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继续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现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2015年第二轮申请支付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及救助基金申请工作
各地要按照《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34号)和《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工作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65号)要求,扎实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基金经办机构要明确负责人和联系人(见附件1,请12月4日前提交),强化责任意识,继续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应急救助对象的救治和救助基金的申请支付。
各地要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对2015年6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产生的、符合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提出支付申请,并在2015年12月4日前完成。逾期未提出的,按照该时段未发生费用处理。
二、严格落实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
对急危重伤病患者的紧急救治要体现规范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以下简称《规范》),掌握急危重伤病的标准,按照规定的急救范围和流程,采取规范、适宜的诊疗措施。救治工作要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不符合《规范》的急危重伤病和诊疗行为所产生的治疗费用,不能申请救助基金。
三、做好救助信息统计和数据提交工作
请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填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2015年第二轮申请支付情况个案统计表》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汇总表》(见附件2、附件3),由疾病应急救助相关负责同志于12月10日-11日来京提交,电子版同时发送我委疾病应急救助专用邮箱。提交数据同志的食宿费用由我委医政医管局承担,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4。
请各地做好救助基金申请支付相关资料、病历、数据的保存工作,以备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我委将适时开展督导调研工作。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王曼莉、张文宝
联系电话:010-68792733、68792730
电子邮箱:jbyjjz@126.com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