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代替NY/T2900—2016«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与NY/T2900—201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结构及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增加了参照执行标准的农业机械范围(见第1章);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修改了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废液的定义,并增加了拆解线、回用件、动力蓄电池的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修改了标准结构为:基本要求、回收技术要求、拆解技术要求、拆解后储存和拆解后处置等;
———修改了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一般流程(见4?1,2016年版4?1);
———修改了技术人员资质及培训要求(见4?2,2016年版4?2);
———修改了场地建设要求,将原标准的300m2修改为2000m2,并设置了相关作业区域(见4?3,2016年版4?3);
———增加了设备设施要求,针对不同环节规定相应设备设施(见4?4,2016年版4?4);
———修改了信息管理要求、安全要求、环境要求等(见4?5、4?6、4?7,2016年版4?8、4?9);
———增加了回收技术要求,将回收过程作为农机报废回收拆解中的单独环节,提出规范性技术要求(见第5章);
———修改了检查和登记、拆解前储存、拆解预处理过程的有关要求(见6?1,2016年版5?1);
———增加了新能源自走式农业机械的拆解要求(见6?2?2);
———增加了再生利用和回收利用的基本条件(见6?5?2);
———增加并明确了固体废弃物储存、回用件储存、电子器件储存、动力蓄电池储存的基本要求(见第7章);
———增加了对新能源自走式农业机械拆卸件的储存要求(见8?6);
———增加了报废农业机械拆解过程常用设备使用示例(见附录A);
———增加了报废农业机械固体废物拆解储存及注意事项(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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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SAC/TC201/SC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生态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玉成有限公司、山东三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农机化服务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宏、陈谦、王心颖、王东峰、李安保、田金明、王济华、侯贵光、李淑媛、邓毅、于可利、周翔、彭彬、杨茜、温旭歌.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6年首次发布为NY/T2900—2016;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规定了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的基本要求、回收技术要求、技术要求,以及拆解后零部件、废液的存储和处置等.
本文件适用于报废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报废的拖拉机、收获机械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回收拆解.其他报废农业机械的回收拆解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