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浙贝母病虫害综合防治原则、农业防治、物理和生物防治、化学防治措施、农药残留要求。
生产中病虫害的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优先选用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措施,必要时使用化学防治。按照“生产必须、防治有效、安全为先、风险最小”的原则,优先选用在同类作物上已有登记的农药种类,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对于生产中必须使用的农药,根据浙贝母主要病虫的发生情况和生产实际需要,提出主要病虫防治的用药建议。化学农药的选择应通过生产调查、田间试验、残留检测、风险评估等程序,筛选出的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有计划地交替轮换使用不同作用机理的农药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