登记、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新生儿落户、婚姻、死亡等公共服务实名登记制度。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基层源头数据采集机制,大力提高源头信息质量。

  (二)建立人口信息共享校核机制。完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以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为基础,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及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和完善跨部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户籍管理、婚姻、死亡、人口健康等信息的安全规范共享。建立出生人口信息比对校核机制,将安全共享相关信息与基层入户采集、核查信息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完善人口变动调查和监测点制度。加强年度人口变动调查工作,完善调查制度,改进调查方式,提高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建立计划生育专项调查制度,适时组织开展全国性生育状况调查,重点评估生育意愿、生育行为及相关影响因素情况。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监测点制度,加强重点地区和重点指标监测。

  (四)加强人口统计和出生人口形势分析。积极做好常规统计工作。加强对不同来源出生人口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方法,加强对经济新常态下人口变动规律的研究,科学研判人口发展态势。定期开展出生人口以及总人口变动中长期预测,发布出生人口形势分析报告,为经济发展、社会建设以及民生保障提供人口基础信息支持。

  三、狠抓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明确任务分工,保障必要投入,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确保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卫生计生、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部门要积极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定期会商制度,及时通报本部门掌握的信息,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加强基层基础。各地要加强基层工作力量的统筹,避免多头重复采集,减轻基层负担。加强县乡村三级办事机构和办事人员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服务登记、信息比对、质量控制等制度,落实信息质量负责制。

  (四)加强监管考核。各地要将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瞒报漏报、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加强工作督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做好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民政部 国家统计局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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