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51—2024
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
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total salt—Gravimetric method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4⁃12⁃25 发布2025⁃07⁃01 实施
生态环境部 发 布
代替HJ/T 51—1999
HJ 51—2024
目 次
前言··························································································································Ⅱ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方法原理·················································································································1
5 干扰及消除··············································································································1
6 试剂和材料··············································································································1
7 仪器和设备··············································································································2
8 样品·······················································································································2
9 分析步骤·················································································································2
10 结果计算与表示······································································································3
11 准确度··················································································································3
1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4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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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
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全盐量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全盐量的重量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HJ/T 51—1999)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9 年,原起草单位为原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和原保定市环保监测站。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样品采集和保存等内容的表述;
——增加了方法原理、检出限、测定下限、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内容;
——完善了干扰及消除的方法、结果计算与结果表示等内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HJ/T 51—1999)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长江下游水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辽宁
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厦门市环境监测站、江苏省泰州环境监测中心、江苏华测品标检测技
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4 年12 月25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5 年7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Ⅱ
HJ 51—2024
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全盐量的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全盐量的测定。
取样体积10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25 mg/L,测定下限为100 mg/L。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其他文件被新文件废
止、修改、修订的,新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91.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全盐量 total salt
经孔径0.45 μm 滤膜过滤后的滤液,蒸干后用过氧化氢去除有机物,于105 ℃±2 ℃烘干至恒重的
残渣重量。
3.2
恒重 constant weight
连续两次烘干称重的质量差值不大于0.5 mg。
4 方法原理
样品经孔径0.45 μm 的滤膜过滤,滤液蒸干后使用过氧化氢溶液去除残渣中有机物,剩余残渣于
105 ℃±2 ℃烘干至恒重,重量法定量。
5 干扰及消除
钙、镁的氯化物易吸水,硫酸盐结晶水不易去除,使测定结果偏高。加入0.1 g~0.2 g 无水碳酸钠,
可消除总质量浓度不大于1 000 mg/L 的钙和镁氯化物、硫酸盐等干扰;减少取样量、加快称重速度也
可减少因盐类在空气中易吸水对测定的影响。
6 试剂和材料
除非另有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纯试剂,实验用水为新制备的去离子水或蒸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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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无水碳酸钠(Na2CO3)。
6.2 氯化钠(NaCl):优级纯。
使用前105 ℃~110 ℃烘干4 h,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
6.3 硫酸镁(MgSO4):优级纯。
使用前105 ℃~110 ℃烘干4 h,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
6.4 氯化钙(CaCl2):优级纯。
使用前105 ℃~110 ℃烘干4 h,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
6.5 过氧化氢(H2O2):ρ=1.11 g/mL,w∈[25%,30%]。
6.6 过氧化氢溶液。
将过氧化氢(6.5)和水按1:1 体积比混合。
6.7 全盐量标准溶液:ρ=20.0 g/L。
准确称取5 g 氯化钠(6.2)、2.5 g 硫酸镁(6.3)和2.5 g 氯化钙(6.4)(均精确至0.000 1 g)于100 mL
烧杯中,用水溶解后转移至500 mL 容量瓶,用水定容、摇匀,4 ℃以下冷藏避光密封,可保存180 d,也
可购置市售标准溶液。
7 仪器和设备
7.1 采样瓶:500 mL 具塞玻璃瓶或具盖聚乙烯瓶。
7.2 过滤装置:配真空泵、过滤杯、过滤头、集液瓶、固定夹。
7.3 滤膜:孔径0.45 μm 微孔滤膜。
7.4 蒸发皿:容积不小于125 mL,陶瓷材质。
7.5 烘箱:温度可控在105 ℃±2 ℃。
7.6 水浴锅:具控温功能,可升温至100 ℃,配环形盖。
7.7 干燥器:用硅胶作干燥剂。
7.8 分析天平:实际分度值0.1 mg。
7.9 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和设备。
8 样品
8.1 样品采集与保存
按照HJ 91.1、HJ 91.2 和HJ 164 相关规定采集和运输样品,采集后可在现场按照8.2 步骤过滤。
样品或滤液4 ℃以下冷藏,14 d 内完成分析。
注: 采样时应尽量避开表面浮油。
8.2 试样制备
样品充分混匀后用过滤装置(7.2)经孔径0.45 μm 的滤膜(7.3)过滤,弃去初滤液10 mL~15 mL,
收集滤液待测。
注: 样品具有腐蚀性时,使用砂芯玻璃容器和聚四氟乙烯材质滤膜进行过滤。
9 分析步骤
9.1 蒸发皿恒重
蒸发皿(7.4)中加入0.1 g~0.2 g 无水碳酸钠(6.1),放入烘箱(7.5)中,初次于105 ℃ ±2 ℃ 烘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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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取出蒸发皿置于干燥器(7.7)中冷却至室温,用分析天平(7.8)称重并记录,之后于105 ℃±2 ℃烘
干、冷却、称重,每次烘干时间至少1 h,反复操作,直至恒重。恒重后,取最后2 次称量均值为已恒重的
蒸发皿总质量m0。
注: 酸性样品会与碳酸钠发生反应导致测定结果偏低,恒重时蒸发皿中不加无水碳酸钠;样品如容易恒重,蒸发皿
中可不加无水碳酸钠。
9.2 试样测定
量取100 mL 试样(8.2)于已恒重的蒸发皿中(若试样不易烘干恒重,可酌情减少取样体积),平稳
放置于水浴锅(7.6)环形盖上,水浴液面不接触蒸发皿底部,设置水浴锅温度100 ℃,用蒸气浴蒸干试
样。取下蒸发皿稍冷,滴加0.2 mL~0.5 mL 过氧化氢溶液(6.6)润湿残渣,慢慢旋转蒸发皿至气泡消
失,再置于蒸气浴上蒸干,反复冷却、滴加过氧化氢溶液、蒸干,直至气泡不再产生且残渣完全变白或颜
色稳定不变。将蒸发皿放入烘箱中,按照9.1 步骤,烘干至恒重,恒重后,取最后2 次称量均值为已恒
重的蒸发皿和残渣的总质量m。
注: 过氧化氢溶液的滴加应少量多次,每次润湿残渣即可,以防有机物与过氧化氢反应时泡沫过多引起飞溅,导致
测定结果偏低。
9.3 空白试验
量取100 mL 实验用水,经0.45 μm 滤膜过滤后,按照9.2 相同操作步骤测定实验室空白试样。
10 结果计算与表示
10.1 结果计算
样品中全盐量的质量浓度,按照公式(1)计算。
ρ =
m - m0
V × 106 …………………………( 1 )
式中:
ρ ——样品中全盐量的质量浓度,mg/L;
m ——已恒重的蒸发皿和残渣的总质量,g;
m0 ——已恒重的蒸发皿总质量,g;
V ——取样体积,mL;
106——换算系数。
10.2 结果表示
测定结果小于1.00×103 mg/L 时保留至整数位,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1.00×103 mg/L 时保留3
位有效数字。
11 准确度
11.1 精密度
6 家实验室分别对全盐量平均测定浓度为220 mg/L 和638 mg/L 的地表水、平均测定浓度为
446 mg/L 和2.36×103 mg/L 的地下水、平均测定浓度为1.47×103 mg/L 的生活污水、平均测定浓度
为3.32×103 mg/L 的工业废水统一样品重复测定6 次:实验室内相对标准偏差分别为2.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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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3.4%、1.2%~5.5%、0.42%~5.5%、0.62%~3.4%、0.26%~3.2%;实验室间相对标准偏差分
别为7.4%、3.7%、7.5%、3.6%、2.6%、2.7%;重复性限分别为:37 mg/L、38 mg/L、40 mg/L、178 mg/L、
89 mg/L、182 mg/L;再现性限分别为:57 mg/L、75 mg/L、100 mg/L、288 mg/L、135 mg/L、304 mg/L。
11.2 正确度
6 家实验室分别对全盐量质量浓度为300 mg/L、750 mg/L、1.50×103 mg/L 的统一标准溶液重复
测定6 次:相对误差范围分别为-2.0%~1.0%、-0.8%~0.8%、-1.5%~0.5%,相对误差最终值分别
为-0.2%±2.4%、0.1%±1.3%、-0.2%±1.6%。
6 家实验室对全盐量加标浓度为300 mg/L 的地表水、加标浓度为500 mg/L 的地下水、加标浓度
为1.00×103 mg/L 的生活污水统一样品重复测定6 次:加标回收率范围分别为90.0%~111%、
90.2%~111%、89.4%~111%;加标回收率最终值分别为99.0%±6.6%、98.4%±10.6%、100%±7.4%。
1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2.1 每批次样品至少测定1 个实验室空白,测定结果应低于方法检出限。
12.2 每20 个或每批次样品(少于20 个)至少测定1 个平行样,测定结果相对偏差应在±20% 以内。
12.3 每批次样品至少测定1 个标准样品或空白加标,标准样品测定值应在其给出的不确定度范围内,
空白加标回收率应在80%~120% 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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