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的方式与要求、核查准备工作及主要核查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组织的技术机构,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开展核
查。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核查和排污单位对排污许可证质量自查,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在本标准规定内容基础上,制定更为详尽的地方标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所、北京国
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陕西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3 年6 月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3 年7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