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实施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energy cost outsourcing of public institutions
JS/T 301—2024
2024-12-12发布 2025-01-01实施
前言……………………………………………………………………………………………………………Ⅲ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前期评估……………………………………………………………………………………………………2
5 组织采购……………………………………………………………………………………………………3
6 合同签订……………………………………………………………………………………………………4
7 组织实施……………………………………………………………………………………………………4
8 项目调整……………………………………………………………………………………………………4
9 效果评估……………………………………………………………………………………………………5
10 资产管理……………………………………………………………………………………………………6
11 费用结算……………………………………………………………………………………………………6
附录A( 资料性) 节能诊断操作建议…………………………………………………………………………7
附录B( 资料性) 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服务内容和要求示例…………………………………………………9
附录C( 资料性) 合同参考范本……………………………………………………………………………14
附录D( 资料性) 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基本规范……………………………………………………………32
参考文献………………………………………………………………………………………………………38
目 次
Ⅰ
JS/T 301—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司、财政部国库司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财政部国库司、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网综合能源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
本文件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管理。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伟、王凯歌、王云飞、王震、袁阳、刘佳佳、张喆、刘洋、黄石、张海云、董诗国、杜
芳新、张运贵、沈春雷、殷宏涛、孔庆儒、孙皓、王志光、章荣兵、陈炎明、黄荣。
Ⅲ
JS/T 301—2024
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实施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实施涉及的前期评估、组织采购、合同签订、组织实施、项目调
整、效果评估、资产管理和费用结算的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的过程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4915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 32019 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GB/T 51285 建筑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果评价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32019、GB/T 24915、GB/T 51285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机构 public institution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来源:GB/T 32019—2015,3.1]
3.2
节能服务公司 energy services company;ESCO
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
公司。
[来源:GB/T 24915—2020,3.3]
3.3
能源费用托管 energy cost outsourcing
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电、气、煤、油、市政热力、水等能源资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和
改造,用能单位将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科学
的管理运行和节能技术的应用达到节约能源资源、减少费用支出等目的,获取合理的利润的一种合同能
源管理形式。
3.4
项目边界 project boundary
实施节能改造措施所影响的建筑或用能设备(系统)的运行时间、范围和地理位置界线。
[来源:GB/T 51285—2018,2.0.7,有修改]
1
JS/T 301—2024
3.5
基准期 baseline period
客观反映用能单位现有边界内用能设备和系统运行规律的时间段。
3.6
用作比较能源绩效的定量参考依据,反映了特定时间段的能源利用状况,用能单位在基准期内的能
源资源消耗量或能源资源使用费用
能源基准energy baseline
。
[来源:GB/T 24915—2020,3.4,有修改]
3.7
能源托管费用 energy outsourcing fee
公共机构在能源费用托管项目中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
注: 由能源资源费用和运行维护费用等组成。能源资源费用根据能源基准和相应能源资源单价相乘计算得出,运行
维护费用包括对托管范围内能源资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修维护等费用,由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约定。
3.8
能源托管费用基数 rate base of energy outsourcing fee
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根据能源基准和服务范围确定的年度能源托管费用。
注: 包括能源费用基数和运行管理及维护费用基数等。能源费用基数指公共机构在基准期内实际支出的年度能源费
用。运行管理及维护费用基数指依据托管范围内涉及的能源资源系统日常运行、专业管理、维护保养及必要维修
工作所确定的年度必要费用。
4 前期评估
4.1 组织评估
公共机构实施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前,应开展前期评估工作。评估工作以涉及的空间区域、用能系统
及其使用方式为确定项目边界的关键条件,深入诊断并分析建筑的基本信息、能源资源系统配置和运营
管理模式。评估工作应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方法,对能源消耗实际水平、运营管理情况和使用
感知效果等进行全面评价。
4.2 确定评估单位
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前期评估工作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
应以科学、合理、负责的态度和精神,依法合规地开展工作。
4.3 确定能源基准
4.3.1 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前期评估中应明确能源基准、基准期和项目边界。
4.3.2 项目边界可以是用能单位的整体,或者是次级用能单位,也可以是其组成部分。项目边界应清晰,
具有独立计量条件并能够读取能源账单数据。
4.3.3 确定基准期可以选择自然年或向前倒推连续12 个月为一个单位长度。对于已正常运行时间3 年
以上,且能源消费账单或能源计量数据完整的既有建筑,宜以项目实施前1~3 年为基准期。其中,近
3 年能耗逐年递增或递减时,以项目实施前1 年为基准期;近3 年能耗波动范围在±10%(含10%)以内
的,以项目实施前3 年为基准期。对于正常运行不满3 年的建筑,能源基准宜结合设计方案和实际情况
进行模拟测算确定。
如出现下述特殊情况,可以实施前1~2 年为基准期或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模拟测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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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瘟疫、地震、干旱和洪涝等不可抗力;
b) 较大人数变动和设备增减,且无准确能源变化量计量数据;
c) 较大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且无准确能源节约量计量数据。
4.3.4 既有建筑的能源基准宜考虑能耗增长率,综合考虑外部因素的影响,如气候异常、运营时间调整、
既有能源资源系统效率自然衰减等,根据能耗增长幅度进行修正并明确能源基准。
4.4 对照分析
前期评估时,应与国家和地方能耗定额或限额指标进行对标分析,不满足能耗定额标准约束值或基
准值的项目优先实施能源费用托管项目。
4.5 出具报告
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前期评估应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公共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评估报
告进行全面性的论证评审。其他节能诊断操作建议见附录A。
4.6 形成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实施方案
4.6.1 前期评估应形成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根据前期评估结果,科学确定托管期
限,合理选择节能改造技术,提升新能源应用比例,在满足公共机构合理需求的同时保障节能服务公司的
合理利润,以期实现项目最佳节能效益。
4.6.2 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实施方案应针对公共机构用能特点进行定制设计,鼓励实施能源计量器具改造
升级,能耗监测系统、智慧能源管理平台等建设,因地制宜应用绿色低碳新技术和可再生能源。强调运行
管理对建筑节能的作用,并将其纳入可采用的节能措施,将管理节能和技术节能相结合。
4.6.3 公共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评估,对比分析各项节能
改造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科学优化实施方案。
4.7 确定能源托管费用基数
4.7.1 能源托管费用基数应综合考虑能源基准、改造方案的经济性和托管范围后确定,可采用前期评估
确定的能源基准乘以相应能源资源单价,再结合运行管理及维护维修相关费用计算得出。
4.7.2 能源费用托管项目中实施的用能诊断、第三方评估认证、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等费用可以计入能源
托管费用基数。
5 组织采购
5.1 公共机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开展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政府采购,结合项目特点依法确
定采购方式。一般情况下,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宜按照服务类型进行采购,最高限价由托管期限内各项能
源资源及运行管理相关费用的总支出估算得出。
5.2 公共机构应加强能源费用托管项目采购需求管理,充分考虑可行性、经济性和先进性,在采购文件
中明确用能系统和设备的情况、拟改造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以及可提供的基础条件,列明托管项目的
能源基准、节能目标、奖惩条件、风险处置措施等。节能服务公司应重点围绕项目技术方案、节能效益、经
济效益等展开竞争。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服务内容和要求参考附录B。
5.3 对于多个公共机构同在一个区域集中办公,或者虽然分散办公但存在能源资源牵头管理单位的,鼓
励公共机构自愿联合采购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联合采购各方的能源基准分配比例、
费用支付比例、结算规则及其他联合采购相关节能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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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合同签订
6.1 公共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结果,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低
于5 年,不超过10 年。涉及第三方能源服务公司,或影响能源托管主要节能指标的能源消费项目,由双
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公共机构或节能服务公司可以视实际情况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合同第三
方,共同参与项目实施和管理。
6.2 合同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可参考GB/T 24915 相关内容执行,合同格式见附录
C。具体包括双方责任、托管期限、托管范围、能源基准及计算方式、节能目标及节能量核定方式、服务费
用及支付方式、保密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等内容。
6.3 合同中应明确托管费用基准修正方法,应结合托管费用基准影响因素的变化实际调整托管费用
基准。
6.4 能源费用托管联合采购项目,如有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能源资源统一管理单位等牵头单位的,在牵
头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后,各相关公共机构宜与节能服务公司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
补充合同或子合同,并具体负责相应范围内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实施、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
6.5 能源费用托管服务产生的碳排放交易权、知识产权等权益由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在合同
中约定。合同参考范本见附录C。
7 组织实施
7.1 托管项目实施前,公共机构要确保用能设备设施完整且正常运行,合同生效后及时交由节能服务公
司运维管理。
7.2 合同签订后,节能服务公司按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改造,公共机构可根据需要聘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
单位负责质量监督、问题处理和日常协调。改造期满后,由公共机构依法组织验收,对验收材料进行
存档。
7.3 在节能改造完成后满一年的次月,公共机构或节能服务公司宜委托第三方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对这
一年公共机构的能耗情况、节能量进行评估,确认节能改造后是否能达到预期节能目标,如不能达到要及
时调整改造方案。
7.4 在托管合同期内,由节能服务公司按约定服务内容及范围维护和管理用能系统及相关设备,并实时
监测能耗情况,及时进行系统优化。公共机构需定期掌握用能设备设施运维状态、各项能耗及能源资源
费用等项目运行情况,针对双方约定的节能指标、管理效能、使用效果等进行考核和评价,评估结果应根
据合同约定的奖惩条款执行。
7.5 在托管合同期内,公共机构需明确自身节能主体责任,协调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实际运营单位配合
节能服务公司做好节能运行管理工作。节能服务公司协同实际运营单位,明确管理和服务标准,定期向
公共机构提交用能分析报告。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基本规范见附录D。
8 项目调整
8.1 公共机构应研究合同履行过程中托管项目边界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能源资源单价调整、维保服务范
围及人工费发生重大变化等风险,判断风险发生的环节、可能性、影响程度和管控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
处置措施。相关处置措施应符合政府采购和预算管理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8.2 在托管合同期内,因国家政策变化、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预算项目调整等原因,导致托管
项目边界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共机构应及时通知节能服务公司,双方书面确认项目边界条件变化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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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的能源基准变化情况,必要时可请第三方机构出具核定报告。
因托管项目边界范围变化导致能源基准变化时,应调整能源托管费用基数,双方可按照政府采购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
a) 用能设备和其他用能项的增减。其他用能项包括但不限于用能建筑面积、用能时间、用能人员
等。针对用能设备和其他用能项的变化,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直接计量法确定变化量,条件不
具备的情况下,可采用功率核算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定变化量。因用能设备和其他用能
项的增减,应调整基准能耗,并相应增减能源托管费用基数。
b) 建筑用能区域改建、扩建、迁建。因建筑改建、扩建增加的临时用能能耗需单独计量;新增用能
区域的能耗需单独计量;如用能区域建筑功能发生改变或搬迁,则该功能区增加或减少的能耗
需单独计量。因用能区域变化导致的用能增加或减少,应调整基准能耗,并相应增减能源托管
费用基数。
c) 供能条件变化的调整。如因极端天气导致空调用能时间明显延长且设定温度超出供能条件,合
同双方可协商托管费用调整方式;非极端天气条件下,如因上班时间调整、持续加班、特殊情况
用能等公共机构的原因导致用能时间增加,双方可协商托管费用调整方式。
8.3 表1 给出了项目边界条件变化类型、能源基准变化量的核定及相应的能源托管费用基数的调整
方式。
表1 项目边界条件变化类型、能源基准变化量的核定及能源托管费用基数的调整方式
项目边界条件变化类型
用能设备的增减
用能人数增减
用能区域(空间)变化
用能行为(时间)改变
供能条件(极端气候、特殊
用能需求等)改变
其他
能源基准变化量计算与核定方式
表具计量法或额定功率核算法(设备功率乘以用能时间)
人均照明插座能耗核算法(人均照明插座用电乘以用能人数)
人均用水、用气、用蒸汽量核算法(人均用量乘以用能人数)
表具计量法或额定功率核算法
表具计量法
双方协商确定
双方协商确定
能源托管费用基数的调
整方式
按基准能源用量变化量
乘以基准能源单价核增
或核减
8.4 在托管合同期内,因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能源资源单价调整,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可按照合
同约定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理。
8.5 在托管合同期内,因国家政策变化、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预算项目调整等原因,导致维保
服务范围及人工费发生重大变化时,能源托管费用基数中的运行管理及维护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
商调整方式,且应符合政府采购和预算管理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9 效果评估
9.1 公共机构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就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开展效果评估工作,应出具相应的评估报
告,并应附上相应的佐证材料。
9.2 在托管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周期,定期编制效果评估报告;在托管合同期届满
前1 个月,应编制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整体评估报告,公共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整体评估报告内
容进行全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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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效果评估中涉及的保密数据应遵循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数据
安全不泄露。
10 资产管理
10.1 项目实施完成后,新增的固定资产归属节能服务公司。合同履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合
同约定,将其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以及竣工资料和日常运行所必需的相关全部文件资料移交给公共机
构,公共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移交的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10.2 在托管合同期内,公共机构应加强对相关用能设备设施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节能
服务公司在设备移交时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且针对移交的设备、设施、物品及有关事项,双方应签署移
交清单。
10.3 如合同因故提前结束,双方应结合已执行合同期的节能服务价值,对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节能服务
价值合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一次性结算,结算完成后移交项目资产和相关资料。
11 费用结算
11.1 公共机构应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托管费用列入单位年度预算。年度预算宜考虑项目因边界
范围、能源资源单价、维保服务范围等调整可能涉及的费用支出。
11.2 公共机构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托管费用,视同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列支,由实际缴纳的能源资
源费用和能源托管服务费用组成。其中,能源资源费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由公共机构自行缴纳或
节能服务公司代缴。由节能服务公司代缴费用的,如有需要,公共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协调节能服务公
司与供能公司签订三方结算协议。
11.3 托管费用的结算周期可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托管期间,上一年度的项目调整相关费用应
在下一年度内完成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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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
节能诊断操作建议
A.1 前期准备阶段
本阶段包括明确诊断任务、组建诊断团队、确定诊断依据、编制工作计划等。
A.1.1 明确诊断任务
根据各方要求,结合实际需求,明确节能诊断的范围边界、深度要求及统计周期。
A.1.2 组建诊断团队
注重专业的多样性和人员的实践经验,根据诊断任务情况,配备相关专业人员,组建节能诊断团队。
A.1.3 确定诊断依据
全面搜集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用能和节能相关标准规范、节能技术和装备(产品)
推荐目录等,确保节能诊断工作的合规性。
A.1.4 编制工作计划
诊断团队根据诊断任务要求,结合项目特点,编制节能诊断工作计划,明确节能诊断的内容、分工和
进度要求。
A.2 诊断实施阶段
本阶段包括动员与对接、收集相关资料、开展能源利用诊断、开展能源效率诊断、开展能源管理诊
断等。
A.2.1 动员与对接
诊断团队保护建筑用能数据和信息安全,组织诊断团队与用能单位进行对接,明确有关责任,部署工
作任务。
A.2.2 收集相关资料
根据诊断任务和工作计划,诊断团队收集建筑运维、能源利用等相关资料,包括企业概况、能源管理
与利用情况、能源计量和统计情况、主要能耗指标情况、节能技术应用情况及效果、过往节能诊断/能源审
计报告等。
A.2.3 开展能源利用诊断
诊断团队核定建筑能源消耗构成及能源消耗量,核算建筑的综合能耗和专项能耗。
A.2.4 开展能源效率诊断
针对建筑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和运行情况,结合国家/地方能耗限额进行全面评估,分析主要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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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的能效水平和运行效果。
A.2.5 开展能源管理诊断
核查能源管理组织构建和责任划分、能源计量器具配置与管理、节能宣传活动开展等情况。
A.3 报告编制阶段
本阶段包括汇总节能诊断结果、分析节能潜力、提出节能改造建议等。
A.3.1 汇总节能诊断结果
诊断团队以图表的形式汇总节能诊断信息及数据结果,并确保诊断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A.3.2 分析节能潜力
基于节能诊断结果,宜采用标准对比法、先进对照法、专家经验法等方法,评价建筑能源利用总体水
平,全面分析能效提升和节能降耗潜力。
A.3.3 提出节能改造建议
结合建筑实际情况,从系统改造、设备升级、管理提升等方面提出节能改造建议,并对各项改造措施
的预期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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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
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服务内容和要求示例
B.1 技术及服务要求
技术及服务要求包含但不限于表B.1 内容。
表B.1 技术及服务要求
序号
1
2
3
4
5
项目(按照实际情况)
能源资源供应
节能技改及技术优化
智慧管理运营平台建设
项目能源运营服务
运行维护服务
明细(按照实际情况)
××××所有设备的电、气、水供应
高效空调冷站系统建设;
高效采暖系统建设;
空调末端系统建设;
高效热水系统建设;
配电系统建设;
光伏系统建设;
其他能源资源系统建设
分项计量系统建设;
智慧能源管理系统建设;
智慧运维管理系统建设
诊断调试服务;
节能改造系统运营服务;
智慧管理运营平台运营服务;
其他增值运营服务
约定机电运维服务;
人员值守服务;
其他增值机电运维服务
B.2 能源供应与服务要求
B.2.1 空调集中供冷条件如下:
a) 供冷开始条件:室外最高气温连续3 天>28 ℃或当天>31 ℃;
b) 供冷结束条件:室外最高气温连续3 天<27 ℃或当天<24 ℃;
c) 供冷时,室内温度范围26 ℃±2 ℃。
B.2.2 空调集中供暖条件如下:
a) 供暖开始条件:室外最低气温连续3 天<13 ℃或当天<10 ℃;
b) 供暖结束条件:室外最低气温连续3 天>17 ℃或当天>20 ℃;
c) 供暖时,室内温度范围18 ℃±2 ℃。
B.2.3 生活热水供应时间:全年供应。夏季生活热水温度范围45 ℃±5 ℃,冬季生活热水温度范围5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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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4 蒸汽供应时间:每天××:00—××:00。蒸汽压力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B.2.5 服务要求:由于托管项目用能的特殊性,所有用能设备系统以及智慧管理运营平台的主动管控权
由用能单位合理管控,节能服务公司需在用能单位认可的情况下对用能设备进行合理提醒并协助管控。
涉及节能服务公司技改措施或供能系统运营,用能单位合理采纳节能服务公司建议并授权节能服务公司
供能系统调控权限,如用能单位供能系统外包,需要求运维单位协助用能单位节能策略落地。
B.2.6 项目保障:协助用能单位建立健全智慧运营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体系,并协助用能单位
执行。
B.3 运行维护服务内容和要求
B.3.1 运行维护服务内容
运行维护服务内容见表B.2。
表B.2 运行维护服务内容
序号
1
2
3
4
5
……
项目内容(按照实际情况)
供配电、照明、电气系统及维修
空调、通排风系统及维修
锅炉系统及维修
排水系统及维修
综合维修
……
项目特征描述
……
工程量
……
B.3.2 运行维护服务要求(仅供参考,具体结合用能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B.3.2.1 运行维护服务总体要求
运行维护服务总体要求包括:
a) 配合用能单位做好变配电系统、中央空调、锅炉房、综合维修等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管理,做
好相关记录并建立技术档案;
b) 承诺日常维护和报修达到100% 执行,设备设施完好率达到95% 及以上,维修及时率达到98%
及以上,维修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服务回访率达到90% 以上,职工满意度90% 以上;
c) 员工需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并且每年至少对员工进行2 次岗位培训并做好记录;
d)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专门能耗管理人员,加强用能设备管理和能耗管理,能采取科学、有效、合理
的节能、节约措施,做好节能运行监测,并建立适合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体系,通过运维平台开
展用能实时监控、用能分析;
e) 节能服务公司运维团队根据用能单位要求提供包含组织架构梳理、制度流程优化、规范化培训、
线上数据化服务、线下运维服务、指导管家团队服务,帮助用能单位发现后勤管理中的盲区和漏
洞,综合提升后期管理的安全与质量;
f) 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执行责任范围内的各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B.3.2.2 供配电、照明、电气系统及维修
供配电、照明、电气系统及维修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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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配合做好变配电站内设备设施的日常操作、巡视、维护、保养及安全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保障
相关设备设施运行完好。
b) 配合做好停送电倒闸操作,并在倒闸前向用能单位有关部门上报,并配合做好各部门协调工作,
倒闸前需确保通知到各主要部门。遇到停电,立即向用能单位有关部门上报并做好应急工作,
避免影响工作安全。
c) 根据国家规范要求,按时做好设备、防护用品的检验检测。
d) 维修人员需持证上岗。建立24 小时运行维修值班制度,及时排除故障,一般故障响应时间不超过
10 分钟,排除时间不超过2 小时,维修合格率100%。每半年组织工作人员做一次应急操作演练。
e) 负责全部照明灯具及各楼层小型电器日常巡视、维修、保养,包括灯具、插座、线路检查维修,增
加变更电源开关、插座等;公共使用的照明、指示灯具线路、开关等需保证完好,确保用电安全。
f) 负责区域内除变配电站以外所有配电箱(柜)的维修、保养,电器元件的更换,各管井的管理。
g) 负责维护工作责任区内的线路、电缆、桥架、母线,包括强弱电各类线路维护管理。
h) 每年对所有排风扇进行一次保养、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
i) 每半年对所有开水箱、热水器等进行一次除垢、保养,并做好相关记录。
j) 配合避雷检测工作、维护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k) 负责指定范围内不间断电源(UPS)及系统日常巡视、维修维护工作,每天巡视、维护一次,并做
好相关记录。
l) 配合做好应急灯及系统巡视、维护。
m) 负责所有机电设备设施配电柜(箱)、控制柜(箱)清理、维护、维修。
n) 管理和维护好各楼宇灯光亮化设施,明确停送电审批权限。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程序和临时
用电管理措施,对突发停电或发生特殊紧急情况,如火灾、地震、水灾时,有应急预案,及时采取
应急措施。
o) 设备及机房环境整洁,无杂物、灰土,如发生虫、鼠害及时上报用能单位,并协助用能单位做好灭
虫、灭鼠工作。
B.3.2.3 空调、通排风系统及维修
空调、通排风系统及维修内容包括:
a) 负责空调及通风系统设备设施[包括中央空调主机、水泵、冷却塔、热交换器、风机盘管、新风机
组、变冷媒流量多联系统(VRV)空调、挂式空调、柜式空调、精密空调等]的日常操作、巡视、维
修、维护、保养及安全管理,协助第三方维保单位的专业维修、保养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b) 结合楼宇自控随时对工作区内的各种在运行、停运行设备设施进行适时调整、检修、更换。
c) 按用能单位要求定时巡视在运行设备设施,并及时记录主要仪表及参数。
d) 监管好空调系统水处理工作,协助并配合好与水处理相关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e) 制冷期间,每日巡视冷却塔两次,并做好相关记录。
f) 每三个月对阀门进行一次保养,每半年对泵类设备进行一次检修、保养。协助第三方维保单位
的专业维修、保养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g) 负责冬、夏季前期空调系统检查及相关准备工作,负责冬、夏季空调系统切换,并做好相关记录;
负责供冷、供暖期的空调系统日常维修维护工作,以及各系统间水流量调整工作,并做好相关
记录。
h) 负责空调系统(包括空调水管道系统、阀门、热交换器、风道系统、末端风机盘管、空调机组、新风
机组、冷凝水管等)日常操作、巡视、维修维护工作,以及相关部件更换,并做好相关记录。
i) 负责系统切换前后以及系统维修维护时系统水的排放,清扫冷却塔以及冷却塔电气及机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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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维护,冬季冷却塔排水等,并做好相关记录。
j) 负责夏季新风启停、冷却塔日常安全维护(每天巡查两次),并做好相关记录。
k) 负责中央空调系统的日常巡视、维护。
l) 负责分体空调(柜机、挂机)、VRV 空调、精密空调的运行操作、巡视、维修维护,每半年清洗过滤
网等日常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协助第三方维保单位的专业维修、维保工作。
m) 做好净化区温湿度控制,保障净化区安全稳定运行。
n) 设备在用期间,每月冲洗两次新风机组、空调机组、送风机组等机组的初效过滤网,或以报警为
准,并做好相关记录。
o) 定期清洁设备机房卫生,检查配电箱、电机、皮带等,并做好相关记录。
p) 负责维修管道漏水、末端漏水,维修、更换风机盘管电机、控制开关面板、进风口、出风口、滤网、
各类控制阀门。
q) 负责区域内排风排气系统及相关主辅设备的维修维护。
r) 负责其他制冷设备(如冷库、冰箱、小型空调等)的小型维修维护、保养、安全,协助第三方维保单
位的专业维修、维保工作。
s) 负责区域内所有通排风设备、通风管道、机房日常运行操作、巡视、维修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
B.3.2.4 锅炉系统及维修
锅炉系统及维修内容包括:
a) 配合做好区域内锅炉房内设备设施的日常巡视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b) 协助第三方维保单位专业维修、保养工作,保障相关设备设施运行完好。
B.3.2.5 给排水系统及维修
给排水系统及维修内容包括:
a) 保障用能单位区域内给水、排水系统运行正常。
b) 负责区域内给水、排水系统的阀门、龙头、开关等的日常维修、保养;管线的维修、保养(如保温,
刷漆等)工作,管线、阀门、龙头无跑、冒、滴、漏;区域内全部下水、地漏疏通工作;屋面天沟、雨水
排放管路等维修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
c) 负责太阳能热水系统日常运行操作、巡视、小型维修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协助第三方维保单
位的专业维修、保养工作,保障相关设备设施运行完好;同时做到定时巡视一次主要设备设施,
及时记录一次主要仪表及参数。
d) 负责净水系统日常运行、巡视、小型维修维护,协助第三方维保单位的专业维修工作,并做好相
关记录,保障相关设备设施运行完好。
e) 负责水泵机房、生活热水机房设备设施的日常操作、巡视、维护、保养及安全工作,并做好相关记
录;每2 小时巡视一次设备设施,每2 小时记录一次主要仪表及参数。
f) 每天巡查污水坑、集水坑,每月巡查一次化粪池,每季度巡查一次污水井,并做好相关记录。
g) 每半月检查一次室内外污水、雨水管道的排放工作情况。在非常时期(如汛期)需有应急措施,
加强值班巡视各排水水泵。
h) 负责区域内的防汛、防冻工作(防汛、防冻物资由用能单位提供)。
i) 对污水、雨水所用潜水泵、各种循环泵类进行巡查、维修、保养,并做好相关记录,协助第三方维
保单位的专业维修、保养工作,保障相关设备设施运行完好。
j) 根据用能单位需求合理调节供热水的时间、温度、流量等,采取合理有效的节能运行措施。
k) 每半年组织运行值班人员做一次应急操作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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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保证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转,防止阻塞。
m) 根据现场情况,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制定停水、爆管等应急处理程序。计划停水和检修性停
水按规定提前至少一周通知用能单位,以便做好安排。
n) 生活水箱、热水器检修口封闭、加锁,通气口需设隔离网,设备及机房环境整洁,无杂物、灰土,如
发生虫、鼠害及时上报用能单位,并协助用能单位做好灭虫、灭鼠工作。
o) 做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定期巡查生活水箱,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台账。每天进行一次余氯检测,
每半年对生活水箱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并协助用能单位做好水样采取及水质检测工作。
p) 给排水系统发生重大事故时,维修人员需在8 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抢修;一般事故的连续抢修。
q) 服务期限内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
r) 计量器具、压力仪表按规定周期送检校验。
s) 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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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资料性)
合同参考范本
委托方(甲方)合同编号:
受托方(乙方)合同编号:
能源费用托管项目
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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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甲方)
受托方
(乙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信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信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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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能源费用托管”模式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由乙方
为项目提供 专项节能服务,甲方支付相应的能源托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
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
恪守。
第1 节 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1 合同能源管理:指甲乙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项目节能目标,乙方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甲方提供服
务,甲方以合同约定的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乙方的投入及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1.2 能源费用托管:指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电、气、煤、油、市政热力、水等能源资源系
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和改造,用能单位将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
节能服务公司通过科学的管理运行和节能技术的应用达到节约能源资源、减少费用支出等目的,获取合
理的利润的一种合同能源管理形式。
1.3 能源托管费用:指甲乙双方签订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合同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能源托管款项。
本合同能源托管费用可包括:□电费、□蒸汽费、□燃气费、□水费、□运维费。
1.4 能源托管期:指乙方向甲方提供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能源托管费用的期限。
1.5 节能设备:指本项目下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设备财产。
1.6 甲方现有设备:指与项目建设或运行相关的,甲方自有的除乙方节能设备之外的其他所有设备
设施及仪器等财产。
1.7 其他: 。
第2 节 托管期限
2.1 本项目托管期为自项目移交托管之日起至能源托管期届满且双方履行完毕各自权利与义务之
日止,能源托管期为 个合同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2 能源托管期包括节能改造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两个阶段。其中,节能改造项目建设期为 个
日历天,自合同生效且甲方提供了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之日起,至乙方实施完成节能改造并通过验收日
止。其中,施工期为 个日历天,验收期为 个日历天,剩余的期限为运行管理期。在节能改造
项目建设内,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的,则工期相应顺延。
2.3 其他: 。
第3 节 托管内容
3.1 甲方委托乙方托管项目能源资源系统,托管的能源资源系统范围详见下表:
托管的能源资源系统范围
序号
1
2
……
建筑名称设备名称备注
乙方负责投资项目改造的全部工作,包括节能改造和 ,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等费用,对托
管项目□电费、□蒸汽费、□燃气费、□水费、□运维费等费用进行承包。改造项目的投资规模由乙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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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控制,托管期内的经济效益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3.2 乙方负责托管能源资源系统的节能改造。
3.2.1 乙方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及双方设定的节能目标,编制节能改造方案,通过甲方审批后实施,
本次改造范围见下表:
乙方改造边界范围
3.2.2 如在本能源费用托管项目节能改造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合理预料之外
的情况,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
3.2.3 本项目运行期间,在不影响甲方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为优化托管方案、提高节能效
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
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编制相关改造方案并在改造方案实施前30 日将改造方案书面告知
甲方。
3.3 托管能源资源系统的运行管理责任。
3.3.1 甲方现有设备全部归甲方所有,新增节能设备在能源托管期间归乙方所有,甲方享有使用
权,托管期结束且甲方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款项后节能设备归甲方所有。
3.3.2 甲方现有设备的维保及日常性维护等工作(不包括设备的大修)在托管期间委托给乙方负责
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维保费。乙方的节能设备在托管期间的设备质量问题及维保工作由乙方负责。具
体运维界面见下表:
甲方乙方备注
3.3.3 托管期开始60 个日历天内,乙方应协助甲方共同评估甲方现有设备存在的故障、安全隐患、
设备功能及性能等,出具用能设备现状评估单并统一维修所有故障设备,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设备正常运
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维保费。
3.3.4 在完成节能改造建设及调试后,乙方应根据设定的节能目标在不影响甲方的正常使用需求
的情况下编制运行策略。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建筑的节能运行,并督导建筑管理单位严格执行。乙
方应配合甲方对建筑管理单位的人员开展节能培训工作,保障机电系统的高效运行,以保证节能量的
实现。
3.3.5 乙方应以全面节能为目标,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情况现状,协助甲方建立完善节能管理体系。
3.4 如节能改造范围包括LED 灯改造,在托管期内乙方对所改造LED 灯实行全面质量保证,在托
管期内如所改造LED 灯具有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以旧换新方式免费提供灯具,甲方负责更换。
3.5 供能时间、质量。
3.5.1 甲方的供能时间要求: 。
3.5.2 甲方的供能质量要求: 。
3.6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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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 节 费用计算
4.1 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能源托管方案(含改造方案和节
能运维方案等)。
4.2 乙方应按能源托管方案的要求,在托管期内协助甲方进行能源资源系统的运行管理,享有能源
托管节省□电费、□蒸汽费、□燃气费、□水费、□运维费等费用的收益权,承担能源托管□电费、□蒸汽
费、□燃气费、□水费、□运维费等费用超支的风险(按实际用能量进行托管的模式除外)。
4.3 甲乙双方应对托管项目现有的能源资源系统设施、设备进行登记造册,设施设备的数量、功率、
使用时间、状态经双方评估签字确认。确认后的设施、设备总功率作为能源托管的基准功率。
4.4 能源托管量计算办法:
4.4.1 托管基准量:年托管基准量分别为□电量 kW、□蒸汽量 m³、□燃气量 m³、□水
量 m³;年托管基准量分解至12 个月,各月托管基准量按下表:
时间
基准电量(kWh)
基准气量(m³)
……
时间
基准电量(kWh)
基准气量(m³)
……
1 月
7 月
2 月
8 月
3 月
9 月
4 月
10 月
5 月
11 月
6 月
12 月
其中,每年 月份是该托管年度的开始结算月。
4.4.2 能源托管量调整办法:详见附件。
4.4.3 托管调整时间:每季度调整一次或双方协商的时间、周期,对发生在调整日之前的调整量按
照第4.4.2 条调整办法采取多退少补一次性调整,发生在调整日之后的量按照调整后的基准量进行
结算。
4.4.4 托管调整费用的支付:应在托管量调整确认后的30 日内完成托管调整费用的支付。在托管
量调整双方确认期间,不得因托管调整量未确认而迟延支付原托管费。
4.5 托管费用计算办法:托管费用=托管量×能源结算价格+调整费用,其中,□结算电价以当期
供电部门结算电价为准;□气价以当期燃气公司结算气价为准;□汽价以蒸汽销售公司结算汽价为准;□
水价以供水公司结算水价为准;□如能源结算价格甲乙双方有另行约定的,以双方约定价格为准。
年托管费用如下表:
用能月份
1—12
……
合 计
结算月份
11—次年1
……
托管量
电量(kWh)
气量(m³)
……
托管费用
元(大写: 元)
元(大写: 元)
元(大写: 元)
元(大写: 元)
注: 现阶段结算□电价为 元/kWh、□气价为 元/m³、□汽价为 元/m³、□水价为 元/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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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甲方按月支付托管费用给乙方,乙方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缴付至当地相应用能管理部门。
4.7 甲乙双方按照如下标准和方式进行节能改造项目的验收。
4.7.1 本项目应满足下述第 项验收标准:
(1) 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和要求。
(2) 其他标准(如甲方具体要求): 。
4.7.2 验收模式: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可采取甲方测试,乙方见证模式;或可采取乙方测试,甲方
见证并确认的模式。
4.7.3 验收期限:自本项目改造完毕乙方提请验收之日起,甲方在 日内完成验收并提供验收合格
报告给乙方。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供验收报告的,视同验收合格。
4.7.4 如验收结果达不到第4.7.1 条规定的验收标准的,由双方共同进行重测,以重测结果为准。重
测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乙方应负责整改并再次提请验收。甲方收到验收申请后,按照第4.7.1 条~第
4.7.3 条规定的标准、模式、期限再次组织验收。
4.8 其他: 。
第5 节 费用支付
5.1 每年 月 日至次年 月 日为一个能源托管费交费年度,甲方按月交费。
5.2 乙方应于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开具合法发票(如采用实际电价结算的,在实际结算电价出具
后 日内向甲方开具 %的 类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发票送达甲方后30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
月能源托管费。
5.3 甲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能源托管费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1) 银行自动划扣方式;
(2) 电汇。
5.4 乙方收到能源托管费后,应在相应用能管理部门规定的缴费时间缴付□电费、□气费、□汽费、
□水费,甲方缴费信息如下:
序号
1
2
户名户号
5.5 自乙方提供运维服务或自 年 月 日(以先到者为准)的当月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运维费,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期限 年,共 期,每期 万元(含税)(大写: 元整)。乙方需向甲
方开具 %的 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5.6 其他: 。
第6 节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
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批准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相关许可、同意或批准,
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
许可、同意或批准。
6.2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能源托管所必需的资料和数据,包括物业及物
业设备管理档案、资料等(含工程建设竣工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6.3 甲方应向乙方无偿提供托管所需管理用房,用于乙方日常能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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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甲方应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要求于项目开工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
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6.5 甲方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并向乙方提供验收合格报告。
6.6 甲方应协调物业管理单位配合乙方执行节能运行策略或节能管理办法,并按照节能管理体系
对物业管理单位进行节能评价。如物业管理单位未能执行,造成能源资源浪费的,甲方应要求其及时
改正。
6.7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延迟缴付各类费用而引起
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6.8 甲方负责合同约定改造范围以外的机电设备、设施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费用。
6.9 甲方负责处理在照明系统改造中更换下来属甲方产权的原灯具。
6.10 甲方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6.11 甲方对违反能源托管方案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
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惩罚措施。
6.12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6.13 甲方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6.14 甲方应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
政策。
6.15 甲方应在乙方提交改造方案和节能运维方案(含运行策略)后的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
并在合同签订 个月内成立包括甲方、物业、维保、乙方等单位在内的节能工作联合小组。甲方有义务督
促物业和维保等单位落实乙方制定的节能运维方案(含运行策略),并及时将节能运维方案(含运行策略)
列入甲方采购物业和维保单位的服务内容。
6.16 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能源托管工作和节能宣传、教育活动。
6.17 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新增设备的统计、确认及托管量的调整工作。
6.18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 日内配合乙方完成相关计量表的托管。
6.19 甲方如欲转让或出租托管界面内建筑的,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同时,甲方保
证使受让方/承租方充分了解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项目设备设施产权的归属,并以受
让方/承租方书面同意承担在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为转让/出租生效之前提。如果受让方/承租方
不出具书面同意承担在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的,乙方有权单方面决定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根
据本合同第11.5 条的约定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6.20 其他: 。
第7 节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1 乙方应制定能源托管方案和相应的规章制度。乙方根据能源托管方案和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
务时,甲方应给予充分而必要的配合。
7.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及能源托管方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自行或者通过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
的设计、建设及运营督导管理。
7.3 乙方应安排专业人员培训、督导物业管理人员执行机电系统节能运行策略及节能管理制度。
7.4 乙方应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
意,甲方应为乙方申请前述许可、批准、同意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7.5 乙方保证从事本能源费用托管项目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应有的素质。如需调整管理
人员及技术骨干应事先通报甲方,对甲方提出认为不适合的人员,乙方应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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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乙方应建立项目相关的能源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7.7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告有关能源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使用人员的投诉,接受甲方的
监督。
7.8 乙方可采取规劝等必要措施,制止用能单位(或个人)违反能源托管规章制度的行为。
7.9 乙方对在托管期内乙方改造的LED 灯实行全面质量保证,托管期内灯具的维护更换由甲方负
责,乙方以旧换新方式提供灯具。
7.10 乙方安装和调试节能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
准规范要求。
7.11 乙方应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7.12 乙方应配合甲方开展节能量评估和节能改造项目验收。
7.13 乙方对能源托管服务涉及的部分专业性工作内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承担,但应及时报甲方
备案。委托的工作内容仅限于分项内容,整体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7.14 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各类管理档案、管理用房、物料、工具、图纸资
料等。所有移交的内容都应有清单并由双方签收,全部手续完成后签署托管移交确认书。
7.15 其他: 。
第8 节 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8.l 在本合同到期且甲方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由乙方投资的节能设备所有权属
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且甲方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后,该节能设备所有权属于甲方,在设
备所有权移交时乙方应保证该节能设备正常运行。
8.2 乙方向甲方提交资产移交书面通知之日起,即视为乙方已向甲方移交所有权。节能设备的所
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节能设备的继续使用需要乙
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授权。如该节能设备的继续使用
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8.3 节能设备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
8.4 其他: 。
第9 节 违约责任
9.1 甲方逾期支付能源托管费用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 每逾期一天按迟延付款款项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履行完成所有付款义务;
(2) 逾期超过3 个月的,乙方有权停止缴纳由乙方承担的能源费用直至甲方履行完成所有付款义
务,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3) 逾期超过4 个月的,乙方有权停止提供合同约定的所有服务内容直至甲方履行完成所有付款义
务,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4) 逾期超过6 个月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本合同第11.5 条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9.2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据实赔偿。
9.3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能源托管服务职责,但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
方整改。
9.4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能源托管服务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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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赔偿。
9.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9.6 其他: 。
第10 节 不可抗力
10.1 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
限于:
(1) 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
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
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2) 任何政府单位(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
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
禁运。
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10.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 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
力事件的细节。
10.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0.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
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项下的义务。
10.5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
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 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
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
本合同,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10.6 其他: 。
第11 节 合同解除
11.1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
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2 本合同可依照第10 节(不可抗力)的约定解除。
11.3 乙方在甲方提供必要的改造条件后 日未开工建设的或乙方在改造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
安全事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
11.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1) 经乙方书面通知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改造所必要的条件达 日;
(2) 甲方迟延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达6 个月;
(3) 在托管合同期内,由于能源资源单价或甲方用能边界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用能设备、用能面
积、用能人数、用能时间、用能行为、原有设施损坏、气候异常等)导致能源费用上涨,且甲方因故
无法支付调整费用,致使双方无法正常履行合同。
11.5 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终止实施。如乙方完工前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的,甲方应支付
乙方已投入的费用及已投入费用总金额20% 的违约金。甲方付清上述款项后,乙方已完成的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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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如有)归属甲方所有。
如乙方完工后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的,甲方应赔偿给乙方相应经济损失(相应经济损失包括
但不限于项目设备按托管期年限折旧计算的资产净值等)以及按照项目设备按托管期年限折旧计算的资
产净值的1.2 倍标准向乙方支付赔偿金。甲方付清上述款项后,本项目设备归属甲方所有。
11.6 如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及按直接经济损失金额
20% 计算的违约金,乙方已投资完成的本项目设备(如有)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的价值可相应折抵
上述赔偿款项,如评估价值超过赔偿款项的,由甲方向乙方返还差额。
11.7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
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支付违约金等义务的履行。
11.8 其他: 。
第12 节 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双方约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之前,应书面通知乙方。
(2)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之前,应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以任何
形式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为无效。
(3) 乙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之前,应书面通知甲方。
(4) 乙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之前,应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在未征得甲方同意之前,乙方以任何
形式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为无效。
(5) 其他: 。
第13 节 人身、财产损害和赔偿
13.1 如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
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
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
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3.2 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
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13.3 其他: 。
第14 节 保密条款
14.1 甲乙双方在订立、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运营活动、
公司计划等信息均为商业秘密,无论本合同是否有效、履行或解除,未经资料和文件提供方的书面同意,
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也不得自行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14.2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擅自泄露、使用其秘密资料及信息的,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
责任。
第15 节 争议的解决
15.1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 在违约引发的诉讼程序中,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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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为维权支出的一切费用。
第16 节 保险
16.1 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 。
16.2 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
保情况。
第17 节 知识产权
17.1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权益归属由双方约定如下:
。
第18 节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8.1 项目联系人负责双方商务往来文件的发送和接收,双方定期会晤的召集和决议跟踪。
18.2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
行或造成损失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