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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卫生计生系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3-01-12 15:08:23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应评尽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分管领导干部是直接责任人。在组织领导本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同时,指导督促下一级单位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凡是按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经评估不得作出决策。

  (二)分类指导,把握重点。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侧重做好在作决策、定政策、促改革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基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侧重做好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出台重大医疗卫生政策措施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前的风险评估是卫生计生系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点。

  (三)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根本利益作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听证、论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有机结合起来,实事求是地反映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

  (四)查防并重,统筹兼顾。既全面查找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又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解释引导,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把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统筹考虑发展与稳定、整体与局部以及不同利益和各方面的关系,审慎作出决策。

  (五)条块结合,创新实践。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处理好条块关系,把卫生计生系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本地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有机结合。要通过广泛调研和深入征求群众意见,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使评估结果能够有效地应用于实践。要围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目标创新方法,探索引入第三方和新闻媒体参与评估,提高风险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二、评估工作的范围

  (一)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卫生计生决策事项。

  (二)重大公共卫生措施、计划生育干预措施、医疗安全、血液安全、高风险和涉及重大伦理问题的临床研究和技术准入等。

  (三)重大医疗保障政策调整。

  (四)涉及较大范围群众切身利益的卫生工程项目和特殊建设工程选址等。

  (五)医疗安全存在重大问题和较大隐患的二级以上医院及相应卫生服务机构的暂停执业与恢复运营。

  (六)涉及较大范围卫生计生队伍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人事分配政策调整与实施;国有、集体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改革或重组中的产权转让、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等。

  (七)其他涉及较多群众切身利益和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的事项,行业、国内和国际社会关注的重大事项。

  三、重点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决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党的政策和中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精神,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报批程序。

  (二)合理性。决策事项是否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并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有机地统一起来。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过必备的公众参与程序。

  (三)可行性。决策事项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论证,是否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是否充分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方案是否具体、周全,配套措施是否完备,资金投入是否能够到位。重大事项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是否会导致相关行业、相邻地区群众的攀比。

  (四)安全性。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生态环境和群众健康权益有何重大影响;当地群众对该项目建设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对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是否有科学的治理、环保配套措施;重大事项的制订和出台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以及国际社会关注的事件。

  (五)可控性。对评估后认为存在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影响稳定的其他隐患,是否制订相应的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矛盾的对策措施;是否在可控范围之内。

  (六)国际性。是否需要事先征求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意见;是否会引发国际社会的关注或负面反应;是否准备相应的应对口径;是否需要向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通报。

  四、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与评估结果审核的责任主体

  卫生计生系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以“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评估”为原则,由重大决策事项的提出部门、重大项目的报建部门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为审核责任主体。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在审核后,对重大事项可作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决定,向责任主体反馈。重大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和医疗安全措施与技术应用由决策提出部门负责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医患纠纷多发、医疗安全存在较大隐患的医疗机构的整顿、暂停执业与恢复运营由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重大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所涉及的部门共同完成(由上级机关决定的牵头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五、评估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确定评估事项,制订评估方案。凡涉及到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评估责任主体认为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应当将其确定为需要评估事项。对需要评估事项在作出决策前,按照“不评估不决策”的原则,组织好风险评估工作。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要制订详细的评估方案。

  (二)广泛研究论证,准确识别风险。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踏勘、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准确掌握社情民意。根据收集掌握的情况,评估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特别要对评估事项启动实施后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涉及人员的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作出评估预测。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要组织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进行论证和听证。

  (三)形成评估报告,制订工作预案。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全面汇总和分析论证,对稳定风险作出确定性最终评价,形成以重大事项基本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化解预案、维护稳定措施等为内容的评估报告,并分别报送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

  (四)确定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按照高、中、低三个等级对卫生计生系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级管理。对政策分歧较大、矛盾隐患集中、稳定风险大的重大事项,列入高风险管理,暂缓推出,避免因决策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群众欢迎但存在异议,有一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列入中度风险等级管理,对重大事项重新研究修订,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启动实施;对群众欢迎、条件成熟且风险低的重大事项,列入低风险管理,加快推进实施。

  (五)及时跟踪反馈,加强风险调控。责任主体要对已经评估审查、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全程跟踪,密切监控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可能产生的不稳定问题,并采取有力有效的措施调控风险、化解矛盾,确保不发生大的事端。对决策实施中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要及时排查化解。

  六、评估工作的考核监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把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并加强过程控制和督导检查。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评估,或组织实施不力、走过场,未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充分评估,未严格执行评估审查意见落实相应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未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严格审查,以致引发规模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问责,进行责任追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不断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不断提高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社会稳定责任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好源头防范与风险控制、规避风险与深化改革、群众意见与专家意见、落实责任主体与各方齐抓共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关系,将卫生计生系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评估机制建设与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长效机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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