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总氮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总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的修订。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首次发布于2005 年,起草单位为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总氮的定义、试样的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置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删除了气液分离装置的描述、无氨水的制备等内容;
——修改了方法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方法原理、试剂的配制、样品的采集和保存、校准曲线的类型和建立、结果计算与表示;
——完善了干扰和消除、光源类型、载气类型、试样的制备;
——细化了仪器参考条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总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总氮(以N 计)的测定。
采用高温高压消解,取样量为20.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0.05 mg/L,测定下限为0.20 mg/L;采用在线紫外消解,方法检出限为0.05 mg/L,测定下限为0.20 mg/L。
警告:实验中使用的硫酸、盐酸均具有腐蚀性,三氯化钛具有一定的毒性。试剂配制应在通风橱内操作,按要求佩戴防护器具,避免吸入呼吸道或接触皮肤和衣物。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一氧化氮具有一定毒性,应注意通风。
代替HJ/T 199-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