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落实我部监督“荒漠
化防治”的职责要求,改善荒漠化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规范荒漠化区域生态质量评价的技术要求,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荒漠化区域生态质量评价的指标体系、评价方法、评价分级等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环境规
划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3 年12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3 年12 月29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