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代替MZ/T 072—2016《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总则》,与MZ/T 072—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更改了本文件的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限定于核对机构的业务体系建设和业务操作,并将文件名称更改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总体要求》(见第1章,2016年版的第1章)
—— 更改了全部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16年版的第3章);
—— 增加了核对业务范围的说明(见4.1);
—— 更改了核对业务层级和分工的规定,明确核对机构间的多层级业务分工协作关系(见4.2,2016年版的4.1);
—— 删除了核对机构岗位设置要求(见2016年版的4.2)
—— 增加了核对信息网络建设方面的要求(见4.3);
—— 删除了培训对象要求(见2016年版的4.3.1);
—— 增加了核对业务总体流程说明(见5.1);
—— 增加了纵向信息获取业务流程(见5.3.2);
—— 删除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申请表的填写要求和样式规范(见2016年版的6.5、附录E);
—— 更改了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从制度、技术、行为三个维度扩展核对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安全方面的要求(见第6章,2016年版的第5章);
—— 更改了核对机构的从业人员培训要求和培训内容要求(见第7章,2016年版的4.3.2、4.3.3)
—— 增加了核对电子授权书的统一编号规则和内容格式规范(见A.1.2、A.1.3);
—— 增加了电子核对申请材料的技术要求(见A.4);
—— 更改了核对报告的编号规则(见B.2,2016年版的B.1);
—— 增加了电子核对报告的技术指引(见B.3.4);
—— 更改了核对报告的内容格式样例(见B.4,2016年版的附录D)。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民政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重庆市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江苏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中心、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宝力高、王昊、徐梓川、毛丽平、李静。
本文件于2016年12月首次发布,2024年4月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