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 210-2022 草捆捡拾收集机
本大纲规定了草捆捡拾收集机推广鉴定的鉴定内容、方法和判定规则。
本大纲适用于牵引式和自走轮式草捆捡拾收集码垛机(以下简称集垛机)、草捆捡拾装载机(以下简称装载机)、草捆捡拾机(以下简称捡拾机)的推广鉴定。
本大纲是对DG/T 210—2019《方草捆捡拾码垛机》的修订。
本大纲与DG/T 210—201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大纲的名称;
——调整了适用范围,增加了牵引式和自走轮式结构的草捆捡拾收集码垛机、草捆捡拾装载机、草捆捡拾机等机型的推广鉴定;
——增加了草捆捡拾收集码垛机、草捆捡拾装载机、草捆捡拾机、草捆损失等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需补充提供的材料,增加了“自走式机型应提供配套发动机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相关要求的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复印件或环保信息社会公开文件复印件”的内容;
——删除了机型大小划分和表1内容;
——修改了生产量、销售量要求;
——修改了被测参数准确度要求的内容;
——调整了一致性检查项目的内容;
——增加了安全性能(自走轮式)的检查内容、试验方法和指标要求;
——增加了安全防护“照明和信号装置、配置扶手和梯子、驾驶室紧急出口”等内容;
——增加了“自走轮式集垛机、装载机使用说明书中应有严禁超载和禁止酒后驾驶的内容”安全信息;
——修改了试验条件;
——修改了草捆损失率的试验方法;
——修改了综合判定的有关内容;
——修改了产品变更的要求;
——调整了《产品规格表》的内容。
本大纲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G/T 210-2019。
本大纲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提出。
本大纲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技术归口。
本大纲起草单位:北京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推广站、山东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总站。
本大纲主要起草人:安红艳、刘旺、胡浩、盛顺、惠祥河、秦贵、张继勇、张彦奇、张京开、苗秋生。
本大纲所代替大纲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G/T 21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