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排放源统计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报送、质量控制、报告编制、数据公布的一般原则及方法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排放源统计。
其他生态环境统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排放源统计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报送、质量控制、报告编制、数据公布的一般原则及方法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统计技术规范污染源统计》(HJ 772—2015)废止。
本标准是对《环境统计技术规范污染源统计》(HJ 772—2015)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5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适用范围;
——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排放源、排放源统计等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报送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增加了数据质量控制的规定;
——增加了数据公布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综合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2 年12 月1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3 年1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