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的校准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校准所需的系统组成与原理、技术要求、校准工作流程和要求等。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3 年11 月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4 年6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臭氧传递标准校准下级臭氧传递标准的操作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校准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浓度范围为1 nmol/mol~500 nmol/mol。
警告:本标准使用的臭氧气体有刺激性,操作过程中产生的臭氧气体应及时排出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