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代替MZ/T 073—2016《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数据元》,与MZ/T 073—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更改了本文件的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限定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业务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和共享(见第1章,2016年版的第1章);
—— 更改了术语“注册机构”的定义(见3.4,2016年版的3.4);
—— 增加了术语“提交机构”的定义(见3.5);
—— 更改了数据元内部标识符的编码规则,使用“定义层级码”码段替代“社会救助编码”码段(见4.1.3,2016年版的4.2.2);
—— 更改了数据元的表示方法,删除了“定义”和“备注”要求,增加了“说明”和“敏感信息标识”要求(见4.1.6、见4.1.8,2016年版的4.1);
—— 更改了数据元的大类名称和小类划分(见4.2,2016年版的4.2.1);
—— 增加了数据元的扩展规则(见4.3);
—— 更改了数据元目录,重新定义了5大类34小类数据元的类型和内容(见第5章,2016年版的第5章);
—— 更改了数据元值域代码,根据相关领域数据元的值域调整,重新定义了46项数据元的值域代码及名称(见附录A,2016年版的第6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民政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江西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宝力高、王昊、徐梓川、李静、毛丽平。
本文件于2016年12月首次发布,2024年4月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