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基本原则、数据结构、数据内容和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的管理、应用和服务。
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及其它排污单位的排放口二维码标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二维码标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排放口二维码数据服务内容依据HJ 819、HJ 942、HJ 944、HJ 1200 编制,因标准更新导致术语及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发生变化时,本标准数据服务内容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