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组织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的总体要求、工作流程、整治方案制定,以及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及销号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海洋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应急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3 年8 月31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3 年11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组织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的总体要求、工作流程、整治方案制定,以及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及销号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入河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组织开展、规范实施、监督管理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