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梯级水电厂集中监控工程设计,使梯级水电厂集中监控工程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梯级水电厂集中监控工程设计。
按梯级集中监控设计的水电厂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梯级各水电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及不同产权委托代管的情况。
2梯级各水电厂与预定的梯级集中控制中心间能实现可靠的通信联系。
3梯级各水电厂主辅机电设备及其控制保护系统具备由梯级集中控制中心直接监视、操作、调节的条件。
梯级水电厂实行集中监控应实现下列主要目的:
1梯级各水电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及不同产权委托代管的情况。
2提高梯级水电厂的运行管理水平,改善运行值班条件。
梯级水电厂集中监控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代替DL/T 5345-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