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规定了医院及医疗机构建筑空间照明(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用照明)的基本要求。规定了医疗机构用照明的定义、分类、功能、技术指标、场景照明模式选择和智能控制方法,以及检测方法、检测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照明系统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设计、制造、安装、测试、验收、使用、质量检验认证,也是制定各个医疗机构用照明部件、部分的分支技术标准的主要依据。医疗机构的其他区域照明,可参照已给定相关区域的照明要求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如疗养、康复等具有医疗性质的机构照明系统的设计、制造和使用。
本规范不适用于医疗机构照明系统的其他专用照明灯具,如应急照明、医用标识照明、防爆灯具和手术室的无影灯照明等场合专用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