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源分类分级体系、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方法、分源排放量核算方法、分源排放清单动态化方法、分源排放空间分配方法、排放清单质控及不确定性分析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地级及以上城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地级市以下行政区可以参照本文件编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国家、区域、省(自治区)宜以地级市为基本单元,汇总后得到相应排放清单。
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核算范围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黑碳(BC)、有机碳(OC)、一氧化碳(CO)和氨(N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