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
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生态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厦门环境监测中心站、西安市环境监测站、内蒙古
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3 年12 月5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4 年7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