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氧化铝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程序和总体要求,以及启动验收、验收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氧化铝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以高铝粉煤灰、铝灰等为原料生产氧化铝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本文件。
氧化铝工业建设项目中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按照HJ/T 255 执行,矿山采选等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按照HJ/T 394 执行。
本文件未规定的其他内容按照T/CSES 88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