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西藏自治区生活垃圾处理及管理体系建设,改善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质量,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范围内生活垃圾收转运及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
西藏自治区生活垃圾处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有条件地区应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选择应充分考虑本地区生态环境、交通条件、地形特征、经济水平等因素,应采取技术成熟、经济合理、运行稳定、维护方便、节能降碳的处理工艺。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西藏自治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