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掌握我国流动人口数量、分布及流动迁移等情况,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自2009年开始,每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6年来积累了宝贵的数据资源。为更好地挖掘、应用此数据,为相关政府部门出台政策和研究机构开展研究提供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现受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司委托,承担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的应用推广项目。现就受理2015年度数据申请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请主体及数据范围
(一)申请主体
动态监测数据申请主体为科研机构、高校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或内设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单位,主要用于决策参考及学术研究。不接受以个人名义提交的数据申请。
对2014年已经申请过数据的单位,须有成果产出且报给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备份的,方可参加本次的数据申请。
(二)申请数据范围
本次受理申请数据范围包括2009—2014年6年的数据,主要涉及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状况、迁移特征、就业收入、居住情况、社会融合、心理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社会保险等内容。
二、申请数据方式
对初次直接提交使用申请的单位,只能申请一年的数据;对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初次提交申请的单位,可申请两年的数据;对原有数据合作的单位,在提交相关数据研究成果的同时,可申请多年数据。
三、受理发放时间及数据有效期
(一)2015年9月21日—11月20日期间,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数据使用/交换申请。
(二)2015年12月15日前,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将视申请单位提供资料情况提供相关数据。
四、申请流程及使用要求
申请单位应在双方协议的基础上,通过申请使用或数据交换两种方式之一提交申请。相关申请流程如下:
(一)申请使用流程
1. 申请单位填写《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双方拟定《使用协议》,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同时报申请表及协议电子版。
2.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结合申请单位资质、申请使用数据内容、数据使用目的、预计成果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流动人口司。
3.根据终审意见,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提供相关数据。
4.申请单位在应用申请数据的所有成果中,均须明确标注数据来源为“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同时在取得数据一年内至少产出一项成果,包括在核心刊物发表文章、完成学术著作或撰写有价值的内部报告等。
5.申请单位对应用申请数据产生的成果及时填报《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成果登记表》(见附件3)并附研究成果原件或复印件(附原件审核后退还)。
(二)申请交换流程
1.申请单位填写《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交换申请表》(见附件2),双方拟定《交换协议》,同时对提交交换的数据,附其调查方案、问卷及数据内容,明示其来源、调查范围、调查方法及数据质量等情况,保证数据来源合法、质量可靠。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同时报申请表及协议电子版。
2.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结合申请单位资质、提交交换数据情况及申请使用数据内容、数据使用目的、预计成果等情况优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流动人口司。
3.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根据终审意见提供相关数据。
4.申请单位在应用申请数据的所有成果中,均须明确标注数据来源为“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同时积极推进数据开发,及时填报《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成果登记表》(见附件3)并附研究成果原件或复印件(附原件审核后退还)。
五、有关要求
(一)申请数据使用/交换的单位负责本单位数据使用人员的保密教育及管理,确保数据使用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及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数据保密规定,保护和尊重调查数据中受访者,未经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散布受访者信息,或将数据部分或全部(包括转换形式)转让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如被要求销毁数据,数据使用人员应通过数据删除、销毁文本等措施进行数据销毁。
(二)对于使用申请数据取得突出成果或提供优质数据交换的单位,本中心将通过在以后年度的数据申请工作中扩大数据申请范围、提高交换数据质量、强化数据交换合作等方式予以鼓励。
(三)对申请数据在两年内未能有效利用且未能产生有价值使用成果的单位,或是违反协议规定使用数据的申请单位,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将通过降低数据使用权限或取消数据供给等方式予以限制,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对于通过交换获取的数据拥有组织研究、数据发布及使用权。
(五)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对数据申请方基于所获取数据得出的研究成果和发表的言论不承担任何政治、经济、法律责任。
欢迎有数据需求的单位前来咨询、申请。联系人:赵小平
联系电话:68791297 68791296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601室
邮编:100873
联系邮箱:ldrkzxsj@163.com
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中心
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