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上虞浙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1月已更名为绍兴清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申请“浙风牌ZF-G80Z型紫外线空气消毒器(卫消字(2012)第0055号)”、“浙风牌ZF-L120Z型紫外线空气消毒器(卫消字(2012)第0056号)”、“浙风牌ZF-Y100型等离子体空气消毒器(卫消字(2012)第0084号)”、“浙风牌ZF-G60型等离子体空气消毒器(卫消字(2012)第0085号)”、“浙风牌ZF-L150型等离子体空气消毒器(卫消字(2012)第0086号)”、“浙风牌ZF-L120型等离子体空气消毒器(卫消字(2012)第0099号)”、“浙风牌ZF-P80型风机盘管式等离子体空气消毒器(卫消字(2012)第0101号)”、“浙风牌ZF-G100型等离子体空气消毒器(卫消字(2012)第0103号)”、“浙风牌ZF-G80型等离子体空气消毒器(卫消字(2012)第0104号)”卫生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材料,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委依法撤销以上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销售上述违法产品的,请向当地卫生计生部门举报,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